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体系构建
——以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

2020-09-29 02:02黄学里谢晓晓
时代法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黄某人身

黄学里,谢晓晓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社会防卫程序,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1)胡嘉金,刘志军.解除强制医疗程序实务探析[J].法律适用,2018,(13):86.而传统的医疗看护、保安性强制住院及救助性强制医疗均具有一定的制度局限性,甚至因为扩大化的适用,导致“被精神病”的情形出现。因此,确立强制医疗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强制医疗制度价值的应有之义。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2)新《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确立了强制医疗制度,将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3)与广义上的“人身危险性”概念不同,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身危险性”是对精神病人将来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判断,而非对该人有无“人身危险性”的整体评估。,即“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作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之一。由于人身危险性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外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科学设置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并进一步构建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能为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科学量化提供可行性路径,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适用提供合理的裁判依据。

一、考验:人身危险性判别中的“可能”与“确信”

司法裁判方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三段论逻辑,通过识别权威性的大前提,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从而推导出一个可靠的结论。(4)[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M].张志铭,解兴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4.此处所讲的大前提指的就是完全规则,也就是裁判的依据。人身危险性作为证明的对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大前提,但大前提的规则是不完全的,需要法官依靠严谨的逻辑推理,在不同的“可能性”中去探寻内心的确信,其中至少面临着双重关卡的考验。

(一)关卡一:证明对象内涵不明确

1.学理上对“人身危险性”的界定不一。刑事实证学派对于人身危险性没有统一的界定,刑事人类学派强调犯罪人的犯罪天性,刑事社会学更注重犯罪人的社会学因素。(5)董盼利.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D].郑州大学,2011.9.大陆法系刑法学者眼中的人身危险性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6)帕多瓦尼持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指主体再犯新罪的或然性;斯特法尼持广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主体犯罪的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我国刑法理论对人身危险性的理解更是众说纷纭。主要观点有:(1)狭义说;(2)广义说;(3)统一说;(4)区分说;(5)存在论与价值论结合说等。(7)董盼利.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D].郑州大学,2011.18.内涵界定不同,人身危险性评价标准也随之各异。

2.立法上对“人身危险性”的表述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何界定“必要的时候”,刑法并未明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但是并未涉及如何判断精神病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这一难题。可见,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相关的程序法,二者都没有对人身危险性予以界定,而是委之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立法规定的模糊表述,势必导致司法裁量标准的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存在任意化的危险,给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二) 关卡二:证明过程的模糊性

“法官真实”说认为,所谓“真实”,其实是一个个性问题,不同法官眼中看到的“真实”不尽相同。如图1、图2所示,图1、图2分别代表法官A和法官B对客观事实W进行综合评判后形成的事实认定情况。法官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能力、道德等因素形成不同的坐标尺度(X、Y、Z三个坐标度分别代表法官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及道德水准的程度),这些坐标尺度综合形成一个多维度的参照坐标系,三个维度形成的空间体积代表法官的整体素质。法官A和B由于各个维度上的值不同,所以对于客观事实W在三个维度上得出的评价值也不同,形成不同大小的空间体积。同时,如果认定事实所要求的维度值高于法官的个人素质(直接体现为认定事实的空间体积大于法官认定的空间体积),那么,法官会做出事实不清或真伪不明的结论。

图1 图2

由此看来,法官掌握的证据并非我们以为的那般坚实过硬,多数情况下,法官在更为模糊的给定的证据之中,试图还原事实本真。法官能够运用的唯一检验真相的标准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模糊因素之间的互相印证,并以此形成“法官真实”。(8)栗峥.司法证明模糊论[J].法学研究,2007,(5):56.另外,需要补充的是概念越抽象,法律适用的模糊性越大,得出的“法官真实”区别越显著。人身危险性作为具有极丰富内涵与外延的法律概念,对其证成的过程,不仅需要依靠法官的自身素质,还需要更为客观的评估标准,尽量缩小因法官素质及自由裁量因素所导致的偏差。

二、密码: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引入与评述

(一)厘清认识: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必要性分析

在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评估对象多具有模糊性。定性评估侧重于用语言文字描述、阐述以及探索事件、现象和问题,在结论的深度和广度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受制于评估者本身的知识、能力等因素的限制,主观性太强。定量评估则借助数字来说明事件、现象,将复杂的问题进行解构,明确清楚,但这种去复杂化的过程很容易使原意失真,甚至被曲解。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不仅要解决人身危险性的有无问题,还要解决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问题。因此,将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结合起来,不仅能互补不足,而且可以准确全面地把握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模糊综合评价法就是借助模糊数学的原理,将一些边界不清、不易量化的因素进行量化处理,从多个指标因素对评价对象的隶属登记方面出发,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9)林森.复杂系统评价方法研究——以科研系统评价为例[D],青岛大学,2007.这种评价方法与人们的思维模式契合,适用于解决那些只能用模糊的、非定量的、难以明确定义的实际问题。(10)宋晓莉,余静,孙海传,王付明.模糊综合评价法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J].微计算机信息(管控一体化),2006,22(12-3):71.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可能性、难以确定性等模糊性特征,在模糊综合评价法的运作下,可以达到“负负得正”的确定效果。

(二)性质考量: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合理性分析

1.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本身的模糊性。人身危险性多表述为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而表现出来的犯罪可能性或者倾向性,本质上是一种预测,是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时,依据已经发生的行为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作出的风险评估。我们证明的只是一种可能性或者概率,即“继续危害社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机会的多少以及程度的强弱。(11)[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36.

2.自由心证过程中证明思维的模糊性。从模糊理论的视角看,自由心证的实质是模糊心证。心证演变模式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混沌心证阶段、确定心证阶段和模糊心证阶段,如图3所示。

图3 法官心证三阶段演示

在混沌心证阶段,法官多以感性认识为主,运用直觉心证,对证据材料进行直接概括,具有明显的直观模糊性。而后进入确定心证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体现为形象心证,法官通过质证、认证形成相对稳定的事实认定,局部有序而整体组构不足。最后进入模糊心证阶段,法官充分运用逻辑心证,从宏观上把上一阶段形成的局部确定的部分进行分级、分档和分区,进行整体诠释和综合。

3.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与人身危险性的关联度具有模糊性。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指标作为影响人身危险性因素的外部表现形式,可以直接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及大小,但是这些评价指标的综合不等于人身危险性本身。原因有二:第一,评价指标本身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关联因素,人类的认识是渐进的,科学只能逐渐逼近真理,不能穷尽真理。第二,从评价指标到人身危险性认定这个过程要受到法官素质、证据的真实准确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与人身危险性的关联度具有模糊性。

(三)路径思考: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可行性分析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主要原理是:首先,确定被评价对象的指标集,再分别确定各个因素的权重和隶属度向量,得到模糊评判矩阵,最后把模糊评判矩阵与因素的权重集进行模糊运算并统一化,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其操作过程为:

第一步:确定评价对象的因素集。将因素集U={u1,u2,…,un}按某种属性分成s个子因素集U1,U2,…,Us,其中Ui={ui1,ui2,…,uin},i=1,2,…,s,且满足:

①n1+n2+…ns=n

②U1∪U2…∪Us=U

③ 对任意的i≠j,Ui∩Uj=∅

第二步:确定评语集。对每一个因素集Ui,分别做出综合评判。设V={v1,v2,…,vm}为评语集。如V={v1,v2,…,vm}={优秀,中等,差}。

第三步: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各因素对评价的影响和相关性不同,表现为不同的权重值。Ui中各因素相对于V的权重分配是:

Ai=(ai1,ai2,…,ain)。

第五步:二级综合评价。每个Ui作为U的部分,反映了U的某种属性,可以按它们的重要性给出权重分配A=(a1,a2,…,as),于是得到二级评判向量:B=A∘R=(b1,b2,…,bm)

图4 综合评价法的具体步骤

三、攻略: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设置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指标

本文以倪润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社会危险性”评价机制之细化》中的结论为基础,并综合23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及相关新闻报道,统计形成初步评价指标。而后采用德尔菲法(又称专家意见法)确定最终的评价指标,即通过多轮次调查法官对问卷所提问题的看法,经过反复征询、归纳和修正,最终达成基本一致的结果作为评价指标。本文选取了7名强制医疗案件的承办法官、5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和3名刑法学者作为专家,征询他们对于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考量因素等相关问题,并进行整理。两轮之后,专家意见基本一致。而后,经过严密的统计分析,形成表1所示的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

表1 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一览表

1.身心方面。对身心方面的考察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主要指有无实施危害行为的能力,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基本生活能力、劳动能力等。这是评估再犯可能性的首要前提。(2)疾病的种类。疾病的种类不同,对精神病人的影响也不同。在德国一个判例中,某精神病人为智力低下型,可以预见犯罪行为的后果,但无法理解它。法院认为如果将其置于一个受保护的环境,他的“再犯可能性”就会降低。而在另一个判例中,该精神病人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易产生幻听,法院认为其具有“再犯可能性”。(12)Vgl.Gritt Schǒnberger, Zur justitiellen Handhabung der Vorausserzungen der Unterbringung gernǎ §§63, 66StGB, eine kasuistische Untersuchung, Duncker & Humblot 2002, S.45, S.84.(3)疾病的程度。疾病的程度不同,精神病人的行为方式各异。主要表现为被申请人是否长时间持续缺乏对自己病情的理解和对不法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是否日常生活中的任何普通事件都足以使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突然严重减弱。(4)性格状况。包括主要考察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攻击性人格。主要表现为攻击性强、受挫容忍度低、萎靡不振、易冲动、自我价值认可度低、有幻觉妄想、有敌意猜测、有遗传缺陷等人格特征。从人格角度把握再犯可能性由来已久,人格理论也日益成熟。早在1926年布鲁塞尔关于保安处分的会议决议上,国际刑法协会就提出:“保安处分的内容,应以犯人人格及其社会适应性如何为标准......”日本的团藤重光教授认为,“刑罚的基础是责任,与此相反,保安处分的基础是性格的危险性。”(13)[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M].日本东京:创文社,1979.564.德国法院也将人格作为评估人身危险性的根据。(14)翟中东.保安处分适用的瓶颈及其解决[A].[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C].日本东京:创文社,1979.564.台湾苏俊雄先生归纳的临床学预测法也是对行为人的人格进行预测。(15)翟中东.保安处分适用的瓶颈及其解决[J].法学论坛,2002,(6):30.

2.监护人方面。包括精神病人的父母及其直系亲属的基本情况(有无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家属有无对其进行看管和医疗的意愿、经济条件、时间保障和身体状况等,这直接关系到精神病人能否得到有效监管。

3.犯罪前中后的表现。犯罪前的表现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等。犯罪中行为表现可以分为犯罪性质、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的罪过形态、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等几个方面。犯罪后的表现主要指犯罪后的态度和犯罪后的行为,特别是要关注犯罪行为是否在向严重性发展。如果比较被申请人以前的和本次的犯罪行为,发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日益增强,或者被申请人频繁实施暴力行为,又或者案发后实施了新的暴力行为,就不能忽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

4.社会方面。主要包括居住环境、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和活动场所等。笔者通过观察发现,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多针对与他们有直接社会关系的人。如果犯罪行为实施的唯一动机源于精神病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关系,那么冲突关系彻底结束了,“再犯可能性”也就消失了。(16)倪润.强制医疗程序中“社会危险性”评价机制之细化[J].法学,2012,(11):93.而这种冲突关系通常是由于现有生活环境中与人长期接触交往而形成的。

(2)建立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语集和测量标度向量

在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评语集中,笔者选用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五个等级,对应的分值如下所示。分数集V={V1,V2,V3,V4,V5}={90,70,50,30,10}。

表2 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判等级与分值对应表

(三)确定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各评价因素的权重

邀请专家对各级评价中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两两比较,比较的结果用于建立判断矩阵分布权重。由表3可知,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各个评价因素的权重矩阵为:

一级指标的权重:A=(0.4,0.3,0.2,0.1)

二级指标的权重分别为:

A1=(0.2,0.3,0.3,0.2)

A2=(0.3,0.2,0.1,0.2,0.2)

A3=(0.1,0.2,0.3,0.2,0.2)

A4=(0.3,0.2,0.2,0.3)

表3 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各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表

四、实证: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司法运用

(一)案例简介

涉案精神病人黄某曾连续两次在中国银行某支行,采取箍脖子、捂嘴等手段,对正在取款的单身女性进行抢劫,一次抢得现金2000元,一次未成功。经鉴定,黄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在一周内连续实施暴力抢劫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黄某实行强制医疗。法院认为,从黄某连续实施抢劫行为看,不能排除他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巧妙避开了人身危险性这个“烫手山芋”,转而以其暴力程度较轻,未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后果,尚未达到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程度为由,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笔者拟借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黄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定量评估。

(二)问卷设计

问卷设计分为两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对黄某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进行详细评价,第二部分是用于了解调查对象与黄某的关系。问卷的第一部分设计了4个一级指标,分别为身心方面、监护人方面、犯罪前中后表现和社会方面。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具体见表4。每个问题设置“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五个等级设计问题选项,代号分别为A、B、C、D、E。此次调查围绕精神病人黄某的人身危险性,调查对象主要以黄某的亲友、主治医生为主,发放纸质问卷和网络问卷的形式收集数据。对调查问卷进行编码,共发出76份,回收有效问卷7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2.1%。

(三)数据分析

对第三部分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得到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表4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统计一览表

分析表4中的数据可得,此次调查男女比例基本均衡,以专科生为主,年龄段中青老年分布较均衡,以黄某的亲属和朋友为主要调查目标群体,基本符合此次调查的目的。

(四)构架二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经过统计,得到精神病人黄某人身危险性的各评价指标的隶属度,如表5所示。

表5 精神病人黄某人身危险性各评价指标的隶属度

1.确定二级指标隶属度矩阵。由表可知二级指标隶属度矩阵如下:

2.进行一级综合评判。对各个子因素集进行一级模糊综合评判得到:

“身心方面”的评价结果为:B1=A1∘R1=(0.39,0.39,0.26,0.04,0.01)

“监护人方面”的评价结果为:

B2=A2∘R2=(0.21,0.37,0.235,0.125,0.06)

“犯罪前中后表现”的评价结果为:

B3=A3∘R3=(0.15,0.32,0.355,0.125,0.06)

“社会方面”的评价结果为:B4=A4∘R4=(0.27,0.35,0.24,0.1,0.02)

3.进行二级综合评判。二级综合评判为:

4.综合评价分数计算。将精神病人黄某的二级综合评价结果B乘以等级矩阵V,可得黄某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得分W:

W=BVT=(0.28,0.37,0.27,0.09,0.04)∘(90,70,50,30,10)T=67.7

5.数据分析。由“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判等级与分值对应表”可知,67.7对应的等级是“较好”,说明精神病人黄某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不大。

五、结 语

将模糊评价模型引入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能客观全面地对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进行定量描述,避免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而滥用。同时,综合评判结果作为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各项指标的反映,为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掌控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可能提供了方向。当然,在模型建构的过程中,评价因素的选择、评价指标及权重的确定等,都会对最终的评价结果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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