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2020-08-14 06:53李晓波
关键词:指标体系法治青少年

李晓波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决定,《决定》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为了贯彻和落实《决定》精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和“七五普法计划”相继通过政策形式强调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1)“七五普法计划”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 2020年)》的简称,是国家为了提高公民法治素养的重要措施。,尤其是《规划》颁布之后,各地为了贯彻和落实《规划》也制定了相关细则(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之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贯彻和落实该规划,有针对性制定了若干《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实施细则。例如,《辽宁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8-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河南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9-2025)》,以及科技部印发的《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 -2025年>实施方案》。除此之外,甘肃甘南在《甘肃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8-2025)》基础上制定了《甘南州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和落实省规划提供工作制度基础。团中央为了贯彻和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确认河北省滦州市、上海市徐汇区、浙江宁波北仑区、河南省内乡县、湖北襄樊市樊城区、深圳宝安区、四川资中县等为《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实施试点县(市)。,从而形成了以决定、大纲、规划和计划为构成的青少年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青少年群体的法治素养,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1]。当前我国青少年法治素养总体上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局部存在一定问题。全面了解青少年法治素养状况,消除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中的问题,迫切需要在一定原则基础上构建相应的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展开研究。

一、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概述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是一个科学的、系统性的体系,它是由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等若干范畴构成,具有构成性特征。青少年是以年龄为表征的一类群体,而法治素养由主观的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客观的法治能力构成,评价指标是建立在评价论基础上的范畴。

(一)青少年:以年龄为特征的特殊群体

在学术界,青少年是“青年”和“少年”两类特殊群体的统称,其主要是通过年龄这个参数来界定和划分的社会群体。学术界在“青年”和“少年”年龄问题上存在争议,并没有形成统一共识。但在多数情况下,青少年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经常在一起使用。

从年龄上讲,青少年指的是13—19岁这一类特殊群体[2]。官方对此也有规定,例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一条规定青年年龄是14—28岁,国家统计局规定青少年是0—14岁,而联合国(UN)是14—25岁,世界卫生组织(WHO)则规定44周岁以下都属于青年的范畴[3]。《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界定的青年年龄则是14—35周岁。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关于青少年年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其规定未成人年指的是未满18周岁公民。显然未成人年人还不能涵盖青少年全部,其仅属于青少年构成部分之一。从以上可以看出,官方在青少年年龄问题上并没有统一规定。

尽管青少年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年龄标准,但从青年、少年内在属性来看,它们之间既存在联系又有区别。但从人成长的规律看,少年属于前青年期,它与青年具有紧密关系;而青年属于后少年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必经阶段,与少年相比较,青年在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相对成熟。因此,青少年实质界定要考虑其生理和心理特征。

(二)法治素养:内外统一的法治范畴

法治素养由法治和素养两个范畴构成。古典法治可概括“良法善治”[4],现代法治则包括“规则本本”和“权利”两种含义[5]。古典法治和现代法治含义阐明了法治的形式和实质两种意蕴,强调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至上地位,追求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秩序;而素养指的是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由后天学习、训练和实践而获得一种知识水平、价值认知、道德情感和实践能力。

在学术界,一部分学者将法治素养概括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学习和训练,对现代民主国家中的法律规范、法律确立的制度、法律追求的价值的认识、理解、运用能力和信奉心态[6]298。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法治素养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法律制度、规范等社会法律现象的认知、情感、意志、观念等心理状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行为和习惯,是一种关于法律的特有人格特征[7]。还有学者认为法治素养主要指公民以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基础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8]。总结以上法治素养概念,可见法治素养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知识层面对法律的认知和掌握程度;二是意识层面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认同情况;三是能力层面主体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状态。

由上可知,法治素养除了认知和观念层面属性之外,在实践层面还强调对公权力的监督、防范,以及以法律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力。因此,法治素养是主体内在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和外在法治能力相统一的法治范畴。在此意义上,法治素养不同于法制素养和法律素养,法制素养强调主体对法律规范的被动服从,法律素养从客体层面强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法律被动遵守;而法治素养强调主体对宪法认同,以及对权力运行的控制和监督意识和行为,以及接受法治价值的约束和指引,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实现法治价值过程,具有显著的动态性特点。

(三)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具体化

评价实际上是主体根据认识能力对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进行认识,并进而形成判断的过程。杜威认为,价值哲学核心是“价值判断”所产生的评价问题,评价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新价值[9]。评价具有认识论和价值论双重属性。从认识论讲,评价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客观需要关系的反映;从价值论上讲,评价体现了主体与客体之间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于被满足的意义和效应关系。

从评价内涵看,评价关系基本上由评价者、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构成,其中评价主体指实践中的具体的人或集团,评价对象指客观存在的现象或价值关系,而评价标准指的是主体对客体进行评价的依据或尺度。在评价关系中,评价标准确定具有关键意义。从哲学上讲,评价标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双重属性。在主观性上,评价离不开主体的价值标准,评价标准背后的深刻原因在于主体价值标准,离开主体价值标准,评价标准就会失去主体内在规定性而成为一种与主体无关的活动;在客观上,评价标准是建立在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基础上而概括出来本质规律。评价标准解决了评价的尺度问题,只有明确了评价尺度,主体才能运用评价标准对客观存在价值关系进行认识和判断。

评价标准是一个高度抽象的价值原则,它是展开评价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价值标准。在现实的评价活动中,评价标准本身还可以类型化若干类型,如“外在标准”和“内在标准”,“价值标准”和“历史标准”等(3)参见:孙伟平:《价值哲学方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186页;刘莘:《区域法治化评价体系与标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8-71页。。评价标准在实践中还可具体化为特定的价值准则或指标,价值准则是相对具体的评价标准,而指标则是具有实操性的评价标准,属于层级化较低的评价标准。以评价标准为基础而构成的若干层级化的评价指标就构成了评价指标体系(4)评价指标根据对评价标准的具体化程度,可以类型化若干不同的层级,例如,有学者就将公民法治素养评估指标体系类型化为一级指标“法治认知”“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以及22 个二级指标。(参见:李昌祖、赵玉林:《公民法治素养概念、评估指标体系及特点分析》,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299-301页。)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进行的法治评估,其指标类型化为四级: 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62个,四级指标168 个。(参见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5 :中国法治指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6:基于九个省数据的法治指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从这个意义上讲,评价指标体系是建立在评价对象属性基础上,体现主体和评价对象具体认识和价值关系的多个指标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有机整体。

(四)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

在上述分析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可将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概括为在法治实践中,一定主体根据特定的评价标准对青少年的法治认识、法治意识、法治能力等为构成要素的法治素养进行认识和判断而形成的具体评价标准的总和。具体来讲,即由青少年法治素养这个评价对象多元属性及其相互关系的多个具体评价标准构成的有机体系。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不同于一般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主要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对青少年法治认知、法治意识、法治能力等法治现象的规范评价。这些指标体系体现了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内在属性,反映青少年与法治现象之间某种肯定或否定的认识和价值关系,是具体的法治价值理想、价值原则、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或状态。

二、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青少年是我国法治建设重要力量,其法治素养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法治建设布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对推进我国青少年的法治建设具有必要性,是贯彻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

(一)贯彻党和国家青少年法治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少年工作,围绕青少年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论述,为新时代青少年工作提供了根本指南。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决定,明确提出强化青少年法治教育。为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应运而生。《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目标、内容、实施途径、保障进行详细的规定,其涉及到众多的诸如法治知识、法治意识、法治能力等法治素养内容。除此之外,《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和“七五普法计划”都对青少年法治工作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这些要求都与青少年的法治素养息息相关。

法治教育是法治素养养成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青少年法治素养的重要指标。青少年法治教育在于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青少年法治理念、法治观点、法治习惯、法治信仰、法治能力,从整体上提升青少年的法治素养水平。以上所提到的法治知识、法治理念、法治观点、法治习惯、法治信仰、法治能力不仅是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措施,而且也是衡量青少年法治素养的重要尺度,都是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掌握青少年法治素养现状的需要

在当代中国,改革是最鲜明的时代特征。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进行的改革实践,时至今日已过去40多年。这40多年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青少年在改革实践中的法治素养也取得了历史性进步。这得益于良好的法治环境对青少年法治素养养成的正向作用。

但在法治实践中,我国青少年法治建设也存在大量问题,青少年法治认知、法治意识、法治能力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现实中表现为青少年法治主体性地位缺失,法治知识“匮乏”,法治意识滞后,法治能力欠缺,具体表现为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淡薄,权利意识淡漠,不能运用法律知识和法治思维来分析和解决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件层出不穷。青少年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国家法治发展大局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些消极影响给青少年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即必须对国家青少年的法治素养的整体发展状况有一个基本了解。全面掌握青少年法治素养整体现状,为此进行的数据、信息采集,调研工作就需要构建指标体系,从各级指标体系出发,以指标为导向进行调研,并进行数据和信息收集。

(三)改进青少年法治工作的需要

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的构建不仅可以在实证层面为调查青少年法治素养整体状况提供指南,而且可以明确青少年法治素养存在的“短板”,并为其针对性的改进和提高青少年的法治素养提供了可选择的路径。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通过总体评价,形成科学认识和判断。这种认识和判断结果以两种形式体现出来:一是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积极方面;二是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消极方面,即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短板”。在评估中发现“短板”,是评价活动的重要目的所在。这些“短板”客观反映或揭示了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在若干指标方面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阻碍了青少年法治素养提升。因此,评价指标体系存在,客观上为克服青少年法治素养的“短板”,改进和完善青少年法治素养工作提供了方向。

三、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

主体性原则与哲学所讲的“主体性”不同,主要指的是主体承载者的意思,即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要明确主体范围,是少年和青年两类主体,而不是其他主体。主体确定对于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基础价值,它解决了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的主体承载者问题。

在实践中,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因主体不同而呈现差异性,这主要与主体法治素养的成长阶段性特征有关,具体有以下原因:一是主体认知结构不同。不同阶段的主体由于不同的认知结构,决定了他们的法治认知能力也具有不同;二是主体实践能力水平决定了他们的法治能力水平;三是不同主体法治价值取向不同,法治价值取向反映了主体与法治现象之间的意义和效应关系,不同的主体追求的不同的法治价值,这决定了主体的法治素养,以及法治素养的评价指标也会出现不同。正是以上原因,决定了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坚持主体性原则,紧紧围绕青少年这个主体构建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以体现青少年内在法治素养发展规律。

(二)法治性原则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必须遵循法治性原则,围绕法治素养进行指标构建,体现法治素养内在属性。从法治素养构成来看,法治素养由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等要素构成。法治认知是主体依据感觉、知觉和理性等认识能力对外在的法治现象进行把握的认识形式,它是法治知识形成的重要基础。法治意识是法治素养的观念形态,它指的是主体对外在法治现象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权力监督、防范意识。而法治能力则是法治素养的外在形态,它主要通过主体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技术解决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和监督公权力行为体现出来。除了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之外,法治素养还包括法治信仰、法治情感、法治意志和法治教育等相关要素。从法治素养的构成要素看,这些要素都与法治性紧密相关。这决定了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必须遵循法治性原则,围绕与法治素养相关的指标展开。

(三)相干性原则

相干性原则指的是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必须体现法治素养与评价指标之间的“相干性”关系。相干性原则也称之为“指标属性明确原则”,即指标数值大小与所反映现象的发展程度或密度是呈正比例关系还是反比例关系,成正比例是正向指标,成反比例的则是逆向指标[11]68。“相干性”关系体现为两种:一是“正相干关系”,即一种因素与另一种因素之间由于内在关联呈现出“正比例函数”关系;二是“负相干关系”,即一种因素与另一种因素之间由于内在关联所呈现的“反比例函数”关系(5)“正比例关系”和“反比例关系”只是形象地表达了相关要素之间的联系,实践中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可能更加复杂,并不单纯是一种“正比例”或“反比例”图形所呈现的单线性关系。。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相干性原则”,指的是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在法治素养与具体评价指标之间遵循关联性。具体来讲,就是将那些与青少年法治素养有相干关系的指标都纳入到评价指标体系,而将那些与青少年法治素养无相干关系或相干性关系不大的评价指标排除体系之外,从而体现评价指标与法治素养的高度联系性。

(四)科学性原则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坚持科学性原则,真实反映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法治建设发展规律,客观呈现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整体水平以及存在的“短板”。青少年属于一个特殊的成长阶段。在这个阶段,他们的心理和生理成长规律等方面与其他主体都有不同。在青少年特殊的心理和生理基础上,青少年的法治认知结构和法治实践能力也呈现出自己特征。因此,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必须遵循科学性设计原则。青少年法治素养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原则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指标设置必须科学地反映青少年法治素养水平;二是指标设计在名称、内容等方面体现科学性;三是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分层科学化。

(五)典型性原则

典型性原则指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必须体现典型性,最能代表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内在属性。法治素养是一个构成性范畴,青少年的社会生活有多重元素都与法治素养有关,都是法治素养重要构成部分。但是,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把那些最能体现法治素养的指标纳入到指标体系。

典型性原则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设置有两点要求:一是核心指标的选择和设计。不同指标对青少年法治素养反映的内容,以及侧重点不同,而且所产生的评价作用和评价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要重点选择和设置能够反映青少年法治素养变化规律的核心指标,考虑指标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作用贡献程度。二是要遵循评价指标变动的代表性。评价指标属于指标体系有机构成部分,各种指标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对于某类具体变化特征的反映,一个指标与几个指标,一组指标与另一组指标有时具有等价的特性,指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可替代性”[11]66。因此,必须选择具有典型代表的指标,以体现这些指标与青少年法治素养之间高度盖然性联系(6)盖然性表达的是一种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状态。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本质上是认识论上的逻辑必然性问题。例如,在司法程序中,就存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问题。对于一个具体案件,在现有证据对所证事实无法达到确证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现有的证据证明该法律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即可对该事实进行确定并作出相应判决。。

此次新研究为脑损伤治疗方案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在康复治疗时,应该考虑对大脑进行适当的刺激,而不是单纯让患者静养。

(六)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也称之为结构主义原则,它侧重于从整体出发来研究体系和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系。从方法论上讲,系统性原则要求从整体维度来处理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并通过若干方法保持系统平衡,优化系统功能,发挥构成要素所不具有的整体功能。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系统性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由若干“层级化”指标构成,形成了以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为结构的指标体系;二是要从系统视角研究各级具体指标之间相互关系,分析各个指标对整个系统效应,以及对指标体系的影响,这主要是通过指标权重来体现。

综上所述,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包括主体性原则、法治原则、相干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典型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除了以上原则之外,还应该坚持可操作性、可比性等原则(7)可操作性指的是评价指标必须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能够运用一定的方法达到相应的评价目标;可比性指的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具有可比较性,其要考虑到评价指标的具体历史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为具体指标设计奠定基础,是具体指标体系设置的根本准则。

四、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构建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核心是根据构建原则,设置具体的评价指标。目前学术界具体评价指标主要针对的是公民法律素养设定的,例如,有学者以“法治认知”“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为核心设置了公民法律素养的一级指标[6]299-301。还有学者在公民法律意识这个一级指标之下设置了“法律知识”“法律评价”“处理权利义务态度”和“法律需求”四个二级指标[12]。以上研究指标体系侧重点不同,但总体上呈现“层级化”趋势,“层级化”是指标体系的重要特征。从青少年认知结构以及法治素养内在属性出发,可以“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法治教育”“法治能力”等一级指标为中心对青少年法治素养指标内容进行设置。

(一)法治认知

认知是一个心理学和哲学术语,指的是主体在实践中通过概念、判断或推理认识客观世界过程。认知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等形式,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知情意”三种认知结构。其中认知是与情感、意志相对应的认识范畴,“知情意”都蕴含了主体的感觉、理性和判断能力,但这种能力存在的形态和形式不同(8)“知情意”是主体三种不同的认识形式和能力,是哲学认识论研究的中心议题。康德(Kant)在《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对此有深刻研究。。法治认知主要衡量的是青少年对法治本体,以及对法治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关系的感知力和理解力,本质上是青少年以自我认识能力为基础获取法治知识,并对其进行建构的心理过程,是青少年法治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认知形式,青少年法治认知又可以具体化为法治知识、法治意识、法治原则等二级指标,其中法治知识又可具体化为:(1)法学概论;(2)法治与人治关系;(3)法治与政治关系;(4)法治与经济关系;(5)法治与文化等三级指标。

法治意识可以分为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二级指标。法治观念是青少年针对法治现象形成的具有一定程度规制性、但尚未全部系统化的思想观念形态,是法治意识从法治心理向法治思想体系的过渡阶段。从法治观念特征可以看出,法治观念是感性与理性阶段之间的一种独特法治意识,其具有承上启下性,一方面比法治心理更加自觉、明确,但与法治思想体系相比又相对零散。“理念”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经过抽象的普遍化的认识形式,它是比感性认识和知性认识更加深刻的认识形式(9)“理念”由柏拉图(Plato)最先提出来,用以表示与“具相”相对的“共相”哲学范畴。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将认识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理性是比知性更高的认识形式,它超越经验可能性,也可以称之为“理念”;而黑格尔“绝对精神”作为最高的理性范畴与柏拉图的“理念”具有同等意义。。法治理念是青少年对法治现象过程理性的认识,是青少年法治意识的重要构成部分。据此可把法治意识三级指标设置为:(1)国家观念;(2)公民意识;(3)规则意识;(4)诚信观念;(5)契约精神;(6)平等观念;(7)权利意识等。

法治原则是在长期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反映法治发展规律的稳定的普遍原则。作为青少年法治素养二级指标的法治原则指的是青少年对普遍性法治原则的认知情况,可设置为:(1)宪法的基本原则;(2)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司法独立原则;(5)法不溯及既往原则;(6)罪刑法定原则等三级指标。

(二)法治情感

“情感”指主体对客观事物能否满足自己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心理体验或态度,其主要以道德感和价值表现出来。情感对人的外在行为具有促进和抑制作用,善、好、美,以及快乐和幸福的体验对主体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而恶、坏、丑,以及悲痛和痛苦的体验对主体行为具有消极作用。有学者从正反两方面将法治情感类型化“正性的法治情感”和“负性的法治情感”。[13]

作为指标体系中的法治情感指的是青少年对法治现象是否能满足自己需要而产生的心理体验和态度,是青少年认可、信任和尊重法律并愿意服从法律的心理态度和情感体验。从青少年法治情感产生过程和形态看,法治情感包括法治认同、法治信任、法治信仰二级指标。法治认同、法治信任和法治信仰所体现的法治情感是逐渐强化的。法治认同意味着青少年在法治本质、法治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对法治治理方式的肯定;而法治信任是比认同更加高级的情感,是对法治认同的强化,但法治信任也只是强调了青少年与法治现象之间一种较弱的信心,与法治信仰所表征的强烈感情还有一定差距。法治信仰集中表达了青少年对法治现象之间一种强烈的情感,即对规则敬畏感基础上对法治范式的顶礼膜拜。

据此,法治认同可设置:(1)国家认同;(2)法治价值认可和接受;(3)法治精神的崇尚;(4)法治规范服从等三级指标。法治信任则可设置以下三级指标:(1)对法治的喜爱;(2)对法治的依赖;(3)相信法律正义性。学界有学者将公民法治信仰指标设置为对宪法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仰、对法律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信仰、捍卫法治尊严的信仰等五个指标[6]300-301。笔者认为在公民法治信仰指标基础上,可将青少年法治信仰设置为:(1)宪法和法律体系信仰;(2)对法律正义的信仰;(3)对法律权威的信仰;(4)对法律尊严的信仰等三级指标。

(三)法治意志

“意志”是主体自觉确定目标,并根据目标控制和调节自身行为实现目标的心理过程。“意志”集中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它包括目标确定和目标执行阶段,主要分为感性意志和理性意志两个方面。作为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的法治意志指的是青少年在法治实践中自觉确定法治目标,并根据法治目标控制和调节自身法治行为的过程。

从法治意志的构成来看,青少年法治素养指标意义上的法治意志可设置为:(1)法治行为目标性;(2)法治行为自觉性;(3)法治行为自制性;(4)法治行为果断性;(5)法治目标实现的坚韧性等二级指标。而以上二级指标又可进行具体设计,法治行为目标可设置:(1)一周阅读法治书籍不少于2本;(2)一周至少看1次法治电视节目;(3)一月聆听法治讲座不少于2次;(4)坚决做一个守法的人;(5)参加“12.4宪法日”等三级指标。法治行为自觉性可设置为:(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2)自觉参加法治学习;(3)主动参加普法活动;(4)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等三级指标。法治行为的自制性可设置为:(1)以法律为行为准则;(2)不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他人;(3)不参加违法社团;(4)不参加违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三级指标。法治行为的果断性可设置为:(1)对国家法治战略的坚决拥护;(2)遇到紧急情况果断报警;(3)对侵权行为果断选择法律手段等三级指标。法治目标实现的坚韧性可设置为:(1)阅读法治书籍的连续性;(2)一周观看法治电视节目的频率;(3)是否保持聆听法治讲座的次数;(4)是否做到了守法;(5)每年的“宪法日”活动出勤率等三级指标。

(四)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是国外青少年法治素养设置的重要指标(10)See: Todd Taylor, “Legal Literacy and the Undergraduate Curriculum,”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Technical Communication,1996,10(2):239-250; David Schimmel, “Legal Literacy for Teachers: A Neglected Responsibility,” Harvard educational review, 2007, 77(3) ; Matthew Militello , David Schimmel, “Toward Universal Legal Literacy in American Schools,” Action in Teacher Education, 2008, 30(2):98-106; Mark A. Hannah, “Legal Literacy: Coproducing the Law in Technical Communication, Technical Communication Quarterly,” 2011,20(1):5-24; Fatt Hee Tie, “A Study on the Legal Literacy of Urban Public School Administrators,”Education and Urban Society, 2012, 46(2):192-208.。有学者根据教育效果将法治教育评价分为法治意识、法治常识、法治思维、法治能力、法治实践等若干指标[14],但这与法治教育评价指标还有所不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法治教育目标和内容进行了系统设计。《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以年龄为阶段进行了类型化,但在总体目标和内容层面,又体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和内容若干相同面,其设置的法治教育目标包括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等;法治教育内容则包括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等[15]。法治教育指标设计要体现《大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通过主题教育、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学生自我教育切实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水平。根据《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和内容的总体规定,以及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可将法治教育指标设计为法治知识教育、法治意识教育、法治制度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等二级指标。

法治教育二级指标还可根据青少年成长特点进行三级指标设置,其中法治知识教育可设置为:(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2)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的认知;(3)家庭、婚姻、教育、劳动、继承等与学生个人成长相关的法律关系;(4)宪法实施及其监督的程序与机制等。法治意识教育可设置为:(1)守法意识教育;(2)维权意识教育;(3)规则意识教育;(4)程序意识教育;(5)民族团结意识教育;(6)依法参与公共事务意识教育等。法律制度教育可设置为:(1)基本法律制度教育;(2)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教育;(3)生活常用法律制度教育;(4)司法制度教育;(5)法律责任制度教育等。法律行为教育可设置为:(1)法治行为习惯教育;(2)校园欺凌行为防范教育;(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育;(4)法治案例示范教育等。

(五)法治能力

法治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治能力仅指国家机关的立法能力、执法能力和司法能力[16]。广义的法治能力指法治实践中的所有主体在对法律认识、认同、信仰基础上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技术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从法治能力构成看,青少年法治能力可设置为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实践能力二级指标。

法治思维能力指的是青少年运用法治概念、逻辑、原则和规范对社会问题进行反思、评判和决断的主观能力。法治思维能力指标要根据法治思维构成要素来设置。有学者将公民法治思维要素概括为依宪治国思维、良法思维、程序正义思维、以制度规范约束权力思维、公民权利思维、平等思维等三级指标[6]300。还有学者将法治思维概括为法的价值思维、法理思维、法的推理思维、法的平衡思维、正当程序思维及法经济思维等[17]。法治思维有助于将青少年内在法治知识、法治意识外化为日常行为[18]。据此,青少年法治思维能力可设置为:(1)依宪治国思维;(2)法治价值思维;(3)司法程序正义思维;(4)权力制约和监督思维等三级指标。法治实践能力是法治思维能力的外化,集中体现了青少年法治实践水平,其可设置为:(1)参加法治事例讨论;(2)依法行使监督权;(3)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能力;(4)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法治技术能力等三级指标。

(六)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的特点

根据以上论述,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形成了以“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为构成单位的体系,具体如下表:

上表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呈现出一定特点:(1)构成性。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由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结构,以及法治素养结构共同决定,即青少年“知情意”认识结构和法治认知、法治意识、法治能力决定了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三级指标结构,指标体系呈现显著的构成性特征。(2)层级性。青少年法治素养指标体系是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等若干层级结构组成的具有相互关联的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属于基本指标,根据内在属性又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同样又可分为若干三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都属于“一级指标”的次级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呈现出显著的树形结构。(3)实操性。上述指标体系并不是脱离青少年法治发展实践而构建,主要指标都综合考虑了青少年成长的阶段性特征和法治素养的实践特征,以及《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七五普法计划”等关于青少年法治工作精神,指标体系具有现实操作性。(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首先评价指标都属于定性指标,“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从定性角度反映青少年法治素养现状的指数,集中体现了指标体系构建的法治性、相干性、科学性、典型性和系统性等原则。其次,上表中对各指标权重都进行比例设置,以体现各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5)导向性。评价指标的导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标体系从根本上反映了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总体状况和现实“短板”,明确了青少年法治素养存在的问题;二是指标体系同时也为青少年法治素养工作的提升路径指明了方向。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对于全面推动青少年法治素养工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有利于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青少年法治工作的战略部署,为青少年法治素养工作开展提供行动指南,也有利于通过指标体系科学了解我国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总体状况,以及实践中存在的法治素养短板,为党和国家完善和提高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决策提供参考。

结语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直接关系着我国法治事业的成败。全面推进青少年法治工作必须以一定原则为基础,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对我国青少年法治素养现状和短板有一个整体性评判,为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和评价结论的形成奠定前期基础,并最终为党和国家完善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政策、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供建设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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