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2020-09-10 11:55王静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12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互联网

王静

摘要:网络隐私权是基于隐私权为基础所衍生出来的权利类型。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飞速进步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的同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也层出不穷。本文从网络侵犯隐私权的常见情况出发,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现存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种解决建议以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些有价值信息。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互联网;民法保护

一、常见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情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对公民使用软件过程中的数据进行收集,在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甚至形成大数据再次进行分析利用或者转给第三方进行使用的情况。例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支付宝,淘宝,微信购物过程中需要输入个人信息,除了供当次购物的需要外这些信息还存在被二次分析或者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转给以形成广告推送从而形成经济利益。

目前短视频软件应用也很广泛,除了大数据分析用户刷视频喜好来进行推送外,甚至出现日常生活交流语音信息被收集反映到推送内容的情况。

时代发展,互联网和人工智能都前所未有的发达,然后这些软件在应用过程中无一例外离不开需要收集用户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收集过度,多次利用甚至被黑客攻击非法利用的话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极大侵犯,为此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二、加强民法中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一)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网络隐私权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兴起而产生的,并不是民法范围内固有的权利。网络隐私权包括选择权,知情权,合理的访问权限,隐私的收益权,完全的请求权和赔偿的请求权。这些权利的保护和行使需要立法机关明确保护原则。

第一是限制收集原则。平台和软件提供商在向用户提供使用功能时不可避免的需要收集用户信息,但是不代表不需要限制。基于使用需要合理的收集必要信息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跟本使用无关的信息要限制收集,如过度收集甚至有为了收集信息进行加工的目的则造成用户隐私权的侵犯。

第二是限制使用原则。平台和软件提供商在合理范围内收集用户信息后保存用户信息。要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保存的安全性。除了要预防黑客攻击非法盗取用户信息外,自身也要限制对已有用户信息的使用。如出于商业利用等目的对用户信息进行再次大数据分析甚至未经用户用户允许转让给第三方则涉及到侵犯用户隐私权。

第三是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网路隐私权保护,而是将网络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空间。名誉权和人格权息息相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人格权,在日常生活离不开互联网的时代,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就是保护公民人格权。

(二)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就意味着未经用户认可,平台和软件供应商无权私自收集用于语音信息,无权未经用户同意分析用户个人信息并且向用户推送广告打扰用户的私人空间。

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民法典》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如果上述信息具有较强私密性的,通过隐私权进行保护。

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使平台和软件提供商进一步提高对用户网络隐私权的重视。但是基于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情况涉及到具体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情况。如能对专门的网络隐私权做进一步细化出台相关专门法律则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力度的重大进步。

(三)成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机构

网络隐私权虽然也是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是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和一般传统隐私权的侵犯形式又有很大区别。平台和软件对于用户来说理解门槛较高,难度较大。作为开发者通常对收集的技术路径很清晰,而且平台和软件公司通常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把关,对于现存的隐私权保护界限有一定把控能力。但是对于用户来说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都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发生了网络隐私权被侵犯收集证据难度也较大。所以,结合互联网特点成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机构能将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力途径。例如现有的互联网法院模式,结果大数据和互联网的特点能够积累网络隐私权案件经验,总结案件特点提高相关案件的办事效率,从而达到保护用户网络隐私权的效率。

(四)加大对网络隐私权普法的宣传力度

我国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权,这就意味着用户在使用平台和软件时至少有三重权益:

一是除用户或者监护人同意、合理处理公开信息或维护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的免责事由外,不得擅自处理用户个人信息;二是用户可以依法要求信息处理者提供给用户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的功能或服务;三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用户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且还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在泄露等事件发生后即时告知用户和主管部门。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对于用户隐私权保护的权益。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很多用户并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也相对淡泊,发生了网路隐私权被侵犯情形时也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需要相关法律部门以及宣传部门加大对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这样既能够提高用户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同时發生被侵权情形时也能找到合适解决途径,提高维权效率。

另外从平台和软件提供商的角度,加大对网络隐私权的宣传也能让其意识到保护用户隐私权的重要性。主动保护用户隐私权从而建议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使用环境,从源头上保护用户网络隐私权。

(五)加大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打击力度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宣传典型案件。从而提高平台和软件提供商的保护用户网络隐私权意识。

(六)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监督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定期主动对平台和软件提供上进行检查和监督。用户个人除非发生重大隐私权被侵犯导致严重后果外,很少会积极主动进行网络隐私权的维权。为了保护网络隐私权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定期主动进行监督,对于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企业进行警告,行政处罚,罚款等措施,并且公告给公众。这样提高全民的网络隐私权意识,才能使权利得道长期的保障。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网络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内容,人格权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是人在社会中立足的基本条件,是人进入社会的法律资格,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所以注重对自然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就是保障人权。

现代社会互联网信息畅通,人工智能高度发达。人们日常生活几乎离不开智能手机,互联网平台购物,短视频等,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四、结语

随着我们经济的告诉发展,大数据时代到来,互联网隐私权保护日益重要。本文以网络隐私权为核心展开讨论,首先例举了生活中常见涉嫌侵犯用户网络隐私权的情形并进行了初步分析,进一步从确定原则,制定法律,建立机构,普法宣传,加大侵权惩罚和监督的角度提供相关建议,以期对我们保护网络隐私权法律措施不断完善,对相关工作的创新和革新提供理论支撑,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供有价值信息。

参考文献:

[1]崔华洁,大数据环境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分析.北京印刷学院学报.民法典如何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人民日报海外版.

[2]张鸿霞,郑宁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胡月玫,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路径 2019年南国博览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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