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及其定位研究

2020-10-30 02:30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5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务事务管理局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065)

内容提要: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定位准确和边界清晰是机关事务管理局高质量管理公务机构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机关事务管理局具有资产管理职能资格要素、能力要素、效力要素,然而理论资格与法定资格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现实挑战,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定效力不足,并与其他职能部门有交叉,使得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履行不顺,直接影响了新时代公务机构资产高质量管理的新目标。对此,可以从推进核心职能立法、加强履职基础和履职能力建设、强化行政伦理约束等角度出发,提升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法定化水平、规范化程度,从而彰显资产管理的高质量要求。

一、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要素解构

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要素解构是对资产管理职能重新定位的前提和基础。从资产管理职能的内涵来看①资产管理职能是指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管理公务机构资产时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实现的功能,它反映了资产管理机构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管理什么、为何能管、如何管、管理要达到何种效果等问题。,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至少包括以下三项要素:资格要素、能力要素和效力要素。

(一)资产管理职能的资格要素

现代社会是由自然系统、环境系统和社会系统构成的既紧密联系又互有边界的开放系统,“边界”决定了物质、能量、信息等类别成为某个系统的资格,管理系统也不例外。从管理的硬性要素来看,资格包括身份证明、管理证明和等级证明;从管理的软性要素来看,资格包括价值承诺、国家认可、责任主体与运行机制等。从国有资产的产权属性来看,它为全民所有,因而管理过程中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那么谁有资格管理,谁才能保证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提高资产配置和利用效率,必然是厘清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首要前提。综上,资产管理职能的资格要素是指履行资产管理职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身份。

1.身份要素。在政府系统中,行政机构是否具备某项权限取决于编办核定的职能范围与内容,而编办核定的依据在于人民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管理的需要。目前,公务机构资产管理的主体一般为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甚至两者分而管之;公务机构资产的全生命周期中也出现了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外的多个主体,比如住建、发改、国土、监察等,这表明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资格要素并不因为编办的“三定”方案而明确其管理范围与管理层级。从管理效能与管理的便捷性来看,行政序列中有权履行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首先应当具有国家的合法性认可,比如机构的行政级别与管理范围。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被授权对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但其行政定位为事业单位,或为政府直属机构,或为副厅级单位,那么它还能有效管理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公务机构的资产吗?显然是不能的。然而,现实状况却是,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定位千差万别,并呈进一步弱化趋势,导致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在履行时遭遇诸多困境,面临诸多挑战。因此,明确管理机构的身份,给予管理机构合法的管理权限与等级证明是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有效履行的核心要素。

2.条件要素。李克强总理指出,机关事务工作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着眼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系统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做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等专项任务落实,为促进提升政府施政水平更好发挥保障作用”[1]。由此可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公务机构提升施政水平的重要保障,它包含了资产管理职能履行资格的责任主体、价值承诺与运行机制等。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文件,机关事务管理局具备了公务机构资产管理的主体资格;根据李克强总理和李宝荣局长等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机关事务可以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分别承担集中统一管理、日常运行保障、后勤服务职责,但必须遵循新时代新要求,高质量管理公务机构国有资产,这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主体履行资产管理职能的价值诉求。但是,资产管理职能履行资格的条件要素不仅涵盖责任主体和价值承诺问题,还包括谁有权认证职能履行资格、职能履行资格的调整和监督等运行规则。

(二)资产管理职能的能力要素

习近平在中央军委后勤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后勤建设战略筹划和指导,研究现代后勤保障机理,在战略筹划、顶层设计、理论研究上下功夫,大力推动后勤现代化。[2]王德(2017)认为,“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国家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机关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职能化基础,彰显行业化特性,推进法治化治理,加快标准化建设,推广信息化应用、提高社会化水平,使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发展更有质量水平,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3]。王绍光(2014)认为“十八大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治理能力’四字非常关键,没有相应的治理能力,‘治理体系’就只会是一个空架子”[4]。由此可见,资产管理职能的能力要素是资产管理现代化的基本前提。

上世纪初,英国心理学家和统计学家斯皮尔曼(1904)提出了能力的二因素说,他认为能力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一个是一般因素,称为G因素;一个是特殊因素,称为S因素。20世纪60年代,英国心理学家弗侬提出了能力的层次结构理论,他认为,能力是按等级层次组织起来的,最高层次是一般因素,相当于斯皮尔曼的G因素;其次是言语—教育能力和操作与机械能力两大因素群;第三层是小因素群,如言语因素、数量因素等;最后是特殊因素,相当于斯皮尔曼的S因素。对于个人或机构来讲,不论是能力的二因素说还是四因素说,均表明特定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能力才能更好地保障本体权益。从管理效率来看,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能力要素是指管理机构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采取了何种手段和方式以达到有效管理的能力问题,至少包括了一般能力、机械能力、小因素群能力和特殊因素能力等;体现为有助于政府效率提升的价值性、其他单位难以模仿与替代的异质性、管理职能履行主体之间以及其与管理对象的协调性、随环境变化动态调整的延展性等特征。

从目前主流的两大职能履行主体来看,部分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军转干部、机构改革时的部分分流人员和领导干部家属占到了一半以上,其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均与机关事务治理现代化要求有一定距离,亟待提升;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能不断调整,缺乏稳定性,导致有较强财政专业性知识背景的人员难以适应公务机构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之需要。再加上目前各地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能冲突,进一步影响了资产管理的高质量。因此,从能力要素来看,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履行首先要具备清晰的专业认知能力。一方面,管理机构的人员要具备资产管理的能力,包括学历知识、专业技能、协调能力、创造能力等;另一方面,这些人员要具备对管理职能合法性的清晰理解能力,这两方面的不足都将导致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的不认可和互不认可,严重时还会影响到部门人际关系。其次要具备高效的行动能力。行政事业单位基于办公急需提出资产购买申请,那么管理部门不论是同意其申请,还是通过调配等方式都需要及时满足其需要,而不能用“等一等”“看一看”“议一议”等形式拖延这些单位的资产需求,从而影响其面向社会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进而影响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再次要具备较强的协作能力。全国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地位差异决定其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协调资产全生命周期所有管理部门间的冲突、协调与不同层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冲突,从而有效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效率,解决多部门的多元冲突。

(三)资产管理职能的效力要素

资产管理职能的效力,是指资产管理职能本身应具备的效力和履行时对被管理对象产生的约束力,即管理对象必须服从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和管理办法。根据资产管理职能现状,其效力可分为规范性效力和非规范性效力。规范性效力是指资产管理职能履行时所参照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适用范围与生效范围;非规范性效力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根据管理便利性,由地方行政长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形成的职能履行效力。这些法律规章、管理办法与红头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所形成的约束力,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利益相关方都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章本身,因此,在某地省份具有约束力,但对其他省份没有任何约束力;对省本级具有约束力,却不对下级单位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资产管理职能的效力要素包括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对象效力。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对象效力是指资产管理职能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对象。在公务机构资产管理实践中先后以公务机构、使用单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完整等为核心发挥资产管理职能效力。首先,资产管理职能的行使只能针对公务机构,对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资产管理不具备任何效力;其次,资产管理职能的行使只能由法定机构对资产占有和使用的、且与管理者同级的单位开展,即使是公务机构,但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那么管理者也无权对所有的公务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最后,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区别于国有企业资产和其他经营性资产,它不要求资产的增值,只求保证其安全性与完整性。

2.空间效力。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空间效力,也即资产管理发生效力的范围,包括纵向与横向范围。从纵向看,人大立法的法律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与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包括中央到基层的所有公务机构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横向来看,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的省份为财政部门,有的省份为两个部门共享)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对本级公务机构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却不能对下级公务机构的非经营性资产行使管理职能;部分省份的公务机构中设立的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则只能根据相关规定行使内部资产管理职能,不能对其他同级单位和下级单位行使资产管理职能。

3.时间效力。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是根据国家法规和各级“三定”方案,明确赋予指定机构履行,那么特定机构的职能履行权限有时间规定。比如,目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三大类十三小项职能就是从1998年以来逐渐增加形成,其中资产管理职能于1998年通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予以明确;地方各级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明确,有的省份在本世纪初就确定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使,有的省份分别在近两年才从财政厅移入,有的省份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职能、由省财政厅承担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能。显然,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时间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它既可能随着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也可能随着机构改革事项而变动,甚至可能因地方领导人的管理便利性而出现多元主体共同履行该职能或取消原有机构的资产管理职能。

二、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现实定位

由于我国公务机构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分散在众多管理单位,长期以来不同单位基于不同政策法规对各类资产也开展了诸多不同形式的管理工作。

(一)资产管理主体的法定职能

一是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资产管理职能。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等职能,并且《条例》中用专章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能进行了详细阐述,其职能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制度及标准制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与调剂、资产清查、资产监管与处置。由此可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资产管理的环节较为全面,基本能够覆盖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资产管理全过程中的职能履行受到不同程度的弱化,不仅与财政等多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还在资产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环节的职能是缺位的。

二是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能。财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中专门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了编制政府预算决算、财政政策及法规条例制定、财政监管、资产管理等一系列涉及财经工作的重要职能。由于历史原因,许多省份的财政部门不同程度地享有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其法律依据是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制度及标准制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与监督管理。虽然,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权限主要在于标准制定、政策制定、预算管理、事项审批等宏观层面,具体管理层面的工作涉及不多,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类管理的问题上,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几乎覆盖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绝大部分,几乎所有事项都要由财政部门审批通过才能够推进。

三是其他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能。在现实层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均有法定化依据履行公务机构的资产管理职能,而国资委和发改委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资产某些环节的管理职能。发改委作为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有权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关键部门,有权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这些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能主要涉及标准及政策制定、监督检查与预算管理等。

(二)公务机构资产管理现实定位的特点

1.职能交叉重叠情况较为明显。首先,在资产管理标准和制度制定层面,财政部门既负责了事业单位,同时也兼顾了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的设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虽然负责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但是涉及不同性质单位分类管理的问题时,两者间出现矛盾的情况就比比皆是,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参考发改委和国资委的意见。其次,在资产配置方面,财政部门自行负责定额及标准制定的预算编制工作,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有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管理的职能,这一职能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几乎没有得到发挥。同时,从产权管理的角度出发,目前的规定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产权登记,财政部门负责产权界定,但是涉及到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时,财政部门就把登记和界定一肩挑了,从而形成了职能的交叉。在资产调剂问题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职能只限于机关办公用房方面,而财政部门则是对行政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均有权调剂使用。再次,就资产清查职能而言,不管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还是财政部门均有承担,但是在彼此间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等方面还是存在较大困难。从资产处置方面来看,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有处置权限,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时也负责具体的资产处置工作,因此出现不得不会同其他部门一起决策的情况。最后,从监督检查的层面来看,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内部没有严格的层级关系,只有指导关系,这种模式虽然也能对同级部门或下级部门产生一定监管约束,但是效果不明显。财政部门针对资产管理工作享有较为充分的监管权和考评权,与此同时,其他部门如发改委和审计等也享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权力。

2.规范性文件间彼此存在冲突,且法律效力不足。从上述各机构法定职能的梳理情况来看,目前针对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划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仍然存在表述不清晰、表述冲突的情况。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为例,就职能主体的前后表述中依然存在以下一些模糊的概念: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除此以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均无统一划分标准。不同部门间各自为政,使用不同规范性文件作为自身工作开展的依据,大大加剧了职能的交叉重叠。同时,由于目前针对公务机构资产管理尚无统一立法,尽管《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法定化了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资产管理职能,却在履行中受制于部门规章,并没有得到有效履行。[5]另外,从资产管理职能的要素解构与法定职能配置来看,存在法定职能配置时尊重了时间要素、认知要素却忽略了资产管理职能的身份要素、条件要素和协作要素的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在进行资产便利性管理时既没有完全考虑职能的法定化原则,也没有完全考虑到职能配置时遵照理论依据的必要性的情况,从而不可避免导致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困境。

三、新时代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新定位

从理论解析与现实定位来看,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公务机构国有资产应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他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其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务机构的运行,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因此,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重新定位需要从价值层面保障公共满意,从目标层面保障职能履行的精准完整,从角色层面保障职能履行边界清晰。

1.价值定位:公共满意。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强调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公务机构资产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复合性、平衡性要求很高的服务管理工作,其目的是要保障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行,因此,同样存在保障服务“有没有”和保障质量“好不好”的问题。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公务机构资产管理的高质量主要体现在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绩效化、透明化等方面;效益优先主要体现在资产管理职能履行效果是否获得资产委托方和使用方的满意,这也是近年来国家发布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主要原因之一。

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不仅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更在于资产所形成的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下,资产管理效果的最大化。对于资产所有者的委托方来说,公务机构资产区别于公务机构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消耗性资产,公务机构内部行政资产投入过多不仅会影响政府形象(如曾经的“三公经费”所带来的弊病),还会挤占公共财政的外部投入。如何以最小成本投入获得最佳政府形象、提升行政效能,规避长期以来的法定化职能履行困境等是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定位首要考虑的价值目标之一,即委托人满意。与此同时,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定位与履行不是给资产使用单位增加羁绊,而是通过标准、规范、透明和法治的管理体系与管理平台使资产使用单位能更加合法顺畅地履行公务行为。若是资产管理主体多元,且边界不清晰,那么使用单位的资产申购、调剂与报废处置时间都可能延长,进而影响使用单位的外部公共活动。因此,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定位的价值目标还应当让使用单位对其履职行为满意,进而提升公务机构内外部公共行政的高质量与高效能供给。

2.目标定位:精准完整。拥有公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均是国有资产的代管方,它必须履行委托方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其他职责,确保委托方权益不流失。李克强总理曾经强调,高效的服务是党政机关高效运行的基础和支撑,只有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规范,才能促进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在内部资产管理系统的上传下达。由此可见,公务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委托方所赋予的完整职能职责。从目前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的法定依据和执行现状来看,资产使用与监管职能基本不存在交叉和冲突问题,但从资产管理的制度标准、管理流程、报废与处置等职能的履行情况来看,管理部门很难精准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很难完整高效执行法规所赋予的职能,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公务机构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权属不清、职能交叉和缺位等现象,直接导致部分国有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2019年3月5日,习近平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我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多个场合都提出要过紧日子”,“我们党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断成就伟业,现在我们仍然要用这样的思想来指导工作。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目的是为老百姓过好日子,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认识到,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仅是我们一路走来、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也是我们继往开来、再创辉煌的重要保证”。因此,新时代的资产管理任务就是正确理解中央意图,创新工作方式,促进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不仅要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还要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努力把服务想周到、做在前,为机关高效运行服好务,进而为经济社会管理服好务,为人民群众服好务。总之,要明确公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目标定位就必须把握高质量发展与治理的核心内涵,紧抓质量、发展、治理等关键要素,深入实现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质量变革的最终目标,以职能法定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精细化等保障国家这个委托人权益的完整和委托事项的精准执行。

3.角色定位:边界清晰。根据本研究对公务机构资产的分类 (基础性资产、通用性资产、专用性资产),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和管理职能履行实践现状,本文对资产管理主体的角色进行了区分和边界厘定。(1)基础性资产从形成开始,其使用权由各机构拥有,但其管理主体只能是机关事务管理局,因为基础性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不涉及货币性和债券性等金融性较强的专业管理,而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资产产权登记与权属管理、调剂与监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管理技能。(2)通用性资产在生成至报废处置阶段只能形成一个管理主体,否则各级政府很难摸清家底,也无法对那些只需要稍加修缮就可以合理调配,交给那些对资产使用性能要求不高的单位继续使用,从管理经验和法定职责来看,其管理主体仍然为机关事务管理局。当然在使用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后,必须由财政介入审核;在资产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也需要发挥相应的监管职能(见图1)。(3)专用性资产的专用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剩余索取权,而且是公务人员认真履职的后勤保障,因此其管理主体也是机关事务管理局。但根据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和经验,涉及这部分资产的机构基本上都进行了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因此,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度标准制定和资产的审核、登记、监管、报废处置与绩效评估等方面。

图1 公务机构资产管理主体职能定位

从上图可以看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资产管理职能基本涉及了资产管理的全生命周期,这也表明:

第一,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公务机构资产管理中扮演的是管理主体角色,财政部门扮演的是资产预算者与监管者角色,其他部门扮演的是审核者与监管者角色。既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主体,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从历史沿革来看,机关事务管理局就一直在负责公务机构的资产管理;其次,从历次机构改革过程来看,原来归属于中央管理系统、国资系统和财政系统的资产管理职能逐渐移入机关事务管理局,并使资产管理职能成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的三大核心职能之一;再次,从管理绩效来看,中央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推进公务机构资产管理的标准化、法治化、透明化、绩效化等方面进行了多地试点,并取得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最后,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构成来看,他们中虽然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多,但都来自于各种类型的公务机构,其部门经验将有利于其完成各种复杂资产的清理与创新性管理举措的探索。

第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资产管理对象不再纠结于行政性和事业性的分类问题,因为行政性资产和事业性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公务机构资产,作为国有的公务性资产只有一个管理主体,不能再出现目前“九龙治水”的困境。虽然,财政部门根据35号令和36号令对行政性和事业性资产有管理权限,但这两个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层级低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而且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新法优于旧法,那么财政部的两个管理办法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颁布和运行启动之日就应自行终止。

第三,从管理历史来看,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8年撤销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就划归国管局,因此各地方管理局也基本沿用这种模式,大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地方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管理实际情况来看,各地财政对公务机构资产的管理也大多局限于资产购置的预算和审核,以及大型资产的报废处置上,并未介入到公务机构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由此可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该是公务机构资产管理唯一的核心主体,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则是协助其完成好公务机构资产的管理,达到“协同高效”管理的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2019年开展的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中也指出 “一些地方反映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都由财政部门审批,导致财政部门压力较大、效率不高”等问题,由此也可以看到,财政并不擅长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等职能,根据西方国家公务机构资产管理经验,财政可替代审计部门发挥第一监管主体的作用,担任监督者和其他资产管理职能协助者角色。

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多轮机构改革,但是公务机构仍然还有下属的经营性实体,不论从其资产性质还是来源来看,均超出了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范围,鉴于各地长期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的经验,因此,建议财政部门可以涉及这部分资产的管理。原因在于:第一,这部分资产具有经营性、竞争性、盈利性、对外性,管理要求强调效率最大化、收益最大化;公务机构资产具有典型的保障性和内部性,管理要求强调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①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17条;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40条;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条;5.土地调查条例第34条;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务机构办公用房、土地等基础性资产,办公软件、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通用性资产,公务用车等专用性资产的管理职能。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被赋予履行该部分资产的管理职能,但又不能对如此庞大的国家资产放任不管,因而让长期履行该部分资产管理职能的财政部门进行管理是必要的;第三,财政部门的核心工作是平衡国家财力、保障社会民生、节约财政资金、监督公务机构的财政资金使用,其核心职能在于保障资产的保值增值,但对如何保证公务机构资产的 “政治性、保障性、内部性、经济性与特殊性”职能,财政部门并没有相关管理历史与管理经验。因此,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运行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控制行政成本,持续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等目标和使命出发,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公务机构资产管理职能更有优势,但财政部门必须要承担起公务机构下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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