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赵某于2019年5月发生工伤,2019年12月伤情稳定。出院后,赵某一直在家休息。单位曾3次通知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赵某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推托。2020年3月,单位停发了赵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继续发放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申诉人
我受伤严重,在医院住了5个多月,单位同事皆可作证。现在虽然伤情好转,但依旧有些出行不便,所以一直不能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我觉得单位不能以此停发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被诉人
单位曾3次通知赵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他均不配合,所以单位没有办法对他的实际工伤情况做出判断,因此无法为他继续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庭
赵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工伤职工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不意味着所有的工伤职工都要休12个月,待其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當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3次通知赵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其以各种原因推脱,以达到继续不上班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目的。单位停发了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做法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