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菲
[摘 要]科技创新是我国现阶段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把握我国科研成果产出的普遍性特点,促进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校及科研院所在科研成果权属、研发人才建设和科研成果转化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政府治理視域下,需重视科技研发投入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科研成果转化的各方角色定位;细化科研成果转化类型,建设多渠道的转化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区域流动与国际交流,为我国科研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
[关键词]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我国现阶段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做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决定,指出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①。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是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必要助力。经济发展科技先行,人类社会生产力变革的飞跃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重大发现,而且这种趋势并没有减弱,反而随着科技发展速率的增大而逐渐加强。创新离不开科技的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如何发挥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创新的核心动力,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成为我国一项亟需先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科研成果建设发展现状与科研成果产出特点
2019年7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了《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我国在“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中排名升至第14位,是中等收入经济体中唯一进入前30名的国家,在本国民专利数量、本国民工业品外观设计数量、本国民商标数量以及高技术出口净额和创意产品出口这几项上,均位居前列。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科研成果建设的成绩是比较突出的,在全球的活跃度和关注度不断提高。
从宏观上看,我国科技建设迅猛的发展中也蕴含着一些变化的趋势:一是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官网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平均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指标为R&D)占GDP的比重为2.4%,我国以同期指标低约0.22个百分点处于中游位置,以色列和韩国以超过4%的比重位居前列。二是据国家统计局官网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2018年我国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数分别为3547个、3306个,相比2005年减少约15.3%与9.1%,近期有一定趋势的下降。三是2018年我国普通高校与研究生培养机构数为3478个,相比2004年增加约39.1%,增加部分主要集中在普通高校数量上。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的人员也在大幅增加。四是2018年我国专利申请授权数为2447460个,其中科研和开发机构专利申请授权数为36778个,高等学校专利申请授权数为193027个。五是2018年我国技术市场成交额为17697.42亿元,占当年GDP的1.9%,但这个比重在逐渐提升中,2019年的增速尤其显著。
从微观上看,一是科技研发投入总量大,但地区间科技研发投入差距明显,具有不均衡性。根据《201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各地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均衡性,占优势的科技研发投入地区具有集中性特点,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二是科研成果产出机构来源广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研发合力不足。相比较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规模有限,虽然大量的科研力量集中在科研机构,但是与企业的对接还不够充分,导致科研成果质量参差不齐,经济活跃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校企合作活跃度也有很大的差别,国家整体科研成果转化活跃度不够。
二、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对科研成果转化的实质辨析不明,法律保障有待进一步优化
我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等法律条文,对科研成果的产权以及科研成果产出、转化所涉及的各方权益作出了明确的阐释。科研人员可以专利申请权的所有人身份与所属机构再进行专利的转让,使最终的专利权归属其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②。产权下移实际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科研成果转化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科研人员个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政府部门、社会大众都会共享的扩大化资源,最终服务于社会大众。除此之外,科研人员个人自下而上的专利权转让使科研人员本身与所属机构之间形成了协商机制,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主动性。现阶段关于科研成果的权属,各国普遍的共识是科研成果产权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所有,我国在2000—2002年在政府层面也明确了这一举措。但是关于科研人员与所属机构之间的科研成果产权问题,国内仍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科研人员个人的部分主要是收益权,以一定比例奖金的形式存在。未来我国还将继续探究科研人员下位的科研成果产权问题,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也是我国科研成果转化发展中需要明确的关键性问题。
2.科研人员科研动机与社会需求信息不对称,服务目标不统一
科研成果的转化,离不开研发方与使用方。一项科研成果的落地,最终都面临着转化的问题,其中占主体的是科技成果的转化,转化后的形式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致发展新产业等。如何使转化的过程达到最优的效果,需要关注科研人员的科研动机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两个方面。在科研人员的科研动机上,包括主动性和针对性两方面:科研人员的主动性还有待提高,由于科学研究仅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职责的一部分,造成一定的精力分散;在针对性上,由于多种因素的交织,科研人员在选择科研方向时并不一定选择自己最擅长、社会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导致在科研人员的研究方向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错位与滞后,没有发挥最优价值。比如辽宁省机器人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落地的实践效果很好,但是医学领域还缺乏此类科研机构的支撑,在地区需求与科技前沿之间没有显示出有效结合。生物与地学科学属于全国研究热点,但是在辽宁省高校和科研院所中没有比较突出的学科支撑,未来则需关注全国与地区、科研与产业几者之间的发展匹配度,围绕地区间产学研多做思考。
3.科研成果转化渠道不畅,没有有效的共享共建平台
科研成果的转化,除了研发方与使用方的对接外,还需要有良好的转化途径和渠道,促使科研成果转化活动的顺利进行。研发方一般指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企业研发机构的研发人员。使用方一般广义指社会大众,狭义主要指使其得到应用与推广的各类企业,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终端。转化途径包括直接和间接转化两种,直接转化在研发方与使用方之间没有第三方,沟通比较简单,对转化与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有一定影响,或者研发方与使用方为同一主体,兼有两种职责和功能,对政策的把握和企业运营都具有较高的要求;间接转化则设有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对接,将对研发方的技术支持前置化,由技术服务机构和转化中介平台全程助力科研成果进入企业与市场。促进科研成果的间接转化应是未来科技建设的方向。以服务专业化为发展原则,关注中小企业成长,搭建多种方式的转化平台将打通转化瓶颈,激发企业创新的意愿和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而这一转化沟通渠道的建设,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顶层设计与指导。目前辽宁省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研发实力在全国范围来看比较扎实,科研转化有一些标志性案例,但是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数量与规模的发展还刚刚起步。
三、提升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效率的对策
1.重视科技研发投入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科研成果转化的各方角色
我国一直在科技创新上投入了巨大的关注度,未来可重点关注科技研发投入比重的提速。争取将财政支出向激发科研人员的研发动力、关注各类型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促进科研环境繁荣进步等方向倾斜。而促进转化的逻辑起点,来自于对科研成果以及转化各方角色愈来愈明晰的定位。
科研成果作为智力和思维的结果,不论以实体或非实体的形式呈现,都具有价值,这也是知识产权的基础。历次生产力的变革奠定了世界文明发展的基础,科研成果成为一种全人类共享的社会文明成果,国家有进行科技建设的主体职能,政府对科技研发的投入有其正义性。如果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相当于赋予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进入市场的权利,以推动科研成果更快地实现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科研活动如果由国家主导,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国家,科研成果的长期使用权主体取决于市场经济交易主体的各种准入类型,可以是科研人员本身,或者是科研机构。
2.细化科研成果转化类型,建设多渠道的转化平台
以国家战略布局为指导,以科研发展的重点为原则,以地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准绳。地方政府部门要熟悉科研动态与经济发展全局,善于在发展中找到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重点工作方向。一是按科研成果类型确定转化工作方向。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作为目前转化的主体,可积极探索转化权属和收益的归属权等重点问题,给转化创造自由的空间,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其转化的经济效益属性相对不明显,社会属性更强,转化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可继续由政府部门做统筹管理,当然类似艺术类研究成果等可根据地区发展和文化交流的属性做适当区别。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与重大发展战略等科研成果,政府部门有权做统一规定以确保国家权益。二是按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分类施策。选择直接转化的,地方政府部门可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做大做强,形成稳定的合作,增进规模效益;愿意间接转化的,可面向地区或全国市场,重点建设一批中小企业交流的平台,形成健康的转化交易环境。为间接转化营造良好的交流和交易环境将是激发创新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三是做好对接服务,建设多渠道的转化平台,促进供需双方的沟通与交流。2015年成立的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作为一个成熟的国家级区域技术转移平台,对服务长三角技术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强调从区域、领域两个方向建设创新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为地方政府的科创机构搭建顶层框架,形成了上下统一联动的良好局面。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区域流动与国际交流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市场机制中科研成果转化行为的合法性。2017年辽宁省通过的《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指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鼓励各类研发主体将科研成果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同时强化对科技研发活动的监管和法律保障,维护交易和交流合法合规;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和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民事、刑事等责任,这是地方政府一种有益的尝试③。在国际上,以色列是一个国土狭长、自然资源有限的国家,其必须依靠科技创新这一优势来实现发展。1985年的《产业创新促进法》对技术研发做出法律规定,强调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性质,只要符合“以科学为基础的出口导向型”的产业导向,均可申请政府的研发支持基金④;同时在高校建立有专门的技术转化机构(TTC),以将成果推向全球市场为目标,注重科技交流的国际化进程。以色列的经验主要以政府支持科技研发的商业化进程为特点,鼓励出口,不排斥人力、资本等要素的引入与流动,更多地体现开放性。但是如果将科技创新作为驱动地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除了转化服务于地区企业以外,科研成果和企业的发展都将逐渐走向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因此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区域流动和国际交流,是未来地区发展的必经之路。一方面需要重点培育企业的创新发展精神,引导企业广泛地参与科技研发活动;另一方面以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国内环境中不断提升的科研水平吸引地区内企业通过转化实现利润。只有当区域内的研发力量与企业发展水平都充分释放后,才有基础在地区内建立稳定的高水平研发型产业链,形成“国际——地区——国际”的发展之路。
基金项目:2019年度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促进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培育壯大辽宁发展新动能研究”校级青年课题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②张胜,郭英远:《中国科技成果产权体制改革历程与展望》,《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5年第10期。
③《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3期。
④孙志燕:《以色列以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借鉴》,《中国经济时报》2013年3月1日,第5版。
(作者单位:辽宁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 熊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