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提出了这样一份建议:修改三大诉讼法,建立出台一名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只能审一次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因此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均有权提出上诉。民诉法、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是保障司法公平的重要制度措施。
但尚伦生却发现,这种广义的法官回避制度存在一个盲点,即对于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案件的审理,法律中却并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尚伦生说,司法实践中,某法官参与某起案件的二审审理工作,审理结果为发回重审。经原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提出上诉。对此类案件的二审,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大多数仍然由第一次参与或主办的法官继续负责该案的二审审理工作,仅有少数案件由未参与过二审工作的其他法官审理。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来参与二审审理工作的法官熟悉案件情况,便于及时结案,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尚伦生说。
但他同时指出,如果仍然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可能会受到已有的成见或先入为主的影响,不利于纠正已经存在的问题。
“如果当初参与二审工作的法官出现认识错误,在第二次乃至第三次的二审过程中,这种偏差同样很难被发现、被纠正。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个案件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尚伦生说,虽然现阶段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但不能为了追求结案效率而放弃程序正义。尤其是一个案件反复上诉的(两次上诉的居多),最终的裁判都出自一名法官或同一个合议庭,从程序上难以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或认可。“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把两次二审都由一名法官或同一合议庭作出裁判作为申诉理由的涉法信访或申诉案件。”
鉴于此,尚伦生建议,应该建立一名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只能审一次的制度,并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调研。待实际成熟时,适时修改三大诉讼法,增加“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内容。
“另行组成合议庭,有利于纠正出现的错误。”尚伦生给出了3 个理由:首先,由不同的法官担任发回重审后又上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很好的平衡、纠偏作用;其次,由不同法官审理发回重审案件的二审审理工作,客观上能够增加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环节,从而起到预防案外因素对于审判工作的干扰;最后,建立一名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只能审一次制度,不存在增加法院工作量的问题,现有法官队伍足以满足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