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孙子曰:明爵禄而……
……士死。明赏罚□
……士死。立□……
……必审而行之。士死……
……死。挢[1]而下之,士死□……
……之,士死。□而传……
……勉之欢[2],或死州□……
……之亲,或死坟[3]墓……
……之[4],或死饮食……
……□处之安,或死疾疢[5]之问,或死……
【注释】
[1]挢:疑同“矫”,屈也。
[3]坟:原作“贲”。
[5]疢(chèn):病,灾。
【释义】(略)
【解析】
本篇竹简因残缺过多,文意难明,无法阅读和了解其具体而系统的思想,故只略加注释而不作翻译。
杀士,意谓善于用兵的将帅能使士卒为之效死。《尉缭子·兵令下》所说“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主旨与本篇接近。
篇题原写在本篇第一简简背。从篇题和残存文字看,本篇主旨可能是讲战场纪律和赏罚问题。“明爵禄”,是说要明确规定封官、授爵和给予相应待遇的标准、条件、原则和具体方法。“明赏罚”,是说要明确规定赏罚标准,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不可偏废,不可有亲疏之别。“必审而行之”,是说无论封官授爵,还是赏功罚罪,必须谨慎行事,不可是非不清、曲直不明、滥施恩赏与处罚、全凭国君和主帅的喜怒好恶用事。总之,本篇的基本精神,与《孙子兵法》为代表的古代兵家在思想上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