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的民法发展与展望

2020-11-28 07:20:27杨立新姚辉
现代阅读 2020年7期
关键词:法典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

杨立新 姚辉

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的民法立法发展,基本上经历的是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

民法典建设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制定颁布了《婚姻法》,这也是当时唯一的一部民事立法。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启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的民法起草工作,但迅速夭折。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事主体的地位不断提高,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对于民法的需求日益强烈。因而,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央就决定制定民法典,正式开启了编纂民法典的大幕。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任务的推进和完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中国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1.编纂民法典的初步尝试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采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仍然进行了编纂民法典的初步尝试。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法制委员会工作班子,组织起草《民法典》。195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民法(草稿)》的草拟工作。该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编,共525条。该草案主要受当时苏联民事立法,尤其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立法的展开,但随即被“整风”“反右”运动所阻断。1962年,我国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于1964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企图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民法彻底划清界限。与第一次民法起草相似,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1964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而中断,随后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则使整个立法工作停滞了10年之久。

2.重提编纂民法典阶段

1979年,即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不久,我国立法机关就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制定民法的工作。经过紧张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于1980年8月15日提出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民法一草),分为总则编、财产所有权编、合同编、劳动报酬和奖励编、损害赔偿编和继承编,共501条。1981年4月10日,提出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民法二草),设置了总则编、财产所有权编、合同编、侵权损害的责任编、智力成果权编和财产继承编,共426条。1981年7月31日,提出了《民法草案(第三稿)》(民法三草),设置了任务和基本原则编、民事主体编、财产所有权编、合同编、智力成果编、亲属继承编、民事责任编、其他规定编,共510条。1982年5月1日,提出了《民法草案(第四稿)》(民法四草),设置了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编、民事主体编、财产所有权编、合同编、智力成果编、财产继承编、民事责任编和其他规定编,共456条。

4年时间里,提出了4部民法草案,可见当时民事立法的力度之大。但是迫于当时立法准备的不足,因而止步于民法四草,终结了这个拟编纂完整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3.编纂完成松散民法典阶段

在立法机关完成了民法四草之后,民法起草小组发现,经过十几年民法理论研究的荒芜,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理论准备和其他准备都是不成熟的,无法短期完成完整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因此,转而制定民法单行法,待时机成熟之后,再制定完整的民法典。

确定了民法立法的“零售”方式,最先纳入立法计划的就是《继承法》,经过认真准备,提出了立法草案,并于1985年4月1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成为以“零售”方式制定的第一部民法单行法。随后,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是制定《民法总则》,继而为满足社会之急需决定扩大范围,转而制定《民法通则》,不仅规定民法的一般规则,而且规定民事权利类型和全面规定民事责任规则,最终,立法机关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了这部法律,形成了一部独具特色的“小型”民法典,开启了我国民法立法的类法典化进程。

立法机关为应经济发展之急需,陆续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3部合同法。其间,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担保法》。于1999年3月15日废除了3部单行的合同法,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完成了类法典化民法典中最为复杂的部分。

在完成了统一《合同法》的立法之后,立法机关的领导提出了编纂完整民法典的期望。随之,在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期间,审议了《民法(草案)》。并仍按照“零售”的类法典化,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侵权责任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完成了松散型的中国民法典的类法典化的立法任务。

4.全面编纂民法典阶段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要求,开始了全面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现重组为新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作为牵头单位,至2020年用5年时间完成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这将标志着,自1921年开始的100年内,完成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性立法任务;民法典将在下一个100年中发挥重要的社会调整作用。《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于2018年8月17日,将《民法典分则各分编(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了民法典各个分编。最终,经2020年5月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我国《民法》诞生。

对新中国成立70年后的民法发展展望

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国民法的发展走进法典化时代,民法将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中国民法典在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加强大的法律调整功能。全面建设强大的、现代化的国家,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民法典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在法治建设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宪法建设,实现依宪治国。在此基础上,最重要的法治建设就是民法的立法和司法。在编纂完成民法典之后,将会使各项民法特别法围绕其周围,构成完善的民法体系,在未来的100年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第二,以民法典为中心的完善的民事立法使民事司法全面有法可依。首先,执法必严成为必然的要求。其次,所有的民法司法解释将要进行全面清理,形成准确适用民法典以及特别法所必需的法官法规范体系。再次,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和民事检察监督全面发展,对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将更多地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最后,全国各地的仲裁机构发挥准民事司法的作用,由社会通过自治解决民商事争议。

第三,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民法体系并走向世界。民法典编纂完成后,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将会有更快的发展,更重视民法典及其特别法的教义学研究,准确揭示法律规范的含义,保障民法的准确实施。同时,面对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应对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发展要求,将运用传统民法观念和规则,创造性地进行解释,研究、解决新问题。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中国民法理论将更紧密地与国外、境外的民法理论研究相互融合借鉴,共同发展,使中国由民法的输入国变为民法的输出国,更好地发挥中国民法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新中国民法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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