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产品质量安全采样与样品检测结果适用行政处罚

2020-09-04 10:07张建斌
云南农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水产品云南省样品

张建斌

(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质检中心,云南昆明 650224)

一、云南省开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006年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云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2007年随之开展,主要工作是参与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及2020年开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检测物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喹诺酮类、磺胺类、汞、铬。2020年增加停用鱼药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的检测。《2018年重点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级稻鱼综合种养示范区稻田养殖水产品农药风险监测物质:毒死蜱、克百威、氯氰菊酯、甲胺磷、三唑磷、滴滴涕、莠去津、三环唑。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领导;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渔业局组织领导。这些工作是农业农村部下达云南省的指令性任务,至今已有10年余。此外还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包含水产品)。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采样工作

(一)样品量问题

云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采样工作已开展10多年,由于没有进行过相关的采样培训,养殖从业者和基层渔政人员对抽样工作认识模糊,采样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加强《水产品抽样规范》《水产品采样方法》的学习。水产品质量安全采样工作应严格遵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水产品采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进行。根据多年水产品抽样经验,水产品样品量必须保证不能少于3尾鱼,样品重量2 kg。(见表1)

表1 捕捞及养殖水产品的抽样标准

(二)代表性问题

在2018年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养殖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监督抽查覆盖养殖主体范围有限。云南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为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虚报养殖品种,有选择性地选择质量安全状况相对较好的养殖场进行采样以规避风险。由于没有真正做到随机抽查养殖对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抽查数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客观性。在采样工作中应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2019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采样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重点加大对水产品批发市场、活鱼运输车辆和暂养池的抽样力度。各级渔业从业人员应适应新的形势变化。

(三)监督抽查工作

1.监督抽查工作是执法人员的工作。在多年的实际工作中常有一个误解,执法人员以为抽样工作是检测机构的事,其实检测机构派出的技术人员只是对采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协助。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抽样和执法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实也是误解。执法人员只是“运动员”,抽样和执法都是职责所在,上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才是“裁判员”。

2.监督抽查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向被抽样单位出具采样通知书。出具采样通知书并询问是否在休药期(限用药物),执法人员要着制式服装、佩带执法证、现场制样、封样,被抽样单位签章(捺印)、2名执法人员签字,并对检查和采样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尤其注意收集违规使用的饲料商标、鱼药商标和丢弃的包装物等,为将来行政执法作为证据。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与行政处罚问题的分析

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和农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产地监督抽查中对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鱼药的水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要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农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中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存在不同的意见。需要做出分析和判断,要特别指出农产品例行监测的样品(水产品)采自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但对于市场,农业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

(一)快速检测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的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h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快速检测方法的检测结果是持慎重态度的,尤其涉及行政处罚行为就一定得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样品作严格的检测分析,且不能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二)农产品例行监测抽样工作程序合法问题

采样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农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采样工作,大多没有严格遵守《水产品抽样规范》《水产品采样方法》。如没有足够的样品量,没有详细的样品信息,没有现场制备样品、封样,没有渔政人员和被抽样人签字等,就存在明显的程序不合法。即使检测结果证明该样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也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因为抽样过程不合法。如果严格遵守《水产品抽样规范》《水产品采样方法》监督抽样的规定,程序合法,那检测结果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执法主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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