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梓豪
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广东 汕头 515041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公司组织形式中十分重要的一种,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公司建立在股东信任关系上,股权可在权利主体间转让。转让股权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时,可分为内部和外部转让。外部转让股权极易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受到了法律领域的重视。因此需要加强对股权转让纠纷的研究,对预防和处理方法提出建议,有助于降低股权纠纷率,并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转让股份时,转让方有责任将公司债权债务问题明确告知对方,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如公司周转业务形成的债权关系,转让时可选择股权和债权捆绑转让,或让受让方变成新债权人等不同方式,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并对债权关系进行明确,按照协议进行债权债务处理。若由于股东个人原因,从公司借款构成的债务关系,债务关系和股权保持独立。出让方需要在受让方签订协议时明确告知债务关系,可选择让受让方作为债务人和股东,或者转让时偿还债务。由于债权和债务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股东有权利进行干预。
由于未确认的债权债务问题还未发生,如公司出于经营目的向银行、金融机构借贷,股东作为担保人。公司通过和金融机构沟通,将担保人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若股东因个人原因向金融机构借贷,由公司担保。为了控制风险,公司要让股东额外寻找担保人。若公司执行资本认缴制,在未达到认缴期时,出让股东未能缴足出资,不属于债务人。在转让股权后,转让方无须缴纳出资。因此,受让方转让股权前需要充分调查转让方的出资情况,转让方要将股权出资情况明确告知,在转让款项中进行部分抵销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在股权出质后不允许转让,除质权人和出质人达成一致外,转让股权的价款需要向质权人优先提存或者偿还。公司存在股权质押,并不会对股权转让产生影响,但受让方有知情权[1]。存在权利负担的股权在转让过程中相对复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转让股权后,受让方作为新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全部情况,如资金周转、财务报表等情况。股权作为特殊财产权,其信息披露情况对转让有重要影响。受让方需要对公司信用、债务进行预判,综合考量财务风险,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转让。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属性,如果股东利用自己的法人身份,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在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时,继受股东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首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质,极易引发股权转让纠纷。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转让股权会对人合性造成冲击,受让者和转让者信息不对等,极易引发纠纷[2]。转让股权的规则模糊,主要以原则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尚未出现成型的规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法律环境较差,且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成立成本低,也造成控股股东存在人格混同问题,埋下了债权债务问题隐患。
其次存在转让程序不规范问题,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将公司债券债务问题明确告知出让方,转让协议不完善,存在漏洞,都将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协商过程中对协议合同进行调整,但没有明确多份合同之间的关联,双方为逃避税收签订多份合同,出现同等效力,造成转让协议存在瑕疵,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最后由于转让合同内容粗泛,在协议中遗漏很多重要事项,在协议上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存在歧义问题,也极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多个标的公司股权打包转让,但对股权对价没有体现在合同中。一旦有标的公司违约,计算违约金按照整体转让款还是单一公司转让款存在争议。合同内容不详细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在办理股权转让协议上,经常会制定两份转让合同,其中一份交给工商部门,合同中转让款项一般低于实际转让款。在交给工商部门的协议中,要明确标注仅为变更登记使用,双方在转让股权期间可达成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以此有效预防纠纷。合同协议代表双方的意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无效力。因此需要尽量细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转让款项支付方式,对双方而言,转让款项可以选择选择分期支付,也可选择一次性支付。要在合同协议中进行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要明确违约情况和后果,避免履约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受让方在转让股权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受到信息披露影响,两方掌握信息不对等。受让方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也能避免部分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出让方也需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的持续性负责。分期支付的最后部分价款要在合同规定限期内支付。
在股权转让期间,对已确定和未确定的债权债务进行严格管理,作为股权转让最主要的风险,双方要明确股权转让豁免期,从而对转让风险承担进行分类。如规定在股权变更后三年六个月内非转让方原因造成的债权债务,以及后续出现的债权债务,将由受让方承担。三年六个月是根据诉讼时效、过渡期限而设定的。
在处理瑕疵股权上,当事人可根据股权出资情况协商,双方要明确责任主体和出资方,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双方连带责任。由于出让方没有将股权实际情况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发现股权瑕疵后,可使用撤销权,请求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转让,弥补经济损失。若受让方仍然希望执行合同,公司拒绝或怠于股东出资,受让方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代表公司要求转让人补足出资。
在股权转让期间,司法救济作为最后防线,需要加强股权转让过程中诉讼指导,提高受损害方的自我保护能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据法律可使用诉讼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受损害股东可直接发起诉讼维护权益。在民商法中大多数时候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放在显著位置,这一做法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证实现债权人利益。如对受让人出资瑕疵股权对公司债务问题,要加强保护债权利益。首先要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如果没有区分受让人意志,采取受让人不担责的原则,将威胁到债权人利益,大部分债权人对股权转让并不知情[3]。因此,要保护债权人利益,需要限制受让人交易行为。其次要加强对非善意交易人的责任,股权受让人明知瑕疵股权出资情况,仍然受让,需要对债权人负责。若恶意交易,需要以安全市场交易秩序为背景,对受让人进行处罚。同样地,受让人同样具备向转让人追偿的权利。通过区分受让人的意志判断其承担责任,才能保证双方权益。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法律救济要积极采取调解和仲裁方式。调解具有成本低、灵活性强的优势。在公司内部股东多存在长时间的情谊,在转让股权时出现摩擦,可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简单快速地处理问题,共同协商,找到双赢的解决措施。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也是一种灵活、成本低的处理方式。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行为,使用仲裁方式能够灵活处理股权转让问题。让股东能够集中精力管理公司。取代诉讼方式,让仲裁和调解成为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方式,能够简单快速地解决纠纷,以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在现代公司运行中股权转让十分重要,受让方需要充分了解转让方的交易信息,全面调查股权结构和属性,能够掌握股权证实信息,邀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双方需要详细制定转让协议,细化转让条款,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预防转让股权纠纷。一旦发生股权纠纷,可选择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维持交易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