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中供给主体的 蕴含特质、关联机制及矛盾纾解

2020-08-27 08:10何继新何海清
关键词:公共服务供给民众

何继新 何海清

[摘要]“智能+”场景下的社区公共服务正处于“实体+虚拟”的快速发展阶段,政府、市场、 社会、社区依托联结共治的生态网络共同体,持续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创新发展。通过诠 释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供给主体体系蕴含的多元性、互赖性、虚拟性和平等性等特质,深入解 读各主体在角色定位、责任体系、沟通协调和情境嵌入中的联动着力点,本文在构建社区公共服 务虚拟集聚主体框架基础上,区分不同供给主体与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的关联机制,在 虚拟集聚过程中发现供给主体间存在价值归一冲突、数据分配冲突、意识更新冲突和管理秩序 冲突等矛盾关系,提出打破数据壁垒、完善网络监管机制、强化价值引导、制度配套发力等优化 路径,实现提升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联动水平及系统集聚能力。

[关键词]城市社区公共服务 供给主体 虚拟集聚系统 关联机制[基金项目]本文为2019年度天津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天津市社区治理现代化发展问 题与对策研究”(何继新主持,编号为2019JWZD3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何继新(1972-),男,吉林省吉林市人,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 士,研究方向为城市管理;何海清(1995-),女,重庆万州人,天津城建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 共管理与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20)03-0134-15

互联网深度应用发展造就了社区生活的多元需求,而多元需求的持续酝酿激发了我国社区公共 服务系统中多元价值交织、多类主体并行、多种供给路径的碰撞与融合,①尤其是在当前“智能+”背景下,社区运行数据的大量产生、聚集和开源,使得虚拟空间对现实世界的实质性影响越来越大,社区 治理主体结构也因数据权力的重构和技术应用的普及不断演绎新模式,建构发展新路径。在“智能+” 场景下,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实质上是一个基于虚拟集聚与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协同共治之间 的高契合度,融合了政府、社会、市场和民众联结共治的“生态网络共同体”。我国社区公共服务虚拟 集聚各主体在技术开发、需求挖掘、平台运营、人才培养、组织协调、资源链接等公共服务虚拟集聚流 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并发挥着不同作用,也面临主体行为价值相悖、数据利用与开发标准缺失、虚拟 集聚意识滞缓、市场监管滞后等矛盾和障碍。从主体层面来看,破解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中不同治 理主体在参与融合过程中的角色错位、行动惰性、利益矛盾等问题,必须深化社区公共服务主体合 作,规范社区主体行为秩序,重塑治理主体合作框架,化解多元主体矛盾,真正实现供给主体“线下与 线上”“现实和虚拟”集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社区在虚拟空间层面的四维联动格局。因此,为进一 步增强供给主体多维联动协同效果,我们需要从各主体与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虚拟集聚系统间的关系 出发,对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角色定位、责任体系、沟通协调、情境嵌入展开系统反思,探讨社区 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行动着力点及战略框架,并通过进一步剖析各主体与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 的关联机制、行动特征、具体职能,锚定其中的关键矛盾和现实障碍,进而借助虚拟集聚理念和范式, 再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理论研究与管理实践。

一、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供给主体的蕴含特质

(一)主体多元和同类主体间异质的合作互补支撑

如果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前提是虚拟社会治理水平与民众多样化需求的发展,①那么社区 服务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便是多元主体的存在。这种多元性在社区实践中早已有所体现,具体表现 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当前社区公共服务对象结构转型驱动的参与主体多元性,指政府、市场、社 会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等属性各异的供给主体在虚拟集聚系统中彼此合作、协商、互动,②构成城市社 区公共服务多元主体的整体战略结构格局框架。其特征是各主体有其独特功能,且多元主体的数量 和类型与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的供给能力和创新价值成正相关,因而可以将这种“多元性”理 解为异质互补的伙伴关系。另一方面,是指某一類主体领域内部因主体虚拟化程度不同、业务侧重不 同、服务能力差异和行业竞争水平各异等而出现的同类主体间的异质性,其特征是这些主体在公共 服务虚拟集聚系统内具有相似属性,且在互相借鉴学习、合作开发中共同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如市场主体中的养老、教育、家政等企业主体通过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来开拓其线上市场并展开持续性的 代理运营合作。因此,可将这类多元性解读为超越互补性质的支撑合作关系。

(二) 主体特有功能与虚拟集聚功能耦合互促

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多元主体之间、主体与虚拟集聚系统之 间两个维度的互相依赖。从多元主体间的相互依赖性来看,这种相互依赖性源于多元主体自身的能 力局限性与需求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包括依赖政府的权威和统筹能力、依赖社会组织的组织和号召 能力、依赖社区自治机构深入居民内部的一线接触能力、依赖市场主体的强创新高效率能力。具体而 言,政府主体注重构建社会公共价值,因而能弥补市场逐利短视的不足、保障社会组织的供给权益、 维护民众参与的渠道;市场主体专注于技术应用及人才创新,为其他主体提供参与虚拟集聚的技术 基础和经验借鉴;社会组织代替政府在公益服务和管理方面行使代理职能,以服务项目为依托推进 集聚规模,担当资源收集者的角色带动社区力量参与服务;民众通过便捷的虚拟集聚渠道参与服务 的匹配与反馈,充实服务数据资源。从多元主体与虚拟集聚系统间的关系来看,这种相互依赖性则 是源于虚拟集聚系统的功能性规定。在虚拟集聚系统中,社区公共服务主体行为分为“虚拟系统内 集聚”与“虚拟系统中输出”两个部分,“集聚”是立基于社区公共服务虚拟平台规模效应上的主体目 标、资源、利益的整合,“输出”是以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联结水平、容纳能力、运转效率为支撑 条件的服务供给。因此,供给主体和虚拟集聚系统功能的耦合是在两者互为基础中形成、互相依赖中成长的。

(三) 主体离身性和虚拟性的空间再塑

传统社区公共服务主体与社区关系始终是以社会地理位置为中心的放射性结构,具有空间行动 约束性。随着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出现,社区公共服务主体逐渐突破地理位置的束缚,进入新的 虚拟化存在状态。具体而言,就是主体以数据、符号、人工智能为存在介质,脱离现实物理时空的场域 性束缚,展开虚拟供给服务实践活动。这是供给主体依托虚拟平台、利用网络资源开发新动能,不断 深化服务功能的新尝试,以虚拟性为典型特点。其具体表征为:一是主体本身离身性。虚拟化实质上 是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中主体本身形态的一种工具性概括,供给主体在服务方式、存在形式、合作模式 中的可虚拟性,为其参与供给活动创造出更多的便利条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一定阶段内脱离实体 形态,以信息技术为联接和协调手段、以数据上云端为运作方式,消除空间距离限制、实体饱和拥堵、 多层成本约束等障碍,进入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二是主体间合作形式虚拟化。在社区公共服务 虚拟集聚过程中,主体围绕社区公共服务需求项目在同一虚拟平台中集聚,并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合 作团队,呈现出组织结构扁平、组织边界模糊、组织规模精简等特征。这种合作模式将多方主体的地 理集聚要素弱化,更强调通过虚拟集聚提升需求数据、服务经验、技术创新等社区信息的流动和传播 速度,进而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创新知识的增值。

(四)主体平等包容和动员强化效应

网络作为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中枢动力,具有天然的互动性和扩散性,在公共服务主体参 与过程中极易引发两大影响,①进而凸显出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间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平等 性。一是动员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虚拟集聚是社会治理主体在面临现实地理空间治理困境时寻求的 另一种途径,作为对现实社会问题消解和资源支配的转移,虚拟集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展现了普 通大众的参与热情和力量,表达了来自各类边缘用户的诉求,重申了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供 需平衡和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对传统供给方式的单方面、强制性提出了疑问,这恰恰是社区网络治 理要求平等合作的基本逻辑。二是强化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网络中枢不仅塑造了公共空 间、虚拟空间,而且通过构建集聚规则,可以强化原本较弱的主体关系,②引发了一种以行为集聚、主 体集聚、需求集聚为表征的集体行动,形成具有话语权的主体,也体现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开放性 和包容性,并进一步重新定义了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平等性。

二、社区公共服务虚拟球中供给主体的着力点

(一)角色定位

社区生活是一个均衡体系,其中任何部分都对体系整体的生存均衡、发展平衡发挥着重要作 用,③因此,在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活动中,任何一种主体的角色赋能权重都是动态配比的。具体来说, 每个角色内容都是主体自定义的规则化行为模式,是基于自身行为和对象期望而建立的。在传统的 公共服务协同供给模式中,往往按照“中心-边缘”逻辑,主体格局是“政府主导一市场优化一社会协 作一民众参与”的角色配比。然而,面临主体数量增多、协调结构失序、需求期望提升等问题,传统协 同模式出现信息沟通难度增大、供给成本增多、主体协调周期增长等困境。此时,当信息化技术逐渐 渗透至社区公共服务之时,以信息化、网络化、虚拟化为主的虚拟集聚平台优势逐渐显现,“中心-边 缘”逻辑被“核心-亚核心”所替代,各主体呈现出更加专业化和自主化的供给特色。所以,为化解“旧 角色与新环境”的角色冲突,满足民众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新要求,并提升未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 社区等主体的协同供给效能,基于“去中心化”思维,我们需要重新界定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中多 元主体的角色定位,并重构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角色配比,④这恰恰是多元主体集聚亟须深入思考 的关键问题。

(二) 责任体系

在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过程中,各主体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和利益目标都交叠共存于整体效果 中,并在服务供给中通过价值选择、行动模式、行为规范显现。如果主体不能进行有效合作,那么非但 无法提升社区公共服务质量,反而会导致主体间的责任缺失、行为偏差、伦理异化等多重冲突,并引 发主体自身的协同惰性。①因此,多元主体共生结构稳定的前提是建立起横向联系纽带和责任体系O 由于公共服务主体虚拟协作尚未有制度化规定,因而首先需回答一个前置性的问题,即社区公共服 务虚拟集聚系统中各主体到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当前,从社区公共服务主体在公共服务虚拟集聚 价值链上的表现来看,政府更偏向于扮演服务平台提供方和维护方,着眼于为社区公共服务的要素 集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平台,提高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的稳定性;市场重点发挥其在技 术开发、产品创新、人才培养、需求挖掘等方面的能力优势;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治理的重点辅助部分, 应充分展现其号召力、引导力和协调力;社区民众作为需求数据的生产端,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 拓宽民众参与服务供给渠道,反馈和监督不同主体虚拟集聚后提供的公共服务效能。总之,构建社区 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责任体系,有利于清晰界定多元主体的责任边界,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社区公共 服务在虚拟集聚供给中的合作低效等问题。

(三) 沟通协调

从本质上来说,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行为是各类主体通過信息沟通和物质交换展开群体行动的过 程。社区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在增加主体责任体系划分难度的同时也引发供给行为、供给信息、 供给配套“碎片化”这一关键问题,它直接源于多元主体供给行为间的“相互依赖性缺失”,是主体间 沟通协调失衡造成的主体“失联”。而在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模式中,主体的行为并非互不相关的 独立事件,而是数据网络中互相推动的流动因子。在城市这张数据大网中,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通过虚 拟集聚手段,利用行为信息数据掌控主体联动节奏,通过主体之间充分的数据流动来联结社区公共 服务多元供给主体,并借助数据关联性和网络联结性有效解决社区公共服务“碎片化”问题,同时还 可通过剔除多余的沟通环节来压缩供给流程、压低服务成本、降低风险承担比例。当然,支撑这一目 标实现的关键在于理顺多元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增强主体间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提高公共服务虚拟 集聚主体沟通协调联动水平,这对于促进主体的联动行为至关重要。

(四) 情境嵌入

多维情境是社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体角色定位、责任体系、沟通协调建构的基础约束条件。从 单个主体层面来说,情境是主体参与社区公共服务活动的主观意识和自我角色认知;从主体合作组织层面来说,情境是角色关系形成的基本限定条件;从更广泛的社会层面来说,情境是由政治、经济、 文化、科技等体系共同构建出来的一定区域内所有公共服务主体生存生活的价值观及基本信仰。无 论是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的角色定位、责任配比还是行动方向,都必须以现实情景嵌入为前 提,在公众消费习惯日益网络化、“互联网+”服务日益常态化、社区实体空间愈渐低配化的情境中,相 关参与主体应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等现代化技术,响应公众异质化需求、 辅助社区服务管理决策、创新社区服务供给模态,并将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引入虚拟集聚模式新 阶段。因此,从主体认知情境嵌入视角强调主体结构化思维模式对主体集聚的限制,从关系情境嵌入 视角讨论虚拟空间中的主体跨领域服务合作关系和网络性工具性组织关系,①②从结构情境嵌入视角 讨论主体在虚拟集聚网络中的结构位置、节点功能、聚散状态,这也是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研究的 逻辑基点。

三、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与虚拟球系统的关联机制

(一)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的多维供给主体框架

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元力量合作推进。若从多元主体与社区公共 服务虚拟集聚系统的关联性出发,并将其置于更大的系统角度中,那么,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 框架的轮廓基本可见。具体来说,可将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框架概括为:政府、市场、社会组 织、社区等多方力量利用移动互联网重新定位其服务功能侧重点,在权责体系前提下多向互联,在 服务质量与主体能力双向提升的要求下建构社区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共同体,在多维主体信息数据 资源的全面流动下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多维主体合作机制,并向社区公共服务领域定向释 放自身信息资源红利的整体战略合作格局。具体而言,可从四个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来解读:一是 政府主体通过构建制度化沟通渠道和权威性参与平台,发挥其引导、监督、维稳作用;二是市场主体 通过扩展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市场,拓宽社区服务的供需双边视野,带动社区公共服务模式创新 挖掘民众深层次需求,开发特色服务,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三是社会主体通过利用在社会中的公 益性志愿角色,为社区组织各类线上志愿活动,并为社区内外的组织提供协调服务,对社区内外主 体合作行为进行号召、引导和协调;四是社区主体在积极接受外部虚拟集聚供给主体导入的同时, 贡献其作为消费者的核心数据源,形成外部供给主体与社区内部主体在数据换服务层面的“里应外 合”。如图1所示。

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目标:社区公共服务质量与主体供给能力的双向提升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合作框架图:虚拟空间中的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共同体

(二)社区公共服务多维供给主体与虚拟集聚系统的关联机制

1.政府与虚拟集聚系统的关联机制

政府作为传统公共服务系统的重心,在公共服务虚拟集聚过程中承担三重身份,分别是社区公 共服务虚拟集聚的行为发起者、意识培养者和系统维护者。其一,政府是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发起 者,依靠其行政权威地位及能力资源,在政策制度体系框架内,结合地域经济、科技、社会、文化等基 础条件,着眼于社区治理现代化定位目标,通过从政策端给予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运行的可行性, 构建制度化的虚拟网络供给载体平台,为多维供给主体参与服务供给营造一个高效、开放、稳定的虚 拟空间氛围,助力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内更多主体进行深层次联动供给。其二,政府是公共服 务虚拟集聚系统的意识培养者。主体意识是主体价值取向的直接缔造原因,而价值取向又直接决定 着各主体在虚拟集聚系统中的行为方式并关乎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能。政府作为公共利益和 民众价值的守护者和捍卫者,通过价值引导和意识培养来增强各主体对集聚系统的适应性和交互 性,提高相关主体在公共服务虚拟集聚过程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解决因主体价值取向多元、冲 突和分散,引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低效和失效。其三,政府是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的维护者。政府 借助数据流痕迹,着眼于社区公共服务供需双方业务流与价值流的行为特征,对社区公共服务虚拟 集聚系统中的数据风险、消费安全、服务维权进行全程记录、融合分析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并通过制 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服务行为,进而提升公共服务虚拟集聚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图2所示。

2.市场主体与虚拟集聚系统的关联机制

市场主体是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最具活力、潜力和创新的主体。在社区公共服务虚拟 集聚语境中,市场主体主要分为纯商业企业和社会企业两类。纯商业企业因其前沿服务理念、先进的 服务技术、成熟的人才培养体系、系统的业务流程、充足的储备资源、广泛的社会合作网络,在破解政 府执行力不足、社区参与动力孱弱、社会组织资金匮乏等困境时具有显著优势。①這类主体在虚拟集 聚系统中往往着力于社区养老、教育、医疗、家政、物业等服务,为民众提供更具个性化、精细化的定 制服务。因此,这类主体对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而言是技术贡献者、服务开发者和主要创新 者。就社会企业而言,因其定位于增进公众福利,而非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这类主体往往以“电商+ 公益”为核心运营理念,与社区外部志愿者、内部居委会以及社工组织合作互动,充分利用商业企业 与非营利组织间多元混合体的特殊地位和角色,②不断解决社会问题并创造社会价值。③④社会企业往往出现在如环保、助残、社区安全、防灾减灾等公益特性显著的社区公共服务的缺失地带或拥挤地 带,①它对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而言是空白填补者、辅助者。可见,市场主体因其具有信息来源 范围广、数据量大且持续扩张、数据分析与利用充分等优势,对于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功效, 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驱动作用。如图3所示。

3. 社会组织与虚拟集聚系统的关联机制

社会组织作为典型的综合性社会治理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参与性和精细 性。它对社区提供的服务并非全方位的,但却是市场不能或不愿提供,政府又无力提供的各类服务。② 在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社会组织是丰富虚拟服务内容的关键主体,扮演着志愿者和承接 者的角色。一是志愿者角色,社会组织因其社会自组织性,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具有明显的社会援助 特征。在民政部《“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明确了志 愿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网络技术和平台,进一步汇聚志愿服务大数据资源,社会组织得以大大提升其 在社区公共服务中的能力,能够调动大量志愿信息资源和志愿者集聚于社区公共服务虚拟空间,搭 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对接平台,为社会民众参与志愿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网上 服务渠道。可见,社会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功能对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的影响力将日渐深入。二 是承接者角色,政府在虚拟集聚系统中回应民众需求后,往往会借助社会组织广泛分布的线下志愿者来满足社区在助残、扶贫、助老、就业等诸多领域的多元化与异质化公共服务需求,①即社会组织在 政府出资购买的基础上,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下的部分公共服务。此时,社会组织既可以在公共服务虚 拟集聚系统中与政府共享公共权力、共担服务责任,也可以成为政府基层服务的线下承接者和具体 的服务生产者。如图4所示。

4.社区民众与虚拟集聚系统的关联机制

公共服务虚拟集聚语境中的社区主体重心在于社区民众。从社区公共服务传统供需角度来看, 公共服务供给者与民众是分离的,但随着数字化生活方式日渐勃兴,互联网的关联效应使社区民众 在虚拟公共领域及社交领域开启了自我启蒙渠道,②改变了民众进入集体的行动逻辑,并赋予民众觉 醒和倡议、组织和动员、行动和反馈等参与行为的可能性,③社区民众的身份特征也因此得以重构。具 体来说,民众在社区公共服务的虚拟系统中的数据贡献者、问题讨论者、体验反馈者三重角色共同构 成了民众的参与者身份。一是数据贡献者。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的发展得益于社区数据价值 流动,民众可根据其具体需求在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申请服务或释放数据资源,将自身需 求数据第一时间贡献给系统,这类数据流将成为系统得以运转的基本动力,为社区外部供给者提供 “定制化服务”和“精细化服务”。因此,社区民众不仅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也是社区公共服务内容的 生产者和供应者。二是问题讨论者。网络开放格局在平衡供需两端的过程中,化解了传统社区中民众集体行动力量分散的问题,为民众跨时空、全景式、无障碍的普遍联系创造了基本条件。①故而民众经 由各个移动分散端点进入统一的信息共享通道,通过自身的话语权和自组织能力提出需求、质疑和 问题的同时,提高服务创新的敏感度和效率。三是体验反馈者。在虚拟集聚运行中,社区公共服务的 最佳状态是“云服务”,这是服务的新技术,也是服务模式的创新,通过在供需之间建立起“正向匹 配一反向反饋”的回溯闭环,使民众在体验反馈的过程中为系统改进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如图5

四、社区公共服务蛔集聚中关联主体间矛盾关系

(一)市场主体逐利性与公共服务公益性间的价值冲突

当企业以服务供给者和政府合作者的身份参与社区公共服务时,它便同时拥有公共与商业双重 属性,这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为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带来降低成本、优化结构、提升服务质量等 显著优势的同时,也必须面对来自市场的行业竞争和发展压力,以及来自企业本身运营和盈利的硬 性要求。因此,在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市场主体参与的优越性会因市场本身的逐利天性、参与 惰性与公共服务的平等性、公益性产生冲突。②这种矛盾也可以理解为由供需双方长期分离引致的 “公私合约失灵”现象。③另外,从市场的“撇脂”规律来看,市场主体在抢占社区公共服务线上用户资源的同时,也伴随着竞争失序、服务垄断、价格上涨等负外部效应,导致市场主体价值游离于公共目 标之外,并进一步弱化联动治理的功效,①引发民众对市场的不信任和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

(二) 需求端数据隐私性与供给主体数据开放性间的冲突

在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各个主体都以数据形态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开放自有数据 资源以寻求合作,尤其是社区民众,作为需求端主体,其数据价值对其他外部主体具有核心引导作 用。当民众以数据形态参与到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获得在系统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之时,便在 无形中让渡了其个体数据的使用权和开发权,②进而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匹配的精准 性。但与此同时,社区民众个体数据资源切换的混沌,也不可避免地引致民众对个人数据暴露的焦 虑,这对民众个体而言无疑是一种数据风险叠加。因此,在主体间数据的权属和传播这一关键问题 上,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都带有理性经济人的成分,使得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供需两端主体在数据的 开放与封闭之间、共享与私有的划分重心上极易出现失衡,且在供需活动中弱化数据资源的公共价 值,仅考虑自身风险最小的情况下获得数据产出最大价值,表现出一定的“利己心”,③造成需求端数 据隐私性与供给主体数据开放性间的冲突。

(三) 供给侧主体高速创新与需求侧主体低速认知的冲突

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推进的难点不仅在于硬件层面的创新和应用,更在于形成广泛的民众认 知和适宜的需求承接。在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发展中,外部组织尤其是社会企业,一直致力于服务 的质量提高和自我价值实现,却未充分考虑到社区对虚拟集聚本身的认可度、接纳度以及虚拟集聚 下的公共服务对社区民众而言的易用性和可行性。如社区中对虚拟集聚、“互联网+”、智慧化等社区 创新发展概念的认知度更多集中在年轻群体,弱势群体、老年群体对信息化、智能化感知日益“边缘 化”。尤其当原生社区活力不足、现代化基础薄弱时,社区内部主体将对虚拟集聚系统中的政府、企业 等供给主体产生强烈的排斥心理,并进一步在心理和物质上加剧社区阶层分化和“数字歧视”矛盾。 企业与基层政府的创新服务由此难以找到适宜的落地空间,出现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开发主体创 新超前与社区主体承接需求相脱节的“数据利维坦”。④

(四) 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边界模糊与监管要求冲突

在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协作中,对社区公共服务相关主体的监管能力显然滞后于公共服 务供给创新的更迭。这主要是因为虚拟集聚下主体的多元化使社区利益结构和职能划分愈加复杂化,而大部分主体实质上因主体网络结构的复杂性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性,对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细 节认知并不清晰,表现为各个主体的职能边界、契约关系、统筹范围都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主体行为 也表现出相应的轻率性和盲目性。这种因角色冲突引发的行为困境,当与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 统的虚拟性相碰撞时,就会导致系统的是非标准、公正标准、行为标准、主体准入标准等基础监管标 准难以形成。尤其是如何平衡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各主体自主性与协同性之间的张力,化解因供 给主体边界模糊与监管要求冲突引致的主体灰色博弈风险,会成为当前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中多 元主体合作治理的关键问题。

五、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中多维供给主体共治推进策略

(一) 打破数据壁垒,激发主体间信息资源流动

在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各供给主体掌握着包括用户的私人信息、企业获取的消费信息、政 府掌握的社区居民基本信息在内的多层次、多类型、多领域数据,虚拟集聚系统中每一方主体都是占 据优势的“信息数据寡头”。由此,政府的政策制定、民众的发言态度、市场的公共产品走向、社会组织 的辅助着力点都难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盲点。①所以,需要从横向领域利益、纵向层级差异和整体 结构优化寻找突破口,从而构建纵横联结的数据共享网络,激发主体间信息资源流动,形成信息数据 的集合效应。从横向层面来看,信息数据开放不积极的关键原因在于主体间的利益纠葛,需要在厘清 信息数据的提供者、利用者以及消费者和合作者等主要利益相关方的角色需求基础上,②建立统一的 数据流通格式、数据开放范围和数据利用标准,以形式上的“数据协同”逐步推进主体行为的跨领域 协作,打破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的数据本位主义。从纵向层面来看,需要整合同一区域内社区 各类部门的数据资源,并建立内部交换渠道和引用体系,从而缓解各部门对居民数据重复釆集引发 的“数据打架”现象,提高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③从整体结构来看,需要优化集聚平台, 完善基础设施布局,为主体开展数据集合与利用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空间和对话空间,使各参与主 体展示出需求和实力,并给予系统内其他主体共享数据的信心。

(二) 完善网络监管机制,提升多元主体间互信度

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衍生出更加全面的替代传统主体活动的社会化工具,使得传统公共服务 的供给方式被颠覆,也催生出一系列新的活动规律和行动规则。这些行为方式逐步扩大其涉及规模,同时,也消解了传统监管方式的功能作用。因此,社区在面对公共服务虚拟集聚效应扩张的过程中, 不仅应当考虑组织架构和利益均衡结构的改变,同时也应重视新环境中的主体协同风险,并动态调 适和改变其管理方式,建立更切合实际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应重视监管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重 建更完善、更符合線上网络虚拟供给行为方式的监管工具,并根据虚拟集聚供给的网络泛在化和主 体复杂性,扩大社区外部监管范围和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创新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监管途径。 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的开放性和主体集聚自发性,新的监管模式更应重视社区 民众消费权益的保护,通过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平台的主体准入审查标准和服务供给资格, 来保证社区民众需求主体接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促进多元主体在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中 的自律性、他律性以及互律性,①最终通过良性的主体虚拟集聚秩序来提升多元主体间的互信度。

(三) 强化价值引导,培育多元主体虚拟集聚氛围

主体内生观念和环境外生价值是公共服务虚拟集聚服务模式得以持续性发展的基本动力。②当 前,随着社区治理智能化和智慧社区的快速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意识环境和价值导向日 趋成熟,这迫切要求从社区内部和外部两个主体维度推进更具影响力的价值引领和行动引导策略, 培育多元主体虚拟集聚共治氛围,让虚拟数据交换服务的“智能+”虚拟服务模式更深入社区服务治 理体系之中。为此,应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发展契机,重点针对政府主体打造社区基层公共 服务智能化治理体系,加快提升智能化服务能力,实现开放、参与、协作的智慧政府目标。同时,建立 和完善利益协调、法律保障、价值引导、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和调动更多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到 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之中,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播更全面、更权威、更具影响力的互 联网、大数据、智能化等相关知识,构建社区民众智能化服务消费使用知识教育培训系统对社区民众 大力普及智慧化公共服务消费操作技能和信息安全知识。

(四) 制度配套发力,拓展主体内外部线上线下行动空间

我国社会治理活动往往遵循“实践先行、政策推动”的规律。当前,随着“互联网+公共服务”在社 区快速推展,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实践如火如荼,有关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大数据应用和信息化、 智慧化平台建设也在不断“试水式”推进,一系列指导和规范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的政策设计相继 出台。但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作为服务创新的新模式,不仅平台类型众多,建设及运营主体分别归 属不同行业部门,而且数据开放共享后不同相关主体利益资源整合难度颇大,过于宏观的政策机制 对主体合作的范围、内容、方式、准入规则等界定不明且针对性不强,导致供给主体难以达成合作共治。①鉴于此,在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结构协同合作范式转型的过程中,不能仅停留于主 体类型和数量的扩张,也应注重政策支持、制度规定、规则制约等顶层设计层面的引导、规范和激励。 政策制度设计应该着眼于建立规范化的制度体系,推进虚拟集聚这一创新服务理念与提升社区公共 月艮务质量相结合,推进虚拟集聚的服务模式和创新性制度的高度整合,②形成合力,明确基调,为社区 公共服务集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制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为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清除发展障碍。此外, 还要构建社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主体治理机制谱系,针对主体在系统内形成具有内在紧密逻辑关联 的激励机制、协调机制、资源整合机制、监管机制等,打造一个协同、开放、共享、共赢、活力、长效的社 区公共服务虚拟集聚系统。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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