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量数据属于谁

2020-11-26 21:16宗涛编辑张美思
中国外汇 2020年22期
关键词:产权金融服务购物

文/宗涛 编辑/张美思

消费者信息归科技公司所有,看似产权界定是清晰的,并在一定阶段促进了互联网服务的繁荣,但并不意味着这种产权划分就是合理的。

著名制度经济学家科斯说过,交易的前提是清晰的产权。

我国互联网在使用中,网络使用者信息被默认为科技企业所有。既然产权是“清晰”的,就不影响交易和市场发展,所以中国的互联网平台蓬勃发展,甚至出现了所谓新“四大发明”。为何新“四大发明”能在中国发展得如此火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中国人口密度大、劳动力资源丰富,可以形成集聚优势和规模效应。如果在地广人稀的地方,网购和快递的成本一定不菲,也就不可能有中国这样的普及度。

但除此之外,其背后反映出的其他一些问题则值得思考。比如我们一些特殊的制度环境,为互联网平台提供了野蛮生长的土壤。倘若金融业务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需要接受某种形式的监管,很多业务模式就不可能大行其道。而现实中的小贷公司,虽然拿到的仅是地方管理部门发放的牌照,但却可以在网络上将业务做到全国甚至全球;相比之下,传统的金融机构面临着严格的监管要求,比如农村商业银行就需遵守“资金不得出县”的规定。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数据的使用。目前,中国在这个领域尚缺乏明确的监管框架,这也成了大型科技公司向金融领域快速渗透的原因。

企业将所掌握的巨量数据用于本领域的业务,是改善服务的应有之义,绝大多数企业也都在如此践行。比如,便利店会根据本社区顾客特征和销售数据,不断调整商品的摆放、营业时间等;网上平台利用自己掌握积累的海量信息,强化诚信文化建设,改善购物体验,减少消费纠纷,以增进消费者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如果个别科技公司一家独大,就有可能因垄断而影响市场效率,或存在店大欺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这就需要加以规制。

而当科技企业利用海量信息发展其他业务,比如发展金融业务,或者以此与商业银行合作,并从中盈利时,争议就随之而来了——科技公司有没有权力自由使用其所掌握的数据呢?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所提供的信息,初衷是为了获得网购服务,而不是为了获得金融服务。虽然其中部分消费者也会有金融服务的需求,但并不意味着科技公司有充分理由可将消费者购物消费中的信息有偿用于发展金融服务。就好比产妇在医院生产,在提供个人信息后会经常接到销售母婴保健用品的推销电话。年轻家庭当然有这方面的需求,但“过度”服务也会让人反感,并且如此泄露和滥用信息应属违法行为。

如果泄漏和滥用母婴的信息是违法的,那么将消费数据用于开发金融服务,应属同一性质。即便在一个集团内部,使用这些数据也应该是违法的。

有一种看法认为,大型科技公司应分享数据,因为个别大型科技公司对数据事实上的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鉴此,应消除对数据的垄断,让其他公司也都能方便地获得其掌握的巨量数据。但是,如果说大型科技公司的问题在于滥用数据并侵犯了个人隐私,那应该做的是限制数据的使用范围,而不是进一步扩大数据的使用范围。允许更多公司使用这些数据,将使滥用数据的问题更加严重。

笔者认为,对于大型科技公司从事金融服务,首先要将其纳入统一监管,坚持持牌经营;其次,应该在公司和集团之间建立防火墙,必要时甚至应进行公司分拆,不能简单地将网络购物等消费信息用于提供金融服务。

此外,还需要对部分霸王条款加以管控。不少网友有这样的体验:在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时,会发现在很短的时间里征信记录被众多机构密集查询,而自己并没向这些机构申请服务。仔细了解之后,这些机构也没有明显的违法之处。事实上,这来源于我们在使用某些APP时,默认勾选同意的条款中包括了允许有关机构查询征信记录的授权。这些机构查询征信机构的目的是推广信贷等金融服务。这些附加条款,显然超过了消费者最初使用APP时所必须提供的授权。对于这类霸王条款,也应该进行管控。

总而言之,消费者信息归科技公司所有,看似产权界定是清晰的,并在一定阶段促进了互联网服务的繁荣,但并不意味着这种产权划分就是合理的。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会产生不同的分配结果。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仅仅为了效率而忽视和牺牲隐私保护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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