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行动中版权利益的再平衡

2020-09-03 02:16杨涛段宁曹洪曾鹏
传媒论坛 2020年17期
关键词:出版互联网

杨涛 段宁 曹洪 曾鹏

摘 要:出版业借助“互联网+”实现了新一次腾飞,但作者、出版商、销售方、使用方三方面的利益需要重新达到平衡。要克服急功近利、恶性竞争的行为,对出版传统模式与新兴模式进行梳理与整合,创新政府管理机制,为所有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利益平衡点的准确设定。

关键词:出版;互联网+;版权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7-00-02

出版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值和比重日益增大。2015年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出版业将站在“互联网+”的风口浪尖上顺势而为,实现自身的又一次腾飞。与此同时,传统版权制度所确立的利益观与价值观也将受到又一次的强烈冲击,传统出版的概念与商业模式将被逐渐解构,版权利益各方的博弈将硝烟再起,“互联网+出版”行动中利益的平衡格局将被重新安排。2014年,我国网民规模持续增加,即时通信作为第一大上网应用,达到90.6%,手机即时通信使用率为91.2%,较2013年年底提升了5.1个百分点。然而,“互联网+”下的出版业的盈利模式尚没完全清晰,发展理念尚未完全统一,在这一段时间里的试错与认知的时候,我们要把握好版权利益平衡。

一、版权利益的平衡考察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并不是静态上的平衡,而是动态上的平衡。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新兴出版媒体的推陈出新,“利益”和“平衡”这两个概念不断发生着显著的变化,版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断波动,利益各方甚至存在共赢的空间。我们需要摆脱权利人的私有权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之间只存在对立与冲突的局限思维。

出版社通过出版行为,将作品的内容固化成书籍后出售,作者获得版税,出版社赚取实洋,渠道分成收入。在这个传统出版产业链里,各方收益比例大体稳定,利益的平衡维持着出版产业的繁荣不衰。但是到了互联网时代,复制行为的成本极低且非常容易实现,作品的传输、存储、呈现方式等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盗版随处可见并倒逼网络免费模式流行,这给出版产业的利益平衡狀态带来了冲击,利益的再平衡走上桌面。为了实现优质内容的出版目的没有变,而作者、出版商、销售方、使用方三方面的利益需要在“互联网+”的新兴消费模式中重新达到平衡。

随着科学技术的重大进展,关系思维将无可置疑地成为人们主要思维模式。“互联网+出版”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出版业的跨界与深度融合,推动出版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相关的文化经济新生态,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新的驱动力。例如外研社把自己的内容优势和有道的海量用户的结合。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出版”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互联网推动传统出版业的加速发展,另一个是破坏性创新,即打破出版业的旧格局,推陈出新,直至将来实现出版服务与其他任何的人、物、时空、行业、机构、管理乃至思维、行为的连接。

二、要克服急功近利、恶性竞争的行为

在互联网的大潮下,大量资本涌入出版行业,这应当理智看待,一方面互联网具有自由、开放、免费、平等的特点,网民已经习惯于读免费的东西,收费的东西见光死。按照过去的观念,看人家的作品是需要花钱的。但另一方面不可被金钱至上和急功近利的风气套牢。如果造成行业恶性竞争、大打价格战,势必影响出版的质量,这无论是对整个出版行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脚踏实地、坚守诚信、回归价值,才能真正为“互联网+出版”找到出路,毕竟质量还是最重要。出版这个行为的一个重要表征是和优质精选内容相关,不是粗制滥造。这么多年来互联网出版的优质内容不足,同质化现象严重,质量不好,从传统出版转到网络这边的东西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些涉足“互联网+”的出版商通过免费提供基础服务,笼络大量的客户资源,再通过长尾效应(The Long Tail)实现后期出版实现利润增长,这是种不错的做法。如果分销渠道足够大,那些需求低或销量低的作品或者出版物可以共同构成一个可以媲美或超过当前那些畅销商品或者大片的市场份额。

三、对出版传统模式与新兴模式进行梳理与整合

但是,如果上述通过服务赚取后期服务费的模式中后期服务与传统服务并无差别的情况下,不能定位是一种高级的互联网+的创新型的出版模式,因为这只是一种“免费”的商业营销模式取得了成功而已。尽管出版专业性较强,但实际上,在“互联网+出版业”商业模式中如果做出了一些标准化出版,比如说上线一些整合性的产品,包括流程管理、权利运营等,例如通过网络销售取代线下书店或者邮局销售,这相当于一种新的市场开拓。例如各地举行的书展活动,已经被很多出版社视为大数据之源,能从中发现读者需求等重要信息,为出版社带来价值。还有传统的图书订货模式正从书展退场转向书展直接面对读者,消费者取代中间商并构成图书交易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进而改变了整个产业。这也就具有了破坏性创新的意蕴了。在为启迪的意义上,“互联网+出版”与“出版+互联网”仅仅是等同替换吗?实际上,“互联网+”是指基于互联网的业务,比如微信、京东等网站、电信和金融等业务。由此,“互联网+出版”就是以互联网为主,再在出版产业的辅佐下,实现互联网业务的发展。而“+互联网”是指传统业务通过互联网来提升业务发展,是一种产业发展的创新。由此“出版+互联网”即是将传统的出版行业,推向网络的新兴领域,相对于“互联网+出版”基于新技术优势和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追求互联网用户爆发性增长的“逆袭创新”目的不同;“出版+互联网”拥有的是出版的存量优势、行业标准优势和公信力优势,实现在互联网领域的“顺势创新”。

四、“互联网+出版”必须创新政府管理机制

“互联网+出版”这个算数式要想运算出满意的结果,政府的有形之手就必须服从于市场的无形之手的需要。政府对“互联网+出版”的参与应当严格限制在投资、政策性优惠(鼓励)和执法层面。政府不能试图通过自己构建一个“互联网+出版”的运营主体,来做出一个理论或理想中的示范生,然后让其他市场主体去学习。出版业的千变万化,且不论是否有可能做出一个示范生,而就算有了一个可以复制的示范生,也就意味着具有不可避免地被替代性,这个示范生的生命力必然是短暂的。因此,政府可以做的,只能是通过引导、扶持等政策方式去激励其他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参与,并且通过赛马机制来实现市场化的优胜劣汰。三国时期曹操说过:“吾任天下之智力,以道御之,无所不可。”赛马机制在当前的知名互联网公司被经常用到,是一种很好的管理方法。例如,为了推出微信这一产品,腾讯内部同时安排有多个团队独立在做,最后通过赛马机制选择了胜出的张小龙团队。在“互联网+出版”这个语境中,政府必须为所有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公平的竞争,让所有的出版以及互联网的主体都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与合理的配置,在实践中实现出版业的盈利模式的完全清晰化,促成发展理念的统一,从而产生较高的互联网出版经济效益。

数字化、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明显对传统出版产业造成极大甚至可以说是严重的冲击。借助于“互联网+出版”的方式,促使传统出版业融合科技力量,在互联网这一种现代生产方式之上,创新了读物载体,实现了传统创作、生产、传播形式的翻天覆地的变革,并带来了超越传统出版方式所不可比拟的新增利润。但是,究竟是资本为王,还是知本时代?就现状而言,数字出版产业链仍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比如,科技期刊的分账问题,事实上整个移动互联网时代,内容提供商,包括作者,传统出版和移动互联网运营商分账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产业链不够完善。最重要的一个表现版权维护,版权授权不完善。“互联网+出版”的产业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点的设计或者选取有两个重点:一是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技术进步促成的出版产业改革发展成果,这是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全民共享发展所应有之义。二是“互联网+出版”产业链的构成中,要实现内容提供、技术提供、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终端提供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某个环节独大,使得那些负责内容的创作、加工、出版、发行、管理等各个环节中产生“堰塞湖”。

参考文献:

[1]杨雄文.系统科学视野下的知识产权[M].法律出版社,2009.

[2]展雪梅.“互联网+”时代科技期刊融合发展与运用研究[J].传播与版权,2020(02).

[3]张立科.守正创新 推动出版工作高质量发展[J].中国编辑,2019 (06).

作者简介:杨涛,男,汉族,贵州松桃人,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智能电网、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

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与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技术” (2017YFB1401100);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科技成果与数据资源产权交易系统理论研究”(066600KK511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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