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萍,付 兵
(1.遵义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贵州 遵义563002;2.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学院,贵州 凯里556000)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网站、微信、抖音等网络传播介质成为人们获取、传播信息和沟通交流的平台,网络式“虚拟”社交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重要交流方式。网络传播的即时性、跨空间性使得人们言论无限制传送,但同样成为一部分人发泄情绪、吸引点击量以获取利益的主要工具,滋生以网络谣言为代表的网络垃圾信息。若不对网络谣言加以有效遏制,将严重危害大众知情权和社会管理秩序。网络谣言对政府的舆情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管理带来巨大挑战,有必要对网络谣言的主要特征及传播机理进行分析,以便寻找网络谣言相应的治理途径。
谣言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神话“谣言女神”,其本质是虚假性信息,受制于信息受众的主观态度[1]。西方国家司法认定谣言的核心要素在于“未经证实”,而中国法学界对于谣言的主要争议在“虚假信息”的认知上[2]。综合国内外学者对谣言的研究可以发现,谣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预示它的内容是真实的或虚假的,是缺乏事实依据,通过非正式渠道广泛传播的未被实践证实过的虚假信息[3]。在虚拟网络空间,谣言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而是不再局限于某一地区且经过一段时间的时空传播,通过互联网迅速向全世界散播[4]。因此,网络谣言则被看作以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未获得证实的公众关注的事件、事物或问题的信息。区别于传统口头相传,谣言以文字或音频为载体在互联网或者自媒体上传播[5]。
西方学者并未将“网络谣言”当作一个单独的概念来研究,而是将其作为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犯罪的形式来看待[6]。网络谣言会造成个人名誉受损、个人经济损失、社会秩序受到干扰,甚至影响到国家形象和安全,其危害性成为法律惩治的依据[7]。法律上中国未对网络谣言作具体的界定,一般根据危害性在法律概念上区分网络谣言与网络诽谤。网络诽谤在一定程度上与网络谣言划分开来,形成两个独立的概念部分。2013年9月中国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由网络谣言造成的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可以看出,网络诽谤本质是网络谣言狭义的表达形式之一,两者是根据现行的法律在事实构成和程序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指出,网络诽谤指在网络上散布“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的事实信息”等情节恶劣的行为。网络诽谤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作用的对象是自然人。而网络谣言主要是指侵害公共秩序、扰乱国家安全的虚假信息,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公共秩序,行为作用的对象是国家、社会。网络谣言一般适用公诉程序,网络诽谤则采取自诉程序[8]。网络谣言和网络诽谤的主要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网络谣言与网络诽谤的主要区别
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基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中国网民人数达到9.04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为8.97亿,网民手机上网的占比达99.3%,整体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4.5%[9]。可以看出,中国互联网应用普及率超过六成,网络和社交平台的使用成为人获取信息、社会交流的重要渠道,人们信息获取的习惯和求证方式相较以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工具普遍应用的情况下,网络谣言除具有传播时间迅速、传播范围广泛、传播主体隐蔽及传播方式多元等特点外,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网络谣言具有新闻性
谣言不是一个孤立的主体,其往往寄生于特定的事件,以借助相应的热点事件完成形成和传播的过程。2020年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们普遍对该事件有很高关注度,关于卫生事件相关的病例确诊地点、传染方式、病毒寄宿形式、医生感染和事件的严重程度等方面的新闻信息最能抓取受众眼球,具备这类要素的谣言往往被当作热点新闻被传播开来。在社交媒体时代,公众每天都会接收到海量资讯信息,无论是新闻头条、官方账号还是社交群圈,都会围绕社会热点事件展开讨论,特别是相关的社会热点事件,其报道和相关信息更是铺天盖地,随之而来对各种新闻的解读和评论也越来越多。亦真亦假的新闻报道和网络评论夹杂着网络谣言被主动地获取和传播,促进网络谣言的“无线”拓展,且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型组织的“实时播报”更激发网络谣言传播的迅速扩散。
2.网络谣言的隐蔽性增强
在网络空间里,造谣者身份信息的匿名性造成谣言传播的隐蔽性。虽然中国网络实名制推行已久,但基于造谣者自身规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和网络服务上的重视力度欠缺等原因,对造谣者真实身份认定一直是较困难的问题,网络谣言在传播主体上存在隐蔽性。随着传媒技术手段的迭代更新,新闻载体、传播渠道已与传统媒体大相径庭,各类图片、视频处理软件截图、合成、拼接功能的应用也使图片和视频更容易造假,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不再局限于文字这种单一表现形式,“有图有真相”的图片和短视频结合的多媒体方式成为网络谣言散播的主要形式[10]。此类以图片和视频等形式通过基于现实社会人际关系网络的微信群、朋友圈频繁的谣言累积传播,对其通过关键字监测和搜索匹配监测非常困难,使得网络谣言隐蔽性更强。
3.网络谣言的传播更具组织性
谣言制造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谣言传播。网络谣言往往迎合广大网民的心理需求、情感态度,并富有传播力,否则不会引起关注也不值得关注[11]。依托虚拟网络形成的网络推手、网络营销等职业团体,会利用网络人群的从众心理、缺乏辨析能力、对社会不公平的愤慨情绪以及网络监管的漏洞,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以提高知名度和既定事件效果从而牟取某种不正当利益。网络谣言的组织者往往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增添科学论证和逻辑性内容,让原本没有任何依据的信息看起来有理有据,混淆视听,使人们难以分辨真假,从而在第一印象中倾向于相信看到的信息。网络谣言表达形式往往迎合大众口味并披上权威或专家外衣,对较为科学的言论移花接木,使得谣言更具权威性、可信性,实际上已与原始言论南辕北辙。
4.网络谣言传播目的具有攻击性
网络谣言具有发泄性、报复性、炒作性等心理特点[12]。面对网络出现的热点事件,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政府和主流媒体往往对事件相关的具体信息发声迟缓,权威信息缺失导致人们反而容易相信各种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最初可能是网民表达自己的看法,但随着谣言的传播和事态的扩大,部分网民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恶意进行网络造谣行为。碎片化的网络表达又呈爆炸之势,自媒体传播的谣言过多,深度调查记者太少。在事实缺席下,公众情绪容易点燃,转发度颇高的谣言会引发泛意识形态化攻击。对于利害关系较大的网络谣言,及时的“辟谣”成为有效的控制手段。
互联网组成的虚拟社区交汇现实中的人际关系网络和线上虚拟的社交网络,形成虚拟与现实人际关系相互重叠的新型社交网络。大众接受和传播谣言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虚拟的线上社交网络,网络谣言的传播扩散缺乏现实辟谣和解释而更依赖线上社交网络的互动。从谣言的影响来看,谣言产生后未扩大传播则只能局限于造谣者的个人思想,不具有现实危害性。因此以谣言的治理为出发点需要着重分析网络谣言的内在传播机理,探究网络谣言传播所遵循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据此找到网络谣言孕育的源头,发现网络谣言形成和发展演变的推动力,为网络谣言的预防、消解及法律规制提供对应的调控策略。借鉴史波对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变机理体系研究[13]42,本文将网络谣言传播机理体系划分为形成机理、作用机理、发展机理和终结机理四个方面,其传播机理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谣言传播机理体系
网络谣言传播机理之间具有很强的逻辑性,网络谣言分别处于演变周期的造谣、信谣、传谣和辟谣四个不同的传播阶段,各阶段分别匹配网络谣言的酝酿期、爆发期、蔓延期和平息期。造谣者制造的网络谣言信息是谣言传播的原始基础,形成机理成为网络谣言传播机理体系的出发点。只有公众相信的谣言他们才会广而告知,网络谣言的传播是以公众相信为基础,其强大的影响力最终通过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危害作用效果体现。作用机理成为传播体系的重要节点,它也是网络谣言发展和变异的中间节点,处于信谣阶段和网络谣言的爆发期。发展机理揭示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处于不断延伸发展和动态变化的状态,网络谣言的发展体现在谣言受众在时间和空间关注度的涨落,这种不稳定的传播发展使得网络谣言发展机理成为谣言治理关注的重点。同时网络谣言在发展过程中因网络媒体的强交互性导致“以讹传讹”而产生变异现象,容易随着信息的完善而不断发展或变异形成新的谣言,形成网络谣言的变异机理,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反复点。发展机理和变异机理同处于网络谣言的传谣极端。终结机理是传播机理体系的结束点,处于最终的辟谣阶段。无论网络谣言产生作用是大是小,产生效果是积极还是消极,事实的真相终会明晰,网络谣言终会平息。网络谣言在终结过程中也会由于新的事件刺激而通过变异机理演变成新的谣言。
形成机理概括网络谣言“造谣”形成的过程,是整个传播机理的最基本组成部分。网络谣言的形成机理属于造谣者产生谣言的阶段,在未散播前属于谣言的酝酿期。学者们多数将网络谣言的产生归结于公众对信息的加工处理上侧重获取心理上的平衡,认为其形成是一种“刺激—反应”过程,并且谣言的产生过程时间较短[13]42。网络谣言的形成动力主要来自网民对事件认识的诉求,特别是当下的社会热点事件和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件信息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兴趣。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传播环境使信息传播者和受众群体处于公开、对等的交流的平台上,网络受众群体在信息获取透明的基础上也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同样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网民希望能通过各种网络媒体实现彼此的信息共享和交换的需求,这成为滋生网络谣言的温床。各类与社会热点事件相关的未加证实的网络信息为博取公众眼球而抢先发布,成为网络谣言形成的原动力。
网络谣言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在对个人、社会及国家的危害性上。在网络社交媒体作用下,在线社交网络和现实人际关系网络无缝耦合的情况下信息传播呈现出共鸣效应,①共鸣效应是指线下突发的热点话题引起网络舆论共鸣,从而使失真的信息在互联网中迅速传播,加剧形成谣言。有关社会热点信息一经在网上出现,总会引起一部分网民的共鸣,使网络谣言成为他们主观认为可信的事实信息,继而迅速通过论坛、微博、即时通讯等工具进行扩散。网络谣言无论是侵犯个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还是挑战国家政治权威、威胁国家安全,主要是因其被不明真相的人信以为真的结果。但网络谣言往往也是反映社会民情、公众政治参与的情况,体现了公众行使话语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的权力,有时也不具备危害性,甚至被证实是善意的“谣言”。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对网络谣言传播的作用机理分析,区分网络谣言所带来的作用效果,针对谣言造成的危害程度确立是以支持、中立还是反对等决策对网络谣言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从形成到终结都处于一种动态发展过程之中,体现其传播的发展机理。这种动态化方式往往是多方因素共同角力的结果。产生谣言信息的事件刺激性越强,网络谣言也越容易不断高涨,小热点、简单热点能衍变成为大热点、复杂热点,一件简单平常的日常事件顷刻间发酵为全国瞩目的重大事件。网络谣言信息的传播与网民发生交互作用,网络对那些原本零乱、分散、无序的观点和意见起到了积聚、放大、传导的作用。由于网民自身文化水平、知识程度、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不同,对谣言事件的态度和意见也不尽相同,对同一网络谣言事件呈现同一、反对和中立态度。随着网络谣言真相不断逼近,持有某种意见倾向的网民往往会出现多次意见转向,使得网络谣言的发展过程表现为波浪式的运动形态。在网络谣言的发展过程当中,谣言信息由于在网民相互询问、交流和转述中不断发生变化或者扭曲,从而使一个网络谣言偏离原有言论成为另一个新谣言,属于网络谣言发展过程中的变异机理。在网络谣言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别有用心者常常借题发挥、混淆视听地传播与谣言相关的其他信息,同时网民会对事件信息中的模糊部分提出自己的“独特”解释,都对网络谣言的演变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信息的变异性。
网络谣言的终结机理揭示网络谣言的被证实或者被揭穿,抑或随着时间的走向而逐渐被消失的过程。谣言传播的终结处于辟谣阶段,属于谣言的平息期。辟谣是一个兼顾传播主体和受众主体行为的概念,可以是被传播主体主动澄清网络谣言的真伪,也可以是受众主体通过知识、经验及掌握的谣言相关信息自我评判谣言的事实真相,达到谣言的“自我辟谣”。政府和媒体对网络谣言的机制处置,则会快速终结谣言的发展走向,有效化解谣言。而针对不具备危害性及侵害主体的不追责的网络谣言往往也随着时间推移而“不了了之”,该类谣言虽未辟谣,但随着网络谣言传播的丧失也被终结。网络谣言在终结过程中,也会由于辟谣的结果不符合部分受众的期待而进行新的谣言演变,从谣言的终结变异为新谣言的形成。有些网络谣言虽然从表面上已经平息下来,但实质已经转化为“隐谣言”,一旦出现相关联的谣言事件,积淀在网民心中的态度、意见会在新事件刺激下再次萌发。
网络谣言呈现的新特征使网络谣言的治理从社会资源的分配、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责任归属的明确上都缺乏适应性,传播机理体系给网络谣言的预防、控制和消解提供了有利的治理思路。政府相关部门应立足于网络谣言传播机理体系,根据网络谣言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预防形成、控制传播、追责处罚和真相播报等为目标形成网络谣言的治理途径,基于网络谣言形成机理、作用机理、发展机理、变异机理和终结机理特性,以构建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强化网络传播平台监管、完善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和推进辟谣信息快速披露四种治理手段为一体作用于造谣、信谣、传谣和辟谣四个阶段,全面控制和消解网络谣言的形成和传播。网络谣言的四种治理手段依据的传播机理和针对的谣言阶段具有对应性,但谣言传播是一个动态多变的过程,四种治理手段的实际作用是混合的,以形成的合力作用为网络谣言提供完整有效的治理途径。
一些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事件信息若缺乏来自正规媒介渠道的信息发布,他们往往转而寻求谣言、流言等小道消息,此时信息公开成为澄清网络谣言、控制传播范围的关键。1953年美国的传播学者克罗斯(Chorus)提出“R=I∗A/C”谣言公式来表达谣言的扩散程度[14]。从公式中可以得出,谣言(Rumour)与事件的重要性(Important)、事件的模糊性(Ambiguous)密切相关,当事件重要性和事件的模糊性其中一个为零或低到可以忽略时,则谣言就没有存在的可能性,公众批判能力(Critical)此时不发挥作用,相反如果一件事情极重要而表达的又模糊,那谣言就会快速扩散。公众最终信任依然是政府,当政府将真相摆在大家面前,网络谣言便不攻自破。因此,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填平公众与社会、国家之间的信息鸿沟是防治网络谣言的重要举措。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构建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重大社会事件通报和网络谣言辟谣信息等相关的信息内容,公众能通过统一、权威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检索了解重点关注事件的相关信息,避免信息不一致,减少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空间。公众可以将谣言信息反馈到网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网络谣言的反馈信息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公布最终结果,起到澄清事实的作用,有效控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尤其是在网络谣言的酝酿期,此时谣言信息刚刚酝酿成型,并未在网络上大面积传播,真实信息的公布使公众及时查询到不确定信息的事实情况,扼制住“以讹传讹”的造谣现象。网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立保证了信息传播的一致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控制网络谣言传播的形成到终结的四个机理体系,实现网络谣言的阻断和辟谣。
追究造谣、传谣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手段能有效矫正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但司法具有被动、事后处理的“滞后”特点,不利于网络谣言的预防和消解,不能达到将谣言的影响消于无形的目的。在自媒体时代,人人手握网络传播的“利器”,网络信息传播呈现无序、碎片化等特征。较之司法手段,网络平台作为网络谣言传播的“载体”,能通过对网络谣言的审查管理,发挥“截谣”第一人的功能。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应当做好对平台发布信息的审查,并对虚假、色情和暴力等具有危害性的信息及时作出处理。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络传播平台更应加强对谣言信息的审查力度,根据网络谣言的作用机理切实理清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切断传播路径,阻止谣言的大面积爆发。为监督网络传播平台对谣言的审查义务,司法部门应该出台对网络传播平台发布、传播谣言的立法追责。通过追责机制强化网络传播平台对第三方信息发布的审查,在传播途径的源头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搭建与网络传播平台的信息共享与核对机制,以双方信息的无缝衔接与交流做到使网络平台发现疑似谣言信息能及时查证并寻求处理的指导意见,降低谣言审查和治理的难度,相关部门也能及时反馈信息并公布。只有网络传播平台切实发挥源头遏止网络谣言传播的作用,才能将谣言切断于无形,有效做到网络谣言的预防和消除,保证网络舆情的稳定。
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但是中国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仍然缺乏具体匹配的法律,存在立法与现实情况脱节的现象。相关立法机关应及时根据网络谣言的危害类型和程度设立不同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针对利用社会热点新闻扰乱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网络谣言犯罪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追责处罚的方式以达到震慑造谣、传谣等不法分子的效果。从长远治理角度来看,相关立法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网络谣言的行为认定、量责标准等问题建立与《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互相衔接和有效补充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到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行为追责有法可依,加强法律追责实施的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认识网络谣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表达公众意愿和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应结合谣言的危害性和传播范围对网络谣言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能狭隘地认为网络谣言有害无益而予以全面打击,对无危害性的网络谣言不能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由于“谁主张,谁取证”的传统法律思想,网络谣言的追责抬高了自诉标准的门槛,受害者往往因举证困难而放弃维护自身权益,使得造谣者有恃无恐。对既成事实又造成危害性影响的网络谣言治理的根本手段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法律规制过程中,需要同步加强对网络传播平台审查责任认定,采取网络传播平台负有协助举证责任的原则,切实维护受害者的相关权益。
在线社交网络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网络谣言中夹杂的情感和立场成为其传播的驱动力,从而导致政府对辟谣的有效性下降。政府部门应主动获取公众对热点社会信息的诉求,及时通过主流新闻媒体披露热点事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减少谣言滋生的空间,将谣言真相公之于众。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已出现的谣言信息及时调查取证,发挥新闻媒体“谣言粉碎机”的作用,推进辟谣信息的快速披露,降低谣言的传播范围。网络谣言的最终结局是走向消亡,但由于网络传播平台的管制,网络谣言“产生—传播—消失”的过程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完成,但以终结机理来看,虽然谣言形式上不存在了,网络谣言带来的无形影响却会持续很长时间,甚至在遇到合适的机遇则会变异及重新出现。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优势,通过主流媒体渠道对社会热点事件问题及时、准确、客观地发表观点,降低公众对事件判断的模糊性,在切断网络谣言传播空间的同时引导舆论向健康方向发展,做好网络谣言思想上的辟谣工作。此外,政府要避免各部门在信息发布工作中各自为战的情况,确保对外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防止信息前后表述不一致引发次生网络谣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工具的发展应用,在线社交网络成为人们结合虚拟和现实人际沟通的重要工具,网络谣言的获取成为寻求时事和社会热点相关信息的一种方式,使得网络谣言具有一定的新闻特征,其传播内容也具有隐蔽性、组织性,甚至具有一定的攻击性。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加了人们对热点事件的关注度,谣言信息通过网络渠道表达和传播也越来越普遍,给个人、国家带来的危害性使得网络谣言治理的意义重大。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要从根本上遏制和缓解网络谣言的产生与发展,需要分析其内在的传播机理,发现网络谣言形成和发展演变的推动力,从源头上治理网络谣言的产生,改变网络谣言传播的途径。根据已有研究的归类总结得出形成机理、作用机理、发展机理和终结机理四个方面构成网络谣言传播机理体系,并分别处于演变周期的造谣、信谣、传谣和辟谣四个不同阶段,在谣言的发展过程中会因为事件信息的互动交流等因素而产生变异,形成变异机理。网络谣言传播机理体系给网络谣言的预防、控制和消解提供了有利的治理思路。政府和立法机关应从预防产生、控制传播、追责处罚和真相播报四个方面建立网络谣言治理目标,以构建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强化网络传播平台监管、完善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推进辟谣信息的快速披露等措施形成针对网络谣言不同传播阶段的治理途径,更好地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也应该受到法律法规以及道德的约束,对于网络上刻意编造的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引起社会恐慌的谣言,政府应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