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依法共享和保护,既是新时代依法治国战略步骤实施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以及管理信息透明的重要措施。通过实现登记信息依法共享和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国家进步与科学的管理、真正实现法制化的国家环境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共享;保护
1.实现登记信息依法共享与财产权有效保护的意义
1.1不动产登记是保护人民有体财产权利益的制度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离不开科学有效的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动产登记信息是社会主义生产制度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广大民众进行产权明晰的前提。因此为了使各项制度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实施,保障各项管理措施能够顺利进行,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需要实现不动产信息的登记与共享。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得以实施需要基于广大人民对于國家所产生的信任力度作为后盾,而国家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设计,能够充分保障财产权属人的权利,这样才能够使不动产登记得到顺利实施,能够有效获得更真实、更有效的信息数据,进而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尽可能的减少产权纠纷,从而借助于国家政策化的力量实现不动产信息的数字化管理与协调。因此不动产登记是广大人民基本利益得以保障的基础,也是国家实现信息化管理和精准调控与管理的重要数据基础。
1.2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是实现行政工作高效开展的基础
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近几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在我国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通过各种信息的数字化体现,既节约了广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同时也使信息沟通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与快捷。不动产登记实现信息的共享,是信息化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快速流通的重要体现。而国家在进行各项政策制定与管理的过程中,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也需要基于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的共享与高效应用。只有全面的实时的了解不动产的产权状态,才能够为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数据基础和信息保障。因此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借助于信息数据的全面收集和管理,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形成国家统一的完整的产权信息库。既为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提供数据与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国家更好的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交易安全提供基础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数据库的建设包括审计、统计、公安、工商、金融、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多个国家重要部门的数据,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合理应用与共享,能够形成信息对称的社会发展环境,进而保障国家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保障各项决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全面提高国家的行政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2.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共享和财产权有效保护分析
2.1全面遵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展工作
遵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作为重要目标,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而这一平台从纵向方面包括国家、省、市、县4级平台,有效实现了纵向的信息统一。同时在横向,结合所有与不动产内容相关的管理部门和行政部门,实现不动产信息的互通与共享。通过纵向和横向建立的完善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实现不动产信息登记,从而构建不动产信息的共享局面,同时也为国家与政府进行各项政策制定与不动产管理,形成全面协作、共同服务的完善平台。
2.2不动产登记以保障公民财产权为主要目标
我们进行不动产登记不仅仅是实现统一的管理格局,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同时借助于不动产登记也能够对广大公民的财产权进行更准确、更及时的保护。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所有人的房屋、林木、土地等众多固定资产财产权。通过不动产登记,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和信息档案,保存相应的数据,使不动产在进行交易与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拥有更准确、更详实的信息基础。使管理部门能够随时针对信息的变更及时了解相应不动产的基本情况,防止财产所属人的重大利益受到侵害。
2.3信息查询“对物不对人”保护个人隐私
通过不动产登记建立不动产信息共享与管理的数据库,但是在进行信息查询的过程中,依然采用“对物不对人”的原则以有效保护不动产所属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对于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时采用“对物不对人”的办法是全世界和地区进行财产信息查询的常用制度,是指在进行各项信息查询时只能针对每宗不动产进行查询,并不能通过相关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所有不动产产权的查询,从法律层面实现了信息查阅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例如在对某宗房产进行查询的过程中,不能实现“以人查房”的情况,否则可能造成权利人除被查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信息被泄露,为刑事犯罪和其他非法组织提供信息资源,进而威胁到权利人的财产安全。然而,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可以实施“以人查房”从而有效打击部分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在打击贪污腐败或者在防止债务人非法逃债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以人查房”的方式进行信息共享。
2.4信息共享需要充分满足“目的性”要求
构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是为了对不动产进行更方便更快捷的管理,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财产权安全。然而不动产信息是权利人的个人重要隐私,因此即使有相关权利人授权,或者相关执法部门获得同意进行信息获取时,对于财产权信息也不可滥用,必须满足信息共享的“目的性”要求。首先,规定相应的查询机关或询问人在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和复制时,不得将相关资料带离资料档案场所,同时在进行查询或使用的过程中不得进行标注、涂改,更不能损坏查询设备。若发现有违法泄露产权人财产信息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共享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负有信息保密义务,若出现信息泄露将依法追责,只有严格遵照制度执行才能使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产权保护的目标得以实施。
参考文献:
[1]许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隐私问题及对策探析[J].浙江国土资源,2016(05):42-43.
[2]从分散走向统一 产权维护更有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与改革发展70年[J]. 国土资源,2019(11):16-21.
[3]江丽玲.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不动产权利保护[J]. 住宅与房地产,2019(28):6+8.
作者简介:邹德全(1974.4-),男,2003年取得经济师职称。1998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土地登记及管理工作。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从事不动产财产登记工作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