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分析

2021-11-24 15:03惠梦韬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商标权保护意识商标法

惠梦韬

(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江苏 张家港 215600)

近些年来我国现代化、信息化水平逐渐提升,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迅速崛起,这加剧了我国原本就严重的商标权侵权问题,尽管现在部分企业及个人已经形成商标权保护的意识,但在市场的各种经营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要详细展开分析,以推动我国商标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目前我国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不足

现如今,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注册,指的是服务提供者或者是商品经营者在商标局进行正式的申请注册之后,才可以获取对于商标的专用权,而未注册商标本身并不具备商标专用权,除非其属于驰名商标,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广泛熟知。事实上商标注册其实只是商标权存在的一种公示手段或者是行为方式,这并非是商标权产生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市场经营者能够通过商标对商品及其服务来源进行标示,但未注册商标同样具有这一作用,其作为一种能够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是重要的信息传递媒介之一,属于企业本身所具有的无形财产权。未注册商标同样能够作为商标存在,无论是何种法律、何人都不能否定这一重要事实,若是因为未注册商标没有通过注册这一形式便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便严重同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公平原则相背离了。所以在当下我国建设以及完善商标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重视,着重加强对于未注册商标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重新厘清商标权等相关概念的认识与界定[1]。

(二)企业商标权保护意识欠缺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飞速发展,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商标并不仅仅是作为传统意义上商品或服务标记的存在,其更加是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中的商战利器,是商品及其品质和服务质量的标志,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在国家上,商标普遍被认为是企业所具有的重要无形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特别是对于某些广为人知的名牌商标来说,更是有着极高的价值,诸多知名的企业和跨国公司都十分看重其商标,并用尽一切的手段对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尽管现如今我国部分企业相比从前在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意识方面已经有所提升,但绝大部分企业仍然没有真正意识到加强商标品牌经营的重要意义,过分侧重于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在对企业商标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意识欠缺问题,没有从长远的眼光入手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这样一来便使得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问题层出不穷,相关企业面对这一问题经常需要支付比较昂贵的费用买回其手中的商标,或者是放弃已有商标,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除此以外,当前,在我国部分企业中,特别是对于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来说,没有形成良好的商标权保护意识,再加上自身存在经济实力较薄弱的问题,导致其未能建立健全相应的商标管理机制,对其日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着对于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商标权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到三方面内容上,分别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民事上应当为其商标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其包含三种责任形式,分别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停止侵害。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我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各种用于各种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应用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进行没收和销毁处理,同时还要适当进行罚款[2]。最后,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三项罪名,包括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深入研究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之后可以明确,在上述三种责任中,都没有涉及到对于商标权侵权较为严格的处罚内容,在力度方面有所欠缺,尤其是在侵权赔偿金额方面,不仅实际的金额数量相对较少,而且还有着兑现难的现象,难以充分发挥出其规范和约束作用,这样一来便降低了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导致各种商标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

二、加强商标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从目前来看,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主要是对注册商标进行提供,但在未注册商标方面所提供的保护却是有限的。这样一来便时常会出现注册商标遭到冒用或者是恶意抢注却未能得到法律保护的现象,这严重同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原则相背离,与此同时,还会增加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但未注册商标同样是商标的重要类型之一,在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之后,其同样也能具有一定的“识别”功能,这说明法律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正当法益与合法权益。基于此,在未来应当大力开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商标法》中商标专用权的概念范围进行扩大,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好未注册商标的内容,进而实现对于未注册商标有效保护,形成“使用在先为主、申请在先为辅”的商标注册原则,以保障在特定时期内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拥有相应的“商标权”。应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展开深入了解,对其中有关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功能以及定位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弥补《商标法》在未注册商标保护方面上内容的欠缺,同时还应当形成良好的未注册商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推动后续未注册商标顶级备案制度的优化完善,并为下一设计环节的高效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提高企业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意识

现如今,在我国广泛存在着企业没有形成良好商标权保护意识的问题,所以应当大力开展商标注册工作,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更加切实可行的商标管理机制,这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功与否有着重要影响。

其主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内容着手采取优化措施。

首先,在商标注册工作的开展方面,商标获得注册本身能够为企业带来诸多优势,尤其是对于在市场上得到使用的商标来说,所以企业务必要在适当的情况下积极寻求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进行注册,这样一来便能够让其从法律层面为自己的商标权进行持续稳定的保护,并保障其商标所代表的商业信誉。

其次,相关企业应当构建起更加科学、完善的商标管理机制,应当在企业内部完成对于专门商标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设置,以此实现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开展实际效率与质量的提升,切实保障商标管理的延续性、稳定性以及专业性。

最后,企业应当大力开展对于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并且还要将其落实在具体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强化管理商标的提出、注册申请以及使用等环节,带动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到商标权的保护工作中,对宣传载体进行丰富,提升宣传效率与质量,尽可能实现对于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3]。

(三)大力处罚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从目前来看,在我国的商标权保护领域,对于商标权侵犯行为处罚力度不足是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便使得侵权行为违法成本较低,助长了商标权侵权行为的频繁出现。对于商标权保护工作来说,其本身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存在着系统性和复杂性较强的特点,基于此,应当从当前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完善商标立法的同时,大力开展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具体可以采取提升商标权侵权行为赔偿数额以及法定赔偿额上限的措施,与此同时,还应当对原本商标权侵权行为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进行降低,采用“严刑峻法”对故意侵权行为人进行处罚,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从根本上杜绝商标权侵权现象的频繁发生。

综上所述,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能够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为我国整体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这对于我国未来持续平稳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要加强对于商标权保护的重视,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优化措施,进而起到对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有效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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