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系探究

2020-11-30 10:29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关联性二者

梁 嘉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我国遵循依法治国原则,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我国法治化进程发展得越来越迅速。其中民法理论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民法理论由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两部分组成。二者虽然拥有独立的概念,但是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以司法角度来看,民法原则从本质上来讲展示的更多的是经济基础特征,可以对案件中涉及的民事行为和抽象价值做出评判,而民法规则更加注重的则是规则体系的构成,相较于民法原则更加具体性,但是只能用于指定领域,适用性较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二者虽然同属民法理论的构成部分,但是也存在着联系性和差异性,在适用性上二者互为补充,为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也有助于提升判决准确性。

一、民法原则和民法法则的关联性

(一)立法过程中的关联性

在进行民事立法时,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起到了重要作用。举例来讲,《婚姻法》是日常生活中受民众关注度较高的民事法律,熟知度更高,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凸显出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特点,还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考虑进去,审判的结果既要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保障其合法权益,还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考虑使判决结果更具准确性,这样既可以得到社会上民众的认同感,也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工作和立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民法原则和民法法则的关联性,可以增强公信力。

(二)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关联性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以进行适当的裁量,受表达形式的影响,法律体系无论是在信息传达或是表达方面都存在问题,在准确性和全面性方面都存在不足,从文字方面来看也没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过程,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但是要注意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不能无限扩大。需要注意的是,审判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果结果偏离法律法规,会发生越权行为。因此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虽然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是也对其可调范围进行了管束,以此来起到优化表达准确性的作用,为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民法精神之间的关联性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展现民法精神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主张正义或是释放人性等精神内容都得到了充分展示。在审理案件时,二者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充分的保护作用。因此,审判结果不能具有片面性,既要符合民法规则,也要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融入其中,使审判结果更具警示性和教育性,让民众内心中产生畏惧感,自觉地遵纪守法,从根源上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因此,二者在民法精神中存在的关联性可以起到引导作用,帮助民众形成正确的三观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从而起到维护公共权益的作用。

二、民法原则和民法法则的差异性

(一)应用范围上存在的差异性

因为二者使用目的的不同,因此在内容涉及上也难免存在差异性。以民法原则来说,其构建过程中要将民法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的因素都考虑进去,因为实际发生的民事案件一般都较为复杂,因此制定出的民法原则必须满足民事案件的基本处理需求,这就要求其需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囊括性,这也造就了其更加宽广的应用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为其审判和实践提供理论依据。而民法法则起到的则是约束作用,因此在内容的制定上都有着较为明确的指向性,只有在审理特定的民事案件时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应用范围较小,只适用于判定固定民事关系,应用范围上的差异也是二者最明显的差异体现。

(二)应用方式上存在的差异性

在具体实践过程和应用方式上,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也具有十分明显的差异性。拿民法原则来说,因审理案件的不同在应用方式上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在一般情况下,民法原则通常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在审理特殊案件时也可以起到指导效果。而民法规则在应用方式上则是拥有更高的针对性,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根据案件自身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合的民法规则来起到指导作用,因此民法规则更多的是应用于特定时间上,因为具有时效性,被广泛地应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若民法规则无法在案件审理中起到指导作用,那么其具体效力也就无处发挥。

(三)实际内容上存在的差异性

民法原则在内容的展现上更具灵活性,在构成要素和后果处理上的要求也不是十分严格,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无论是在裁量权的使用或是价值观的构成上都更加具有灵活性。而民法规则在实际内容的创建上更具严格性,引起由要件和结果构成,因此在使用时更具限制性,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注意控制范围。

(四)作用效果上存在的差异性

作为判定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民法理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作用效果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虽然民法规则会对权利的行使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但是也为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做出了保障,使其结果更具公信力和准确性。而民法原则因其自身拥有不确定性,因此若在使用时稍有偏差,就会对判决结果和实践效果产生巨大影响。

三、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系探究

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联性和差异性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二者既有独特性又可互为补充,虽然在概念的设定上截然不同,所属范畴也不同,但是在维护法律权威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民法原则的本质是民法基础和核心的具体体现,因此若是在实际案件审理时应用民法规则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则需要应用民法原则进行补充。

在单独应用民法原则时其适用范围更广,适用性更强,在进行民事案件审理时,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效果,法官并不能完全根据自身的主观意识对其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将民法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同法官的主观意识进行结合,再应用二者结合产生的要素对案件审理的结果进行判定,通过此种具有约束性的规则完成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实践。此外,因为民法规则包含了法律要素和后果,所以在应用过程中更加具有直观感。但是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通过分析以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民事案件在应用民法规则后都能起到很好的引导效果,审判结果也存在不恰当性。为了改善这一问题,有法律专业专家学者提出了民法规则的扩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既要注重民法理论的优化,也要提升民法规则的实际应用效果。

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构建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长久工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条约也会适当地发生变化。可以说经济越发达,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也越高,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中的不完善性也会暴露无遗。因此,为了确保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如何充分发挥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互补作用,完成条款整合,也成了主要关注点。只有完成二者的深度互补和填充,才能创造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从根源上减少法律偏私现象的发生。因为民法规则适用范围较小,无法应用到全部的民事案件之中,所以民法原则除了可以起到补充作用以外,还具有一定的限制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因自身的关联性和差异性形成了特定的互补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为我国法治化建设贡献力量。

四、结束语

民法理论体系是我国日常应用较为频繁民众熟识度较高的基本法,在民事案件的判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作为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有差异性也有关联性,也正是因为它们自身的特性,才使其既可以独立应用又可以互为补充,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民法理论体系的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就是其具体实用价值的良好体现。所以,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和借助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相关性,并对其产生正确的认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和完善,为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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