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讨

2020-10-20 06:10刁复兴
时代人物 2020年18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完善对策民商法

刁复兴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完善对策

连带责任为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细则规定来实现对于受害人权益利益的保障,达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达到科学处理债务纠纷的目的。当前,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无论在立法目的,还是具体细则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待完善之处,极大制约了法律效力的发挥,笔者将重点围绕连带责任改善之路进行论述。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以及程序法中的规定存在一定出入。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民商法作为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唯有在实践运行过程中与其他体系法律法规相互结合,才能完善实现法律公正性、全面性,这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道路上非常关键。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体系以及程序法体系中性质有所不同,极大影响了民商法与程序法间的实践配合度,产生了一定的脱节现象[2]。换言之,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无论在判定还是在操作方面,都或多或少停留于表面,不利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执行;更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实体法的级别高于程序法,二者若存在一定矛盾,根本无法实现权衡,非常不利于连带责任的完善执行。

第二,关于未被起诉侵权人的相关责任分配规定有待于完善。当前,我国在处理共同侵权行为时需要经法院审理,若未经过审理则债权人无法向被起诉人追究相关责任。从这一层面来说,若债权人未对合伙团队成员中的部分进行起诉,那么就无法进行后期责任追究。然而实际上,司法实践流程规定,即使债权人未对部分进行起诉,法院对于未被起诉人数量、侵权人责任都不会追究。上述方式自然会造成一定的责任不明问题,特别在发生共同侵权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法院需要依据起诉人收集的证据对于被起诉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给起诉人的损失进行判定,故若存在上述责任不明情况,很容易在判定时有失偏颇。

第三,在起诉人选择权的设置方面有失严谨度。在连带责任的判定过程中,起诉人未判定主体,责任判定是否符合起诉人意愿,在很大程度上会受选择权的影响,故在开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为起诉人提供一定的选择权。然而当前,法院为了尽可能提升诉讼效率,都会首先建议起诉人将所有侵权人都起诉,降低后期重复审理所带来的麻烦。然而实际上,如何选择是起诉人应有的权利,没有其允许,法院无权启动程序。民商法规定,侵权人权利主要有两类,即在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法中的民事实体权利[3]。起诉人将所有侵权人或部分侵权人起诉的差别就在于,前者很难实现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严谨性、合理性,后者拥有根据连带责任相关细则实现实体权利、相关程序的处理权。从这一层面来讲,应该在起诉人选择权的设置方面,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

第四,关于债权人的责任劃分方面不够明晰。尽管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每个债务人之间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连带责任,然而由于对于每件经济纠纷而言,债务人过失程度存在差别,故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然而通过对于过往实践案例进行查阅不难发现,多数连带责任人间难以根据过失比例进行责任划分,责任划分工作质量比较粗糙[4]。举例来讲,李先生将私家车借于王先生,王先生驾车外出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而对与行人张女士发生碰撞,给张女士带来损失,张女士起诉王先生要求赔偿一部分费用,但王先生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支付,则由于连带责任,相关赔偿费用需由李先生赔偿。这一案例中的审判结果,便存在明显的债权人责任划分不明晰的问题。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完善之路

提升程序法、实体法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关联度。鉴于民商法在实现对连带责任全面判定方面存在一定缺陷,故在实践过程中还要将程序法、实体法融入其中,作为共同判定连带责任的有力依据。通常,实体法用于规定责任人权利义务,程序法保障的是实体法的充分执行,故将实体法、程序法二者有效结合便能够科学划定连带责任,提升案件审理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举例来讲,甲乙两方假借丙方之名在浏览了酒店入住信息后,实行入室抢劫,甲乙方被判入狱;根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酒店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连带责任,即缺乏管理规范度,三方需要共同对丙方给予一定赔偿[5]。此外,要基于实践审理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而对于程序法、实体法中对于连带责任规定的矛盾之处,以及漏洞给予一定的完善。

从根本上完善连带责任制度。针对当前我国现阶段已经有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台,但在民商法中的运用有效性存在一定漏洞的问题可以看出,连带责任制度举例自我规范、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从这一角度来看,对于连带责任制度的规范,降低甚至是根除界限模糊,不利于施行的问题非常迫切。在今后连带责任制度完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在制度细节设置、程序规范化方面尽可能全面,为案件审理判定提供公正、公平依据。同时,由于连带责任中势必存在着损害与不可损害两方面,前者有效实施难度自然较低,而后者通常才是案件判定是否有效的重要参考。举例来讲,若在高速公路上甲乙两辆车共同飙车,但甲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乙按规定车道行驶了,甲方在飙车过程中与丙车发生刮擦,在案件责任判定时,尽管乙方按规定车道行驶,但却在飙车过程中起到了诱导作用,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对甲乙两方责任轻重给予区分判定,从而保障审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通过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来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益。在实施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为债权人、债务人科学提供合理的诉求空间,为案件审理过程的推进打好基础。当设计诉讼程序时,必要的制度实施空间需要考虑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诉讼程序的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这样便能够既保护债权人权利,又能够兼顾到债务人情况。此外,还要兼顾到空间设置的公正性与效益性,予以对应的制度来辅助实施,主要参考空间设置的可调控性。同时,在选择规则时,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要首先考虑到对于当事人的保护;诉讼程序法规则的相关细节要事先考虑与实体法内容的匹配度,从而确保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

明确规范侵权人的责任分摊。参照《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侵权责任分摊的主要内容涉及如下部分:其一,当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自身承受范围,或因种种原因承担下了所有的赔偿责任,能够向无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要求分摊;其二,在連带债务问题没有被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分摊请求权是否成立不受影响;其三,侵权赔偿份额决定了分摊债务的具体情况。上述规定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连带责任问题,但在某些案件中,例如责任分摊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时,便存在一定的问题解决难度。因此,在连带责任分配方案上,要尽可能遵循以下的几点原则:首先,效率原则,可以综合采用分摊、综合计算方法来简化程序,尽可能降低诉讼次数,免去不必要的冗余;其次,及时性原则,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赔偿要求时间点上,即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未提出赔偿要求,则后期再想起诉,便已过了时效性;再次,平等公平性原则,这一点规定了当存在多个分摊请求时,要兼顾平等公平性原则;最后,高度重视法院在责任判定格局的把握。

连带责任界定与追溯对于维护社会民生基本权利具有关键价值,是稳定社会的重要工作。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了概述,然后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出发,围绕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以及程序法中的规定存在一定出入、关于未被起诉侵权人的相关责任分配规定有待于完善、在起诉人选择权的设置方面有失严谨度、关于债权人的责任划分方面不够明晰几点进行了总结,指出了我国当下连带责任相关工作的亟待完善方面。最后给出了提升程序法、实体法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关联度,从根本上完善连带责任制度,通过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来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益,以及明确规范侵权人的责任分摊方面给出了相关建议。

参考文献

[1] 赵万一.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法学论坛, 2003, 06: 12-21.

[2] 邢会强.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 02: 112-119.

[3] 刘军.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4, 07: 60-61.

[4] 张航.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 2015, 23: 263-263.

[5] 邵文娟.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 2013, 12: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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