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2020-11-29 13:37宁凌玥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贷方检察业务底稿

宁凌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开始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检察系统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同步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同时,从2019年起,检察业务费账套要真正实现和行政大账并账,做到收入和支出逐笔据实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在此要求下,检察系统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要做好新旧衔接、新账建立工作,并按照平行记账要求核算2019年经济业务。

一、存在问题分析

(一)账务处理问题

1.新旧衔接工作底稿的编制缺乏统一要求

根据财政要求,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中应编制工作底稿,但并未对工作底稿应体现的内容给出统一的要求和指导。经过与其他基层检察院交流,发现不同单位编制的工作底稿各不相同。比如,大部分单位在工作底稿中都编制了新旧科目对照表,但格式及明细程度不同;对于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有些单位在年初余额里直接录入了补提的折旧和摊销,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有些单位不在年初余额里和工作底稿中体现,而是通过做分录的方式进行调整;关于存在“预付账款”需要调整预算会计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基建并账的单位会在工作底稿中加以说明,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单位不在工作底稿中做相关说明。

对于上述情况,可能会存在如下问题:目前所做工作底稿由于均基于各单位自身情况和会计个人理解,容易造成仅经手会计一人能看懂。倘若今后有岗位调整,接任的会计从之前的工作底稿中较难快速、准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比如在底稿中未提到的调整事项,接任会计不知道确实是本单位不存在此类情况,还是之前的工作有疏漏,未进行调整,就需要花时间进一步核查情况。

2.检察业务费科目应用问题

(1)核算业务费收支余的科目下是否可下设“检察业务费”明细科目,用以与其他同科目资金相区分,便于抓取数据。在检察业务费并账工作中,按照相关要求,将收到的上级拨款收入放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对应年底的财务盈余进“累计盈余”科目。同时,预算会计,上级拨款收入放在“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对应的支出放在“行政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对应年底的收支结余最终进“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但在记账过程中发现,上述几类科目并非仅核算了检察业务费资金,还有其他渠道拨付的项目资金,造成不能通过科目明细账和余额表直接抓取检察业务费的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数据。对此,是否应该在年初科目设置时,在上述科目下面加设“检察业务费”明细科目,便于区分相同性质和科目的资金。

(2)当收到上级拨付的办案业务费和装备费分录时,预算会计贷方收入科目的辅助核算“检察业务费”一项无法录入具体科目。对于上级拨付的差旅费经费,此辅助核算项可以选择“差旅费”,但办案业务费在拨付时没有区分明细用途,比如多少用于印刷费、邮电费、业务装备消耗费等科目,那么操作中此处应该选择录入哪个科目没有明确。装备费拨款分录也存在类似问题。

(二)软件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辅助核算项目存在重复录入

对于一笔需要平行记账的经费支出,辅助核算要录入三遍:财务会计的贷方、预算会计的借方、预算会计的贷方,其中财务会计的贷方和预算会计的贷方基本是一样的内容,预算会计的借方中项目、功能分类、预算来源也是重复录入,造成新制度新软件下记账工作量大大增加,影响工作效率。

2.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录入存在重复操作

对于大部分经费支出项目,财务会计录入之后,预算会计基本都有固定对应的科目,如果能自动生成,只在特殊情况下针对自动生成的分录进行调整,可以减少很多工作量。比如:发生零余额付款的支出项目时,财务会计做分录: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对应的预算会计分录基本都是相同的科目: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类似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科目对应组合还有很多,如果上述财务会计分录录入后,可以自动带出预算会计分录,可以减少大量工作。

(三)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基层财务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参差不齐

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新政府会计制度,对基层财务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毕业不久又在校系统学习过企业会计准则的年轻工作人员,比较容易接受。但对于多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账的老财务人员,以及非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毕业的工作人员,可能一时半会难以转变思路并接受新的理论。

2.对于基层财务人员的实操培训不足

从2018年新制度尚未实施到2019年年中,各基层院财务人员都陆续接受了若干次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培训,包括市财政局、高检院、市检察院等单位主办的培训。其中基本以理论授课为主,实践性培训只有市检察院举办过一次,但自主操作的时间也有限。虽然经过若干次培训,各单位已经基本把握政策理论,但是实践中结合账务软件操作,结合具体业务,依然会产生各式各样的疑问。实操培训不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造成工作效率降低,财务人员要花时间就存在的疑问向市财政、市检察院、其他基础检察院咨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甚至有些单位反复咨询后发现之前操作有误还要返工调账。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不同单位间操作不一致,影响今后数据可比性。

二、解决方案

(一)建议财政部门和高检院出台新政策具体操作指导

1.建议财政部门针对工作底稿出台范例

列举出各单位可能涉及的所有调整事项的情形,比如,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无形资产补提摊销、原未入账事项补记入账、预算会计结转结余科目余额调整、基建并账等。各单位根据自己涉及的情形填列,不涉及的情形填无,避免遗漏调整事项。

2.建议高检院出台检察业务费并账的具体操作指导

建议高检院针对检察业务费并账过程中的科目应用、软件操作等问题,结合常见业务类型给出具体操作指引。也可以设置答疑渠道,收集检察系统各单位在并账工作中存在的疑问,总结答疑并公开作为参考。

(二)明确工程入固定资产标准,升级固定资产软件

1.希望财政部门对可资本化的改造工程、当期费用化的日常维修工程及可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大型修缮工程的区分标准给予一定的指导,便于各单位在做预算时,将需要资本化的工程、当期费用化的工程及可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工程分开做预算,分开执行,便于后续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待摊费用摊销等账务处理。

2.对于固定资产局部拆旧换新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建议财政部门牵头升级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实现以下功能:对于可拆分出重要部件的固定资产,在就其整体记一项固定资产卡片的同时,在该资产下设可以打开的组件,分别录入其包含的重要组件的资产信息。

(三)升级检务保障信息系统,增加记账关联功能

针对前文提出的辅助核算项目之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分录之间存在重复操作问题,希望高检院可以升级检务保障信息系统,设置相应的关联功能,运用信息技术,减少工作量。对于辅助核算项目,录入财务会计贷方辅助核算项目之后,能自动填入预算会计借方、贷方的相同辅助核算信息,财务人员只要将剩余信息补充并核对自动填入的信息是否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类似,希望实现录入财务会计分录后,能自动填入与其有固定搭配的预算会计分录,财务人员只需审核并就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即可。

(四)引入第三方机构咨询服务,辅助渡过改革关键期

鉴于基层检察机关财务部门人员年龄结构、学历水平、工作人员数量参差不齐引起的对新政策把握程度的不同,有条件有需求的单位可以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操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度过改革关键期,保障年终决算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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