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婉君
摘 要:5G作为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将与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超高清视频 4K/8K等技术深度融合,推动传播领域从内容生产、传播方式、业务形态、服务模式、产业格局等多方面变革,虽然5G技术给传播界带来“红利”,同时对传播规制带来问题与挑战。本文聚焦5G 对传播领域的再塑造,及可能对传播规制带来的挑战,从化“变量”为“增量”的角度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5G;时代;互联网治理;危机;规制 中图分类号:TN249 文献标识码:A
1. 5G技术背景下传播格局颠覆
基于5G技术的发展将带来信息生产方式、媒介对象扩展、媒介渠道扩展、传播主体多元化、用户服务优化、传播形态演进等多种变革。
1.1增强移动宽带,强化人与人的实时互动:EMBB(Enhanced Mobile Broadband)
更快、更便捷、更畅通、低功耗的网络传输速度,意味着可接入网络的智能终端将迎来指数级增长,使得3D、可视化穿戴设备、数据手套、VR 眼镜等扩展现实技术的设备具备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用户的各种感官能力得以延伸,眼、耳、鼻、舌、身打破了界限,仿佛身临其境,沉浸其中。5G与大数据结合,促进用户数据分析多维化,对用户的分析也从传统意义上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的把握,增加了对生理反应的记录和深度需求的挖掘,从而精准预估传播效果,改进传播方式。5G时代,媒体服务以人为本,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为用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智能网络服务,更加注重用户体验,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多样化、灵活化、可扩展化,甚至基于特定需求的私人化和专业化的服务。5G与云计算结合,基于 5G云计算存储和快速处理能力,将海量的用户个体及零散的信息纳入云端资源池,洞察和预测受众的偏好, 挖掘个性化生产潜力,建立精准匹配用户兴趣的智能推荐机制,打开内容精准营销的新局面。
1.2海量机器类通信,保障万物之间互联赋能:mMTC(Massive Machine Type Communication)
5G 將拉近万物的距离,通过超高连接数密度、超高移动性、无缝融合、多场景的方式实现多端共生,人人皆媒,万物皆媒,万物皆终端,万物可传输,“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无时不传”。例如智能手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产品、无人机、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智慧环境各类传感器等大量设备同时接入网内。5G与物联网结合,解放了我们的手和脚,可谓“信息随心至,万物触手及”,具备广覆盖、低成本、低功耗、巨量连接等特点。5G与人工智能结合,人工智能对内容生产、传播渠道、用户营销、传播效果、传媒生态、宣传格局等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智能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在内容产品生产环节,人工智能应用于写稿机器人、虚拟主播、AI 主持人等领域,提高内容的生产效率。
1.3高可靠低时延连接,提供人机互联技术可能:URLLC(Ultra-Reliable Low-Latency Communications)
5G技术拥有毫秒级端到端的时延,网络更加稳定。实时应用类的APP将会得到大大改善。随着 5G 时代更加聚焦对人脑的开放,脑机接口技术的进一步成熟,意识入网的趋势不可阻挡。5G与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技术融合为用户带来身临其境的极佳的交互体验。虚拟现实购物、车联网等垂直领域应用的发展,使用户的消费行为突破时空限制,真正实现“消费随心”。因此,5G的应用带动消费和产业升级。 5G与超高清视频 4K/8K 结合,使得“信息视频化、视频超高清化”成为发展的大趋势。超实时、超高清传播将激发视频化生产的全面升级。
2. 5G时代互联网规制发展现状
2.1 5G时代“互联互通”,规制能力单一
首先,规制在系统规划层面上的不足。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媒介环境,相关规制发展相对滞后。当前,我国的网络立法往往带有应急的目的,经常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另外,立法内容存在重复、无效和冲突的问题,不同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关联和互动,同一项内容往往被几个部门在规章中予以规定,有的内容应该有所体现却没有规定。近年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诸多规制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1]但是,由于新技术发展迅速,覆盖人群扩张迅速,现行规制很难及时解决新的问题。
第二,规制在兼容协调层面上的不足。当前,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诸多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此外还有数量庞大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通知、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来看,由于法律的位阶不够高,规章的约束功能不强,因此在网络法治效果上难有所突破,整体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此外,当今的法律政策与以往的法律条文、国际立法兼容性不强。
第三,规制在应对实操层面上的不足。当前,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法律法规存在过于宏观、条款模糊的现象。在执法时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构成了有立法、难司法的局面。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在于我国的立法部门用传统的法律思维进行网络立法,传统监管思维跟不上新技术的发展。但是,5G时代下互联网传播具有不同于传统事物的特点,情况更加复杂多变,囿于常规、保守操作是不可能取得立法的实质性突破。目前,各大媒介平台也建立了“违法及有害信息举报中心”,通过实名制排查不良信息,与相关部门协同治理,为使用者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2.2 5G时代“超级速度”,规制理念掣肘
首先,5G技术的高速度也给相关规制的制定带来了新的难题。管理学的有关理论启示我们,规制制定的前提是管理者或被管理者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边界相对清晰和可科学化计算,如果管理者或被管理者与事物的界限模糊和难以衡量,就会造成规制的制定不到位的情况。从时间轴的角度出发,规制分为:事前规制、事中规制、事后规制。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沿用“事后规制”,但是,信息传播毕竟不是商品买卖,商品出了问题可以召回,但是不良信息传播出去,就覆水难收,对于公众的恶略影响也难以估测。介于“吃一堑,长一智”,我们开始尝试事前规制和事中规制,困难在于我们无法预知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难免会有遗漏和错失。
第二,舆论空间监管的难度日趋增大。以社交平台微信为例,它以个体为中心,熟人社会为半径,私密化的交往方式更加难以管控,机遇圈层传播形成的舆论影响暗潮涌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新媒体平台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例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在依赖法律制裁和行政监管的同时,应该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稳定,政策延续性较好,行业开放度较高,对新媒体发展来说,外部环境良好。政府对网络媒体发展的整体思路倾向于进行引导,也促进了政府与网络媒体的交流和合作。但不足的是,仍然缺乏专门针对火热的自媒体平台的细分法律,对自媒体的引导和管控尚不够深入和全面。
2.3 5G时代“低时延”,规制手段滞后
网络空间的规制通常有四种方式:市场、架构、法律与社会规范。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调控;架构通过施加物理负担来约束,即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规制;法律通过惩罚机制来震慑;社会规范通过道德伦理施加社会影响。其观点也可用于5G时代互联网传播规制的研究。没有任何一种手段可以单独实现清朗的网络环境。规制的研究要因时而异、因地而异,是长期且艰巨的课题。近些年,主管部门规范化和精准化治理,通过约谈、整改、关停、封禁等“组合拳”应对乱象,互联网治理顶层设计进程不断加快,监管更加“常态化”。
3.规制视角下5G时代互联网危机治理策略
面对5G技术给传媒领域提出的新问题与新挑战,相应的规制如何跟进?是本文着重探讨的话题。
3.1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舆论导向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原则。党和国家度重视加强网络治理、提升互联网传播的效果,并就如何做好互联网传播工作制定了系统而全面的举措。5G时代下的互联网传播治理必然要在党和国家领导下进行。以汽车作比喻,技术发展和传播安全是它的双轮,那么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它的方向盘。制定应对之策,共谋治理和发展之道,方能打造让正能量更充沛、主旋律更高昂的互联网传播新生态。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2]从某种意义上说, 5G已经成为本土传播界当下“最大的变量”,如何把这个“最大的变量”变成“最大的增量”,这将考验每个相关主体的智慧。
3.2规制研究结合行业自律
新的传播环境需要相关规制的完善为其保驾护航。一直以来,世界各国非常重视行业的道德建设,并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自律机制。自媒体平台上,人人皆是“主播”,受众摇身一变成为把关人,互联网平台中内容质量良莠不齐。在坚持依法制网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勇敢尝试用自律的软性调控和规制的硬性调控相结合来治理新的媒介环境。当然,这里的自律既包括行业自律,亦包括用户的自律。例如,近期的新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因疫情防控收集的个人信息,中央网信办公开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而受众也应自觉自律,不滥用他人信息。
3.3规制研究结合互联网传播新生态
首先,创新服务理念、服务管理模式。面对5G时代互联网传播的种种变化,我们治理的模式要进行蜕变,要释放5G技术下的诸多创新要素对治理制度创新的启发效应。我们要转变管理思维,变监管为热心服务,变规制为良性引导,关注源头治理与动态应急治理。例如:面对各行各业迥异的网络问题,政府在统一架构下,是否可以出台定制化和差异化的安全服务规制,针对性、垂直性地提高互联网治理的效率。
第二,规制研究趋向灵活适配。英国学者密尔说:“法律的每个条款,必须在准确而富有远见地洞察到它对所有其他条款的效果的情况下制定,凡制定法律必须能和以前存在的法律构成首尾一贯的整体。”我国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积极面对问题、总结规律,努力对潜在的隐患采取更多有前瞻性的举措。基于5G时代的传播新特征,我们应聚焦互联互通的个体、深度交互的场景,由单向度的规制约束转向 “规制与促进”的双向度融合。规制的制定要有足够的灵活性,发挥激励性互联网传播规制与行业协会自治的融合效应,提高网络传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4规制治理趋向融合发展
首先,集思广益,在规制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普遍引入各方参与,科学与精准决策,推进治理模式现代化。形成政府主导,互联网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传统媒体、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治理新体系,提高规制的力度和效能。信息与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可以缓解新规制可能引发的矛盾,也更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和保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策的制定,既提高了公众的文化水平,也培养了公众的媒体素养,尤其是新媒体素养。另外,用新技术应对技术带来的隐患不失为一个好方法,先进技术为我所用,例如,通过内容精细分级和技术过滤系统,过滤不良信息,区分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环境,恶意信息发布者的追责等方式,共同推动互联网的良性发展。
第二,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网络安全、网络传播、信息化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的课题,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新媒介生态。在新技术引领下,不仅需要国内的规制研究,更需要国际化的规制升级。虽然各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价值观念等存在差异和区别,但还是可以形成一些普遍适用的規则和协议。因此,必须在网络立法和执法层面求同存异,互借互鉴,以全面有效地控制网络危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多次写入联合国决议。中国倡导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应对国际网络传播发展的不平衡,构建良好网络空间秩序的中国方案。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作出重要指示:“既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3]这里既明确了互联网治理的最终方向,也指明了规制层面内容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5G时代已然来临,互联网治理必须着眼于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又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在这其中,危机管理是一门必修课,面对挑战,只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并结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深入探析传播的新生态,规制层面才能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服务管理模式,从而化危为机,实现互联网治理下各种传播模式的健康有效运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OL].http://www.cac.gov.cn/,2019.
[2]光明网,提高用网治网水平 让“最大变量”成为“最大增量”[OL].http://theory.gmw.cn/2018-08/30/content_30879136.htm,2018.
[3]习近平:坚持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_政经频道_财新网[OL]. http://china.caixin.com/2019-09-16/101462472.html,2019.
作者简介:高婉君(1989-),女,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博士在读一年级,研究方向:播音主持艺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