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诚信建立组合模式思路初探

2020-09-15 16:30韩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信用管理人格教育诚信

关键词 诚信 人格教育 信用管理 经济惩罚 刑事制裁

基金项目:2017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学生诚信实践活动的创新研究”(2017SJBFDY395);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大学生诚信实践项目的教学模式研究”GX1717。

作者简介:韩苇,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18

一、我国诚信问题分析

我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诚信思想,强调诚信是生存的智慧、立身之本,是重要的道德规范。但是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驱动,诚信受到冲击,失信现象常有,根据诚信内容的不同,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经济诚信问题、政治诚信问题、思想文化诚信问题。本文主要分析经济诚信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我国经济诚信问题

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公司发布公告,承认虚假交易22亿元人民币,在国际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4月2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Jay Clayton 在电视上指名中概股的风险,公开提醒投资人不要投资中概股,引发了中概股的信任危机。中国证监会4月27日第一时间对外表明严正立场,并就跨境监管合作事宜与美国证监会沟通。

5月15日瑞幸咖啡公司收到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通知。

其实企业以及个人的诚信的某些问题在我国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顽疾,在疫情防控期间,诚信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我国商界与司法界。最近西方国家反映中国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了我国积极抗疫的光辉形象。中国政府也禁止几家企业防护用品的出口,但是造成的影响毕竟不那么容易消除。可以看出我国抗疫期间确实存在某些不诚信的经济行为,而这些不诚信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缺乏有效的诚信问题解决思路,而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针对问题特点分别采取有效的解决思路是当前首要的问题。

(二)我国现有经济诚信问题解决思路

1.司法民事救济——惩罚性赔偿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其中一件案例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该公司为了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违背合同约定,提起本案訴讼,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另人惊奇的不是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而是这个企业公然违背诚信原则企图获取不当利益的“勇气”。此类不诚信行为是交易主体在活动中表现出的不诚信,严重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在没有其他有效救济的情况下,迫使交易相对人只能采取高成本的司法救济方式。本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合同无效的主张,要求开发商诚信履行合同,保护了不诚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不诚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还针对某些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2.司法刑事救济——定罪量刑

3月10日至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公布了三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

主要是故意隐瞒出入境或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拒不执行隔离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重大风险,构成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有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的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冒充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企业招摇撞骗罪以及其他诈骗罪;还有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些犯罪行为大都表现为追求不正当利益,而采取欺骗的方式,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抗疫期间严惩的犯罪分子。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看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考察犯罪当事人主观恶性,可能是由于担忧传染疾病,或是基于自己的便利考虑,放纵了传染病传播的重大风险,主观恶性不大,现实中量刑也不算重。但是后果更为严重的其他诈骗行为,它们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组织的长远利益,加大了金融风险,恶化了社会道德风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我国的诚信形象。

3.行政救济手段——行政信用管理模式

人民网武汉5月21日揭示,微信、支付宝、美团(大众点评)三大平台大数据监测以及市民举报,武汉市存在极少数商户和个人恶意套现“武汉消费券”的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武汉市商务局发布通告称,取消了一批商户和个人的参与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将违规者列入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市公安部门处理。

由于套现消费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遭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严厉打击,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证明了我国行政监管在某些方面的有效性。但是由于我国采取的分类监管不到位,目前还有大量的诈骗行为受害人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有效的救济,致使诈骗行为比较猖獗。

我国信用体系较为庞大,目前“信用中国”政府网站已经接入了36个信用电子政务系统。既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旗下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以及“12358价格监督平台”;商务部旗下的“中国市场秩序网”;海关总署旗下的“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生态环境部旗下的“环境执法信息公开业务专栏”;证监会旗下的“证监会市场禁入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旗下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旗下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等。

我国的信用行政管理模式既有高效一面,但也存在自身的问题。首先由于政府财政的强大支持,电子政务信用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取得一定阶段性成果。其次,由于中国政府的公信力,电子政务信用系统的数据较为真实有效。再次,由于监管部门的机构较多,可以采用专门分类的信息网络查询,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查询者,例如信用中国的信用分类查询,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守信激励对象查询,失信惩戒对象查询、重点关注名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最后“信用中国”还划分了重点领域信息查询,提供针对性很强的信用查询信息,具体包括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慈善捐助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失信典型企业 、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方便了失信信息查询。

但是强调政府监管的信用系统也存在某些现实的问题。首先是信用信息的普遍性问题。政府监管工作的范围有限,工作重心着力于防控重大信用缺陷问题,面对广大信用查询消费者的需求难以满足。其次,政府信用监管的工作方式,往往是采用产品抽查,进行抽查情况通报,信用调查的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广大信息查询者的个人具体需求。再次,政府监督工作的阶段性,使得政府提供的信用信息可能表现出滞后性,从而影响了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最后,我国诚信监督体系缺乏信用激励机制。

二、经济诚信问题模式化解决思路初探

(一)人格教育的诚信建立模式——精神力量来源

市场交易活动的执行主体是人,而人格对于交易的过程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市场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人格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传统以个人信誉为根本的调节机制实效,但是市场的完善不能忽视人格的教育。

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理想人格,儒家将“君子”“圣人”作为自己的理想人格,道家追求“真人”“至人”。“诚信”即内诚于心,外取信于人,内心追求“善”,对他人信守诺言。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存智慧,立身之本。

“无财产即无人格”的法律理念在西方国家影响深刻,其在衡量当事人的财产责任能力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无财产即无人格”的理念在理想人格认定方面具有重大的道德缺陷。现代科技社会证明了即使在财产数量缺乏但是理念先进的现代创业案例中,聪明的投资人也会给与创业人足够的信用。

对于理想人格的追求,有着西方价值观的人可能难以理解,他们的偏见使得他们从心底也不愿承认中国人的高尚追求。西方的自由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理性经济人理论之上,它强调保护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行为。他们理想的人设是理性的自利行为,因此无法理解无私行为的本性。在最近的疫情防控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武汉的时候评价武汉人民顾大局、识大体,是英雄的人民。正是武汉人民的牺牲精神,正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积极配合意识,才使得我们国家的抗疫行动取得如此巨大的阶段性成果。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果,而这样的胜利部分源于我国传统的理想人格教育成果。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人们还没有习惯普遍使用信用产品,在这个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人格教育的诚信体系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处在转轨时期的社会虽然信用意识在发生巨大变化,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深厚的传统文化中获得精神力量,我们也不应轻易放弃这种精神力量。而且在汲取这种能量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展舆论监督,發动群众参与,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二)市场行政结合的信用管理模式——物质力量来源

信用是资本化的物质力量。借助于法律和制度,使信誉成为促进企业和个人发展的无形资产,形成诚信者获得利益和方便、失信者受到惩罚和不便的游戏规则。

目前发达国家完善的诚信保护机制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加大了对失信者的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

目前我国仍然是行政机关发挥重要的信用监管作用。我国的“信用中国”电子政务系统通过公开诚信信息来帮助人们作出交易对象和交易产品的选择。但是发达国家普遍构建了完善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例如美国有完善的商业市场评估机构和消费者信用评估机构。其中企业与个人的信用等级的高低决定了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由于美国的信用局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有效地激励了中介的服务意愿,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服务的质量,更容易获得信息使用者的广泛认可与使用。

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信用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咨询机构等,但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是这些信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够规范,行业竞争不够充分,信用中介机构的自身发展不够强大,还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服务信誉。

(三)经济惩罚的诚信建立模式——强制外力

目前我国针对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目前针对欺诈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中存在司法救济特殊性与司法救济滞后型,而且只是采取了零星的点的司法保护规定,尚未针对欺诈采用范围更为广泛的面的保护,即普遍性保护,以强化诚信机制的有效构建。

(四)刑事制裁的诚信建立模式——终极强制外力

无论多么完善的诚信机制都不能完全阻止某些人的欺诈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诚信建立模式作为终极强制外力成为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分别定罪量刑。

上述分析表明,通过人格教育的诚信建立模式提供诚信建设的精神力量,市场行政结合的信用管理模式提供资本化的物质力量,经济惩罚的诚信建立模式提供外力强制的诚信建设力量,刑事制裁的诚信建立模式提供终极的外力强制力量。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力量构建组合可以完善我国的诚信体系的建构。

注释:

郭生祥.信用中国——中国如何定价世界和自己[M].东方出版社,200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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