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浅探

2020-11-25 21:34孟英华
读与写 2020年29期
关键词:有偿指标图书馆

孟英华

(沈阳理工大学图书馆 辽宁 沈阳 110159)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图书馆法是关于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规。它是建立与管理图书馆,制定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依据。图书馆法调节政府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图书馆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图书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维护图书馆事业所必须的正常秩序,抑制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各种不利因素。通过立法来推动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明确基层公共图书馆办馆目标

公共图书馆的基本目标可以一般概括为:满足本地区公众的教育需求、满足本地区公众的情报需求、满足本地区公众的研究需求、满足本地区公众的文化需求、满足本地区公众的娱乐需求[1]。其核心任务是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服务。

基层公共图书馆位于我国公共图书馆体系的最底层,要最广泛地为基层群众提供文化知识信息服务,因此《公共图书馆法》要根据我国基本国情以及基层公共图书馆面向基层群众的特点确立基层公共图书馆办馆目标,重点突出基层公共图书馆应担负下列任务: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专题服务,开展送科技下乡,推广农业知识和先进种植养殖技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为城乡教育事业服务,传播先进教育理念,除推广义务教育,还要宣传开展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满足广大基层群众的休闲娱乐需求,为基层群众提供高雅的艺术享受,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规定基层图书馆的建设标准

2.1 确立决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原则。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及建筑面积以服务区间人口数量作为最主要的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和品种,以及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2]。在立法中要改变传统单纯以行政级别为依据的公共图书馆建设体制,以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决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形成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这样做符合党和国家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2.2 确立一系列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公共图书馆法》设定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各项标准应符合科学规律,符合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满足图书馆活动需求,满足服务区间内群众需求。能够反映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保证基层公共图书馆各项业务的开展,保证实现其基本服务能力,包括公共图书馆总馆藏量指标、人均馆藏指标、公共图书馆总阅览座席数指标、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阅览座席指标、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面积指标、单个阅览座席使用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公共图书馆网络传输速率指标、公共图书馆信息点设置指标等。

3.建立基层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体系

基层公共图书馆想要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获取充足的经费,立法工作至关重要。在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中,建立基层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体系,规定图书馆经费来源,使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和使用都有法可依。

3.1 改革传统地方财政拨款方式。虽然《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图书馆的财政预算经费,但是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下依靠地方财政拨款支撑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有着很大的不稳定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情况尤为明显。要建立基层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体系,就要改变目前图书馆经费依靠财政拨款的状况,可以在公共图书馆法中明文规定以一定比例的某项税收收入作为公共图书馆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公共图书馆活动经费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应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应制定合理的计算方式,要能够满足基层公共图书馆的需求。税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也会不断增加,将特定的税收收入直接划为公共图书馆活动经费,能够有效保证基层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和经费增长,推动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2 为社会捐赠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提供便利。建立基层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加入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队伍中,为社会捐赠提供方便之门。社会捐赠是公共图书馆活动经费的一项重要来源,《公共图书馆法》中建立捐赠者冠名制度,是对社会捐赠的褒扬方式,也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的鼓励方式。同时应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公益捐款使用过程的透明、公开、合理;应建立反馈机制,保证捐款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并将捐款的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捐赠人。

3.3 谨慎开展有偿服务。近年来,开展有偿服务逐渐成为公共图书馆弥补经费不足的重要补充。它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图书馆收入,弥补图书馆经费不足,但是也会排斥一部分用户,限制图书馆社会效益的发挥。尤其是在并不富裕的农村地区,基层公共图书馆过多的开展有偿服务会将大部分贫穷的农民拒之门外,增加农民负担。因此《公共图书馆法》应对基层公共图书馆开展有偿服务持谨慎的态度,将有偿服务限定在极少数非核心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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