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2020-11-26 12:41蔡曼菁
西部论丛 2020年3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隐私权个人信息

现今社会科技的日新月异,致使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而现有法律却无法对这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因此我们需要进行法律的完善。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特征分析,并针对新时代下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从刑法改进方面提出立法上的展望,以期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征

过去的“大数据”形容的是海量的数据,形容数据数量之多。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已经发展为对数据的处理与加工,包括对数据的存储、收集、处理等等,新时代下的个人数据也有了一些新的特征:

(一)数据化

随着网络的发达,我们生活的各个细节已经被数据所量化,从过去的静态的个人数据,如家庭地址、身高、体重、家庭成员、婚姻状况等等,到现代动态的数据,如位置定位等。信息的数据化无孔不入,将我们包围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个人生活的任何细节均可作为数据所记录,而这些数据一旦拼凑,不仅仅是数据的简单相加,甚至会将我们的生活细节还原,这无疑侵害的是我们个人的隐私权益[1]。

(二)网络化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虚拟数据,是无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载体,过去的个人信息多是通过纸质媒介进行保存,而现今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则是依附于互联网而传输,因此现今的个人信息具有网络化的特征,一旦互联网崩溃,且信息未及时保存,这些信息将会消失,因此信息的及时维护及信息的保存工作十分重要。

(三)社會化

大数据时代,人与人在社交过程中必不可少地需要进行信息交互,相比传统的个人信息概念,现今的个人信息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虽然许多个人信息是由自然人自己提供,例如政府要求公民提供个人信息来制作户籍,企业为公民提供服务时甚至要求公民提供个人信息以进行量身定制,公民之间的交流无形中也会透露个人信息等等。看似公民自己是信息的提供者,政府、民间机构等获取方式的合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对与自身利益切身相关的隐私权的放弃。这些数据在单一呈现时可能是公开的,但一旦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并进行数据的整合,处理后的数据就可能成为了个人隐私的一部分,而这些信息若用在非法途径,将是对个人隐私权益的一种侵害,这些信息甚至会被用于其他地方引发犯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面临的危机

(一)个人信息安全面临泄露的危机

个人信息囊括在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我们十分重要。个人信息如果没有保护好,我们的隐私权将难以得到保障。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侵害的将是我们切身的利益。而个人信息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趋利而为。由此可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是多么脆弱,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信息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二)二次加工个人信息造成威胁

许多数据的拥有者会对已经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二次加工,而这些二次加工所得到的新的数据可能会引发许多犯罪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威胁,并且二次加工的数据通常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还原一个人的生活细节,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这些不法分子对我们的个人信息进行二次加工。

三、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定

(一)合理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并不明显,现今社会中,每个人都在与他人打交道,而人与人的交往、人与政府及民间机构的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在传递信息。例如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也需要用到公民个人的信息,民间机构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也需要用到公民的各人信息,人与人在交流中可能也在进行信息交换。这使得公民的信息暴露在外,虽然是公民自愿给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同时也涉及公民的隐私权,上交这些信息并不意味着公民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如果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渠道对这些信息加以利用,这也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公民是可以拿出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的。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一个扩展,随着时代的发展,不仅仅是过去那些肖像、指纹、身高、体重等信息,还包括一个人的社会活动信息,包括婚姻信息,家庭信息,生活细节、个人习惯等等。可以说任何关于人本身表征特征和一个人的生活活动,都可以是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应要做到对客体的定义及一般列举,同时还要保有余地,以便于今后时代发展对定义进行扩展。

(二)行为方式规定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被滥用的方式越来越多,过去法条规定的一些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无法达到惩戒犯罪的作用,对于一些新时代下出现的非过去传统方式的“窃取”或者“出售”个人信息的一些行为方式应进行相应的归纳总结,规定在司法解释之中。因为行为方式是构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果没有法条对新的行为方式进行界定,可能会使法条的应用有其模糊性,那么这可能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新的行为方式钻法条的漏洞,不利于我们打击此类犯罪。在现今社会中国,每个人都需要和他人打交道,在某些时刻提供个人信息成为必然,因此法律可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提供个人信息是合法的,这种非法性排除在某种程序上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三)行为后果规定的完善

对于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条规定中,多要求“情节严重”,但何谓情节严重,也没有一个十分具体可以量化的标准,这种模糊性的表述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情节严重做一个细化的标准,例如在数量多少、次数几次等上进行细化。同时情节严重只要其中某个方面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该行为就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或者该结果虽然未规定,但与情节严重达到同质性,也可认定是情节严重。

注 释

[1] 徐子沛 :《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

作者简介:蔡曼菁(1986—),性别:女,籍贯:福建同安,民族:汉,学历:大学本科,职称:无,单位:漳州立达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单位邮编: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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