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问题探析

2020-12-25 02:43肖力诠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财产性亲属罪犯

肖力诠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裁判主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财产性判项被大量运用,这在起到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给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一、财产性判项执行现状

以H省C监狱为例,有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占押犯总数的86.7%,但履行情况不容乐观。

类别 人数 占押犯总数比 占财产性判项人数比押犯总数 1 8 4 1有财产性判项罪犯人数 1 5 9 7 8 6.7%单一型人数 1 1 1 6 6 0.6% 6 9.9%复合型人数 4 8 1 2 6.1% 3 0.1%附带民事赔偿 1 1 0 6.0% 6.9%罚金 1 2 5 2 6 8.0% 7 8.4%退缴违法所得 2 0 2 1 1.0% 1 2.6%责令退赔 1 6 8 9.1% 1 0.5%返还受害人合法财产 4 8 2.6% 3.0%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0 2 5.5% 6.4%已全部履行完毕 3 5 6 1 9.3% 2 2.3%部分履行 4 0 6 2 2.1% 2 5.4%未履行 6 9 1 3 7.5% 4 3.3%备注:单一型为财产性判项只有一项,复合型为两项以上(含本数)

依据法律规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但由于罪犯在监狱服刑,因此现实中大部分督促履行的职责被转移至监狱单位,法院在当中起到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对财产性判项履行不到位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把关上。仍以C监狱为例,2018年度提请减刑数共392人,裁定减刑360人,裁定不予减刑32人,裁定降幅71人,其中因为财产性判项履行不积极裁定不予减刑12人,占不予减刑总人数的37.5%,降幅24人,占降幅总人数的33.8%。

类别 人数 占提请总数比 占分项比提请减刑总数 3 9 2 2 1.3%(占总服刑人数)裁定减刑 3 6 0 9 1.8%(占提请总数,下同)裁定降幅 7 1 1 8.1% 1 9.7%(占裁定减刑)因财产性判项降幅 2 4 6.1% 3 3.8%(占裁定降幅)裁定不予减刑 3 2 8.1%因财产性判项不予减刑 1 2 3.1% 3 7.5%(占不予减刑)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法院对财产性判项履行不积极罪犯的减刑是比较严格的,加上监狱本身在提请减刑时就已经严格把关,因此,财产性判项履行不积极的罪犯想要减刑,实际上难上加难。

二、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推动罪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于维护刑事判决的权威和严肃性,促进刑罚的全面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工作中,监狱也会遇到不少难题。

(一)履行能力判断难

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审查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最重要的是要确定罪犯是否有履行能力,新司法解释有多个条款对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在减刑假释上予以从严,但对罪犯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并未明确。现有的判断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家属找县级民政部门为罪犯家庭出具贫困证明,另一种是找到相关部门出具低保证明,此外监狱还会结合狱内消费情况、亲属打款情况综合判断罪犯的经济状况。但上述评判方式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是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由于对于出具证明行为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些家庭并不困难但社会关系广泛的罪犯可以轻易开具贫困证明,而有些家庭确有困难但亲属缺乏活动能力的罪犯反而难以开具证明。

其次是贫困证明的时效性问题。由于罪犯的财产性大部分都是由家属代为履行的,对于一些刑期较长的罪犯,其家庭经济情况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很有可能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对于贫困证明是否也应该为其设置时效性?

最后是通过狱内消费来判断履行能力存在制度漏洞。某些罪犯为了营造消费水平低的假象,可能与其他罪犯串通好,让亲属将钱打入他人账户,供自己消费,并且这一现象还很难受到监管。

(二)外地犯家属缴费难度大

长沙监狱有一定数量的云南调犯(原籍为不同省份),由于首次减刑时要到原判法院缴费,本地法院无法代收相关罚金、费用,家属往往需要远赴云南缴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履行的积极性,也给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罪犯犯罪,理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但由于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只能由家属、亲友代为执行。罪犯的家庭关系本就相对脆弱,如果履行程序过于复杂,导致家庭矛盾激化,不仅会让失去家庭关爱的罪犯更加难以被改造,也会让这些守法的家属承担不应承担的负担。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罪犯亲属千里迢迢赶到原判法院要求履行财产性判项,法院因数额不明确拒收;罪犯亲属要求代为缴纳部分罚金或没收财产,法院以不符合缴纳顺序为由予以拒绝等情况。

三、相关建议

(一)监狱法院协同开展履行能力认定

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但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履行能力认定工作主要由监狱来完成。监狱作为自由刑的刑罚执行机关,并没有被法律赋予相应的调查权,因此在开展认定工作的过程中困难重重,调查效果也得不到保障。法院作为财产性判项的主要执行机关,有能力也有义务主动开展对罪犯履行能力的认定工作,通过法院执行局的查询系统查找财产线索,出具调查令让监狱配合调查取证,从而判断罪犯的真实经济状况,保障财产性判项的有效执行。

(二)狱内消费限额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关联

在狱内,罪犯每月消费的限额是800元,并且一视同仁。事实上,国家已经保障了罪犯在狱内的基本生活,这些额外的消费属于改善性消费。如果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不积极,仍然允许其有高额的改善性消费,会对惩罚犯罪起到消极作用。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联动机制,将狱内消费额度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动态关联,以更好地保障财产性判项的执行。

(三)鼓励困难罪犯狱内履行财产性判项

某些罪犯家庭确有困难,自己无财产,亲属也难以帮其履行财产性判项。他们由于减刑假释无望,在改造过程中容易产生消极情绪,给监狱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对于这一部分罪犯,应当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降低狱内消费,主动将亲友汇款和低报酬节省下来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法院在裁定减刑假释时,对于确已尽力履行的罪犯,应当给予机会,而不是单纯因其履行比例低而直接予以否决。

(四)开展便民服务,减少亲属负担

法院应当积极推动财产性判项缴纳系统的建立,设置专用账户,减轻家属的负担。在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如果罪犯家属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却因为缴纳一笔罚金就要千里跋涉、面对重重困难,实在是难以想象。建立便捷高效的财产性判项缴纳系统后,罪犯亲属只需要上网动动手指头、打几通电话就能完成,想必会极大改善亲属履行的畏难情绪,财产性判项的整体履行情况也会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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