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是宪法原则。依法治国的含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會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主意的改变而改变。这项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展开了新的一页,谱写了新的篇章,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道路交通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人的交通活动是个人的社会心理、行为习惯、价值取向的综合体现。一个地区的道路交通文明程度,反映出这个地区公民道德、文化程度、社会文明的整体水平。交通法治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积累形成的,是交通安全在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交通法治文化与交通秩序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交通秩序是一条河,那么交通法治文化就是河床,决定着河的流向。加强道路交通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探索前行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难点、疑点。本文通过对制约基层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进行分析,探寻了加强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对策,不正之处敬请指正。
一、对交通法治文化的认识
加强交通法治文化建设,首先要理解和掌握交通法治文化。所谓道路交通法治文化,可以理解为在一定时期一定交通安全技术条件下,形成的一定区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模式,是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的综合反映,体现在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群体对安全的态度、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行为方式等,它是用内在文化自律和软性的文化引导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它具有传统性、持久性、地域性等特点。
交通法治文化建设也要有自己的特色,要根植“警民共建”理念:教育引导公民丢掉诸多“中国式”现象,在“人人遵守交通法规,人人共享交通成果”上达成共识,使交通参与者的角色定位从交通秩序被管理者转化为交通秩序的主人翁,从平安畅通的交通环境中受益并有意识地强化自己的文明通行。要提炼山东公安交警精神:忠诚为民、求真务实、公正廉明、奋发有为的山东公安交警精神,是山东公安交警在长期执法为民和服务人民的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鲜明政治和时代特色的群体意识,是齐鲁文化的丰厚积淀,要使之成为整支交警队伍的行动指南。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交警队伍,展现齐鲁交警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职业风采。
二、当前制约基层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难点问题
目前,我国交通法治文化建设正处于初步阶段,在探索前行中还有一些短板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交通法治文化的认识不到位。在人们印象中,容易对交通法治文化产生几种模糊的认识:
1、认为交通法治文化中“文化是文艺”。这是片面的,文化的涵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社会文明进步息息相关。然而作为吹拉弹唱等文体活动,只是文化中的一部分。
2、认为交通法治文化中的“文化华而不实”。文化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拿交通法治文化而言,既是交通标志、交通设施、交通工具等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交通符号,也是制度、管理和人们内心普遍认同的社会规则。良好的交通秩序,也体现着交通法治文化的力量。
3、认为交通法治文化中的“文化与管理无关”。正所谓,国家发展,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企业发展,要借助企业文化;同样,交通管理要实现现代化、科学化,也离不开交通文化的强力支撑。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交通参与者主动配合,自觉地规整、约束,将自己的行为调适到主流交通文化倡导的轨道上来。
(二)对交通法治文化的重视不到位。目前来讲,交通法治文化建设还没有真正提到议程,地域之间有差异、单位之间有差距,甚至有的单位对交通安全不理不问,更不用谈交通法治文化了。总的来说,该项工作还没有真正引起领导阶层的重视。加强交通法治文化建设,首先要在思想上有所重视,要注重对交通法治文化人才的培养,为交通法治文化的发展创造人力资源,通过抽调专门资金用于培训深造交通法治文化人才,建立安全文化人才库,为交通法治文化的发展储备人才力量。要在公安机关内部鼓励支持有相关爱好的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交通法治文化作品的创作,对有创作作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或者获得国家奖项的交通法治文化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晋升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三)对交通法治文化的宣传不到位。目前,基层各单位对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的多,对交通法治文化宣传的少,甚至有些地域对交通法治文化还不了解,严重制约了交通法治文化的发展。要建立健全交通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充分利用网站、手机、论坛、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积极拓展交通法治文化发展空间,在将交通法治文化作品渗透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频道、报刊、网站的同时,积极摸索,认真实践,积极建立专属于交通法治文化自身的宣传载体,建立从黄金时间段的热剧到午间新闻性栏目,都由交通法治文化作品为主导的宣传交通法治文化电视频道、网站,以让更多的交通法治文化作品能够有机会呈现在人民群众面前。
(四)交通参与者的心理定位不到位。交通管理工作中人的因素是主要的,人的因素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被管理者。被管理者是道路交通的直接参与者,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被管理者的文化素养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保障。然而在我国,“中国式跨栏”“中国式堵车”“中国式并线”“中国式超车”,可谓随处可见。这些严重影响当前交通管理秩序的现象,所倚的正是隐性的交通文化。从实际情况看,我们生活中存在的诸多“中国式”现象,众人不以为丑,反以为常,就是因为我们的民众在交通秩序的维护中还普遍有着“看客”“旁观者”的心理定位。这些原因直接影响了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同时制约了城市交通秩序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四个途径
交通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之一,加强交通法治文化建设,是促进活动科学、有序、和谐的有效途径。加强交通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参与。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行为。交通法治文化是一项新的社会管理工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部门,要从体制上、制度上、机制上为交通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保障。要强化政府行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如德国路上没有交警交通秩序依然畅通、日本从幼儿时期就开展交通安全理念教育、香港汽车化如此发达也没有出现堵车现象),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出台相关的措施和方案,明确将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在资金、人员上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更新交通安全科技技术,完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升城市的配套管理,才能不断促进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总之,政府要通过调动运用经济、教育、法治等多种手段,将技术力量、管理举措与城市发展目标有效结合起来,对民众的行为习惯、道德习惯逐渐地约束和改变,推动交通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顺应时代进程。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加强交通法治文化建设,单靠公安交警部门远远不够,还需要宣传、安监、交通、教育、司法等各职能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在交通法治文化建设中,宣传部门要坚持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导向,不断创新宣传手段,积极建立宣传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和交通安全法律援助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的深入开展;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运输行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把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体系,督促和引导企业把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从中小学学生中大力开展交通法治文化建设,把交通法治文化建设内容列为学生必修课;通过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抓好养成教育,有效防范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切实在校园中营造浓厚的交通法治文化氛围。
(三)发挥交警主力军作用,推进交通法治文化建设。在交通法治文化建设中,公安交警既是主力军,又是党委和政府的助手,还是各部门的协调者。第一,公安交警在交通法治文化建设中,要充分认识自己主力军地位,做好交通管理,完成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要勇于担当,敢挑重担,赢得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信任,从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第二,公安交警在交通法治文化建设中,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助手。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交通管理工作,把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置于政府抓稳定、保平安、促发展的全局工作中。第三,公安交警在交通法治文化建设中,要当好各部门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者。要求同存異,以发展的眼光协调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和政策优势,寻找政府、部门和群众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交通安全管理的社会化进程。
(四)开展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建设氛围。交通法治文化建设要立足于增强全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治观念的宣传目标,要通过采取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模式,推动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要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的同时,积极创新形式,在提升质量和实效性上下功夫,让贴近群众、注重实效成为道路交通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亮点。要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供舆论支持,广泛传播交通法治文化,大力打造道路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新平台,将宣传手段由单一的平面宣传发展为多渠道的立体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和企业内部的刊物、局域网、电视台、多媒体、有线广播等传媒平台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形成平面立体联动一盘棋,全面开花的宣传攻势。
总之,启动交通法治文化工程,以文化统领交通管理,使我们倡导的主流交通理念渗透各交通参与方的思想行为,才能通向交通大治。在交通管理中,也只有通过文化的有效介入,才能“无为而治”,同样也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高层次。
(作者单位:枣庄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