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湘平 王怀秀
〔摘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最基本的价值就是底线价值。相对于全球伦理视野中的底线伦理,底线价值是底线伦理的内在依据,底线伦理则是底线价值的外化和规则化。共在正是当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遵循的底线价值。风险社会的到来使得当今人类持守共在的底线价值变得极端重要和十分紧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化解人类“存在之忧”必须遵循共在这一底线价值,而打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正是基于这一底线价值的伟大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底线价值具有公共性、反思性、共情性和约束性。践行共在的底线价值,就意味着一种自律或自我限制,教育引导和法律约束都刻不容缓。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底线价值,共在,风险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5-0048-06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人们交往的日益普遍化,人类社会已经客观上成为一个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人类遭受的自然、社会以及人自身诸多重大危机则更加凸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当今世界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2020年还遭遇了百年未有、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这些都表明,倡导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与行动,顺应世界历史的发展规律,反映人类高度的时代精神,体现了真理和道义的双重力量。同时,正是基于对改变人类历史走向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反思,我们认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中确认和践行底线价值,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定有底线价值
当前人类由于科技进步和交往普遍化事实上形成了命运共同体,人类面临的共同困境需要形成命运共同体,这两者与我们提出要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既相关也有所不同。一方面,相关是指我们倡导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与行动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顺应了这样的时代要求。另一方面,相对于自在的、已经客观存在的共同体而言,我们倡导和推动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主动、自觉的共同体;基于对危机的“挑战”和“应战”,我们倡导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和行动更具有系统性和前瞻性,奠基于和着眼于人类长久与整体的福祉。对人类而言,倡导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意味着一场思想的启蒙、观念的变革,其中最重要的是一种价值自觉。或者说,自觉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共同体,需要依靠价值的引领和凝聚,蕴含着自觉的价值追求。任何自觉的共同体都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其成员,而规则的内核与本质乃是一种共同价值。只有成员能遵循以共同体规则呈现出来的共同价值,这种命运共同体才真正成为可能。2015年,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讲话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1 〕在这里,习近平首次明确提出了“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简称“人类共同价值”)的概念,明示了人类共同价值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系。以人类共同价值为核心价值观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才是我们真正要推动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体现着新时代中国“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观。“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共同”,承认而不谋求改变不同文明、民族、国家的差异,并认为不同文明都蕴含着一个自己的合理世界、价值系统或者说是面对世界的独特智慧,彼此之间并没有优劣之分。作为维系这种共同体的人类共同价值,并非要将全世界的价值观念“格式化”成同一的,而是在尊重国家、种族、民族文化价值差异基础上达成的一种价值共识,从而使各主体都能可持续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党的十九大报告谈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特别强调尊重文明多样性、平等协商、同舟共济,针对性地倡导:以对话取代对抗,以交流超越隔阂,以互鉴超越冲突,以共存超越优越,以平等取代霸权,以结伴取代结盟,等等 〔2 〕159。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核心价值观的人类共同价值与以往西方所强力推行的,试图使世界“格式化”、同一化的价值观念有着根本性的差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复杂、漫长和艰难的过程。严格来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有其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之分,或者说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之分。建设一个完全实现人类共同价值的世界,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高纲领和理想状态。但是,为了逐步实现这一总体目标,必须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作出系统性的努力。近些年来,习近平先后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和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等思想,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之际,提出和阐述了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思想,呼吁“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佑护各国人民生命和健康,共同佑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 〔3 〕。这些思想不仅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内涵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而且是基于现实对构建理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与基础的有力廓清。也就是说,其中蕴含着人类命运共同体得以可能的现实条件的深刻洞见。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并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转化。也就是说,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限度的。一个事物成為这个事物的限度所在,其实是该事物转化为其他事物的边界——临界线,跨越了这条临界线,这个事物就不再是这个事物了,而变成了其他事物。因此对于这个事物来说,这条临界线也就是它成其为这个事物的底线。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一样,它有存在的限度,有自身的规定,一旦突破了这个限度和规定,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将不存在。反过来,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看,要使这样的理想成为现实,就需要满足诸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中有些条件是底线性质的,不能满足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就只会停于美好的想象。或者说,如果突破了这些底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努力就将前功尽弃。我们要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自然产生、天然存在的,而是要经由人们的自觉努力才能达成的,需要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以共同认可的价值共识来集体维系。这种价值共识包含着不同层次,其中底线价值共识正是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共识——离开底线价值共识,自觉意义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无从谈起。
今天,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所谓“局”乃是一种秩序,是一种以价值观念为内核的有规则的状态。所谓“大变局”表面看来是国际秩序的大变动,实质上意味着国际社会以往持守的价值共识正濒临挑战,在个别国家坚持自己“优先”战略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正面临无序、丧失价值共识的危险。百年未遇的新冠肺炎疫情本应该成为人类精诚团结、共担命运的契机,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类整体危机的直接而极端的体现。一方面,各国在经济、技术、交往方面正走向开放、互联互通、相互依赖的现实,为抗击疫情提供了重要基础;另一方面,现实的价值纷争和价值冲突,特别是个别国家对底线价值的突破,使全球疫情抗击难以形成最大合力。要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靠一日之功、一劳永逸,而必须从最基础、最基本的工作做起。人类只有拥有和扎实践行最起码的底线价值,才能以此为基础期待一个向好的未来。
二、从全球伦理、底线伦理到底线价值
人类自进入全球化时代以来,其实就在探寻人类要遵循一些什么样的规则才能作为整体而持续存在。这种严肃而系统的思考最早可追溯至康德的“人类永久和平论”,康德以哲学思辨和定言命令的方式提出了确保人类永久和平的诸多条款,并认为“哲学家有关公共和平可能性的条件的那些准则,应该被准备进行战争的国家引为忠告” 〔4 〕128。可惜哲学家的“忠告”未能避免诸国家之间的战争乃至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内蕴着基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的初衷所明示的国际行动准则。但是,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准则缺乏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构,更多具有的是国际舆论和道义的性质。于是,当20世纪80-90年代全球化进入加速发展阶段时,人们对国际行为准则的关注逐渐聚焦到全球伦理上来。
1988年和1993年,第十届世界人道主义和伦理学会、世界宗教议会先后发布《相互依存宣言:一种新的全球伦理学》和《走向全球伦理宣言》,都认为今天的人类在真正创建出和平共处、相互合作的世界性制度之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是要先达成一种基于人类共同体责任的全球伦理;没有全球伦理,世界就没有好的秩序,人类就没有好的未来。此后,各国学者关于全球伦理的讨论不绝如缕,国内学者在世纪之交也参与到这一讨论中来。的确,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球性问题的凸显加剧了确立全球伦理的紧迫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加速化发展,全球普遍联系的现实促使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确立共同价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于全球伦理内涵的理解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首先,人们可以将其视为具有某种全球内容的个人或团体所接受的伦理;其次,全球伦理是被世界各地人们所接受的一套价值观和规范,没有国家、种族、民族、性别及年龄的区分 〔5 〕。
正是在追问全球伦理的本质内涵时,其与底线伦理的关系以及底线伦理的内涵问题被凸显出来。世界宗教议会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就澄清,全球伦理不是指一种统治全人类的意识形态或一种新的全球统一宗教,而“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 〔6 〕9,并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各宗教伦理共识的“金规则”。显然,这些共识不是共同理想,而是最起码的底线。具体到中国,国内学者大多自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和宗教视域,认为全球伦理寻求的是一种最基本的人类道德共识,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世俗生活伦理。何怀宏阐明了这种作为世俗生活伦理的底线伦理内涵。他指出,底线伦理首先是一种义务论,它主张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right)并不依赖于行为的目的或结果的“好”(good),而是主要依据于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性质。总之,底线伦理意味着某些基本的、不该逾越的行为界限或约束 〔7 〕。当然,也有学者指出,全球伦理本就是一个具有高低层次性结构的综合体系,它至少包括三个层面:底线伦理或“黄金规则”;应对全球性问题所必需的普遍伦理;体现人类终极关怀的思想道德观念和原则 〔8 〕。也就是说,全球伦理与底线伦理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超越人们关于全球伦理、底线伦理内部关系及具体内涵的争论,其实质性的贡献不仅在于突出了人类需要一种伦理共识,而且更在于强调首先要有基本的、底线的伦理共识,即遵循底线伦理。毫无疑问,其对于当下世界的启示意义依然是非凡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则存在两个大的问题:一是伦理是以善恶标准来评价事物和人们的言行的,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可能不在于要不要底线伦理,而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底线伦理。在一个“后真相”时代,人们更倾向于首先以情感、态度、立场看待问题,不同的观点往往很快上升为一种善恶对立的彼此批判与攻击。无论是在国际场合还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都能看到各种自以为是、居高临下的伦理道德批判,结果导向的不是团结、和解,而是对抗、撕裂,甚至碎片化,走向了命运共同体的反面。二是伦理是一种规范,即使在提出了底线伦理之后,依然有一个人们遵守它是如何可能的问题。也就是说,人们认同和遵守这样的伦理规则先要解决其主体条件中的思想观念、自我意识问题。观念支配行动,行动才有所规范。而这样一种观念又必须与人的实际需要、理性诉求一致。底线伦理要发挥真正的作用,人们必须首先有底线价值。底线价值是底线伦理的内在依据,底线伦理则是底线价值的外化、规则化,人们只有认同了底线价值,才可能去遵守底线伦理。当今世界,比伦理号呼更为重要的是,从为什么需要底线伦理以及底线伦理何以可能的角度追问和坚守人类存在的底线价值。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的底线价值绝不是某种特殊价值,也不是某种旧形而上学意义的宰制性普遍价值,而是一种基于人类生存实践的自觉的共同价值,是基于当前人类社会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复杂格局而形成的最起码的共识价值、公共价值。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底线价值的凸显
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有中华传统文化的“天下”思想渊源,更是直接植根于马克思唯物史观中的共同体思想。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有着确定的前提——“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9 〕146。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个人”在德文原文中是复数“Idividuen”。因此,更为准确地说,马克思所强调的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其实是“有生命的诸个体的存在” 〔10 〕。这事实上蕴含着三重重要启示:一是“诸个体的存在”其实就是作为复数的个人的共在(Koexistenz)。任何個人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一定是与他者一起组成一个共同体,以某种共同活动方式而存在,存在一定是共在。二是这种存在和共在不是形而上学家们理解的那种抽象的存在,而是人们现实的存在,有血有肉、有生命的存在,是作为自然生命、首先要处理与自然的关系的存在。自然生命是人的存在最原初、最起码的规定。三是这样的生命存在是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人类及其社会历史就不存在。也就是说,这个“第一个前提”的满足就是人类存在的最终底线。这样的底线虽然始终如此,但在物质比较丰裕、社会比较和平的平常生活中往往隐而不显、不为人觉,只有面对类似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人类重大灾难时才会被人们普遍深刻地感受到。在当今世界历史条件下,当我们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前提是有生命的诸个体的存在时,就等同于说,人类必须以某种共同活动方式来保障人类生命成为可能以及持续成为可能。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过是对人类共在这一客观事实的真理性反映和使这一事实能够可持续下去的积极筹划;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可能以及如何持续可能的关键就在于找寻到合理有效的人类共同活动方式。
当前我们很多人所理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多是指民族、国家为主体的“主体间”的命运共同体。然而,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何以可能的追问,不仅关涉以集合体形式存在的民族、国家,更关涉全人类中的诸个体。尽管在现实社会中,诸个体间特别是跨越民族、国家界限的诸个体间的直接联合还大大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状况,但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诸个体层面追问,不仅不可或缺,而且更加具有前瞻意义。在全球化高速发展特别是智能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个体与人类之间形成敏感依赖关系,个体活动的全球性、人类性影响已经逐渐成为客观现实。因此,从整个人类命运的高度反思诸个体共同活动方式而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的共同活动方式将变得越来越迫切。这也就意味着,从将人类命运共同体视为价值共同体的角度看,作为价值主体的不仅仅是民族、国家或是其他组织,还有作为个体的现实的人。
风险社会的到来使当代人类持守底线价值变得极端重要和紧迫。自进入全球化时代以来,关于人类共同规则、价值的讨论虽然很多,但往往都是基于近代政治哲学自然状态下“战争”的隐喻及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从而诉求人类的和平与安全。这些总体上是对一种危险、危机而非风险的应对,是一种免于陷入灾难而非人类可能覆亡的筹划。然而,当代人类已经进入以往时代无法比拟的风险社会。风险意味着不可预知的不确定性的极度增长,文明越是进步、升级,其所蕴含的风险就越大、越不为人所预知。贝克因此非常形象地说,当今人类“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而且,风险社会一定是全球的风险社会,无论是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还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科技的,任何问题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变成了普遍的、全球性的问题。不论我们身处何方、信仰如何、是否愿意,都不能独善其身,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2020年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就是最好的明证。贝克断定,风险社会无法预料的后果已经逐渐成为人类社会历史的主宰力量,人们对它的应对方案总体上是消极的和防御性的:“基本上,人们不再关心获得‘好的东西,而是关心如何预防更坏的东西。” 〔11 〕56习近平倡导的底线思维则更为辩证、积极,认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 〔12 〕习近平还特别强调,在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要有守有为,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做最坏的打算,争取最好的结果”的底线思维方法,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的思维方式。在一个充满矛盾的全球化时代,尽管不同国家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千差万别,但它们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在保障生命的基础上追求好的生活。今天人类不以命运共同体的方式共在就不能存在。复杂性风险的存在则表明这种共在的极端脆弱性和我们需要尽心呵护共在的极端必要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直接地就表现为必须认同和践行共在这一底线价值,而打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正是基于这一底线价值的伟大实践。
作为人类底线价值的“共在”,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续人类共同价值的基础之维。换而言之,化解人类“存在之忧”的关键就在于守护好这个底线价值。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野下,共在的底线价值具有公共性、反思性、共情性和约束性。
所谓公共性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从存在论意义上看,在全球社会的背景下,每个民族、国家乃至个人的私人存在(我在)都表现为与其他私人存在(他在)的共在。即尽管在日常生活意义上大家依然保留着自己的独立性、私人性,但在根本意义上都是公共性的存在。或者说,我们每个人的存在都以公共性的存在为基础。马克思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 〔9 〕140所谓公共性的存在,正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基本规定。二是从方法论意义上看,无论是民族、国家层面还是个人层面的主体,彼此之间能不计外在的具体差异,在公共世界中展现自己,通过平等的理性辩驳,超越私意与私意简单之和的众意,达到真正的公意即公共利益的表达——这便是公共性原则的精髓。公共性原则最终捍卫的是公共利益,而最基础、最基本的公共利益乃是人类的共在。
所谓反思性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尽管人类共在从来是一个自在的客观规律,但在价值意义上它却并非是自明、自在的,而是人们基于对人类存在状态特别是风险时代的生存危机的深刻领悟与自觉筹划。二是指它是对以往人们关于人类共同体的理论及全球伦理、底线伦理思想的再认识,即“对思想的思想”,使这些思想能够“自觉为思想”,自觉占有其本质。也就是说,共在的底线价值本身就是各种人类共同体理论、全球伦理、底线伦理所内蕴的。三是指对共在这一底线价值的确认不仅是主体的自我意识反思的结果,而且也必须是制度性反思的结果及其维系,即在高度现代性阶段,人类社会总体实践不断地受到关于这些实践本身的新认识的检验和改造,从而在结构上不断敏感地调适和改变着自己。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人类高度的制度性反思的體现。
所谓共情性,一方面是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底线价值不仅是人类理性反思的结果,而且是人们情感共通的产物。人是有情感的动物,皆“接物而生情”。拥有相似的实践经历,面临着相同的生存境况,不同的人们有着相同的体验和感受——包括共同的风险焦虑、灾难恐惧,引发情感共鸣、共振。在此意义上,底线价值是人同此心、心通此理——即卢梭所谓心灵默契、王阳明所谓致良知的产物。另一方面,情感是生命的重要之维,构建和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上不是一件“事”,而是一件“事情”,而且是天大的事情,需要激发人类的共同情感,彼此沟通、团结友爱。在类似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大灾难面前,不同民族、国家、地区的人们应该无缘大慈、同体大悲。只有激发人类的共情能力,讲好人类共同的故事,人类的底线价值共识才可能被凸显和广泛接受,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情感纽带的维系下才会变得既可信又可爱,才能真正被构建起来。
所谓约束性是指这一底线价值意味着非此不可的规范,必须得到遵守,不容商榷,不能逾越。一如前述,底线是不可逾越的警戒线,是事物质变的临界点,突破底线就意味着事物进入另外一种状态,不再成其为该事物。“共在”的底线价值正是决定人类能否以共同体方式而存在的关键所在,是决定人类最终走向生存还是灭亡的临界点。正是这种关键性使得遵守底线价值成为民族、国家、地区和个人的义务与责任,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不容置疑的“绝对命令”,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存在,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更改而只能无条件地坚守。
理论是行动的向导,在理论上确认共在的底线价值其实只是一种澄清和强调,关键在于行动。作为底线价值,就意味着除非履践以行动,否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无从谈起。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但首先是生命共同體。或者说,人类最基本的利益和最起码的责任就在于保障生命的共在。因此,坚守共在的底线价值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首要问题。为此,在民族、国家层面,各国应该自觉秉持人类共在的公共性、反思性、共情性、约束性原则,积极推进全球治理民主化,团结一致,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防范和规避风险方面,为人类更美好的未来奠定基础,而不是彼此争斗甚至搞国际霸凌和进行不计后果的挑衅,制造更多威胁人类共在的风险。在个人角度,要充分认识到在全球化和复杂风险的时代,个人不是注定不重要,而是成为可能影响全人类的“世界历史性的个人”,人类共在的底线价值应该成为每个人的自律和自我限制,自由、个性的追求不能突破人类共同的价值底线。当然,真正要让民族、国家或个人主体坚守底线价值,除开主体的自我觉悟外,还要靠教育引导和法律约束。国际层面的法律约束相对比较弱,更多要靠国际舆论来进行监督,要使共在的底线价值成为整个人类“政治正确”的绝对原则。在一个国家内部,舆论宣传、学校教育都应该把人类命运共同体、底线思维、底线价值的思想渗透其中,培养人们自觉的反思习惯和忧患意识,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底线思维、遵循底线价值。法律本就是不能突破的社会底线,现代法治应该更加自觉地贯彻和维护共在的底线价值,为人类社会的发展首先是人类存在的底线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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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