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飏
(美国马里兰大学社会科学院,马里兰州 20742)
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 年3 月2 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 年第9 期,2009 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 亿,跃居世界前十。据新华社报道,2019 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 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 亿元。这些数据背后是我国公民对电影行业越来越多地支持和电影行业越来越兴旺的发展。但是树大招风,类似《泰囧》这样的抄袭愈演愈烈。2019 年,上海市文化与旅游执法总队共巡查相关网站2530 架次,抄告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3 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2458 条,下架违规产品5623 个,查处6 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在2016 年,如图1 所示,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中国收录了近87000 有关于知识产权及著作权的法律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包含了非法传播、未经授权的剧本、网络影视剧、综艺的转录、复制和转播,涉案金额从2011 年起至2016 年持续上涨趋势。图1 中所示的代表公司,如,腾讯和百度在中国电影业所涉及的金额在2016 年为220 亿人民币(腾讯)和7 亿人民币(百度)左右。
然而这么一项基本而历史悠久的权利,却屡屡被然而忽略。首先,对于影视剧标题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作品标题的著作权往往得不到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定义,即只要符合(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两点即可成为作品。换言之,如果作品标题如具有独创性,则完全可以成为独立的作品。然而在实践中,我们所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作品标题不是一个独立的作品而仅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2)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是具有独性而一般的作品标题并不具有独创性,即使法律保护极少数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但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其独创性。其次,对于著作权人本身而言,其影视剧作品无法收到著作权保护,其原因主要有:(1)著作权人及公民对于知识产权的薄弱意识。个人维权意识较弱,因而使得自己应有的权利的丧失;(2)著作权(包括署名权)概念过于笼统。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因此独创性并不仅存在于著作权中。有很多中外案例都围绕着独创性展开了争辩讨论。比如The Boston Beer Company 案中,因其“The Best Beer in Boston”的准注册商标未具有独创性,而被申请商标专利程序驳回。Boston beer Company 则反驳说因为公司啤酒的质量已得到地方认可,并且常年蝉联波士顿啤酒大赛冠军,因此他们有权申请这个名称。最后还是被知识产权部门驳回,原因依旧是“名称不够有独创性”。独创性本身,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回归中国影视剧范畴,《梦里花落知多少》《人生若只如初见》《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等运用古诗词的方式为标题所表达的影视剧,根据因为古诗词是公共表达方式的原因,将不收到保护除了名称独创性的区分。根据管健,欧阳帆在《由“泰囧”论作品标题的版权保护》,“在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上应看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对创新应用行为的判断。”其观点本文持赞同态度,但不可置否的是现如今有很大一部分人运用上述的“运用方法”独创性来模糊了“作品标题本身”独创性,从而收到了著作权的保护。再者,例如《傲娇与偏见》《疯岳俏佳人》等影视剧,他们运用了已知的著作 (《傲慢与偏见》《风月俏佳人》)而博取大众眼球,但是否该评判为侵犯了著作权,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傲慢与偏见》本身而言,并不是一个公共表达的方式方法,她是夏洛特·勃朗特的作品,理应被称为独创性著作。这一点好比在上述古诗词上面,“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应该被看作李清照的独创性文学结晶而并非所谓公共表达方式。但其差距在于直接运用古诗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称作抄袭古人智慧结晶,而《傲娇与偏见》和《傲慢与偏见》,一字之差很可能因为著作权的宽泛概念而受到其保护。由此举例则可以看出,“独创性”这一个概念实则太过于宽泛,以至于有很多空白区域可以从中辩驳获利。
除此以外,现有著作权法律还未确立是否该保护著作权中的“思想形态”或“表达方式”,也成为另一大著作权缺乏保护的原因。思想形态是作品抒发的观念。在文学创作中,除非该观念在公共领域,例如如懿传和延禧宫略都是作者想表达出宫廷的尔虞我诈,但因为其角度和表达方式不同,不会视为一方侵害了一方的著作权。但其界限过于模糊而无法分辨。例如于正的《宫锁连城》被指出抄袭琼瑶的《梅花烙》,《心术》抄袭美国《豪斯医生》,《爱情公寓》抄袭《生活大爆炸》,这些表面上看似表达方式不同的影视剧作品,实则内容惊人高度相似。此些案例也是围绕着著作权中的独创性之意识形态的话题展开。即使名称大相径庭,思想内容高度相似已然触犯了“独创性”条例。而这些内容所代表的思想形式该如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到现在依旧是没有广泛的定义。
回归本文开头《人在囧途》案例,无可厚非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收到保护。人在囧途的囧,奠定了整本电影的基调,囧字的精髓既是电影的主题内容,因此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即使表达方式(标题)属于公共领域句式,其思想内容依旧满足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独创性。而人再囧途之泰囧,在和再有关联系,呈递进;囧字依旧延续,即使标题所含的句式是公共句式,其内容思想模仿抄袭了原人在囧途的精华,依靠着人在囧途的热度和高度相似性,因此并不能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换言之,著作权无法将其保护。在笔者看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仅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还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但对思想内容和表达形式的范围有所限制。
本文根据上述正文所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所存在的著作权问题及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关可行的意见对策。
加强著作权人对于自己作品的产权意识,当有一系列侵权行为产生时,可以及时在短时间内告知相关部门进行维权。尽可能做到把损失和对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一定程度上直接有效地杜绝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酵。
对我国公民进行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可以从大学教育到社会社区地区宣传,通过社区上门,宣传栏公告等一系列措施,潜移默化中增强公民对于此类权利的意识。
此类措施需要政府加强对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将著作权细分。尤其着重于对运用过往成名作品而搭便车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罚款,禁止发行作品等一系列措施抑制此类行为发生。著作权法必要时可细分为地方规定,从而细化到各省各市,加强效率。
广电审查应一定程度上倾力于对作品标题及内容侵权的问题,发现有相似情况出现须及时保留此影视剧发行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广纳贤才,尤其是那些对于国内外各个影视剧都有所了解涉及的工作人员,给予在著作权检验的重任。
本文探究了中国本土影视剧现出现的问题和问题的原因。概括而言,除去了著作权人和公民自身的意识薄弱,著作权法本身的笼统,使得“独创性”一词很难真正获得准确判定。另外,“思想形态”和 “表达方式” 作为影视作品的两大主题,在现如今也很少有明确广泛的规定。一本影视剧作品违反了著作权不仅仅是看作品标题,也是看其内容。这一类困境尤其难解决,特别是当涉及到冷门小众作品或者国外作品时,因为传播有限,很难真正发现其侵权问题。但幸运的是,中国越来越注重对于著作权法律的重视和保护。根据华尔街邮报(Wall Street Journal)How a Plague on the Movie and Music Industries Became Their Chief Protector in China: Chinese search giant Baidu’s transition to creator and buyer of content has changed its priorities 中所提到,近期,百度与奈飞公司(Netflix Inc.)达成了一项授权原创节目的协议,改变了抄袭所带来的隐患。法律分析人士称,其他中国媒体公司也在经历类似的转型,颠覆了中国这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娱乐业的保护方式。这一项转变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知识产权在中国影视剧中所占领的地位。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影视剧产业的著作权问题将得到有效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