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连
摘 要:2013年,家庭农场正式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文件要求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農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并要求通过新增农业补贴、鼓励和支持土地流入、加大奖励和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同年底,山西省农业厅下发了《关于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晋农经发〔2013〕8号)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家庭农场在吕梁市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经过几年的发展,家庭农场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释放农业潜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有生力量。论述了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和已经取得的成效,总结了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家庭农场;现状;思考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9-004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4.1 文献标志码:A
家庭农场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我国,家庭农场概念的不同于“家庭联产承包户”“农民合作社”这种从下而上的总结性产物,它是从政府层面提出,从上而下进行推广的产物。
1 基本情况
通过几年的培育发展,截至2019年底,吕梁市共培育家庭农场747个,其中省级示范农场有27个、市级示范农场有162个。目前,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有18个,土地面积有5 200.56 hm2,家庭农场劳动力有2 500人。从行业分布上看,从事种植业的有285个、畜牧业有386个、渔业有3个、种养结合的有53个、其他1个;从经营情况上看,年销售农产品总值为1 727 231.51万元,购买农业产生投入品总值为246 240.26万元。
2 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
2.1 宣传发动
《关于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出台后,市、县各级农经部门通过广播、网络、印发宣传资料、会议、培训等方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吕梁市相关单位编印了《家庭农场政策摘编》4 000余份,分发到全市各县(市、区)及农村。通过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发动,累计印发宣传资料达20余万份。
2.2 建立档案
通过深入调研,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种植、养殖户创办家庭农场。凡是农民自愿申报,经县级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农场全部录入山西省家庭农场管理平台,并及时认定、发证。同时,县、乡两级农经部门按照一场一档的要求建立了家庭农场档案。
2.3 组织培训
市、县每年会对家庭农场管理人员及家庭农场主进行培训,先后组织部分家庭农场管理人员和农场主赴武汉、北京、河南、安徽等地进行培训学习。市、县每年还利用职业农民培训的机会,对家庭农场主进行培训。目前,仅市、县两级农经部门举办的各类家庭农场培训班就有70余期。
2.4 示范创建
为有效带动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活动。目前,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有27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有162个。通过培育示范,以典型引路,带动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
2.5 统一台账
为了全面掌握家庭农场的收支收益情况,帮助家庭农场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2015年山西省农业厅下发了《山西省家庭农场记账台账(试行)》(晋农办经发〔2015〕228号)的通知,2016年吕梁市正式根据《山西省家庭农场记账台账(试行)》的规定记账。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家庭农场记账台账》,2016年5月山西省农村经济管理局又对《山西省家庭农场记账台账(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吕梁市相关单位据此下发了《关于下发家庭农场记账台账补充说明的通知》(吕农经发〔2016〕14号),将修改后的台账样本以及指标解释一并下发各市、县,要求各地及时调整并完善原有的家庭农场记账台账。吕梁市所有家庭农场必须遵循该制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晰,以保证家庭农场记账台账完整与统一,确保制度的运行效果。
2.6 资金扶持
近年来,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对家庭农场的扶持。由于家庭农场扶持资金一直未列入财政预算,吕梁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领导想方设法利用其他资金,经市领导同意后用于扶持家庭农场。
2015年利用农业“8+2”资金扶持了35个家庭农场,扶持资金共109万元。2017年利用土地补偿资金扶持了21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金共63万元。2017年和2018年,山西省农村经济管理局下拨了297.9万元中央资金,扶持了吕梁市62个家庭农场,其中包括11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019年,当地政府利用320万元中央资金扶持了61个家庭农场。
2.7 资格审查
根据《山西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每3年对家庭农场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即对已经进入山西省家庭农场管理系统中的家庭农场进行全面审核,对原登记的家庭农场信息按照当前的发展现状予以修改更正。对于符合认定标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在《山西省家庭农场证书》上签“通过”意见;对已不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取消《家庭农场证书》,并从山西省家庭农场管理系统中注销。及时补充更新系统信息,确保系统信息真实全面。
3 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政府层面
3.1.1 主体地位不明确
各类相关政策文件中只提到了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未明确法律主体和市场主體。在法制社会中,家庭农场迫切需要明确法律地位,以便农民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利,安心从事家庭农场经营。例如银行融资、农产品质量问题追溯制度等,都要求经营主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
3.1.2 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个行业从无到有的过程中,政府具有关键作用。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目前出台的与新型经营主体相关的各类政策流于形式,缺少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于家庭农场的扶持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中。由于农民严重缺乏资金,即使有发展家庭农场的想法,也可能因见不到实质性的扶持优惠,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和积极性。
3.1.3 主管部门重视不足
近年来,农经部门的工作任务比较重,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农经单位已经有培育发展多年的合作社,相关领导忽视了家庭农场的发展,缺少培育发展的整体思路,对家庭农场工作的检查指导少之又少。
3.2 家庭农场层面
3.2.1 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较大
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大,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土地流转周期短,致使家庭农场主不愿甚至不敢投入资金开展培肥地力、修建灌溉设施等事关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差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改善。二是家庭农场流转回的土地大多是交通不便、地形地貌条件差、水源缺失的耕地,经营风险比较大。三是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生产具有投资回报时间长、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农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能力较弱。洪涝或干旱灾害、病虫害、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等时有发生,难以预测。一旦发生,家庭农场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3.2.2 农场主综合素质低,管理效率不高
一是思想观念落后。在我国农村,“非职业”和“老弱病残”似乎成了农民的代言词,大部分人不愿意做农民。许多村子只有小孩和老人,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而在国外,农民是和老师、医生等平等的职业。二是知识水平落后。由于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较低,导致其无法全面把握农业发展动态、农产品市场行情以及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作为商品化、规模化、企业化经营的家庭农场,农场主管理能力低下严重制约了家庭农场效益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4 发展思路及对策
4.1 出台政策,赋予家庭农场法律和市场地位
建议政府出台政策,赋予家庭农场市场和法律地位,使家庭农场集法律主体、市场主体、经营主体于一体。法律地位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石,与外界接触都需要法律身份。有了法律主体地位,家庭农场的市场地位才得以发挥。
4.2 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家庭农场的发展应适当引导、积极扶持、规模适度、循序渐进。一方面,将家庭农场的扶持资金纳入预算,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扶持,整合部门涉农项目资金,将农业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财政部门要建立融资担保制度,为家庭农场提供信贷担保和资金支持。出台具体可行的人才、金融、用电、用地、税收、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产地产品认证、注册商标、质量体系认证等项目免收费用,努力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4.3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管理者的培训学习。农经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家庭农场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活动。建立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开拓思路,更好地指导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家庭农场主的培训学习。对家庭农场主的培训也应该形成相应制度。通过理论培训、观摩学习等方式,使家庭农场主树立职业农民观念,不断提高家庭农场主的生产能力与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家庭农场的收入。
4.4 形成工作机制,强化检查指导
农经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的常规工作机制,上级应对下级的家庭农场培育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应加强家庭农场主管理,特别是及时对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另外,在各类示范农场的创建中,要严格程序,各负其责,树立典型,真正起引领、示范作用。
(编辑: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