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殴打,没有证据也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020-09-08 05:11:40颜东岳
新农村(浙江) 2020年9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伤情民事行为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丈夫醉酒回家后将怀有身孕的我打伤,经诊断为左手中指软组织挫伤。虽然我报了警,但警方只记录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至于我的伤情,并没有认定系丈夫殴打所致。日前,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为防止再次被丈夫伤害,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所受伤害来自丈夫的情况下,我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读者 曾玉香

曾玉香读者: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方面,本案可以推定丈夫存在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20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即基于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和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故对于具有特殊身份人员的举证责任,应当予以缓和,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伤害的事实达到了较大可能性的程度,便完成了举证责任。正因为你处在孕期,医院的诊断结果证明你存在伤情,警方的处警记录也没有否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如果丈夫不能提供证据否定,则应当推定。

另一方面,你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即只要符合对应条件,法院就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对于你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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