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辉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学院,北京 100050)
众所周知,学校体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对锻炼学生身体、发展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品质皆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学校体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学生进行相应的身体活动,这样就会导致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出现一些伤害事故, 由此引发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诸多纠纷,干扰正常的学校体育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体育教师的工作热情。探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含义、类型、发生原因、认定的法律依据及预防与处理对策,可为依法执教、依法治校提供参考,对学校体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以下定义:“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本文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等),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从不同的角度,可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具体来讲,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划分:第一,从事故产生范围进行划分,主要划分为体育课上产生的伤害事故和课外体育活动中产生的伤害事故;第二,从事故产生原因进行划分,主要划分为由学校原因、教师原因、学生原因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第三,从受伤害的部分进行划分,主要划分为头部伤害、颈部伤害、躯干部伤害及四肢伤害;第四,从伤害程度进行划分,主要划分为轻微伤害、中度伤害及严重伤害。
1.3.1 学校方面原因第一,学校对体育安全事故的重视程度不够,针对教师、学生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没有做到位;第二,校内体育场地、器材等设施与相关规定不符;第三,学校就体育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制度缺乏严谨性。
1.3.2 教师方面原因第一,体育教师在课前准备不充分,没有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运动负荷,使学生超负荷运动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第二,教师在正式授课之前,没有对场地器材进行仔细检查,最终因为场地器材的原因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第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没有仔细地为学生讲述相关竞赛规则及注意事项,以致学生由于运动方式不正确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第四,教师所使用的教学方法及教学组织形式的不合理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等。
1.3.3 学生方面原因第一,学生自身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学生没有听从教师的安排、没有严格遵守比赛规则而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二,学生在没有完全领会技术动作要领的前提下盲目练习而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学生自身疾病引起的伤害事故。学生的身体本不适宜参加相关体育活动,但却没有提前告知教师,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正常组织教学活动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第四,学生对伤害事故预防的重视程度不够而引起的伤害事故。尽管教师已经提醒了学生应注意哪些问题,但学生不以为然,最终发生的伤害事故。
1.3.4 其他原因第一,混合原因,主要指的是无法从任何一方进行界定,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综合了学校、教师、学生3个方面因素。当前,许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都是由混合原因而引起的。第二,无法预见的原因。体育运动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在运动对抗中有一些不可避免、无法预见的原因会造成体育伤害事故。无法预见的原因也是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重要原因。第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龙卷风等。2016年,甘肃酒泉市瓜州县某小学在举行春季运动会时突遇龙卷风,风力强劲,将一学生卷至几米高的半空摔下受伤,这种伤害便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将学校确定为法定监护人,但是当前,许多家长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自认为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从而一旦伤害事故产生,便直接找学校要求赔偿。就这种情况下,必须对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细分,然后再去明确责任归属方,根据《办法》来具体处理。
虽然说学校并非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是也不代表学校对学生完全没有保护义务。学生在离开家庭,进入校园生活开始,就离开了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与管理,假如说学校不承担监管职责,那么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将会处于一种无人监护的危险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当中,都对学校管理学生所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教育监管职责。因而,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学校提出索赔,家长不可以个人主观想法无理取闹。
当前,在“依法治国”其本方略的宣传与影响下,学生家长的法律意识在逐步增强。因此,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大部分学生家长都会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相关事宜,这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体育教学活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体育运动过程中无法完全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学过程中的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体育教师通常需要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所以,必须提高体育教师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安全意识、预防意识、责任意识。首先,学校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体育教师安全意识的培养,然后明确体育教师在安全教育、器械检查、学生运动监管等方面所应负有的职责;其次,必须加强对体育教师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的培训,从而保证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作为学校体育教师,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及使命感,树立“健康第一”“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时刻关注学生的运动状态,重视对运动器材的检查,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地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体育教师还必须从法律法规的视角出发,有意识地、经常性地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从而有效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当前,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主要是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办法》的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学校对于学生的伤害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根据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合理的经济赔偿,但是无须承担诸如解决户口、住房及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其他事项。当然,本着自愿与可能的原则,对于《办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职责,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对受伤害学生及学生家庭给予帮助。就当前所发生的相关体育伤害事件的处理方式来看,大部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之后,都是由学校与家长协商解决的。但是当出现事故责任认定不清的情况,学校与家长在协商过程中无法统一的时候,则可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判定解决。假如出现家长无理取闹以致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伤害教职工等问题时,学校应报告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依法处置。
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无法通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解决时,则需要依靠家长、学校、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协商,以一种文明、“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够保障学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推进学校民主管理的改革策略,学校应改变传统的单方面管理的模式,应推动家长、社会力量、民间组织、社区人员共同参与到学校办学、监管机制建设的工作中,通过多方力量的通力合作,建立一个学校安全长效机制。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一旦产生,赔偿问题就不可避免,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权衡各方利益。例如,制定相应的“限额赔偿制度”,根据体育伤害事故等级与情况的不同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最高赔偿标准。在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界定中,学校是应承担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还是无责任,校方应有条件地加以赔偿。当然,赔偿中最主要的问题便是赔偿金的来源问题。对于公立学校而言,通常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机构,无法拿出过多的教育经费用于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所以,受伤害学生的损失通常无法得到全额赔偿。针对这一问题,学校应尽快完善现有的赔偿责任机制,通过校方责任险、要求学生参加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来转移部分风险,以使学生的利益得到保障。
体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使其不可避免地承担着一定的安全风险,我们大可不必为了规避这些风险而减少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我们应提高学校、教师、学生的体育安全防护意识,并且明确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界定与处理方法,这样才能够推动学校体育事业的法制化、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