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影
摘 要:中国社会已悄然进行着第四次转型,这些转变,客观上为中国司法回归目的价值并实现多元衡平提供了现实基础。与此相对应,中国司法从单一价值观向多元衡平价值观演进也呈必然趋势。总而言之,司法的发展与其母体社会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痕迹。司法价值观受制于特定之社会,也受制于司法发展的历史阶段,国家对于司法的定位,或者社会对于司法的评价,都不能超越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
关键词:中国;司法;多元横平;价值观;背景;促因;表征
中国司法就必须要回归司法应有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回归司法的客观规律和特有属性,回归司法应然的理性裁断本色,并最终迈向多元衡平价值观的时代。
一、分析性促因
促成中国司法由单一价值观向衡平价值观转变,并最终促使中国法治由工具主义价值观向目的价值观演进的或有多重因素,但如下几个方面恐怕仍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其一,重塑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或成为催生衡平司法价值观的政治动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同时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司法部门自然会面临更大的挑战。由于在司法机关处理纠纷裁断、社会救济等诸多事项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广大民众逐渐对司法部门产生疏落感甚至不信任感。微博、论坛等新兴网络媒介的推波助澜,也非理性地放大了司法部门的负面信息,进一步加剧了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感,最终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司法信任危机进而异化为“信大不信小,信假不信真,信访不信法”的舆论导向,从而对司法权威提出了挑战,司法公信力也面临严峻的考验。正是在这样的情势之下,舆论导向与社会稳定问题被纳入司法裁断需要考量的因素。铺天盖地的网络舆论,一方面增强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便于广大群众对法院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也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导致司法被社会舆论绑架,司法的独立裁断受到严重干涉。诸如此类的情况,或成为迫使当局重塑司法公信力的直接动因。
其二,协调多元利益格局的需要或成为催生衡平司法价值观的社会动因。在社会急速转型的过程中,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也由“命令一服从”模式转变为“服务一合作”模式。伴随着诸如此类的一系列转变,社会整体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利益关系和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正如付子堂教授所言:“利益就其本性而言是盲目的,它天然具有不法的禀性。”基于社会主体为了达至追逐利益的目的,存在盲目扩张的内在禀性,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与复杂化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基于司法固有的定纷止争禀性,司法手段也成为最为权威的利益协调机制。因应社会多元价值的需要,司法必须审慎地调适自身,积极地通过公正裁判,对利益进行再分配,实现价值整合,从而平衡与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等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如此,多元衡平价值观或不期而遇
二、推断性表征
在实践中,201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些改革或可推断为中国司法走向衡平价值观的某种表征。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推行了一系列完善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举措。(1)颁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2)为加强审判的监督指导并化解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颁行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3)为纠正长期以来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非正常关系,颁行《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4)为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巡回检查监督,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极大地完善了证据审査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初步确认了证据裁判原则。
其二,司法政策重申“调解优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各个环节。
其三,确立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之所在,是实现司法廉洁和司法为民的价值导向的前提条件,又是实现二者的重要保障。司法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得以更好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价值观的坚强后盾。司法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最终目标,是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终极追求。
三、阐释性衔接
其一,“三核”并存的多元价值定位体现了衡平司法价值观的内在规定性。就其本质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观,是对社会价值观趋向多元的一种理性回应,同时也是对司法本身多元目的价值的体认。“公正、廉洁、为民”作为司法价值观的三个维度,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司法目的价值。故此,在个案的司法裁断当中,三种司法目的价值的实现程度必然存在差异,这就客观需要在个案当中实现几者间的衡平,以应对司法价值取向无序化和司法行为失范的困局,进而摆脱社会群体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同危机。
其二,“三核”价值之中的每一单元都具有足够包容性,可作多重解读,体现了司法价值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命线,是实现"为民"宗旨的保证;“廉洁”是司法行为的基本准则,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为民”反映了司法权的宗旨和本质属性,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核”之间彼此包容,并具有足够的涵摄空间。
总而言之,司法是社会的,它不能脱离它所由以产生的社会,有怎样的社会就必然有怎样的司法;社会又是历史的,它总处于发展和演变的曲折历程中。因此,具有社会性的司法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调适自身。它的发展与其母体社会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痕迹。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刘敏.论司法公正的价值蕴含及制度保障[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5).
[2]何家弘.司法公正论[J].中国法学,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