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卓景雯
西安外国语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惩罚性赔偿是来自于国外的一种有效防范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一种举措,近年来为了改变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也为了防止这种现象越演越烈,引进惩罚性赔偿并且结合我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实施策略,已经成为一个全民关注的话题[1]。一般来说当个人和团体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应该得到一定的赔偿,以往常用的是补偿性赔偿,但是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有效补偿被侵权者的损失,而且还能够有效惩治侵权者,向所有不法分子提出警告,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最开始是在英美等国家开始实施,主要是强调当出现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后,要对被侵权方予以补偿,对侵权方实施惩戒。在知识产权侵权过程中,如果侵权一方的行为比较恶劣,不仅要赔偿给被侵权方经济损失,补上其财务缺失,同时还要接受一定的惩罚,赔偿额外的罚款,不仅要让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还要通过惩罚性赔偿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避免他人内心产生知识侵权的想法,作出知识侵权的行为,以此来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发生。
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每一个国家都会发生,并且在每一个国家发生的特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知识产权侵权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经常发生,但是知识产权和经济产权又有所不同,知识产权由于是无形的,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析打“擦边球”,从而逃离了法律的惩罚,钻了法律的空子。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因为只是产权是无形的存在,因此当侵权事件发生后,经常会不能准确计算出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需要运用教长的时间和较多的精力来进行维权,对维权人来说也丧失了一些时间和机会的成本。而且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复制性质,如果侵权者将知识产权分布下来,那么所有知识这一知识的人都被动成为了侵权者,对于受害者来说是极大的损失。但是想要保护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却比较困难,取证过程也十分艰难,这些都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由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政策管理和贯彻的不重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盗版光碟、盗版书籍、网络无授权音乐或者是影视作品等,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渐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管理的重视,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旧没有较大的改变。在社会上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拥有较为稳固的市场根基,种类和形式的多样化给执法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政府也无法有效的监管,再加上法律普及程度不够,很多时候人们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做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
首先,将惩罚性赔偿引进知识产权法中可以突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局限性。我国原有的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惩戒措施,可能会有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将惩罚性赔偿引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可以有效填补这些行政措施中的不足之处,破除我国原定法律中的一些规则和制度。但是在引进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照搬全抄,而是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开展。我国将惩罚性赔偿引进知识产权法中,可以为突破支持产权行政保护的局限性提供一个良好的契机,有利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合法领域,以此来完善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处理效果,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更加完善和有效提供有效的保障[3]。
其次,将惩罚性赔偿引进知识产权法中可以突破知识产权侵权刑事制裁的局限性。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其实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减少今后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于侵权者应该予以有效的刑事制裁,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在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中经常会受到一些刑事制裁的局限性,让这些侵权者有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样他们今后还会继续发生侵权现象。而将惩罚性赔偿引入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可以打破刑事制裁的局限性,但是如果要对侵权者进行监禁来限制其侵权行为,可能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引起一些社会舆论。而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严厉的惩罚侵权者,并且改造侵权者,同时也能起到警示他人的效果。
首先,想要将惩罚性赔偿引进并实施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中,一定要先对知识产权现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知识产权侵权是一个整体结构,在这其中根据侵权类型的不同可以划分成多个层次,不同层次实施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划分经验,将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加以划分。一般来说如果知识产权侵权后果过于严重,侵权人多次故意侵犯受害者的知识产权,并且每次都不予以改正,可以划分为重大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并依法要求其作出赔偿,将惩罚性赔偿进行实施。另一方面在引进和实施惩罚性赔偿方面,我国也要将著作权侵权与专利侵权作出划分,专利侵权现象更多的发生于企业,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著作权侵权现象更多发生于个人,国家也要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给予受害者依法的赔偿[4]。
其次,想要将惩罚性赔偿引进并实施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中,一定要针对惩罚性赔偿应该管辖的责任范围予以确认并明确规范,这样才能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惩罚性赔偿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我国各种知识产权,不论是著作权、专利权还是其他知识产权都应该被法律保护起来,它们之间应该是平等和正当的关系,因此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知识产权,并且保证法治法规的统一性,所有政府及法治部门要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范围通过协调和沟通作出明确划分,并且能够将这些法律法规公平公开的呈现给大众,要普及大众的知识产权概念,避免惩罚性赔偿在实施的过程中引起社会大众的误解,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引进及实施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最后,想要将惩罚性赔偿引进并实施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中,一定要通过有效的方式提前确定好惩罚性赔偿的额度,既能够起到赔偿和警示的效果,同时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也不能过多,要确保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要能够为我国未来知识产权的健全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确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额度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借鉴引进国家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作出最后的决定,决定赔偿额度的决定方式。经过调查发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额度的决定一般采用的是: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保持倍比关系,具体的倍比比例根据当前国家的社会经济水平、公民法治意识等来共同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倍比比例不能过高,一定要能够被相关部门和社会大众共同接受,保证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引进及实施的质量。
综上所述,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革,我国经济水平在不断的提升,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对于文化知识的渴求度越发增强。为了保证知识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知识产权法必须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经常发生,为了有效遏制这一现象,将惩罚性赔偿引进并实施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因此我国必须要针对惩罚性赔偿作出研究,并且通过科学的策略将其引进并实施,有效减少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