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与江北的互动
——绍兴和议后宋廷对北部沿边地区的开发和治理

2020-09-07 00:45许起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8期

许起山

从宋高宗继位(1127)至绍兴十一年(1141)底宋、金确立和约,期间宋与金、伪齐、各路盗匪战争不断,两淮、湖北、京西、蜀口饱受战争干扰,经济残破不堪,昔日沃壤千里的地区沦为无人之境。“湖北罹兵戎烧残之余,通都大邑剪为茂草。”湖北路首府荆南“旧户口数十万,寇乱后无复人迹”。淮南、京西等地的境况更甚于此。绍兴和议,宋、金两国东以淮河、西以大散关为界,淮南等地成为南宋的沿边地带。此后的二十年间,宋廷先后制定多种政策努力恢复淮南等地的经济。开发北部沿边,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下,既需要宋廷的政策倾斜,又需要经济基础较好的江南等地的有力支援,南北政策须协调呼应。宋廷在江南实行的经界法、出卖官田等政策,客观上促进了淮南等沿边地区的开发。淮南等地则成为江南的廉价粮仓,并缓解了临安等地的人口压力。因淮南、湖北、京西四路地理位置相近,社会经济情况相似,宋廷制定政策时也往往兼顾四路,故本文并作一起讨论。蜀口距都城临安遥远,情况复杂,有其特殊的治理模式,另撰文论述。

“大兵之后,田多荒莱,如诸路有闲田,寺观有常住,皆当广行招诱,使人开垦,因可复业。”绍兴和议后,宋廷对淮南等沿边地区的开发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绍兴十二年至十九年,江南等地推行经界法,淮南等地得到初步开发;绍兴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宋廷逐渐加强对江南等地官田的控制,淮南等地得到进一步开发;绍兴二十六年至三十年,宋廷大规模出卖江南等地的官田,淮南等地得到深入开发。绍兴三十一年受战争影响,北部沿边地区开发受挫。

一、绍兴十二年至十九年:淮南等地的初步开发

此一阶段,宋廷制定了一系列长期有效的优惠政策,鼓励因战争逃到江南等地的淮南流民返回家乡,保障他们在家乡耕种土地的权利。又屡屡下诏减免北部沿边地区的各类赋税,吸引其他地区的民众到淮南开垦荒地。与此同时,宋廷在江南等地推行经界法,中央财政状况好转,能把更多的人力、物力配置到淮南地区。

两宋之际,淮南、京西、湖北等地的百姓为躲避战乱,纷纷离开家乡,原来的耕地变成荒田。逃到外地的这批人,很多是无地可耕的,只能做一些朝不保夕的杂役来维持生计。即使一部分人获得了土地或租佃的权利,与迁入地的百姓无疑会产生许多摩擦,居住不易。还有一批人居无定所,沦为无业闲民,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绍兴和议后的次年五月,为鼓励流民返乡,宋廷下诏免去受兵火破坏严重的舒州两县二年租税,“其余诸县经惊扰逃避人户,予免一年”。不几日,又免除安丰军、庐州等地的一些赋税。以上三州军皆属淮南西路,饱受战争摧残,免税可以刺激流民返乡,恢复农业生产。绍兴十五年八月,宋廷下诏规定,流民返乡后,若原来的土地被他人占据或已被官方出卖,当地官府要从官田中按照其原来的土地数量拨付。九月,宋廷应淮南西路无为军知军葛祐之的请求,向归业人户借贷粮种、牛具,免去利息和租债,以助开垦荒地。一些人对刚刚签订的绍兴和议尚存顾虑,还有一些人迁到江南后,沦为佃农或势力之家的附庸,他们的返乡计划受到势家的阻挠,影响了江北流民的归业。绍兴十六年六月,知信阳军冯荣叔建议宋廷对归业之民的优惠政策延长期限,加大减免税力度,并且提到:“其流移在内郡,欲归业者,所在自陈,不许占留。”宋高宗认为冯荣叔所言十分有理,对大臣说:“若荒田耕凿得遍,大为国家之利。今边境宁靖,人思归业,然所在尚有占留之弊,可令户部措置。”绍兴十八年四月,有臣僚上疏提到:“比年以来,迁徙之民怀土归业者众。淮甸间如通、泰等州,号为就绪。”可知宋廷实行的流民归业政策已在一些州郡初见成效。为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宋廷下诏归业未满三年者,与免推排家产物业一次。推排是宋代实行的每三年一次核实厘正赋役制度,免去一次推排,即减免了初归业者许多赋税。

其实,移民的主体是中原及西、北人,宋廷的返乡政策对这批人显然是不适用的。而淮南等路因长年遭受兵火蹂躏,民亡大半,即使幸存下来的民众皆回到故乡,还是会有大片荒田无人耕种。唯有鼓励北方籍移民或他处人民迁到淮南、湖北等地,才能从根本上促进这些地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此,绍兴十四年三月,宋廷规定京西路“荒闲田土自请佃后,与放免二年租课”,当时愿耕之民多非土著。绍兴十八年,安丰军六安县知县王镇发现“江南猾民,冒佃荒田,辄数千亩”。淮南等地有许多荒田,租金较低,宋廷又有免税等优惠政策,吸引了不少江南人前来耕种,而宋廷对民众利用流民归业政策“冒佃荒田”的做法并没有严令禁止,能够加速江北荒田的开发。

关于北部沿边地区的减免税,绍兴十五年七月,应淮南转运司之请,宋廷下诏展免庐、光州一年的上供钱米,宋高宗借此事说:“人皆知取之为取,而不知予之为取。若稍与展免,俟其家给人足,税敛自然易办。”皇帝有如此眼界,可知宋廷的减免税政策并非纸上谈兵。宋高宗对免税政策重视实效,不喜空谈,九月,淮南西路的和州知州刘将“乞展免夏税一年”,高宗对宰执说:“言事与行事不同。若此等行事,便有实利及民。”绍兴十六年十月,临安知府沈该认为两淮地区受战争破坏严重,希望朝廷宽展起税之限,以示安抚,得到高宗的支持。绍兴十七年四月,宋廷下诏减去诸路州军人户应纳免行钱的三分之一。绍兴十八年四月,宋廷下诏将荆湖北路所纳旧税展免一年。淮南东路的真州昔日受金兵、盗贼破坏严重,真州知州洪兴祖连续两年上疏展免租税,皆得到宋廷批准。流民见真州有如此优惠政策,渐渐返回或迁移到真州从事农业生产。洪兴祖又带领富户开垦荒田七万余亩。洪兴祖因蠲租、垦田、招纳流民的突出表现,宋廷特为其升官。真州百姓非常感激洪兴祖,死后将其列在名宦祠中祭祀。同时代的舒州知州汪希旦,千方百计鼓励外地人前来开垦荒地,“造瓦贷民,以易苫盖,并给耕牛,江浙流民多至者”。为了吸引更多的流民返乡,以及保证政策的持续性、有效性,绍兴十九年三月,宋高宗对大臣说:“淮甸久平,宜加经理。民复业者,令守令多方恤之,使尽力田亩,数年后方可起税。”

关于此一阶段沿边地区的开发情况,可从王之望的亲身经历中了解一二。绍兴十八年闰八月,襄阳人王之望回乡葬亲,其诗《赠襄阳帅吴彦猷》描写了回乡见闻:

令威千岁归,城郭尚如故。我今还故乡,陵谷亦易处。荆榛荒旧蹊,溪壑改新路。城中十万家,碧瓦生烟雾。茅茨变闾阎,旧屋无一柱。相逢访亲旧,十百不一遇。岂无新人民,往往皆旅寓。元帅念疲瘵,抚养若稚孺。近闻田里间,稍稍复逃户。会当一二年,功效见生聚。但恐锋车来,追诏不容住。努力慰斯民,望公若羊祜。

襄阳经战火破坏之后,旧路被野草淹没,旧屋倾圮,旧人离乡或死去。绍兴和议后,局势稳定,在守臣的努力治理下,襄阳增加了许多寓居的北方移民,一些逃户也返回了家乡。王之望推测,照此发展速度,一二年间便能取得更大的功效。但很多人依旧担心战争再次发生,对是否返回家乡犹豫不决。王之望在感慨陵谷已易、旧人不在的同时,殷切期望襄阳主政者努力安抚百姓,向民众宣扬朝廷政策,医治战争创伤,恢复昔日的繁荣局面。

宋廷开发淮南等路取得的良好开端,与江南等路成功推行的经界法密切相关。经历多年战火,一些人失去生命或逃离家乡,豪势之家趁机强占土地,并千方百计隐瞒田产。又因文籍散亡,北方数百万移民涌入江南,户口、租税无处凭依。绍兴十二年十一月,左司员外郎李椿年上疏宋廷,提出经界不正的十害,他希望宋廷通过推行经界法,严格清查土地,把现有田地的占有者、数量、成色、位置等登记在新的砧基簿上,并画图标识,路、州、县各掌握一份砧基簿,若有田主变更,须到县里修改砧基簿。推行经界法,目的是均平赋税,减轻普通百姓的负担,查出富家隐没的土地,清理户数和等级,增加宋廷税收。据史料记载,徽州“凡六县田产未经界前为百五十一万六千三百亩半,经界为三百万余亩”。经界法的推行,查出的隐没土地数量近乎原来的一倍。再看徽州的户数,“未经界前,户十六万一千一百四十七,经界后户九万七千二百四十八”。据《宋史·地理志》记载,北宋徽宗崇宁年间,徽州有108 316户,数年后,此地经方腊事件、靖康之变的影响,户数理应下降,反而增加了五万多。这种反常情况,定是一些大户为降低户等,逃避税役,趁战乱户籍遗失,将财产分寄在许多户下,即所谓的“诡名挟户”。由于经界法的施行,诡户被查出,当地百姓按照自己的财产和丁口承担税役,与经界前相比,占数量最大的中下等户生存压力自然减轻许多。同时,重新调整富户户等,大量诡名寄产者被查出,宋廷的收入随之增加。

绍兴十九年十一月,经界法在长江以南的大部分地区基本完成。淮南等地没有推行经界法,其原因正如宋孝宗朝臣僚所言:

朝廷往日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仍旧。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复履亩而税,孰肯远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赋哉?

宋廷未在淮南等地推行经界法,实际上默认了某些土豪“冒佃荒田”的做法。因经界法的推行,一些人在江南失去丰厚利润,为了另谋出路,他们利用宋廷的优惠政策,到江北开垦荒地,促进了沿边地区的开发。而经界法完成后,宋廷的收入增加,财政状况好转,对淮南等地的减免税政策才能落实到位。宋廷一边在江南严格清查土地,一边又鼓励百姓到江北开垦荒田,两项政策互相配合,促进了整个南宋经济的迅速恢复。

二、绍兴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淮南等地的继续开发

在鼓励民众开垦沿边荒地时,地方官员发现普通百姓的力量实在有限。为加快沿边地区的开发速度,调动更多的人力物力,绍兴二十年四月,应庐州知州吴逵之请,宋廷设置力田科,“以重劝农之政,募民就耕淮甸”。具体做法是:江东、两浙、福建监司、守臣劝诱土豪大姓赴淮南开垦荒田,每年收谷五百石,免本户差役一次;七百石,补进义副尉;至四千石,补进武校尉,并作力田出身。若开垦数目继续增加,宋廷再给其加官或赏赐荣誉,遇到科举考试,可直接赴转运司应举。吴逵的垦田受赏策略,对豪强们颇具吸引力,自然会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组织人力物力前来淮南开垦荒地。七月,吴逵又向宋廷提出:“土豪大姓就耕淮南荒田者,欲除种子外,九分归佃户,一分归官。三年后,岁加一分,至五分止。岁收二熟者,勿输麦,每顷别给二十亩为菜田,不在分收之限,仍免科借差役。”此项政策能让土豪大姓在淮南地区获取丰厚利润,稍后得到宋廷批准。受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小民对开垦更多的荒田有心无力,宋廷希望充分利用土豪大姓手中的资本,带领普通百姓开垦出更多的耕地。

为了吸引他处百姓开垦沿边荒田,宋廷继续减免赋税。绍兴二十一年正月,高宗令户部展免“淮南复业之民”的数年租赋。三月,宋廷根据户部的奏请,免去荆湖等路普通百姓自绍兴十一年至十七年的诸色拖欠钱物。位于淮南东路的滁州,共有三县,战乱前有水陆之田三万九千余顷,战乱后人口骤减,土地荒芜。经过数年开垦,绍兴十九年以前,仅开耕一千九百顷。自绍兴十九年魏安行为滁州知州后,“招集开垦,所增遂倍”。绍兴二十二年三月,宋廷为奖励魏安行在滁州的政绩,特迁其为京西路转运判官,并兼提刑、提举常平茶盐等公事。魏安行共在滁州知州任上开垦荒田两千余顷,得到宋廷再三表扬,显然,宋廷希望其他官员效仿魏安行所为。绍兴二十四年三月,宋廷免去运往淮南的耕牛、农具之税。有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和先进的生产工具,自然加快了淮南等地的开发速度。宋廷此后又有多次减免淮南等路赋税之事。

据《文献通考》记载,绍兴二十三年,“曹泳为户部侍郎,又责荆南已蠲口赋二十余万缗甚急。(秦)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荆南增税之事,李心传的记载更为全面:

直显谟阁、知临安府曹泳权户部侍郎、兼权知临安府。时徐宗说久病,故以泳代之。泳倚势妄作,又甚于宗说。旧荆南户口数十万,寇乱以来,几无人迹。诏蠲口赋以安集之,然十未还一二。先是,议者希朝廷意,谓流民已复,可使岁输十二,其后频岁复增,吏不能供。至是积逋二十余万缗,泳责偿甚急。时秦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守臣、直秘阁孙汝翼惧,欲赋于民以予之,左承议郎、通判府事范如圭力劝之,乃止。

《宋史·范如圭传》的记载与此相同。

宋廷为医治荆南战争创伤,特下诏免除当地百姓人头税以招诱流民到荆南安居。多年后,有臣僚见到不少流民归业,便向宋廷提议征收荆南口赋十分之二,但没有落实,仅积下二十余万缗的账额。曹泳为讨好高宗和秦桧,打算把这笔口赋收缴上来献给宋廷。此事最终因荆南通判范如圭的反对而中止。显然,宋高宗是支持范如圭的,荆南等地并没有加税。

因为淮南等地的开发日渐成熟,宋廷对水利设施也格外重视了。淮南地区受战火破坏最为严重,许多水利工程被损坏,绍兴二十二年八月,有臣僚论及“淮西田畴高原去处,旧有陂塘以资灌溉,今垦辟虽广,而未究水利”,宋高宗回应:“凡沿淮合堤备水患处,令本路漕臣同逐州守臣措置。”并且规定官给钱米,在农隙时雇人修筑陂塘、河堤,不干扰农民的生产、生活,可谓良法。绍兴二十三年二月,吏部侍郎陈相提到“淮南闸损处甚多”,宋廷令漕臣修缮。

宋廷在这一阶段,以减免赋税、修缮水利等政策配合募民垦田,淮南等地得到进一步的开发。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独相近十八年的秦桧死去,但宋廷开发淮南等路的优惠政策没有改变。

三、绍兴二十六年至三十年:淮南等地的深入开发

绍兴二十九年十二月,宋廷加紧对两淮、荆襄地区荒田的开垦,“使无旷土”。淮东转运副使魏安行向宋廷提出“劝诱民户增广力田”的策略。其方法为:第一,先给前来开垦荒地的人户支借口粮,再给农器、牛具、种子,并为其盖造房屋,以助其度过燃眉之急。暂将这些费用记载在册,待移民种田见利后,再按照一定比例逐年收还。第二,对招到耕田人户一百家的土豪,有官人差充部押官,无官人补甲头;招及一百五十家者,有官人减两年磨勘,无官人依法补进义副尉。每招五十家递迁一等。第三,立赏招诱之人。每招到一户、耕田三十亩者,支钱四贯。招致二百五十户、耕田七十五顷者,白身与补进义副尉,或支钱一千贯。之后又对愿赴淮南开垦荒田的拣汰官兵提供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宋廷完全同意魏安行的策略,次年三月,便给他提供钱十万缗,以作推行之费。

与以上政策相配合,绍兴二十六年三月,宋廷考虑到淮南诸州民户未归业者尚多,若每岁请展免起税,恐其农种不时,于是下诏:“淮南边州有未可起税处,令漕臣保明,与放十年。”五月,因楚州、盱眙军民户未全归业,宋廷特降指挥“并予放税十年”。一次性放税十年,显示出宋廷招纳归业人户的诚意和免税政策的持久性,自然能够吸引流落他处的百姓返回淮南等地开垦荒地。绍兴二十七年八月,宋廷下诏免去荆南府、襄阳府、光州、随州、安丰军自绍兴十四年以来所欠的上供内库钱帛。九月,宋廷蠲免淮南、京西、湖北自绍兴十四年至二十七年所欠上供钱、绢等物。绍兴二十九年三月,宋廷下诏:“庐、濠、蒋州、安丰军,内藏库、天申节、大礼绢各展免三年。”四月,宋廷将信阳军夏、秋二税更予展免一年。绍兴三十年二月,宋廷下诏再次展免滁州一年上供钱,李心传在此条记载后评论道:“上优假淮民,自休兵至今,未尝起税也。”也就是说,从绍兴十二年至三十年,宋廷从未向两淮地区的民众收取过二税,并且还时时减免其他赋税。不难看出,宋廷在这一时期对淮南等地减免赋税的力度增大了,这与江南等地实行的官田出卖政策紧密相关。

随着南宋经济的全面好转,之前以廉价出租官田的政策已不合时宜,需要做出调整。从绍兴二十六年起,宋廷在江南大规模地出卖官田,尤其是绍兴二十九年,颁布的鬻卖官田政策非常彻底。当时,一些用于屯田、营田的公田,由于地方官员经营不善,宋廷获利甚少,不如卖给百姓,收取二税。经过近二十年的积累,北方移民有能力并强烈希望购买一些土地。官府出卖土地的价格并不高,更何况当时包括土地在内的物价较宋高宗朝前期已经有了大幅度降低,民众购买土地的积极性自然要比绍兴十二年及以前高。宋廷出卖官田的政策并没有波及两淮、京西、湖北四路,这些地区的垦荒政策没有改变,反而因为出卖官田收益颇丰,宋廷又增加了开发淮南的优惠条件。江南人口多,官田少,江北人口少,荒田多,开垦荒田与出卖官田两项政策遥相呼应,既能增加宋廷在江南的收入,又能刺激江南、四川等地的民众到江北开垦荒地。

四、绍兴末年淮南等地经济的恢复

绍兴末年,淮南、湖北、京西等地的经济状况仍然没有恢复到靖康之变前的水平,但史料中屡屡出现这些地区的粮食取得大丰收的记载,宋廷的政策显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以湖北为例,绍兴和议签订的次年七月,便有臣僚上言:“湖外米贱,乞行收籴。”数月后又有臣僚言:“荆湖南、北两路二年之间,雨旸时若,年谷顺成,今米价每斗止于百钱。若乘粒米狼戾之时,用钱和籴,俾官中得米,民间得钱,公私两便。”宋廷令地方官员在丰熟州县进行收籴。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大理正章岵言:“荆湖今岁大稔,米升不过六七钱。汉世江南乏食,则下巴蜀之粟以赈之。望遣使于荆湖措置籴米,不惟有益于荆湖之农,亦可以宽江浙民力。”陆游在宋孝宗乾道六年入蜀途中路过荆湖北路的公安县,见到当地“井邑亦颇繁富,米斗六七十钱”。此为后世学者所称道的“乾淳之治”时期,米价与绍兴末年相同,可见宋高宗朝后期荆湖地区的经济恢复很快,粮食不断取得丰收,大量余粮卖到江、浙等地。若能继续保持这种发展态势,恢复到北宋末年的经济水平便指日可待。

两淮地区受战争影响最为严重,绍兴和议后,除靠近金国的沿淮一带经济恢复较慢之外,其他地区的农业都有了较好的发展。经历过宋高宗朝的叶绍翁提到:“绍兴和议既坚,淮民始(原注:一作“咸”。)知生聚之乐,桑麦大稔。福建号为乐区,负戴而之者,谓之‘反淮南’。或士民一至其地,其淮民遇夏则先以浆馈之,入秋剥枣则蒸以寘诸门,任南人食之,不取价。或遇父老烹牲于社,即命同坐,有留镪者,即诮何为留,坚却不受。”“反淮南”现象的出现,说明绍兴和议后,淮南地区的社会环境和宋廷的政策反而比“号为乐区”的福建更吸引人。淮南“桑麦大稔”,当地民众才有多余物资对外来士民热情招待。史家李心传记载:“两淮土沃而多旷,土人且耕且种,不待耘耔而其收十倍。浙民每于秋熟,以小舟载其家之淮上,为淮民获,田主仅收十五,它皆为浙人得之,以舟载所得而归。”淮南土地肥沃,但缺乏劳动力,每至秋收时,号称经济富庶的浙江地区民众便举家到淮南帮助当地百姓收获成熟的庄稼,淮民将收成的一半作为酬谢,浙人因此获利丰厚。这种情况的出现,既说明两淮地区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又说明虽然宋廷一直鼓励江浙、四川等地的人民迁至淮南等路开垦土地,但并没有将这些地区填充满。绍兴二十二年二月,滁州知州魏安行向宋廷提及当地的情况:“今州仓已有三年之储,民间每岁增收不止三十万斛,公私皆利。”州仓有三年之储,即使有自然灾害发生,也能保证民众生活无虞。魏安行所言当是淮南各州的普遍现象。绍兴二十六年八月,淮南漕司向宋廷汇报米价最贱处每斗一百二三十文,宋廷恐米贱伤农,令户部乘时收籴。当年四月,户部尚书韩仲通言:“今斗米为钱不满二百,正宜积谷之时。”可见淮南地区的米价远低于当时全国的平均价格。绍兴末年,知通化军莫濛言:“江、淮、荆、楚之间,年谷屡丰。”绍兴三十一年金主完颜亮的南侵虽然短暂,但还是给淮南地区带来了巨大灾难,出现了“淮西兵火之余,无庐舍”的荒凉局面。战争很快结束,许多逃至江南的淮南百姓返回故乡,但不到两年,淮南又成为战场,一部分淮南人再次南迁。淮南经过宋高宗朝后期二十年的开发,已经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宋孝宗对北方归正人采取积极接纳的政策,可以将这批人安置在淮南。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口数量的增减大致能够反映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状况的好坏。吴松弟先生将绍兴三十二年户数与宋徽宗崇宁元年户数进行对比,发现两淮、京西、湖北四路的户数皆未恢复到北宋末年的水平,但很多州郡已十分接近。我们在肯定淮南四路的经济在绍兴和议后恢复很快的同时,也要注意利用绍兴三十二年的统计数字考查南宋境内各地户口,必须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绍兴和议后,江南等地确实有一批人到淮南等地耕种土地,出现了“反淮南”现象,他们到淮南开垦荒地,将收获的粮食运到江南地区出卖,从中获得厚利。这批人虽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淮南,农忙时在淮南地区耕种、收获,但户籍仍然属于江南,待到冬季清闲时,仍然要从淮南返回江南。不久前金人南下的暴行令宋人依旧心惊胆战,他们仍然会顾虑金人会再次南侵,江南要比江北安全许多。再加上从绍兴二十九年起,金主完颜亮在北方磨刀霍霍,三十一年上半年,无论是宋廷还是普通民众,已知金人必然南侵,宋廷已经开始备战,生活在淮南地区的民众忧惧不安,六月,“淮南官吏、老幼,悉往江南矣”,江南人一时不敢再到淮南耕种,甚至有不少人逃至福建、两广地区。虽然战争结束后有一批淮河以北的民众迁移到南宋,但数量有限,也未立即入籍。所以,现今所见到的有关绍兴三十二年两淮、湖北、京西的户数统计便不可靠,该数字仅是经历完颜亮南侵后,淮南等地百姓纷纷南移后的户数,要比绍兴三十一年宋金战争再次爆发前少了许多。即便如此,当我们将淮南等地绍兴三十二年的户数与绍兴和议前做对比时,还是能够发现这些地区的人口有了成倍的增加。

随着两淮、京西、湖北四路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当地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富足,无论是战争后残留的本地居民、和议后回迁的百姓,还是从江南迁入的北方移民、南方土著,以及未入籍的江南、四川等地流动的土豪和地主,皆能靠自己的努力,在江北获得各自的生存空间,开垦出越来越多的耕地,促进南宋农商经济的发展,为南宋立国一百五十余年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他们之间,有时为了经济利益或有摩擦,但总能在当地官府的治理和士绅的调解下相安无事。根据台湾学者王世宗对宋高宗朝(1127—1162)变乱所做的统计和研究,绍兴和议前,各地变乱频发,共计300起,淮南地区多至百起,且规模大,每起超过万人者不胜枚举。绍兴和议后的二十年间,南宋境内仅发生变乱36起,规模往往在数百人之内。其中“号为乐区”的福建变乱次数最多,共计14起,而曾经盗匪横行的两淮、京西等路竟无一起变乱发生,在整个南宋时期实属罕见。湖北虽有一起变乱,但属于茶商作乱,与农民无关。此种情况的出现,自然与淮南四路越来越好的经济形势有关,士农工商各得其所,各获其利,官府管理得当,人民满足于眼前的生活,自然没有变乱发生。这说明宋廷制定的江南、江北互动的经济政策是正确的,也说明宋廷对沿边四路的开发和治理是成功的。

五、结 语

绍兴和议后,两淮、湖北、京西四路是抵御金军南侵的重要防线,为恢复经济,充实边防,宋廷制定减免赋税等优惠政策吸引民众前去沿边开垦荒地。宋廷开发沿边地区的政策与江南等地推行经界法、出卖官田等政策相辅相成。经界法和出卖官田,增加了宋廷的财政收入,此时期军费开支锐减,可以毫无顾忌地对沿边地区大幅度减免赋税及提供政策优惠。有了江南等地的人力、物力支持,宋廷开发沿边地区的政策才有实效。而淮南等地的开发,为江南土豪、商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普通民众带来了致富机遇,缓解了江浙、四川等地的人地矛盾,合理安置了江南地区的流散人口,淮南一度成为江南的廉价粮仓。

绍兴十三年三月,宋高宗对大臣说:“闻临安府官地民间见佃者,近日颇为豪强所夺,至毁其屋宇。此事在民利害甚大,宜令禁止,仍旧给与小民。”虽然皇帝亲自下令约束江南豪强所为,但很难避免许多毫无势力的百姓租种不到官田,这部分农民在临安等地租较高的地区存活不易,移民到淮南无疑是很好的选择。当宋廷颁布开发沿边的优惠政策时,其中具有冒险精神或灵活经济头脑的一部分人,率领族人或号召乡里,到淮南地区租种或购买官田,在淮南肥沃的土地上取得了一次次丰收。在淮南开垦荒田,虽然有官府提供的一些优惠政策,但普通民众势单力薄,无力越山跨江,千里迢迢到他乡耕种土地。即使有能力耕种,规模也十分有限。土豪经济实力雄厚,官府希望利用他们的资本开发淮南等地,在当时的环境下,土豪的领头羊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土豪们不一定长年居住在淮南,只需要播种或收获的季节前往那里即可,实际上是流动的地主。毫无疑问,宋廷实行开发淮南等路的政策,对安置流散人口、维护社会治安是十分有效的。同时也为东南等地的豪强地主、商人大贾的“北进运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荒地变为良田,农业逐渐恢复,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社会自然稳定,边防也得到了巩固。宋廷实行劝诱的温和政策实现了开发沿边、迁移居民的目的,没有出现前代或后世某些时期实行的强制移民填充到某地的情况,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