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2020-11-30 06:16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代理权家事审理

胡 晓

南开大学,天津 300071

一、引言

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简单的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还牵涉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甚至是和第三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部分离婚案件中,还存在夫妻关系的一方与第三方使用虚构债务等手段,非法从另一方取得财产的情况。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法院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出现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还存在认定标准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情况,某些制度规范尚且空白,因此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清晰规定、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明确区分标准等问题,亟待相关法律进行统一规范。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的根源出发,探究建立一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并且合法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模式,以便充分地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最终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和谐统一。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法院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出现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困难,一方面是由于在现行法律规定上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另一方面是由于债务事实难以查清。由于夫妻之间的债务性质复杂,就导致了此类民间借贷案件的特殊性。

(一)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复杂

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一方面以身份法的范围为依据,另一方面又与物权法的性质相一致,夫妻债务是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民法中共同债务产生的条件。因此,从不考虑夫妻特定身份关系的角度来看,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必然属于物权法的范畴。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包括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在进行认定时,既要充分考虑在制度的设计上保护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安全和利益安全,也要考虑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然会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一些矛盾和争议。

(二)民间借贷案件性质特殊

在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中,民间借贷案件、夫妻离婚案件等都是作为单纯的司法实务案件进行审理的。但由此组合成的民间借贷案件,将夫妻共同债务做何种认定是案件实操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货币作为标的出现,但在其他的诸如租赁纠纷、买卖纠纷等案件中大多由实物作为标的。所以实物标的更容易被夫妻中的某一方发现,但如果是货币标的,则可能产生一方大量借贷而另一方一无所知的情况出现,这就是借贷交易的隐蔽性。所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只能提供有限的比如借条一类的证据,因此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日益复杂,夫妻之间多样化的财产分配规定导致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原因、债务形式、债务性质等复杂多变,导致法官在案件实操中存在一定的认定困难。

(三)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

现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相关法条规定来进行认定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生活造成的;二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采用推定和例外标准进行判断。这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使得案件在现实审理过程中,会导致法官选择的不同从而使案件判决产生差异。与此同时,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经常发生。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一)对现有立法体系进行调整

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立法体系进行梳理,对于现在适用的法律中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筛选改动。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关于对婚姻中家庭财产认定的专门章节,并且在其中专门设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内容,对其作出详细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从立法中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性,立足实际,满足现代社会夫妻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使审判官、律师和相关民众更加清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可以更加便捷地处理法律问题。

(二)明确夫妻分居时的债务认定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分居现象并不少见,但我国的法律最初并没有将其视作婚姻存续期内的一种现象而加以规定。如果将债务关系都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则将失去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在夫妻分居的特殊情况下,有必要根据夫妻分居的原因和债务的原因来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而且要完善分居期间的债务处理程序。在实际办案中,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时,夫妻通常一起被起诉,但由于一方长期不在家,法院难以了解债务的用途,无法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也不能排除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风险,所以需要在法律中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诉讼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可以采取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方式。

(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

《婚姻法》中有专门对于夫妻约定的财产分配制度进行约束的法律条文,并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并没有设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设立此类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并不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如何约定分配的,就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能有所损失。因此,在不断呼吁建立制度的同时,现阶段可以通过设立夫妻财产登记和婚前财产公证等方式,并在物权登记部门备案,使第三方在债权关系产生前可以查阅知晓。

(四)完善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

在婚姻生活的调节中,由于日常活动过多,家事代理权对于配偶关系来说是必须的。夫妻家事代理权和民法中的代理并没有什么差别,甚至更加紧密。由于民法中的代理需要被代理人给予代理权限,夫妻的家事代理却不需要夫妻一方给予明确的权限,因此第三方在进行债务交易时,可以避免一部分的代理权审查业务。因此,可以对相关法律中的家事代理制度作出如下说明:第一,明确夫妻家事代理权的相关定义;第二,明确夫妻家事代理权的代理范畴。

(五)完善法官判案的推定规则

现今我国的法官在进行推定时,依靠的原则是“合意推定、时间推定和目的推定”。由于这三种原则在单独使用的过程中都具有片面性,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时,借由夫妻关系而把一方强行判定为债务人有失公允。因此,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举证综合考量案件情况,灵活运用三种原则,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六)加大对虚构债务的惩罚力度

在离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恶意欠债的情况,中央和地方政府也由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加以规范,但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使用效力并不明显,存在对恶意捏造债务的一方缺乏惩罚力度和某些地方法院并不依据职权进行判决的现象。为严明法纪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对夫妻一方存在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虚假债务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也受到公众的密切关注。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一致,在我国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发了诸多社会纠纷,甚至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况且在诉讼中还存在认定难度高、举证压力大和息诉服判难的特点,这种结果不仅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如何客观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公正地进行责任划分、完善规则和审判机制,成为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开启民事司法工作新纪元的法典,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设定了22条规则,这将给予法官更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依据,我们对此充满了信心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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