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视角下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探析

2020-11-24 23:43梁飞云
广西农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商标法商标权标志

梁飞云

(梧州职业学院,广西 梧州市543000)

据浙江大学CARD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与中国茶叶品牌价值评估课题组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报告》及《2019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结果》显示,六堡茶品牌价值达23.4亿元,比2018年增加3.23亿元,比2010年的6.73亿元增长了3.5倍,居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排行榜第30位、黑茶类第3位、广西第1位[1]。通过发挥六堡茶品牌竞争优势,梧州市推进茶产业覆盖六堡茶产地28个贫困村、1482户贫困户,以六堡茶地理标志助推茶产业扶贫攻坚的前景广阔。尽管六堡茶地理标志对茶农增收、地方脱贫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现有《商标法》(2019修正)明确对依法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是《商标法》并没有对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原则或作出具体规定,不利于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不利于发挥地理标志的最大优势。

1 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018广西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广西共有49个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2]。当前,梧州市共有六堡茶等4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件,这些地理标志产品在梧州市产业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在保护和管理地理标志工作过程中,主要依靠工商部门、质检部门以及农业部门共同管理。《商标法》(2019修正)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对此类地理标志商标依法进行保护,保障集体共有的权利,但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冲突依旧存在。

梧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向质检部门提出申请,获得了“六堡茶”原产地产品的合法认定,而四川某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册了“六堡茶”商标。2016年,梧州市着手申请“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由于“六堡茶”商标已被四川某企业抢注,出现了两个合法主体对“六堡茶”这一工商业标记都具有使用权,但两个主体在同一标志产品却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出现他人的在先权利导致“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迟迟未能申请成功。

当不同主体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提出保护申请,地理标志认可在先,注册商标在后,两个合法主体并存局面就会出现[3],并因市场竞争难以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法律并没明确处理上述两种形式所造成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的法理依据。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二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的重叠性。我国在处理知识产权内部权利冲突的问题时,在地理标志领域广泛使用“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但“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不像在其他知识产权领域那样清晰一致。在处理先后合法取得的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等矛盾冲突问题时,适用“权利在先”还是“时间在先”原则,还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2 国际上解决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措施

2.1 欧盟经验

欧盟在处理地理标志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上,肯定了地理标志优先于商标的原则。中国和欧盟都有大量的地理标志资源,中国与欧盟在处理两者冲突时,都倾向遵循“在先原则”。但中国在实际处理冲突过程中的具体方法却是,将同一个地理标志放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中进行保护,从而导致了更多的法律纠纷。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两者冲突的法律纠纷时可以借鉴欧盟经验,明确“在先权利”的适用条件,确定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减少两种合法权力冲突给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带来难题。

2.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

与欧盟优先保护地理标志的措施不同,TRIPS协议在处理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时,不会规定地理标志优先于商标进行保护,允许商标在一定情况下与地理标志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4]。我国在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方面,可以借鉴TRIPS协议在处理两者冲突问题时的大体框架,将是否善意取得、权利平等、时间先后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进一步明确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关系,处理两者权利冲突的具体规定以及一般原则。

2.3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做法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明确规定,当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该按照不同情形来综合权衡哪种权利优先。1998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明确以“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作为处理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一般指导原则。由此看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时,除了考虑“在先原则”,还应完善对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准入和撤销退出条件、适用情形等规定,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六堡茶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的可行性对策

无论采取哪种解决冲突的措施,各国极力保护本国地理标志优势资源的初衷都是一致的。从现实来看,采用何种方式方法解决好我国地理标志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以及怎样应对好两者冲突导致的立法、司法判决以及执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难题是值得探究的。当“六堡茶”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在现实中产生冲突时,我国没有可供直接援引的立法或可以引用的司法解释。因此,文章建议完善现有《商标法》(2019修正)相关法理原则及其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地位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还应当确定不同部门认证的法律效力,注重协调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发挥各自优势,从而有效解决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导致在司法以及执法层面遇到的难题。

3.1 创新立法,设立专章规范地理标志保护

目前,我国鼓励“六堡茶”此类地理标志注册成为商标,即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并对其进行保护。但这并非专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所设,保护力度远不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现有《商标法》(2019修正)中,对于地理规定,只是在一般条款中有相关规定,并没有确定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因此,我国《商标法》(2019修正)中应设专章,明确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地位、审查程序、注册原则、注册效率等各项规定,让地理标志商标与其他商标一样,获得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专章规范时,需要综合考虑国内外的法律、规章,改变我国对地理标志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现状,减少立法层面的冲突,从而使司法部门更加高效地依法用法。

3.2 完善立法,修改地理标志保护的禁止性条款

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地理标志的形成,凝结着该区域劳动人民共同劳动的成果,其声誉有赖于当地独特的自然或者人文因素[5]。如果“六堡茶”地理标志被某个单一市场主体注册为普通商标,那么其必然会损害该区域内其他合法主体的共有权益。这不仅影响了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做大做强,更影响了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因为地理标志认定,并不以国内外范围、行政区划划分或公众是否知晓为标准,而且对于是否为公众知晓,司法过程中也是难以判定的。现实中,由于没有禁止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由此而产生冲突的情形也不鲜见。因此,对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应该禁止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不管其是否为行政区划、是否被公众知晓以及是否属于国内国外,都应该列入地理标志专章作为其禁止性条款。

3.3 司法过程中,明确“在先原则”的使用

在处理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问题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不完善,导致其对相似个案判决的依据有所不同,导致最后保障的权利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因此,对于解决个案问题,需要一些更为具体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司法部门正当裁判的依据和理由,保护“在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对地理标志采取商标法进行保护的模式中,如何对在先权利进行认定,适用使用时间还是注册时间?与普通商标私有权相比,地理标志权共有性质极为突出。因此,在《商标法》(2019修正)地理标志专章中,确立解决“六堡茶”被抢注普通商标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以地理标志优先为主、兼顾公平为辅,这样就可以保障在先使用的地理标志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还应增加补充性条款,允许他人善意使用与该地理标志相近的其他商标。

3.4 司法过程中,明确“善意取得原则”的使用

通过确立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两者权利冲突问题时,司法判决就可以有了一般性原则作为指导。但是,仅仅依靠使用在先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权利的全部冲突问题,因此,还需要采取其他原则去修正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解决的方法。通过采用“善意使用”原则[6],就可以对抗先前依据“在先原则”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结果,维护地理标志的公共权益。如前文所述“六堡茶”地理标志被某企业抢注为商标的情形,当该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法律就应该无条件撤销该商标。如果该申请主体是主观善意的,那么法律就应当在撤销该商标时,给予该申请主体经济补偿或者时间缓冲等。但是,如果撤销商标难以实现的,那么在其商标后备注“非地理标志”字样也不失为防止冲突的合理举措。如果该企业主观已经清楚“六堡茶”已经是地理标志了,但是为了借助其名声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该企业还是恶意以该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注册,从而牟取不当利益,那么法律应立即撤销该商标。

3.5 明确法律效力关系,加强地理标志使用管理

当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发生冲突时,行政部门应当平等协商,合理地解决冲突和纠纷,形成冲突解决的有效处理机制。

针对我国现有地理标志认证标识重复的现状,国家质检部门重点应该是监督、检查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注册并对地理标志实行管理,共同把好品质关,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商标法》(2019修正)体系下,采用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又符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

为解决好“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冲突问题,笔者建议将地理标志和商标列入《商标法》(2019修正)保护体系内部进行统一管理,选择在商标法体系内解决好两者的冲突,是保障地理标志权人与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通过在《商标法》(2019修正)中明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理原则及具体规定,细化地理标志与商标在概念、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在先权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从立法、司法、执法多个维度探究商标法保护模式下解决地理标志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加强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六堡茶品牌价值,进一步凝聚产业优势,做强做优六堡茶产业,推动六堡茶朝着百亿元茶产业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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