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后重建”应急法律体系何去何从
——访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鸿潮

2020-09-28 10:15赵苡萱
劳动保护 2020年4期
关键词:突发事件传染病应急

文/本刊记者 赵苡萱

2020 年春节,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了中国大地,我们在积极应对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应急领域专家、学者们对突发事件的新认识和新思考——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律体系存在哪些不足?《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否到了必须修改的阶段?如若修改,将何去何从?下一步,我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该完善哪些工作?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鸿潮,请他详细回答。

记者(以下简称“记”):2020年春节遭遇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影响全国的突发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此外,我国还曾遇到过多次突发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请问,这些突发事件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律体系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林鸿潮(以下简称“林”):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我觉得可以从3个方面来讲。

首先,我国应急法律体系内部不统一、理念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鸿潮

我国在2003 年“非典”疫情之后,吸取了很多教训,意识到应急管理体制不能以部门为主,原因在于应急管理的跨部门、跨种类性质非常明显。虽然还是需要借助部门的专业判断,但是要应对突发事件,政府的综合统筹能力就凸显出来,这主要得益于地方政府考虑全局、处理突发事件的眼光和视野都会优于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的问题上,一个部门的统筹能力跟一级政府没有可比性。

我国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时,确立了政府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应急响应重心下移等基本原则,这些都符合应急管理的基本规律。但是,这些思想并没有同步贯彻到应急管理体系的其他单行性法律法规中,使得应急领域的一些单行法还保持着部门为主,“条”重于“块”的色彩。

以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的发布为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般法,适用于四大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法》是特别法,只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按照《立法法》第83 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所以,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属地管理、重心下移这些原则是不错的,但在实践中就会被架空。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的问题上,只能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传染病防治法》就比较重视“条”的管理机制,如果把新冠肺炎疫情当作传染病来进行管理,那就需要先进入“传染病目录”,而进入“传染病目录”就需要层层审批;未进入“传染病目录”,就不能适用传染病的相关制度,这就容易造成疫情信息发布不及时。这与我们经常讲的应急管理理念、原则并不符合。总的说来,我国目前的应急管理体系还存在着这样的冲突。

其次,我国应急法律的实施机制不够科学。

目前,我国应急法律体系没有一套科学的实施机制。应急预案本应作为应急法律的重要实施机制,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应急预案性质的理解并不准确。

政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科层制体系,基层获得信息之后层层上报,直到触发决策层,决策层决策之后再逐级下达去执行。这样的运行机制严谨、规范,在常态下是没问题的。但突发事件的处置对效率的要求非常高,依靠平常的科层制体系实施法律是行不通的,必须代之以有效的预决策机制。就是在法律制定之后,只要预先假设的危机情景出现,相关主体就应该直接采取法定措施,无需层层请示汇报,以保证决策的及时性。这个预决策机制就是应急预案。

我国的应急预案在“非典”疫情之后开始建设。在2006 年前后,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做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但在实践中作用却不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应急预案的性质理解得不准确。我们长期将应急预案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细化和延伸,导致其可操作性差,更新迭代慢。应急预案没有发挥出法律实施预决策机制的作用。

第三,传统立法理念导致我国应急领域法律比较粗糙。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比较粗糙。我们在立法时经常受到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比如说“宜粗不宜细”“几个不谈”(不谈机构、不谈人员、不谈钱)的原则等。但突发事件是能力本位的概念,在事件发生之后,政府乃至全社会的能力和这个事件应对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这个事件才能够被称为突发事件。要应对突发事件,就要在短时间内补齐能力差距。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无非是人力、财力和物力的组合。要保证人、财、物有一个比较高的准备水平,需要在法律上有十分明确的、刚性的、严格的制度要求。

这样一来,法律一旦规定得比较模糊,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肯定落实不下去。最后,这些模糊、原则的法律条款只能起到软约束或倡导作用。

我认为,以上3 点,是我国整个应急法律体系,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领域其他单行性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记:具体到《突发事件应对法》,您认为,是否已经到了必须修改的阶段?原因是什么?

林:我认为《突发事件应对法》必须要改,需要修改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

从应对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层面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没有解决宣告“紧急状态”的问题。因为2003 年“非典”疫情时,触发了一些法律问题,使得全国人大在2004年将原来宪法上的戒严制度修改为宣告紧急状态制度,同时决定制定一部“紧急状态法”,将所有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紧急状态全部涵盖。后来,因为立法思路的改变,最后没有制定“紧急状态法”,而是制定了主要应对那些还不至于构成紧急状态常规性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从功能定位上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最初设想的“紧急状态法”有一些偏差,使得已经写进宪法的紧急状态制度没有办法落实。这就造成一些应该宣告紧急状态的情况,由于没有可以操作的具体制度,并没有宣告。比如,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后,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的非常措施,但并没有宣告进入紧急状态。

从应对常规突发事件的层面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没有解决好。这是由于《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于四大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全过程,要从中抽取各种突发事件共同的应对方法,提取“最大公约数”,结果使得《突发事件应对法》变得非常抽象,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降低,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记:如若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您认为,应该着重于哪些方面的修改,以解决当下面临的主要难题?

林:如果要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建议放弃四大类突发事件全过程大包大揽的想法,回到最初的设定,将《突发事件应对法》改造为“紧急状态法”。在“紧急状态法”中,可以覆盖四大类突发事件比较严重的情况,并对其进行提炼和统筹,不再具体规定四大类突发事件全过程的常态管理和一般应对过程。统筹之后,在突发事件影响严重的情况下,宣告进入紧急状态。同时,对宣告紧急状态的门槛要适当下调。

紧急状态可以划分类型,如自然灾害紧急状态、事故灾难紧急状态、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社会安全事件紧急状态、戒严状态,明确将前4 种紧急状态和戒严区别开来,以达到全社会对紧急状态“脱敏”的作用。

记:对于我国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您认为,下一步应该完善哪些工作?

林:我国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按照2019 年11 月29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中讲的立法思路: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按照总书记阐述的立法思路,从突发事件的四大类型来看,可以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这两类高频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和应急救援、应急救助、应急物资储备等跨种类、综合性的工作,纳入一部综合的应急管理法律中,这也比较符合应急管理部的职责,也就是“应急管理法”。

自然灾害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目前,我国自然灾害领域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主要的单灾种都有其法律、法规,数量也比较齐全,但这些法律还是立足于单灾种、单部门而制定。实际上,很多灾害管理工作是可以跨灾种综合进行的,这些工作“合着干比分着干好”,比如灾害风险评估、救灾物资储备、灾害监测网络、避灾场所建设、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救灾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这时候,就需要归纳、总结自然灾害应对的共同特点和规律,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自然灾害防治法”,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达到节省资源、提高效率的目的。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已有《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下一步还将要制定“生物安全法”。2019 年12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来可以把公共卫生应急最核心的制度加入到这部法律当中,起到公共卫生领域应急基本法的作用。

对于社会安全事件来说,本没有统一的可能性。因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种类复杂,有暴力型的群体性冲突,经济型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等,还有粮食危机或能源危机,这些种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法都不一样,所以没有统一建立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记: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机制体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是会议的重要内容。会上,习近平就此提到15个体系、9种机制、4项制度。这个体系的提出,是否对除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以外的应急管理领域,同样会产生影响?会产生哪些影响?是否像“非典”疫情一样,成为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节点?

林:2 月14 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15 个体系、9 种机制、4 项制度,这些体系、机制、制度的提出,对应急管理体系的影响,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这就有可能带动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也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如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目前,这类事件有时会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但一直没有纳入国家安全的框架。

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应急物资还没有统一,分散在各个部门,如有的分散在应急管理部,有的分散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这些应急物资,有些是相同的,有些是专业性的,但无论哪种应急物资,物资储备、物资调配、物流组织等工作都可以进行统筹管理。这时候,就需要出台相应的应急物资保障条例,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统一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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