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解约”之应对策略初探

2020-11-03 05:41陈启星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6期
关键词:应对策略

陈启星

【摘  要】伴随广东省经济快速增长,交通网络迅猛发展与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部分出租加油站的业主受经济利益的诱惑,“有意”提前终止合同,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创造条件故意造成承租方违约,从而实现提前收回油站自营、高价转租、变卖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等目的。本论文以加油站租赁合同为视角,分析 “有意解约”出现的原因、类型,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有意解约;根本违约;应对策略

1.问题的引出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经济发展迅速,现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快、对外经济贸易最发达、最具市场活力和投资吸引力的地区之一。2019年,广东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107671.07亿元,比上年增长6.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94172元(按年平均汇率折算为13651美元),增长4.5%。

2019年末,广东省公路通车里程22.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里程9495公里,比上年末增长5.5%。年末全省民用汽车保有量2326.95万辆,比上年末增长9.9%,其中,私人汽车2037.66万辆,增长9.5%。交通网络迅猛发展与汽车保有量不断提高为成品油零售带来较为丰厚利润回报,同时伴随广东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交易价格也开始成倍上涨。

在这一背景下,部分租赁加油站业主受经济利益的诱惑,有意提前解除合同,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创造条件故意造成承租方违约,从而实现收回油站自营、高价转租、变卖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等目的。由于前些年**公司在广东省大量租赁社会加油站,签订合同之时约定的租金远低于目前市场价,因此,近几年来加油站租赁经营因对方当事人故意形成违约条件,导致提前解除合同的诉讼纠纷时有发生。

2.“有意解约”及其构成要件

“有意”即有意图、有愿望,故意之意。笔者认为,“有意解约”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有意组织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有意解约”的基本构成要件:其一,合同当事人一方主观上希望提前解除合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应由其承担义务,具有主观故意性。这与因客观条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难以正常履行的类型区别开来。其二,合同当事人中有意解约方客观上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任何行为,但均有助于解约条件的形成,从而为提前解除合同提供了可能性。三、从行为结果上看,合同当事人中有意解约方的行为结果必然造成了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损失。

“有意解约”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设置的合同继续履行障碍,从而达到提前解约的目的,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表现。

案例1:A公司与业主B签订了《某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合同约定每年3月10日前支付当年的租金,同时约定A公司逾期3个月支付租金的,视为违约,业主B有单方解除权。合同履行6年后,因当年成品油资源充裕,批零价差过大,成品油零售利润丰厚。业主B见此情形,觉得签订合同时租金约定过低,想要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油站自营。于是他口头告诉A公司,为了躲避其自身债务,他已经原有收款账号注销,现尚未办理新账户,待以后办妥并告知A公司后再行付款。A公司合同主办部门并没有在意,直到在当年5月才电话询问过一次,业主B回答,其在外地出差,并称双方近年来合作愉快,晚點支付租金没有什么关系。A公司合同主办部门此时仍没有引起警觉,也没有要求业主B留下更改收款账号并同意延期支付租金的证明资料。直到11月份,A公司财务才发现当年该租赁油站的租金尚未支付,与此同时,法院传票也已送达至A公司。业主B以迟延履行债务构成根本性违约起诉了A公司,并主张行使单方解除权。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致使相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就构成了根本违约。

本案中,业主B是典型的“有意解约”,他通过注销原账户,故意不去催收账款等方式,实际制造了A公司逾期付款的客观事实,而A公司却因在制度管理、人员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疏于防范,面临诉讼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3.“有意解约”的基本类型

“有意解约”行为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并不鲜见,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通过非正常手段制造“陷阱”,麻痹合同相对人,收集有利于己的证据资料,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解约的结果。笔者认为,最突出的表现有以下两类:

3.1故意制造并成就合同单方解约条件,从而行使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合同单方解除权主要包括两种行使方式: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一般法定解除权,可分两类:一是不可抗力;另一是根本违约,也叫重大违约,即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4条规定了以下5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种合同解除必须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款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为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程序,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款中迟延履行的债务,不一定为主要债务,及此款中的其他违约行为均强调违约程度应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约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2: D公司与业主Y签订了《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为18年,合同对发票及租金支付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但合同约定D公司逾期3个月支付租金时,业主Y单方有权解除合同。业主Y在合同履行期间得知D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必须先提供发票,然后才支付租金。合同履行8年后,业主Y想要单方解除合同,于是业主Y当年不再提供发票给D公司,而D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在没有收到发票之前不予支付租金。这一次,D公司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加油站长达一年,且没有书面要求业主Y提供发票,也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来完善合同。业主Y以D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业主Y通过故意使单方解约条件成就,实现提前终止合同的目的。D公司以内部规章制度来对抗双方合同的约定,显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2通过第三方影响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合同当事人有意解约方通过第三方干涉,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并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出解约。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形态:一是利用加油站管理上的漏洞(如油站证照未按期年审,涉嫌无照经营;便利店未经行政许可而销售烟、酒、乳制品、计生用品等;油站安全距离不够、防雷检测不过关;油站计量、安全人员无上岗证等),以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由,举报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以违法经营为由提出解约。二是利用与周边群众的关系,以加油站影响安全、污染环境为由,或以土地相邻权、地役权之争,煽动他人干扰正常经营,从而达到解约目的。三是其他各类可导致油站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形。

案例3:H公司与业主L签订了《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业主L建站所使用的土地为当地村集体用地,且油站建在当地村民进出该村的一条小路上(有原始规划图),业主L建站时对村民有一定补偿,签订有补偿协议,但该协议没有移交给H公司,合同中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限和排他权限均无约定。合同履行几年后,业主L想收回加油站自营,于是其鼓动当地村民到加油站反复滋事,造成油站被迫停业达数月之久。业主L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提出单方解除合同。

该案中,业主L为了实现解约,借助第三方的干扰,通过迫使油站停业来达到解除合同目的。

4.“有意解约”的法律应对探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有意解约的情形可能越来越多。为有效防止此类现象漫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势在必行,而规范合同管理正是应对“有意解约”的核心内容。

4.1建立规范、动态的合同管理模式

第一,规范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一是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配备和培训,建立合同归口审查和分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合同主办部门、审查部门、批准机构、归档管理部门及其承办人的具体职责。三是制度制定后,除严格遵照执行外,还应保证制度持续更新与完善,以适应法律法规、政策及商业习惯的变化。

第二,强化合同闭环运行管理。健康的合同管理模式不是静态的、也不是针对某个时点、某个部门的事务,而应该是动态、连续、互相牵制、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管理的过程。自谈判和签订合同时起,严格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涉及的业务事实详尽告知合同审查人;合同审查人在全面掌握合同事项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认真推敲修订,确保合同内容全面、用语规范准确,避免条款之间的矛盾;使用格式合同时注意避免存有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出现,重大合同项目还可以建立专家会审制度;合同签订后还应定期跟踪检查履行情况,并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补救,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第三,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油站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运营,妥善办理各类资產类或经营类证照,如果油站使用土地或资产属于外租,应完善相应合同和授权手续。同时,按照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好与周边居民关系,共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达到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四,建立健全证据收集制度。合同签订之后不能束之高阁,而要动态跟进,因为毁约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而要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得证据收集制度,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首先,加强对合同变更、新增程序文件的管理;其次,及时适当履行发送正确的函件等通知义务,通常可采用直接送达签收、公正送达、邮寄送达3种方式,一般而言公正送达在实践中为首选,从目前诉讼纠纷处理时间来看,邮政特快专递与其他快递模式均被法院采纳为第三方证明;第三,重视各类民事证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及保证其有效性;第四,及时行使合同权利以确保诉讼时效;第五,绝对不能以企业内部制度规定来对抗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4.2提高各类合同监管人员的素质

强化合同管理培训,确立“依法治企,法律先行”的理念。

①选好合同审查和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着力培养,提高其法律素质和能力。

②确保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的优化与稳定,业务主办部门要重视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的优化培养,不能将其视为可有可无、随时可变的岗位。通常情况下,合同能否正常履行的关键就在于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是否有效履行其职责。

③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要详尽做好岗位说明书,充分明确岗位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免造成责权不分,无人担责。

④加强业务和法律培训,通过培训,使得公司全体管理人员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例如,能区分签约人的主体资格;签约人是否有授权委托书;订约资料是否齐备;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合同承办人会有意识地看合同全部条款是否与已审查的合同条款一致,在合同文本上修改过的地方对方当事人是否盖公章确认,是否使用签字笔等等。

⑤强化案例教学,行业内外出现过的合同纠纷案例作为警示材料,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醒合同管理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提高警惕,不能重签订、轻履行。

4.3建立合同履行预警和监控机制

企业健康发展,必须重视业务、财务和法务监管机制的建立,不能出了事,才想到法务部门。业务、财务、法务作为企业的三大支柱缺一不可。

其一,新签订的合同,应当设定“合同履行提醒”机制,例如,合同付款日到期后应有明显提示。其二,对已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清理,业务主办部门每月向财务、法务部门予以通报,不通报视为履行正常,其后果由主办部门负责。对于依照合同约定应付而无法支付出去的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应予以列明,并会同财务、法务商议对策,收集有利的证据,为维权做好准备。其三,如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来拖延收取资金、拒绝提供发票、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时,合同主办部门高度警觉,要求法务配合主办部门研究应对措施。由此,建立其完整合同预警和监控机制,形成合同主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之间的有效制约,确保合同正常履行。对于违法干扰经营场所、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则要用法律武器坚决予以回击。

参考文献

[1]《2019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广东省统计局,2020.3.7

[2]《2019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服务业》,广东省统计局,2020.3.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5] 雨林《企业管理三支柱缺一不可》,《市场报》,20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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