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芳
[提要] 东莞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必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而东莞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存在融资困难、创新能力不强、研发成果产业化程度较低和人才基础薄弱等问题。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所以地方政府部门应该出台更完善激励效应的财税政策,为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保驾护航。
关键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财税政策
基金项目:2015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5C28)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7日
一、引言
东莞作为一个中小企业制造名城,在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大格局下的高速增长之后也步入“新常态”,正处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爬坡越坎阶段,产业层次整体不高的局面亟待改变,突破关键就在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能否准确识别阻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瓶颈因素,并采取适宜的措施予以消除,无论是对于中小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东莞经济的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东莞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现状及影响因素
(一)东莞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现状
1、创新活动的研发投入强度不够。企业的自主研发投入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基础,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素。本文以研发费用与企业销售收入比值来说明创新活动的科研经费投入强度。根据以往的经验,研发费用不足销售收入1%的,企业难以生存;达到3%的,企业可以勉强维系;达到5%的,才有可能与其他企业竞争;而只有达到8%的,才有机会发展壮大。通过对东莞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企业中的惠伦晶体、正业科技、硕源科技、粤林电气等8家资源较丰富的企业财务年报的测算,近三年研发投入平均也只有4%上下,而其他数量众多、资源贫乏的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就更不乐观。
2、创新成果有限,产业化程度低。由于东莞过去多数民营企业以出口加工贸易为主,从事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没有掌握核心技术,整个产业链也比较低端,导致中小企业长期未能形成良好技术创新意识。尽管在大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状况明显好转,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济资源先天薄弱,导致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技术创新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即使企业形成了专利技术,由于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不健全、创新成果商业化与产业化程度不高,导致许多授权专利成果只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完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削弱了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二)东莞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影响因素
1、企业经营成本过重,融资困难。节能减排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导致各类生产材料、能源价格上涨,用工荒致使企业人工成本迅速增加,在各种生产要素联合涨价的压力下,中小企业运营成本也大幅度攀升。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对宏观经济形势更加敏感,在外需低迷、内需收缩的局面下,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自2011年第一季度开始下降到100以下,至今仍然未超过100这一“枯荣线”。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由于天然高风险性和规模弱势,在经济不景气且经营持续成本上升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靠自身积累获得技术创新资金比较困难;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倾向于为大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降低贷款风险,加上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制度等还不够完善,以致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渠道极其有限。中小企业受制于资金短缺,难以制定和实施长期的技术创新规划,是一直以来限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瓶颈因素。
2、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基础薄弱,人才流失严重。尽管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城镇就业岗位,但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吸引力明显不足。因为中小企业无论工作稳定性、薪金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在短期内都无法和大型企业相比,导致多数高素质人才不愿意选择高风险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就业。根据课题组成员对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的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员工本科学历绝大部分都未超过50%,这对于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疑折射出人才储备不足。代表东莞最高科技水平的松山湖开发区中小企业况且如此,其他镇区的中小企业人才资源就可想而知了。由于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有限,企业并未进行系统的职位分析和职位价值评估,导致制定薪酬制度不合理,绩效工资或期权没有起到足够激励作用,同时企业内部人才培训体系不完善,影响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以上原因都是加速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流失的主要因素。
三、东莞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科技支出强度不够。近年来东莞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的背景下,财政科技支出绝对量不断增加,对企业的科技扶持力度持续增强。由于无法获得具体的中小企业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但东莞是中小企业制造名城,所以用总的财政科技拨款数据来替代中小企业财政科技支出也不影响总体判断。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用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支出比例来衡量。深圳作为产业转型升级成功典范的创新之城,近五年深圳市财政投入科技创新的资金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基本维持在5%以上高水平,带动了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稳步提高。如图1所示,尽管东莞的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小,相对强度基本都在3%以上,但是和深圳这种标杆性的创新之城比较,差距还是十分明显。在2009~2013年度期间,从绝对财政科技投入来看,东莞的最高投入年份是2012年的18.54亿元,而深圳即使是最低投入年份2011年也有70亿元;从财政科技投入强度来看,东莞除了在2011年的财政科技投入强度略微高于深圳之外,其他的四个年度都远远落后于深圳。所以东莞在财政科技投入强度上有待于加强。(图1)
(二)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财政政策不到位。目前,东莞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投融资体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缓解。首先,财政补贴的重点本应向吸纳就业和促进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倾斜,而在实际操作中,财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惠性,财政补贴面广量小,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其次,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杠杆效应还不突出,还不能够以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整个信用担保体系的大发展。尽管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有一定规模,但是对互助担保机构投入不足,对再担保投入建设滞后,也影响了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杠杆作用,不利于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灵活有效、面向市场的担保机构体系;最后,财政扶持推动担保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设滞后,同时由于创新性中小企业具有天然的高风险性和规模劣势,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资金融资扶持积极性不高。
(三)政府采购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是“需求拉动”政策,既可以为中小企业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降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风险,又可以通过其示范效应引导全社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虽然东莞政府采购制度也有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不高,同时缺乏可行产品认证制度和自主创新企业评价标准,且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也不够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作用并不明显。
(四)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难以享受到位。现行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侧重所得税为主,流转税优惠相对较少,且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覆盖面窄、优惠力度较小、设计内容分散、扶持环节较片面、地方财政执行力度也不够,导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效果不显著。同时对人力资本加速形成的税收激励措施也不够完善,削弱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意愿等,增加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负担和风险。这种不以科技研发投入为核心优惠对象的税收政策,容易脱离激励科技创新的初衷,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培养的成效和质量。
四、完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财税政策建议
(一)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东莞近年来财政科技支出的绝对总量虽不断增长,但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财政支出的比重相对量却波动幅度过大。政府应该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每年财政预算中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且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预算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低于5%,实现财政科技投入的制度性增长,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支出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同时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并加强预算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预算中安排的中小企业财政科技创新支出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另外,在提高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财政科技投入的同时,必须确保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
(二)健全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地方政府除了继续改善银行抵押和担保贷款这种传统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也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比较新型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是金融机构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所以政府要从政策层面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贯彻政府主导的理念,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财政给予担保风险资金支持,通过这种财政资源配置给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间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应该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其风险投资机制,并聘请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对其所投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立体构建“拨、贷、投、贴”的财政金融联动投入机制,推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支持。
(三)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政府采购政策可以为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产品市场,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研发风险和市场竞争风险。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制定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同时逐步完善《东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配套措施:一是要建立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专用采购目录和采购比例;二是要初步探索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首购”和“优先购买”制度,以便降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市场竞争风险,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开拓市场;三是要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条件,比如降低单笔采购合同金额,降低对企业资质信誉的要求等,并适当给予其投标价格一定优惠。
(四)加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行结构性的减税,多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陆续出台,但经济下行压力局面依然十分严峻,中小企业经营依然困难重重。东莞作为中小企业制造名城,应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便于促进中小企业在有限财力中加大创新投入,释放更大经济活力。建议允许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借款利息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列支,并可以无限期递延扣除政策。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企业研发、引进技术吸收、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技术培训等方面。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同时对技术转让或提供技术服务实行免于征收增值税。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三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税部门要提高对中小企业税务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减少中小企业获得创新税收优惠的成本,把提升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培育税源的重要保障。
(五)完善科技创新人才优惠政策。高水平的科技人才是中小企业创新的源泉,所以政府不仅应该鼓励企业对现有员工进行再教育培训,而且应该为中小企业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搭建平台,提高科研创新人才的优惠待遇。因此,东莞地方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实行一定配套补贴,对于企业购置的用于员工培训的设备等投资提高贴息贷款,以降低员工培训成本。在提高科技创新人才的优惠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发放给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各类奖金、津贴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中小企业科研人员参与自主创新项目所取得的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因参加研发项目所获得的奖金和专利权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企业科技人才在子女入学、住房福利补贴、户籍、医疗保健、职称评审、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配套措施。
(六)建立财税政策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大力推进绩效评价,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绩效意识,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的监督检查。东莞政府应首先明确划分权力与责任范围,组织财政、审计、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联合调查组对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其次,结合东莞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指标体系,明确绩效考评管理要求,推进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建设。在财税政策实施之前,对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进行科技资金申请流程和使用范围进行辅导,同时不定期的进行常态化期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寻找原因并提出相关整改措施;最后,项目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评估,其结果也同时作为今后立项、确定预算及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1]贾康.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5.1.
[2]陈华.山东省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4.45.
[3]王华.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J].税务研究,2016.3.
[4]尹作亮.政府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研究[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