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伶荟
摘要: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日益变缓,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规模日益加大,盈利水平大幅减少,企业债务杠杆率过高,为配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实现“三去一降一补”的目标,2016年国务院再次提出实施债转股。随后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支持本轮债转股,完成去杠杆目标,稳定金融市场。
关键词:债转股 市场化 去杠杆
一、引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我国经济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政府提出了“四万亿”投资计划,贷款规模快速增加,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巨大。并且,中国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率快速增加,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和重工业企业盲目增加杠杆所导致的。2015年底,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率远高于其他部门的杠杆率,并且在全球处于领先水平。随着宏观经济增长速度变缓,企业的盈利水平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明显增长,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86%。面对上述情况,我国政府提出再次实施债转股,以促进企业进行改革,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降低实体杠杆,此外还能够降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促进“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改革目标的完成。
二、债转股的定义和类型
所谓债转股,就是将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关系转换成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的股权关系。通过债转股,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减少企业的财务负担,商业银行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贷款损失[1]。根据债转股的主导对象不同,债转股可以分为两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由政府主导的债转股,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美国、韩国,还有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实施的债转股。第二种是由银行主导的债转股,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波兰,捷克,日本部分银行[2]。
三、市场化债转股所面临的问题
(一)债转股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债转股能够减轻企业的债务利息负担,当企业知道可以进行债转股时,企业就可能会拖欠债务,产生新的“赖账机制”,有些企业甚至通过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进行债转股来逃避债务。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可能为了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将一些落后产业,不适合债转股的企业推荐给银行进行债转股,这进一步提升了银行的风险。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由于债权转变为股权,若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经营不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实施债转股后将不再享有,银行将得不到收益。因此,银行会再贷款给企业,从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本轮是市场化的债转股,政府不直接干预,只是提出意见,债转股的风险就落到了银行的头上,若债转股失败,银行会遭受很大的损失,那么银行为了减少损失,就可能会把资金继续贷给企业。
(二)合适的债转股对象难以选择
上一轮债转股的企业是由政府选择的,也并非都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而本轮债转股由银行等机构自主选取的,具有更大的弹性,但是这对银行等机构来说,也是要承担的更大的风险,债转股对象的选择正确与否关系到银行自身的安全。因此,债转股的目标企业在选择上要尤为慎重,应该是具有发展前景,产业方向好但是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由于要求比较的严格,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不是很多,并且这些优质企业虽然此时的负债率较高,他们可能也并不愿意通过债转股使企业的负债率降低。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涉及到债转股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少,在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具有争议的地方缺少法律的保障,会导致参与主体存在一定的顾虑。此外,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债转股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较为宽泛,这极易造成一些操纵行为[3]。
四、进一步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建议
(一)完善债转股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确定此次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对象的标准以及参与债转股相关机构的标准,明确政府的职责权限,使各主体都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并且政府要加强对各参与主体的监督,对于失信行为必须进行严惩,公布失信企业的名单,强化信用约束力度。
(二)选择适合债转股的企业
企业的选择对于债转股实施的整个过程尤为重要。本轮债转股对象是由实施机构参照一定的标准自主决定,在大方向上遵循国家政策的规定。所选择的企业必须是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有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的优质企业;由于发展策略错误导致产能过剩的关键性企业。对于上述企业进行债转股,能够有效的帮助其减轻财务负担,同时帮助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完成去杠杆的目标。而对于那些没有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信用状况较差,有可能通过债转股继续扩张过剩产能的企业,不能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目标,应当通过市场化机制将其淘汰,如果强行进行债转股,最终也只是延长企业几年的壽命,企业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进行改造,银行也会面临着严重的损失。
(三)推动企业改革,改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与债转股的企业要调整心态,债权转为股权只是暂时帮助企业渡过财务困境,企业要想真正的扭亏为盈还是需要进行企业改革,产业转型。企业要明确自身所处的环境,减少过剩产品的生产。通过参与债转股,推动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公司治理中公司内部治理最为重要,要进行有效的内部治理,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等方式进行。参与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且进行监督,保护他们自身的权利,避免债转股企业重新陷入财务困境。债转股企业要正视本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制定合适的战略计划,推动企业的改革,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四)完善股权退出机制
本轮债转股的股权退出形式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参与主体之间可以进行有效的协商,选择最适合双方的股权退出方式。首先是一些传统的股权退出方式,比如股权回购。其次,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实现股权的退出。因此,就必须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为债转股企业上市,股权有效退出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要制定关于优先股流通转让的法律政策。在企业不希望通过债转股稀释本企业原有股东股权时可以采用此种方法,作为优先股的股东,一般没有投票权,可以有效减少增加普通股所带来的股权分散,同时实施机构可以和企业制定相关条款,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优先股股东具有投票权。在股权退出时,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作为支撑,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后,再借助普通股的交易市场退出。债转股企业应该勇于尝试,找到适合自身的股权退出渠道。这样既有利于债转股企业和投资者,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五)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这个问题始终贯穿着债转股的全过程,必须严加防范。首先,对于选择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政府要尽可能的减少介入,不能让政府的政策对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干预过多。第二,企业对于债转股的本质要有明确的认识,债转股并不是“免费的午餐”,企业应该通过债转股所改善的环境,对企业进行改革,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第三,债转股可以针对各种类型的贷款,本轮债转股是以正常类和关注类为主。可以通过交叉持股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在债转股实施的过程中,实施机构与债转股企业因不断的进行探索有效的模式,相互监督。第四,可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让社会主体参与监督,对于企业逃废债的行为绝不姑息,曝光失信企业的名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政府应该依法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4]。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关于债转股的几个历史问题[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年(6).
[2]韦奕冰.中国债转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7.
[3]徐进.新形势下对新一轮“债转股”有关问题的研究[J].财政监督,2019(20).
[4]黄金老.稀释债转股企业—债权转股权问题研究[J].国际贸易.1999(6).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