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秀芳
(山西大同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山西大同 037007)
清晰、准确、无误的数学概念不仅有助于理解问题时不会发生歧异,而且还体现在数学推理中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条理性、精确性和简洁性,更会促使问题解决时善于创新[1-3]。
定义1已知两个数a、b,如果存在一个数q,使得q与b的乘积等于a,即bq=a,那么这种运算叫做除法。记作
a÷b=q,
读作“a除以b(或b除a)等于q”,数a叫做被除数,数b叫做除数,数q叫做数a与b的商,符号“÷”叫做除号[2]。
从定义即可知道,如果bq=a,则a÷b=q,那么在这种运算关系中,很明确地说明了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也就是已知积与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运算。
当除数不为零时,商是唯一存在的。
特别地,当除数为零时,因为除数为零,即b=0 时,那么
①当被除数a≠0 时,由于任何数乘以0 都不可能等于数a,所以a÷0 的商是不存在的;
②当被除数a=0 时,因为任何数乘以0都等于0,所以a÷b的商是不确定的,可以为任何的数。
数的四则运算,每一个学生都能够掌握,而在没有学习负数时,我们知道,中小学在减法运算中规定被减数不小于减数。这样,加法、减法与乘法运算是封闭,和、差(如果存在)与积都是唯一的。但在除法中为了排除商(如果存在)不是唯一或不存在的情况,于是也需规定在除法中,除数不能是零即可。
在整数范围内,除法运算不封闭,其也不总是可以施行。例如,就不存在一个与2 相乘等于7 的整数,这说明整数集对于除法运算是不封闭的。但是,如果两个数有整数的商存在,那么这个商一定是唯一的。
定理1在除法运算中,若有整商存在,那么商唯一。即若a÷b=q,则商q是唯一的。
证明假设a÷b的商不唯一,有两个不同的商q和q′,即q≠q′,
由除法的定义知
bq′=a,bq=a,
因此0=a-a=bq-bq′=b(q-q′),
而b≠0,故q-q′=0 即q=q′,这与假设产生了矛盾。所以a÷b的商不能有两个不同的商,于是a÷b的商是唯一的。
定义2形如的数叫做分数,其中n是大于1的自然数,叫做分母;m是大于1的自然数,叫做分子;中间的横线叫做分数线[2]。
分子相当于被除数,分母相当于除数,分数线相当于除号,分数值相当于商。在除法中,除数不能为零,在分数里分母也不能为零。
分数与除法是有区别的,分数是一个数,除法是一种运算。
在空间解析几何中,方程
若有一个为0,不妨m=0,而n、p≠0时,方程为
则该直线是平行于坐标平面oyz。
若有两个为0,不妨m=0,n=0,而p≠0时,方程为
则该直线是平行于坐标轴z轴。
此时分母为零,应用了除法概念中除数为0,被除数也为0,商存在的特性,从而分数值存在。
综上可知,分母为零并不是没有意义。
在中小学,除法中,当除数为零时,或在分数中遇到分母为零时,它和减法中被减数要不小于减数一样,便于中小学生的认知,应该给学生灌输的是我们暂时不考虑这种情况,也可以说现在我们规定的除数或分母不为零,我相信学生一定能够接受的。
然而,学生在中小学阶段的一些教材教参中,甚至绝大部分教师都认为除法或分数中除数与分母为0是没有意义的。这样使学生经过十几年来定势的影响,到后续的学习造成很大的干扰。本人认为商不唯一或不存在,贸然直接来个没意义,这是极其荒诞的,对科学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不严谨的,必须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