黄丽芳
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00
二0二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中对关系到人民生活的相关层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我国法制体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层面。在对《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内容进行掌握的过程中,积极借鉴《罗马法大全》《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对全新的司法保护途径进行了有效的开辟,对于在最大限度上了解《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相邻关系立法宗旨的角度来分析,在实际对相邻不动产及环境保护需求等相关内容进行探讨的过程中,一般要结合具体的时代背景,掌握立法的本质,这样才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立法内容存在的重要价值。具体来讲,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出发,对具体的内容进行剖析和研究,以此更好地指导今后的立法和执法行为。
在对《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内容进行掌握的过程中,重点强调相邻关系方法主要是为了对相邻不动产的便宜进行实现,也就是说,要从相邻他方的不同角度了解便宜,也就是我们这里所强调的经济负担及环境负担。通常来讲,经济负担主要是对收益和成本进行全面的比较,相邻一方的主体,如果因为经济负担的设定而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而这些收益是远远大于经济负担的设定过程中所支出的成本的,方可达到一定的发展目标,这主要是对企业环保管理的需求予以降低。因此,在对相邻关系的立法重点进行掌握的过程中,主要是结合相邻权的重要价值,更加全面地对经济便宜的需求进行满足,从而将较少的比例放在环境便宜需求之中。
到了第二个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而环境保护需求已经成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所以,第二阶段我国积极改变发展策略和立法原则、宗旨,也就是说在对相邻权进行构建和完善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便宜需求的满足,要充分对其环境资源进行保护,通过不同情形的考量,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对其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相邻权。而通过实地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到,很多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发达程度不同,但是在环境负担扩张范围方面是有着充分的发展一致性的经济负担,虽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是将其重点放在了环境负担之中,通过环境负担的扩张,对经济负担进行缩小,可以有效地掌握相邻关系的立法重点。
在对上述内容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结合相邻关系的立法宗旨,对具体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并有效探讨了经济负担与环境负担的重要关系。通过实际的了解和剖析,我们可以看到,为了更加有效地了解《民法典》的相邻关系立法,还要结合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具体地对其实际情况进行考量,这样才能够掌握立法的宗旨和本质,以此规范今后的立法行为。具体来讲,在对其体系重构的相关内容进行把握的过程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对具体的内容进行剖析。
从专业角度来分析,公法与私法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公法相邻关系立法重点包括《环保法》《建筑法》《都市计划法》等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如火灾的预防及城市布局的一些美感进行有效的保护。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公法中调整的相邻关系会涉及很多司法中调整的生活事实。所以,在对《民法典》进行制定和构建的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的利益形态,科学划分公法与私法自治范围,以此更好地设定公益事业的范围,一般来讲要将属于公益范围的内容囊括在公法之中。
在对私法相邻关系的内容进行探讨的过程中,一般要考虑到社区相邻关系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及地役权合同等相关的合同相邻关系法。私法相邻关系中调整的法律关系内容非常丰富,但是很多规定当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在对地役权的客体进行定义的过程中,范围较窄,局限性较大,并没有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客体之间的排列组合状态进行严格的把握。在此过程中,应该结合环境保护的发展目的,正确地引导社会民众,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为环境资源的保护提供重要的发展选择。第二,侵权性的环境保护合同之中对有名合同的规定较为粗略,没有对裁判的预见度及公平尺度相关的内容进行全面化的展现,很多情况之下,在判定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范围过大等相关的问题。第三,社区相邻关系法的性质主要是遵循自治性的规则在对其整体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把握的过程中,应该设置专门的法条,对具体的内容进行全方位的解释,以此满足具体的审判需求。
在对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单列内容进行了解的过程中,是否要对整体的体系内容进行重构,已经成为重要的发展问题之一。目前,各个国家在对《民法典》进行构建的过程中,将其《民法典》进行单列并没有先例,这也说明其在技术和思想考量上存在着重大的难度。所以,要在《民法总则》中设置专门的环保条款,或者增设环保条款是极易可执行的途径。比如,在对各方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规定的过程中,可以对其保护原则进行规定,从而更好地契合环境负担的生长点,对环境的相邻关系进行全面的统筹和管辖。
在对《民法典》中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制度变迁内容进行了解的过程中,一般要结合不同的规则内容,对重要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这样才能够通过经济功能、环境功能的不断凸显,进一步地对整体的调整对象变化进行分析,以此更为科学地对其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的比重权衡进行优化。通常来讲,在对企业制度变迁内容进行探讨的过程中,要对新制度的构建就制度功能的增多以及整体调整对象的扩张方式进行明确。
在对判定规则进行对比的过程中,通过实际的分析了解到,其增加了部分全新的规则,但是很多法条的借鉴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商榷。比如,《德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一则中规定:由于不可量物的入侵,导致了邻地出现了经济负担,在其状态处于轻微平行之时,可以要求邻地负担损害赔偿或者是最佳的防免义务。所以,在对整体的体系内容进行构建的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最初的立法意图,对与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相关的相邻关系进行全面的处理,通过不可量物及类似物概念的拓展与外延,不断对各个事务类型进行明确。
在对邻地利用规则进行探讨的过程中,一般要对管线安设、管线硬件及通行等各方面的情形进行考量。从环境资源保护的目标出发,对林地的利用规则进行贯彻落实,应该在最大限度上对其相邻关系之间的损害进行降低,通过环保区域的科学设置,对其不动产中的一些管线设置状态进行科学的考量,并且对较为难以预测的情形进行多元化的规定。比如,如果一旦稀缺动物进入了林地,但是又不能立即将其取回时,需要在邻地喂养较长时间。法律条文中不仅要保护林地的权益,也要进一步地把握不同的生物形态,以此更好地发挥其环保功能。
综上所述,在对《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内容进行把握的过程中,积极从不同的角度考量,对相邻关系的各个事务内容进行科学的部署和规划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要想更好地科学地展现相邻关系的立法本质和立法宗旨,还要通过多节规定的进一步融合,凸显整体的经济功能和环保功能,并有效地调整全新的发展制度,以此在对相邻方利益以及环境利益等进行衡量的过程中,更加全面地体现整体立法宗旨的科学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