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路径的探讨

2020-11-29 23:55任舒欣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家事冲动情形

任舒欣 黄 浩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

(一)挽救危机婚姻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可以减少冲动式离婚的发生。在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因日常的小争吵,陷于激动的情绪中,因而在不理智的状态下草率地做出离婚的决定,这就是我国目前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原因所在。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离婚程序制造了时间上的障碍,从而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制离婚的选择,使得夫妻双方投入更多的成本去挽救危机婚姻,稳固婚姻关系。

(二)保护相关法益

1.保护与离婚案件直接相关的当事人

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后,由于心生怨恨,对前妻或前夫采取极端方式,伤害方式;有些当事人则是选择报复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非和平方式的离婚行为可能伤害当事人及相关司法人员的人身权益。

2.保护婚姻关系下的其他主体利益

离婚案件中同样需要关注于未成年人抚养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非理性的离婚总会伤害到家庭成员的关系,例如: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在感情上失去关爱而变的敏感,在生活上失去足够的经济支撑,进而影响自己的价值观、婚姻观。女性在离婚关系中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受到来自精神压力和收入减少等多方面的打击,降低离婚率,将使很多女性避免因为离婚而陷入经济困难和抚养负担之中。

(三)提高司法效率

离婚冷静期制度通对离婚案件的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设置离婚冷静期,由家事调解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介入案件,开展相关的调查、咨询和调解工作,可能在诉前实现成功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减少诉讼离婚的案件数量。即便进入诉讼程序,法官通过了解前期工作的相关情况、更易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减轻部分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问题

我国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第1077条对于登记离婚做出30日的冷静期规定。该条款的规定是我国婚姻法在离婚程序规定中的进步之举,但对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仍存在完善和继续发展的空间。

(一)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登记离婚吗?

目前的立法中只有在民法典草案1077条中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该条款的离婚冷静期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设置主体,也就是说该款规定的冷静期存在于协议离婚(登记离婚)的情形中。那么离婚冷静期当然不存在于诉讼离婚中吗?答案当然是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我国多地对于离婚冷静期已有地方立法等试点工作,大部分是在法院诉讼离婚中试点应用。所以冷静期不止适用于协议离婚,同样适用于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方面仍需要继续研究。

(二)草案中规定的30日冷静期是否过于机械?

对该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一概而论的30日期限不适用于现实社会各类不同的离婚情形中。杨立新、蒋晓华认为:不加区分地适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缺乏合理性,统一适用于各种情况的登记离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主张登记离婚的婚姻当事人中,如果存在虐待、家庭暴力、转移财产等特殊情形的,应当缩短或者不适用冷静期,以尽快地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①。郑锡龄认为:婚姻法律制度应当实现适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在离婚制度中坚持保护弱者权利的立法价值,对于有属于双方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应设置更长的冷静期间,对于有家暴情形的登记离婚申请则无离婚冷静期适用的余地②。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路径的探讨

(一)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原则

1.保障婚姻自由原则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基础上实施的,遵循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离婚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离婚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其涵盖着情感、财产等多种因素,牵涉着不同主体的权益:离婚的后果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当事人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的赡养问题、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利益乃至社会的稳定等。因此,我们保障的婚姻自由是在合理限度内的自由,并不是“即申即离”或“想离就离”的自由。

2.区别对待原则

首先,不同的婚姻状况,存在着是否能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区别。通过专职人员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诊断,根据该婚姻状况的诊断报告决定是否适用一段时间的离婚冷静期。其次,由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感情状况、有无子女的情况等具体条件的不同,设置的离婚冷静期的期限也不尽相同。最后,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形,在离婚冷静期期间采取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对于草率冲动式危机婚姻,采用修复感情、心理咨询、家事调解等补救措施;对于理性式死亡婚姻,通过缓和当事人的情绪,促成和平分手,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冷静期制度的甄别机制

基于区别对待原则而制定针对性的甄别机制,区分冲动轻率的离婚和深思熟虑的离婚。根据离婚提议主体分为双方理性式离婚,一方要求式离婚和双方冲动式离婚。第一种:双方理性式离婚属于深思熟虑的离婚,已经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立法原意的可期待性,相反给予当事人离婚证是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最佳选择。第二种:一方要求式离婚中再次适用区分原则,可分为存在危险因素要求的离婚和一方冲动的离婚。在存在危险因素的离婚中,可能出现家暴、威胁、虐待、遗弃等各种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危险行为的高冲突婚姻,该情形下的婚姻提议者是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遵循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不适用冷静期制度,如果在存在危险因素的高冲突婚姻汇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只能起到使冲突复杂化、拖延婚姻的后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式的离婚,根据法律规定,该种情况只适用于诉讼离婚且有三个月的公告期,无论从宣告失踪制度还是三个月公告期制度的分析下,都无需适用冷静期;一方冲动式的离婚和第三种:双方冲动式的离婚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这两种类型的离婚才是能够体现离婚冷静期制度价值所在的情形。

(三)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

通过甄别机制,分离出冲动轻率式的离婚才是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的对象。如何辨别适用对象则是关键问题的所在,由于民政部门行政人员无法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等具体情形,所以30日的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的一般情况,除非当事人明确向工作人员表示双方已经过冷静思考,属于深思熟虑的离婚情况或从未有家暴等危险情形的发生,此两种离婚情形不适用冷静期制度。对于诉讼离婚中,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了解到相关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适用冷静期与否的决定,以及适用何种期限的冷静期。

(四)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期限

在诉讼离婚中,冷静期的期限设置应为弹性规则,法院根据不同的离婚情形设置不同期限的冷静期。例如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间应延长冷静期限为三个月,无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间冷静期限为一个月;夫妻之间无财产纠纷的冷静期为一个月,有财产纠纷的为三个月;夫妻之间无出轨等道德伤害行为的,冷静期为一个月,有出轨等道德伤害行为的,冷静期为三个月。

(五)冷静期制度的配套措施

1.培养合格的家事调查员和家事法官

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外人很难感知夫妻间的感情状况,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离婚判决兼顾颇多,困难重重。因此培养专职的家事调查员,以更为直接的方式全面、清晰地了解当事人的感情及家庭状况,在处理甄别机制工作的同时为法院离婚案件的解决提供较为准确的案件事实参考,协助法官做出公正合理的离婚判决③。由于上述构建的弹性期间设置主体是法院,所以法官在设置期间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家事法官,充分理解相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和家庭关系的人情道义,实现法理和情理的衡平和交融。

2.引入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

冷静期并非冷冻期,在适用冷静期制度的冲动案例中,该种婚姻关系属于危机婚姻,存在挽救的价值。因此构建以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多机构联合的调解回访机制,政府或法院与心理咨询室的合作机制等多元化的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心理疏导等服务工作,针对纠纷争议焦点给予建议,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危机,避免离婚的不利结果。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将和谐美德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体现。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适用仍存有一些争议。本文从冷静期制度的价值入手,分析了该制度在我国现存的问题并在适用原则、甄别机制、适用对象、设置期限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以期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日趋完善。

注释:

①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06):35-45.

②郑锡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反思与立法回应——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9(02):95-104.

③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8(07):26-34.

猜你喜欢
家事冲动情形
“冲动”不是真担当
追求原始冲动和意念的自由释放
避免房地产继承纠纷的十二种情形
四种情形拖欠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犯罪
冲动
陈忠实与我的家事往来
“家事”和“隐私”
出借车辆,五种情形下须担责
用法律丈量“家事”
“红楼”与“纳兰家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