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志奇
国家水行政管理伴随着朝代更迭、社会发展和治水实践走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具有中华传统文明特色的古代水行政管理体系。明清时期河道总督的职官设置,是古代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的标志。探讨其历史沿革,理清演变脉络,对于了解古代水行政管理体制、认识水利在明清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作用很有价值。
《清史稿·职官志·河道总督》记载,“掌治河渠,以时疏浚堤防,综其政令”,这里的“河渠”特指黄河下游(相当于今黄淮海平原地区) 水道和运河。清代河道总督直接听命于皇帝,是具有跨省指挥河工与用水调度权责的、官阶一品的最高行政长官。具体地说,是大运河自扬州向北至北京运河各段,黄河下游河段,淮河、长江关系运河的河段,负责疏浚、工程修筑、汛期抢险等方面的专官。
中央设置总督统领河道,源于明代永乐朝(1403—1424 年),最初是河道、漕运一体负责。经过不断完善,明代成化时(1465—1487 年),河、漕管理分开,黄河、淮河、运河一体管理的中央职官体系形成。 这一体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有效地维护了大运河畅通四百多年,在确保运河通畅的前提下,较好地协调了区域间灌溉、防洪等多方面的需求。
一、明朝中央河漕职官体系的起源与完善
明初定都南京,漕运以南京为目的地,水路转运主要是长江和江南运河,《明史·职官志》记载:“洪武元年置漕运使,正四品。 …… 永乐间,设漕运总兵官,以平江伯陈瑄治漕。”洪武元年(1368年),为明中央政府设置漕运使统领漕运之始。永乐十九年(1421年) 迁都北京后,南北大运河成为国家的经济动脉。 其时,黄河频繁决口,冲断运河,致使漕运梗阻,中央不得不屡屡派御史前往督导修复。 永乐十五年(1417年),设漕运总兵官,以平江伯陈瑄领导治河、治漕之事。 同时,中央政府不定期派出侍郎、 都御史、少卿等官员督导地方。 随着大运河运量不断增加,至景泰时(1450—1457年),命副都御史王竑总督漕运,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徐、和、滁三州,驻淮安,漕与河管理分开。成化八年(1472年),分设总漕。
明代中央对黄河、运河河工管理行使职权,是在迁都北京后开始的。《明史·职官志》记载:“永乐九年(1411 年)遣尚书治河,自后间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后,始称总督河道。”成化七年 (1471年) ,设置管理河道职官,称“总理河道”,简称“总河”。 随后,河道、漕运两者管理职能分开,形成了河道、漕运两个总督体系。 清代所称河道总督,实际滥觞于此。 总理河道主要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即三省境内的黄河、运河河工。 同时都察院派遣御史巡视河工,这是对河工经费、 河工管理行使监督的又一体系,实际上是一套中央的监督体系。总理河道是中央外派,下设若干分司,按河段、工程类型管理,各分司都有自己的驻地,即衙门。 山东济宁明清设有河道、泉源等多个分司。明代,中央为了增加总理河道的威权,通常总河加衔,赋予提督军务职权,首任总河王恕就是加授刑部侍郎衔,盛应期为都察右都御史总理河道。后也多兼工部、兵部或户部侍郎衔,如王恕以工部侍郎、 万恭以兵部侍郎衔任总河,这些中央实权机构的兼职,使得治河、漕运的管理更具权威性。
二、清代河道官职设置及其沿革
清代延续了明代河道管理体制,名称改为河道总督, 分设北河 (直隶)、东河(河南、山东)、南河(江南省境)多个河道总督府,强化了运河、黄河、永定河的分段管理。河道总督的设置和裁撤,随河工兴举规模和数量常有变更。
据《清史稿·杨方兴传》记载:“杨方兴,字荐然,汉军镶白旗人,顺治元年,从入关。七月,授河道总督。” 这与《清史稿·职官志》“顺治元年,置总河,驻济宁”的记载相对应,说明清朝自顺治元年(1644 年)就设置了河道总督,驻济宁。清代河道总督的驻地和明代一样也经常变更。如康熙十六年(1677 年),总督移驻清江浦(今淮安市)。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再次回到济宁。雍正二年(1724 年),置副总河,驻武陟,辖河南河务,又扩辖山东,形成东河分治,后移驻济宁。后来专设直隶河道(北河) 总督,管理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南北运河、海河、东西淀等,驻天津。自是北河、南河、东河为三督,不同时期根据需要设有副总河。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直隶河道总督。1855 年黄河改道回复北行路线,运河天津以北段实际中断。咸丰八年(1858年),裁南河河道总督。光绪二十四年(1898 年),裁东河河道总督,不久又恢复,4 年后再次裁去,从此再无河道总督之设。
三、明清时期河道总督的作用
河道(漕运)总督在明清时期的中央官职制度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主要职责就是政令的制定、管理实施与监督,是明清时期黄、淮、运治理体系重要制度保障的执行者。
从《明史》《清史稿》的官制体系记载可以看到,河道(漕运)总督属于直属中央的地方管理机构,在官职排列序列中与总督、巡抚并列,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明朝初期河流治理,尤其是黄河、漕运一般是由都察院派遣御史巡视河防和督理漕运,景泰和成化时期(1465—1487年) 分别设总漕、总河专理。万历十六年(1588 年) 潘季驯第四次被起用,是以右都御史(正二品)职衔总督河道。从明代河道(漕运)总督设置看,对黄河、漕运的重视程度逐步加大,河道、漕运总督 (总理)的品級也逐步升高,明朝后期有些河道(漕运)总督还提督军务,这有利于防洪防汛期间统一调度军队和地方劳动力及物料。清代对河道(漕运)总督的设置更为重视,顺治元年(1644 年)就设置了总河,而且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分设。
清代河道总督专司河务,品级较高,为一品或二品官职,河道总督经常加挂兵部尚书( 从一品)、右都御史( 从一品) 等衔或侍郎、副都御史等衔,治水成绩卓著的授太子太保等衔,有的还进行追授。对于漕运总督、河道总督加挂兵部尚书、右都御史等衔, 实际上是中央官职的加挂,皇帝赋予了更大的权力,有利于统领中央与地方的河务、漕运事宜,有利于对黄河、淮河及运河的集中统一管理。清代以总督掌理包括数省在内的大区军政,以巡抚掌一省军政,巡抚受总督节制。河道、漕运总督也都兼有军衔,赋予其节制监察省级行政长官的权力。这种高品阶、高统领的官职设置与安排,是清朝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是古代水行政管理体制的最高形态,对黄河、淮河、运河的治理强度和力度也远远超过前代,说明了清朝中央政府对于治水的重视程度非常高。
《清史稿·靳辅传》记载: “康熙三十一年,上曰:‘朕听政后,以三藩及河務、漕运为三大事,书宫中柱上。”从中可以看出康熙帝把治河与削藩、漕运共同列为治国的三件头等大事,镌刻在宫廷的大柱子上,体现了治河和漕运是当时的国家战略,正所谓“国之大政”。自康熙开始,清代的河道总督直接听命于皇帝,权力高度集中,有利于治河大计快速决策与实施。
四、明清治水名臣及其治水影响
明清时期,在无数次黄河水患灾难中,在漕运这条维系王朝命运的政治经济生命交通线面前,河道总督中出现了一批堪称民族脊梁的水利官员。他们尽职尽责、敢于担当,潜心研究河工,听取各方意见,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治河方略。
明清两代河官、漕臣不下一二百人,参与治河并有重要贡献的大臣更是不计其数。举例来说,《明史·列传第一百十一》集中载录了13人,分别是: 盛应期、朱衡、翁大立、潘志伊、潘季驯、万恭、吴桂芳、傅希挚、王宗沐、刘东星、胡瓒、徐贞明、伍袁萃等。《清史稿 ·列传六十六》 集中载录了12人,分别是:杨方兴、朱之锡、崔维雅、靳辅、陈潢、宋文运、董讷、熊一潇、于成龙、孙在丰、开音布、张鹏翮。其中有名震一时的河道总督,也有鲜为人知的功臣幕僚。明清时期优秀的河官很多,包括为人熟知的如明代宋礼、刘大夏,清代毕沅、白钟山等。在历史的回望中,我们能从详略不等的记载中倾听他们的治水故事、领略他们的丰功伟绩、铭记他们的治水精神。
比如潘季驯,是明朝中期大臣、水利学家,四任总理河道,主持治理黄河和运河前后持续 27 年。 他不辞辛劳,上到河南,下至南直隶,多次深入工地,提出了黄、淮、运三河综合治理原则。在长期的治河实践中,他吸取前人成果,总结了中国历史上治河实践中的丰富经验,提出了“束清刷黄”,即以淮河之清水冲刷黄河淤积的以河治河方略。著有《宸断大工录》《两河管见》《河防一览》等,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治河理论。潘季驯的治河理论深刻地影响了后代的治黄思想和实践,为中国古代的治河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沐风雨,裹霜露”的治河形象也一直流传在人民的心中。
杨方兴作为清代首任河道总督,面对多年黄河失修、运河中断,提出在清口修复福兴闸,以解决黄河强、淮河弱、运河疏浚的症结。他提出的治河通漕方略对清初迅速恢复漕运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张鹏翮为清代著名治河大臣、理学名臣。张鹏翮主持治理黄河10年间正值黄河泛滥、水患连年。他钻研治河理论,总结前人经验,博考舆图,仔细勘察,提出“开海口,塞六坝”的治河主张和“借黄以济运,借淮以刷黄”的治河设想,采取“筑堤束水,借水攻沙”的做法。他按治河方案指挥数十万民工治河,历时8年,黄、淮大治,漕运通达,下河连年大熟,人民安居乐业,使狂野无羁的黄、淮、运河顺轨安澜数十年。这不仅于国计民生贡献巨大,而且其科学水平也居于当时世界水利工程最先进行列,至今还受到中外水利史学界的高度评价。张鹏翮为官清廉,一身正气,关心民生疾苦,深受百姓爱戴,被康熙皇帝誉为“天下第一清官”。
明清 500 多年间,正值黄河南行回复北行水道的前夕,黄河河患频繁,治理黄河、运河任务异常艰巨。在为数众多的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中涌现出了许多治水名臣。他们奔波于大河上下,不惮劳苦、呕心沥血、潜心钻研、功高垂世、为官清廉、一身正气。 虽然他们距离我们的时代已经久远,但是在历史记忆中他们的品质和精神是永恒的,在中华民族步入新时代之际,依然历久弥新,值得传承。(来源:《中国水利》202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