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披须看得清、读得懂、责任明

2020-09-17 13:40范建
董事会 2020年8期
关键词:董监高可读性新规

范建

作为资本市场里程碑式的事件,新《证券法》2020年3月施行,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信息披露作为推行注册制的重要保障措施,新《证券法》设专章对其说明,凸显了高质量信披的重要性。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权利,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信披办法的修订,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的董事会秘书,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也给董秘的信披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呈现公司最真实一面的途径之一,也是投资者进行正确投资判断的前提。高质量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能有效维护市场稳定,是发挥我国资本市场功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交流的纽带,董秘必须充分理解和把握信披新规的变化。

信披新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程序及内容、董监高责任等都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对信披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呈现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新规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调。在注册制下,监管的重点由事先准入的监管变更为事中信披、事后违规处罚的监管。对董秘而言,应更加注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从而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够获得最有效的信息。

信披新规要求所披露信息需让投资者能看得清楚、读得明白。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部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内容专业性强、可读性低,投资者难以通过披露信息对公司前景价值进行判断,对投资造成障碍。新规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披露原则。董秘需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实现价值发现,避免晦涩难懂的信息。

新规在完善强制信息披露的同时,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说明,允许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应遵循相同原则。作为董秘,需更加重视自愿披露的应用,帮助投资者作出更加合理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此次信披办法修订,进一步强调了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信披办法对控股股东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做出相關规范。董秘需对董监高、控股股东等加强信披新规的宣传,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面对信披新规,董秘既需做好内部的沟通协调及培训工作,提升公司董监高合法合规信披意识;又要做好自愿披露政策的研究及运用,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可读性。在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同时,董秘应加强宏观和行业政策的研究,了解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才能在信披中更好地阐述公司有关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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