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悦
摘 要:古印度是著名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但放眼近千年,印度的发展却十分缓慢。对此,印度的发展滞后与千年来统治印度人民思想的种姓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什么样的一种制度得以统治印度人民长达几千年呢。本文将简要介绍种姓制度,并从宗教,历史,法律三个层面着手,简要分析种姓制度长期占据印度人民内心的原因。
关键词:种姓制度;婆罗门教;印度教
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层面上,其地位仍举足轻重。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
一.概述
古印度的土著居民是达罗毗茶人,但在公元前2000年中叶时许多部落涌入了印度河流一代。这些移民为了站稳脚跟,便对当地的土著居民进行武力征服,历经几世纪后成为了印度的主宰者。这些征服者自称为“雅利安”,意为高贵的人。为了强化他们的统治地位,为了强化他们的 统治地位,雅利安人就按照肤色的不同,将居民划分为“雅利安瓦尔那”和“达萨瓦尔那”。前者指代皮肤白皙的雅利安人,后者则为皮肤黝黑的达罗毗茶人,这即为种姓制度的最初形态。
经过一定时间的内部分化,雅利安人中从事祭祀的僧侣和部落首领这类权力大的人从雅利安平民中分离了出来,分别成为了两个特权阶层:高种姓的婆罗门和次之的刹帝利。平民则成为第三等级:吠舍,从事农牧业,商业或手工业,达萨瓦尔那和一部分贫困雅利安人沦为第死等级:首陀罗,负责递减的职业。但在四大种姓之外,还存在着没有权利,没有地位,处于最底层的不可接触者,他们只可以从事“不洁行业”,例如:清扫工,屠宰工,各种姓的人都不能和他们接触,或者接受他们用过的东西,以免受到玷污。他们这些人,也无权进寺院和各种新教场所,更无权进入学校接受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职业日益复杂,各种工种已失去了它原有的区别和界限。再加上1959年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了不准阶级歧视。印度独立战争之后也废除了种姓制度。但种姓制度仍然给印度人民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2017年10月,古吉拉特邦一名男性不可接触者因为观看高种姓人的庆祝表演而被打死。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人口虽不足印度总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就算共同面对天灾时,贱民们也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在2008年8月,印度比哈尔邦的阿拉里亚发生水灾,然而仅仅因为阿拉里亚是贱民的集中地,遂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协助,使得大量灾民死于水灾当中。200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印度全国平均识字率为63%,而最低种姓的识字率却只有55%;最低种姓儿童疫苗注射水平为40%,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个百分点。在1995年到2005年期间的十年中,最低种姓的贫困率从49%降至了39%,虽然降幅大于全国平均的8%,但其还是要高出2005年的全国平均值27%。由此可以看出种姓制度影响之深。
二.宗教原因
印度盛产宗教,在印度几乎形成了无人不信教的场面。最高种姓婆罗门遂利用这一精神资源,为其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制造各种理论依据。
神创论:婆罗门教经典《梨俱吠陀》第十卷和《摩奴法典》第一卷都记载着是四个种姓是分别由“梵天”的口,臂,腿,足幻化而来的。婆罗门来自创造之神梵天之口,口之最纯净,故而最高贵;刹帝利来自梵天的双臂,臂象征力量,故而掌握军政大权;吠舍来自梵天的腿,腿象征奔波,故而从事农业及商业活动;首陀罗来自梵天的双足,足最为污秽,故而是最肮脏之种姓,从事低贱的职业。四个种姓既然是天神所创造出来的,那他们的地位和职业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不可更改的。
业力轮回论:即轮回思想和业报学说。关于轮回思想。轮回是一种对于来世的独特认识。关于来世,概括起来有三种可能的选择—一种是中国式的选择:既然灵魂不过是物质生命的一种功能,那么肉体死,灵魂也就随之消失。另一种是西方式的选择:人死之后,灵魂要么升天堂,得到永久福祉;要么下地狱,经受永久折磨。第三种是印度式的选择:人死之后,灵魂会进入另一种生存状态,这种再生会一次接着一次地延续下去,像一串永无尽头的链条一样环环相扣,从而形成不可抗拒的因果关系链,每一段生命都是由前世所为决定的。也就是说,死实际上是在另一个境界里再生。印度人的这种来世观就是基于轮回的观念而产生的。轮回就是众生在生死世界循环往复,有如车轮一样旋转不停。关于业报学说。业泛指一切身心活动,共分为三业:身业(行动),口业(语言),意业(思想)。业报即指个人的一切身心活动,都是基于欲望而生,因此必会招致相应的回报。但这种报应在今生不会显现,通常都是在来生。所以婆罗门高贵,是因为他前世的善报在今生的显现。而首陀罗的低贱,也是他前世的恶报。这样一来,种姓制度的不平等性则显得合情合理。[1]
纯洁论:“纯洁”与“不洁”是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他们将人和事分为“纯净“和“不洁“。例如产妇,死者,动物等都是不洁的,与之稍有接触都会受到污染,需要以谨慎方式加以隔离。而”不洁“又可分为暂时性不洁和永久性不洁。不可接触者即为永久性不洁者,他们是不同种姓通婚致使血缘污染的不洁产物。随着历史发展,婆罗门创造了许多规定以维持自身的洁净,并同时维系各种姓之间的隔离。[2]
从根本来说,这一切都是婆罗门僧侣们为了获得永久的统治权,而利用当时精神资源所编织的巨大谎言。也正是因为宗教对印度人民的重要性和普遍性,才使得种姓制度可以悄然深入人心。根據种姓制度相关内容,婆罗门顺理成章成为与神沟通的使者,他们借以神的名义,从而可以创造出利于自己的条件。撰写种姓相关内容的成员大都为婆罗门僧侣,他们可以结合当时处境,为自己正名。以此循环往复,让低种姓者深陷种姓制度的罗网之中。
三.历史原因
印度的史前时期主要依据考古工作,经过早期旧石器时代和中石器时代(约4万年前至五千年前或更早之间),新石器时代的人们第一次有了真正的宗教意识,他们相信生命的循环,并且崇拜祖先和神灵。公元前5000年开始,他们逐渐有了农业定居点,并且慢慢产生了发达的城市文化,出现了早期印度河流域文化。公元前三千纪中叶到二千纪中叶时(前后约600年)出现了成熟的印度河流域文明。在此之后,印度河流域文明突然消失了。对此学界有两种看法(在此并不探究),一种是因为雅利安人的入侵,另一种是因为强大的外力而导致的,例如环境的巨大变化。公元前1500年左右,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并征服了达罗毗茶人。无可否认,在那之后雅利安人和达罗毗茶人进行了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相互冲突和磨合,影响和融合的过程。以雅利安文化为基础,并吸收了许多达罗毗茶宗教文化的婆罗门教油然而生。约公元前七世纪,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本土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了婆罗门教。公元前八世纪前后,诞生了许多婆罗门教法,例如《吠陀》,《法经》等。公元前六世纪,出现了佛教,主要代表刹帝利和吠舍的贵族利益,与婆罗门相对抗。公元二世纪以后,由于受到佛教和耆那教的冲击,婆罗门教进行了改革,吸收了婆罗门教和佛教的精髓,而后诞生了印度教(新婆罗门教)。印度教的《摩奴法典》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公元八世纪以后,由于穆斯林的入侵,伊斯兰的势力横行,在印度形成了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法并行的局面。伊斯兰法成为各法院所适用的基本法,而印度法为习惯法。由于伊斯兰政府没有剥夺印度教徒适用印度法的权利,且绝大部分印度人都是印度教徒,所以印度法仍然占据权威地位。十七世纪以后,英国人开始入侵印度,印度则被英国法所统治直到二十世纪中叶印度独立为止。20世纪中叶,印度进入现代法改革时期,建立起了现代印度的法律体系。
在雅利安人入侵之前,印度的宗教思想早已深入人心,他们已经具有了完备的宗教体系(例如:吠陀教)。雅利安人征服达罗毗茶人之后,重要的宗教自然也落入了婆罗门的手中。尤其是在印度这个宗教大国,掌握了宗教就意味着掌控了大多数人的思想。在时间的潜移默化中,种姓制度自然会深入人心,无法根除。公元八世纪以后,伊斯兰教的势力虽逐渐增强,但并没有禁止实行印度教法,所以它不可与之后英殖民期一概而论。种姓制度在这时也并没有受到影响。
四.法律原因
本文所使用到的“传统印度法”概念意指古代印度教法(即达摩)和由王令,地方和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所构成的古代印度世俗法。在传统印度教法中,印度教(包括:早期的婆罗门教和后来的印度教)法占主导地位。而在印度教(同上)法中,达摩是核心概念。在达摩共有三个法源(法源即特征或标志):吠陀经(神启经),圣传经(传承经)和良好习惯(在此我们主要讨论前两种法源)。《摩奴法典》和《祭言法论》认为它还有第四个法源:自我满足。
吠陀经包括狭义吠陀和广义吠陀。狭义吠陀出现在公元前1500至前1000年,它包括:《梨俱吠陀》,《耶柔吠陀》,《娑摩吠陀》和《阿达婆吠陀》。这四本著作又合成吠陀本集。吠陀本集宣布吠陀源自神启,而神是不容置疑的,从而确立了吠陀的至高权威。吠陀中提出了达摩的概念,并使达摩概念和利塔(意指:法则,规则和规律)概念紧密的链接在了一起。在宗教祭祀方面他们确立了“祭祀万能”的原则;在种姓规则方面他们树立了“婆罗门至上”的原则。广义吠陀出现于公元前1000至前500年之间,包括:《梵书》,《森林书》,《奥义書》三本著作。广义吠陀的地位仅次于吠陀本集,它是对吠陀本集的神学引申和哲学解释。《梵书》系统化和规范化了祭祀规则。而《森林书》和《奥义书》对世界本体,生命伦理以及生活方式进行了哲学性探讨,使印度人从神学世界观转向哲学世界观,并从多神论转向了一神论。
圣传经是指由古代圣贤通过记忆而传述的神意。历史上印度学者围绕对吠陀的解释形成了“吠陀六支”,分别是:语音学,韵律学,语法学,词源学,天文学和劫波经。其中劫波经内容主要关于宗教仪轨,它又可分为:公祭经,家祭经和法经。在公元前6世纪时法经分离了出来。基于法经,诞生了许多重要的法论,例如:《摩奴法论(典)》,《祭言法论》等。相对于吠陀经来说,圣传经包含了更多伦理层面的规则。[3]
关于达摩的四个法源,前两个为主,后两个为辅。而前两种一种是神启,一种是圣传。这些是神想传递给世人的想法,所以是绝对正确的。基于这两种法源所诞生的达摩,也都是不容置疑的。所以从印度教徒的角度来看,种姓制度是绝对正确的。而这一点是不需要理由的。在传统印度法的发展过程中,宗教法是主流和中心。它不同于古代中国的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和宗教是没有直接的联系的。而印度不同,它的法律是和宗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古代印度的法律与种姓制度持续存在是密不可分的。种姓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历史问题,它不是迅速形成的,当然也不会马上消失。只有深入印度古今方方面面,才能真正地理解它。
五.结语
关于种姓制度,我想引用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的评论作为结语:他们强迫人屈服于外界情况,把人的自动发展的状况转化为自然预定的一成不变的命运,使人失去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既然一个社会是完全建立在一种由一切成员相互排斥和永恒隔离的状态之上,难道这样一个社会不是注定要成为侵略者的俘获品吗?我们所谓的它的历史,不过是不断更替的征服者的历史。种姓制度是印度进步和强盛的基本障碍。[4]
参考文献
[1] 滕毅.古代法视域下的种姓制度.湖北: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5.
[2] 同上
[3] 傅然.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律中的演变.重庆:社会科学Ⅰ辑,第S1期,2011.
[4]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C]//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