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伟 庞卢宁
1.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墨尔本大学,澳大利亚 墨尔本 3010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大学生创新创业者不断增加,但因法律知识缺乏而导致双创失败,甚至承受违法犯罪后果的事例越来越多。创新创业就业之路异常艰难,从社会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创新创业就业本身即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1]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过程包括公司企业设立、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劳动力招聘、合同签订、生产经营以及分立合并与终止等多个环节,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法律风险,一些毕业生仅凭一腔激情而盲目走向社会,准备不足或能力有限,所以创新创业失败往往与大学生个人法律风险规避意识和法律素质强弱有密切关系。
通过对相关代表性案例梳理,可以发现产生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在高校层面,二是在学生自身层面。
当前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尚不够完善,对于法律风险教育重视不足,相关课程知识点薄弱。原因是多元化的,一是部分高校和教师认识不足,思想懈怠,对于相关创新创业政策要求安排落实流于形式;二是高校法律教育师资力量短缺,对法律风险课程重要性以及内容体系认识不到位,教师本身缺乏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的教学经验。教师大多没有参加过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培训或者仅仅是象征性地参加校内就业指导课程培训。[2]三是当前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内容单一,且大多倾向于创新理念、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技能类的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课程,缺乏专门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如何进行识别、规避与防范方面的法律教育类课程。四是现行专业化教育过于狭窄。主要表现在授课内容上过分强调专业划分,把大学生课堂学习内容限定在特定知识领域,不利于毕业大学生进入社会后抵御社会挫折和风险的能力培养。
创新创业对综合素质能力具有很高的要求,包含财务管理、心理学、市场营销、法律、团队管理等诸多方面,[3]自身定位不准和缺乏明确而清晰的职业规划,法律素养贫乏等均是大学生在创新创业中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A.大学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B.对就业社会风险预估不足;C.无法采用法律知识规避风险和保护自己。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来自其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求职就业观念,法律知识储备和利用法律知识保驾护航本应是自身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忽视法律知识学习,存在法律无用论的错误认知,主动学习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的积极性下降,再加上学校相关课程缺失,那么对社会风险预估不足,无法采用法律知识来规避风险就成为定局,创新创业就业失败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加。
创新创业失败与缺乏专业引导密不可分。[4]开设创新创业法律风险教育课程是破解创业创新就业失败率高的必要路径,它能够紧紧围绕着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规避风险能力,保障创新创业就业的成功率等基本目标而设计,具有针对性强,普及效果好,实用接地气的特性。因此,教师应先当好课程规划者,让学生明晰学习目标与学习过程怎样合理结合。[5]
创新创业法律风险教育课程应站在社会视角,与社会进行全面接轨,应面向全体大学生,既包括在校生也可以包括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同时它可以针对在校学习不同阶段的大学生,课程的内容紧贴社会实践,既具普及性,又兼针对性。普及性的创新创业法律风险教育课程能够提升整体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应对挫折反应的能力,还能够增强大学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促进对自己人生职业的合理规划。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法律风险教育课程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大学生在实际就业过程中碰到的种种法律风险和难题,使其渡过难关,化解风险,确保创新创业就业成功。
通过对传统的就业教育加以改造,将法律风险就业指导课程揉入其中,并使其发挥出保障创新创业就业的最佳功能,采用三步走逐步推进的方式,即传统的就业教育→创新创业就业教育→法治化背景下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教育。
1.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的课程特性
从课程性质上来说,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属于就业指导类课程。在适用群体上,它能够适用于所有在校大学生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应具有四大特性,即通识性、针对性、体系性、实用性。
一是通识性。通识性是指法律风险课程所面对的受体,应当是所有在校大学生。在课程培养理念上应树立全员培训,提前培训和有效培训的教育理念,针对大学生步入社会以后所应当具有的三观养成、责任培塑与个性心理发展管控等重点进行通识基本人文思想教育,教育所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未来毕业生在创新创业就业过程中所必需的社会适应、协调、创造与发展能力,在通识课程教育培养目标设定上应高标准、严要求,目的是培养出个人理论素质高、法律知识完备、社会风险识别与规避能力强、个性心理特征健全、社会适应能力强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者。通识课程教学内容则应紧紧围绕大学毕业生在创新创业就业各个环节或阶段可能遇到的基础性法律知识与基本技能,在内容上重点体现出非职业性和非专业性特征,尽可能地将授课范围设计得广博且全面、基础且有效。
二是针对性。课程的设计应针对“两个中心点”:一个中心点是学生;另一个中心点是社会。针对学生指的是以学生为课程服务的中心,研究学生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针对当代大学生精力旺盛、求知欲强、渴望实现人生价值的愿景强烈的优势,找出学生真正的知识需求,尤其是学生在创新创业就业中的所需所求法律知识,不搞形式上的“高大上”,而是量身打造符合实际的学习内容;针对社会指的是以社会为课程面对的目标,认真梳理剖析创新创业就业存在的社会风险来源,哪些属于法律风险,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予以化解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对学生创新创业就业的消极影响。
三是体系性。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设计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教学目标和课程设计上应体现出体系化的特性。一是内容的体系化。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来源非常复杂,可能牵涉到刑事、行政、民事、经济、商事、劳动、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因此在课程设计时应一方面要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紧紧围绕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有的放矢,短期见效;另一方面要分出层次,根据不同阶段的学生设计不同的课程内容,菜单式定制课程内容,构成一个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阶段性教学的课程体系;二是参与主体的体系化。首先是领导重视,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教育的领导核心作用,行政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校长具体抓。其次是专职教师和辅导员教师要认真负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教学管理,细化教学目标,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学习效果。三是教学过程的体系化。要根据不同学年学生课程安排、不同学生的创新创业就业需求、不同时段面临的社会新形势和突出问题,创新教学方法和机制,灵活设定课程形式、教师团队、考核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之成为一个可操作性强、效果突出、不走形式的教学体系。
四是实用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教育的实用性体现在三点,一是基础性法律知识的实用性灌输。对所有在校大学生应加强对法学基础理论和重要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原意进行讲解。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应针对性地加强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法治理念的基础性知识传授,使有意愿创新创业就业的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成功观、权利观和义务观;二是紧贴就业实际的应用性法律知识的传授。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教育课程要把教育重点放在指引创新创业就业的日常行为的合法性认知,放在就业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止就业遭受非法侵害的保护等方面。三是对实际法律操作方法进行传授。课程针对实际问题设计应包括合法途径解决选择、寻求法律援助机关的确定、相关法律文书写作。
2.课程设计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模式
(1)课程设计应该体现出差别化教育的理念。即对学生进行精细化区分,根据其所学专业、所处阶段、知识结构、就业需求、目标定位、创新创业意愿进行准确划分是课程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因此,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应实施差别化教育的理念,针对不同学生类型可以灵活采用不同的教学模式。
根据所学专业进行划分,应区分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的法律风险课程设计和非法学专业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按照学生所处年级和学业进行阶段性地划分,可以设计为初入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临近毕业期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和已经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大学生:前者一般适用于大一、大二阶段学生,中者适用于大三、大四在校学生和在校研究生,后者适用于已毕业的大学生。根据创新创业就业意向的有无和大小,对学生进行分类教育,可区分为普通法律风险的教育课程和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的专门性强化课程。
(2)课程设计具体模式。在差异化教学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可以将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课程设计为五种模式:选修课模式、必修课模式、教师团队模式、多校联合培养和网络教育平台模式。教学学分分值可以依据各校的培养方案,统筹安排,一般选修课模式可以设置为2分,必修课可以设置为2-3分,实践模式可以视为操作实训学分,设置为2分。根据教学内容,各种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教学对象,也可多种模式穿插、结合适用。
选修课模式。将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设计为选修课,对大学生的发展与成长具有无法替代的促进与帮助作用,尤其是针对所有的有创新创业就业意愿或者处于迷茫状态尚不知如何做出就业选择的学生都适用。大学选修课的前提就是必须赋予学生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学生作为就业选择和个性需求差异的应有权利,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选修课应该思维开放、未雨绸缪,设置合理学分和课程内容,为以后创新创业就业打下扎实的基础。
必修课模式。对于法学专业大学生可以采用必修课模式,把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教育统筹纳入学校必修课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开设专门的创新创业法律风险指导课程,全覆盖开展在校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基本常识、创业品质辅导和教育培训,在原有法学教育的基础上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就业意愿。
教师团队模式。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涉及内容复杂,牵涉到各种部门法的教育,必须组建教师团队模式,尤其适用于法学院校。可以首先确立刑事法和民事法为主的核心教师,然后扩展至其他部门法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吸收校外实务部门的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比如律师、法官、社区警察和人民调解员等。
多校联合培养或者网络教育平台模式。专业的法学教师和不断更新的法学知识是双创就业教育的关键。[6]非法学专业的大学或者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此两种模式。非法学专业的大学或者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可以与法学院校联合教学,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也可以构建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教学资源共享平台。该平台直接为就业法律风险课程建设、教材开发、师资培养、实训实践环境建设提供资源共享和相互交流,实现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的网络化开发和规范化建设,完善高校教育教学体系。
3.课程设计具体内容
(1)教材编订。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一样,具有特定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科学、系统的教材指导就难以有效开展教学工作。可以分为三步走,第一阶段的教学讲义。该阶段为边讲边学边整理边总结,即在课程建设初期,由教学团队主讲教师编撰出科学合理的教学讲义,采用灵活机动的方式,根据自己的课堂感受与学生需求,在课堂活动的基础上掌握学生所需所求,圈定相关教学内容,合理分配教学课时,总结问题经验。在课程讲授基本成熟以后,可以进入第二阶段,此阶段为基础拓展与类型化归纳,即开始整合教师力量,可以以部门法为课程设计标准,譬如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为不同划分界限展开教学,也可以以专题为标准,比如以人员招聘、企业商标、纳税涉税、公司设立合并与分立等专题为例,专项设计与创新创业就业环节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教学内容展开教学。此外还可以以常见问题为标准,以实务中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标准等,由各授课老师分工负责,编撰法律风险课程的专项教材。第三阶段即最后在条件成熟之时,组织全体教师,群策群力,编撰实用性、整体性、体系化的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系列教材。
(2)支撑资源与教学方法。在课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与整合所有的可用资源,既要包括校内的制度资源、师资资源、软硬件资源,还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资源,社会各界多种形式的与创新创业就业有关的所有资源。在具体教学方法上,应采用多种方法并用,结合差异化教学的实际,不拘一格,以教学效果为目标,具体校情具体分析,最终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总结来看,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是“理论课程+非正式课程”结合法。理论课程以教师课程讲授为主,非正式课程则灵活多样,可以包括:1.法律风险实践指导;2.法律社团活动;3.法律社会实践;4.校园法律文化展示;5.专题法律风险讲座;6.观摩相关庭审或模拟法庭;7.企业及其他单位座谈。譬如改变传统灌输式教学模式,进行岗位体验,通过双向互动感知创新创业教育的实际需求与社会应用。[7]二是理论结合实际+案例教学法。教师充分发掘社会生活中创业就业成功与失败正、反两个方面的代表性案例,并在日常教学中采用比对式教学对此现象进行剖析,让学生利用所学法律理论和操作方法解决实际问题。三是网络化+互动化+社会化综合推进教学法。可以设立学习互动平台,通过微信、微博、公众号等自媒体手段与学生展开互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充分利用“慕课”等网络教学资源,同时充分挖掘社会资源的支持,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创新创业知识分享,邀请社会创新创业就业人员进入校园以身说法,增强大学生风险意识,提高创新创业素质和利用法律自我保护和保障就业的本领。
(3)可持续性发展循环方式。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援助中心”,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可以起到良性循环的作用,一方面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法律风险课程提供实训内容,让在校的大学生亲自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作为课程教学的一部分,验证了教学质量,又能够提升教学效果;另一方面为出现问题和可能出现问题的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真正解决他们的法律难题,帮助他们化解矛盾与危机,保障创新创业就业的顺利开展。
(4)培育专职的创新创业法律服务导师队伍。创新创业法律服务导师应以法学教师为主,可以吸收社会上的热心专业人士,比如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服务人员和社会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共同培育高素质的师资力量。
双创人才培养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8]法治是治国理政的运行方式,“全民守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创新创业的大学生必须坚持依法就业。双创就业法律风险课程定位于就业指导,通过科学合理的课程设计与循序渐进的教学方法,既能够破解大学生就业的现实难题,又可以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需求。因此,务必在课程指导中将法治思维方式与法治能力融入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教育,使大学生运用法律思维规避法律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社会问题,真正实现为人才培养提供法治保障的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