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视野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

2021-11-24 15:03曾达平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客观性归因因果关系

曾达平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学术界针对二者的讨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是客观归责属于因果关系范畴;另一种观点是客观归责属于客观构成的要件领域[1]。目前,“归因—归责”二分说框架,明确规定了因果性和归责性,但是仍存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归因—归责”二分说框架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归因和归责”二分说框架具有合理性。但是,这种框架的建立过于粗糙,没有对归因进行细致的定位与分析,甚至从某程度上说扭曲了二者的关系。鉴于此,分析和检查“归因—归责”二分框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归因并非单纯的事实探寻

目前,在“归因—归责”的二分框架中,归因与归责完全处于对立层面,这就意味着对事实的归因,只涉及事实而与评价无关,但最终讨论的结果往往还是会涉及归责层面[2]。一件事情的结果探寻是否能构成原因的成立,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事件发生的目的性。若将目的放置不同的场合,那么因果关系也会随着场域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事实本身来看,归因绝非单纯的事实探寻,而是始终服务于归责[3]。

(二)归因偏重公式的运用

在事实归因过程中,法学界常常使用固定公式“非P则非Q”对原因一一假定和排除[4]。条件假定基本出发点就是一视同仁,认为所有造成结果的原因或条件的重要性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这就会导致造成结果的原因无法区别是首要因素还是次要因素。过分偏重条件公式的运用,有时候也会歪曲事件发生的本质。

二、客观归责理论与相当因果的联系与区别

(一)客观规则理论与相当因果的联系

从客观归责理论的源头来看,主要是从因果关系理论发展而来,以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条件理论作为出发点,进而促使因果关系被无限扩大[5]。因此,客观归则和因果关系有着密切联系,这就导致很多学者不能分辨客观规责之间的关系。

(二)客观规则理论与相当因果的区别

因果关系论者主张刑法理论关系中的因果关系都具有合理的逻辑性,刑法理论中不包含逻辑紊乱的因果关系[6]。因此,刑法层面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基于社会经验法则中的“对等”因果关系。在相当因果关系中,由理论引发的结果是在各种条件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以普通人对社会的认知水平作为前提,来进一步筛选出具有相当性的结果条件。理论标识导致的结果是基于结果产生的原因。由此可见,相当因果关系只是把不具备逻辑关系的因果关系进行排除。如何理解“相当”,是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某种行为引发的结果是否是正常的、符合一般情形,若不属于正常情形,则属于个别情况。相当因果关系具备两个特点,第一将不相当情况条件排除在外,限制了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范围。若行为与结果具备条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又可以把相当性作为评判标准;第二如何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性”,可以把实施行为的一般正常人的认知水平作为认定标准。

在相当性的因果关系理论中表明的是行为与结果这两者之间必定存在一定的联系,这样才足以说明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是适当的,这种适当是根据以往经验而得来(一般因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与相当性因果关系理论不同的是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的理论表明的是倡导以法律条例为评价规范,且更注重事实判别和价值评价的区分,把归责评价当作是单独的逻辑个体进行解析,同时在法律条例范围内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使归责问题的解决方法较为明确具体。

在具有客观性的归责理论中,是由已经实际发生的案件或是提出具有假设性的案例进行提炼,提炼出相对具体的法律规则,同时进行反面排除法。客观性的归责理论是根据一层一层的逻辑方式进行判断,所以在归责的过程中一直处于动态,这也是不同于相当性因果关系中的静态或一次完成的判别方式[7]。此外,在客观性归责理论概念中的基础是禁止的危险,根据禁止的危险确立归责的实体规定,使客观性归责理论比相当性因果关系理论更具有操作性。如,可以将风险降低、将保护目的进行规范、规范第三方的负责范围等等。因此,客观性归责理论为不同的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同时也解决了相当性因果关系理论上的一些分歧和瑕疵。

三、在归因基础上完成结果归责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客观性归责的说法,结果归责的事实依据都是由因果关系理论所支撑的。因果理论不仅是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事实关联,还是提供行为人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因果之间的关系研究直接影响着因果理论的主要内容。我国的学者认为,在理论上对因果关系进行研究,主要是为了分析构成结果的行为是如何导致的,导致该行为发生的人是由谁实施的,该行为又应订立何种罪行,以此提供相关的客观刑事责任依据[8]。确定该危害行为与某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问题。然而,倘若我国学界仍将从结果来推断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人,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以确定归责为目的的,这一定位也就表明了因果关系需要经过法律思考[9]。人类的理性思维是有限的,那么在实际的因果关系中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再加之法律评价方面的问题,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其思维判断则会变得更加具有难度。

在客观性的归责理论中,将归因和归责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区分。归因的问题在事实范围内,从因果关系理论中进行判断;归责的问题在评价范围内,从客观性的归责理论中进行判断处理[10]。对一些较为复杂或是具有疑问的因果,应将因果关系和归责进行区分。因果关系是将前因和后果作为自然现象来观察分析,这属于事实上的认识,站在价值观的中立角度,其结果是否归责到之前的行为,便是属于归责的范围之内了。而归责需要从价值来进行判断,如从价值来判断,则会出现不同的价值观点。客观性的归责理论把因果问题和归责进行了分离,由条件来判别因果之间的关系,在归责上则以客观性来判断结果是否归责到行为,如行为导致了具有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产生,同时具有构成犯罪的条件,其行为就有可能具有归责性。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政法视野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的研究,了解到“归因—归责”二分说框架存在的问题,即归因并非单纯的事实探寻,归因偏重公式的运用,同时了解了客观归责理论与相当因果的联系和区别所在。最后对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作出了总结分析,即在归因基础上完成结果归责。希望以上所探讨分析的问题可以推进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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