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娜,魏范青
(江苏海洋大学,江苏 连云港2220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意味着社会组织开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与政府共同承担公共服务的重任。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社会组织虽然在数量上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其功能发挥却受到自主性能力不足、专业能力不足、人才和资金匮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此背景之下,源于欧美的公益创投为解决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路径。
简单来说,公益创投是将市场领域中的风险投资工具运用到公益慈善事业之中,为初创期的中小型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达到促进社会组织成长和提高服务社会效益的目的。公益创投实践最早出现在20 世纪60 年代的美国,后经联想集团于2007 年引入中国。在我国,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公益创投实践在2009 年始于上海,上海民政局联合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举办了第一届上海社区公益创投大赛,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筛选出来的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进行投资。随后,苏州、东莞、南京、北京等地都展开了一定的探索,公益创投开始在国内呈现出一种“遍地开花”的态势。江苏省L市作为一座中小城市,则于2015 年举办了第一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至2019 年,L 市已举办四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可以看出,这种源于西方的创投模式传入中国后受到了研究者和政府部门的极力推崇。很多研究者都对其积极效应作了分析,政府部门也将其当做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但这种从西方社会土壤中生长出来的社会创新模式能否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扎根并结出果实?在中国本土的公益创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公益创投实践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将以L市为例,结合作者近几年的观察和参与,以公益创投项目运作过程为载体考察各参与主体的行为,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期对国内特别是中小城市开展公益创投项目提供一定的参考。
对概念的厘清是正确指导实践的前提,但在当前很多研究中,公益创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概念常被混淆甚至作为同义概念进行交替使用。在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公益创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组概念的辨析来明确公益创投的定义。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将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1]。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其中有作为购买方的政府、有能力承接购买方需求的社会组织以及制度化的购买机制等。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且要求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机制将社会组织等主体吸纳到公共服务的供给网络之中,同时通过其专业化、灵活性等优势来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回应性。
比较权威的公益创投概念来自欧洲公益创投协会,该机构认为,公益创投是将风险投资的工具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为社会目的组织提供资金和非资金支持,以提高其社会效应的方法[2]。这一定义包括三个维度:“投资理念(长期支持、定制资助方案、关注可持续发展)、参与和积极的伙伴关系(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非仅财务支持)、绩效导向(里程碑、透明和社会影响)。”[2]
首先,从投资主体来看,公益创投投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政府、企业或者基金会都可以是投资主体。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字面上就可知购买主体仅限各级政府。从支持方式来看,公益创投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不仅包括资金还包括管理、技术等非资金支持,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则只是将资金投给服务承接方,以获得优质的公共服务。从项目运作逻辑上看,公益创投项目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自主性,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设计服务项目,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则要求社会组织在既有的“福利菜单”中进行选择。在关注重点上,公益创投项目一方面注重通过项目的实施来培育和支持优秀社会组织的成长,为其最终承担公共服务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是否通过这个项目获得帮助,这种帮助是否能使其自助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关注点则主要在项目本身,注重经济效益,等值的投入要获得等值的专业化服务[3]。
就公益创投的特性而言,虽然世界各地有不同的实践模式,但依然存在一些被广为接受的特征。例如,Cummings 认为公益创投的基本特征包括多方的深度参与、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量身定制的资金以及非资金支持、支持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绩效的评估等[4]。Francis 则提出了公益创投的五大要素:合作关系、社会效益、管理运营、全面支持和社会创新[5]。
总的来说,公益创投是政府、支持性社会组织、基层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等主体围绕着创投项目运行而形成的一种具有独立结构和多元主体参加的社会治理创新,其目标一方面在于通过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使服务对象受益,实现一定的社会治理功能,另一方面在于通过项目的实施来培育和发展基层社会组织,使其能够胜任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
就我国的各地的公益创投项目运作来看,其实践模式大致如下图所示:
图1 公益创投运作模式图[6]
以L市为例,公益创投项目的实施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项目征集。这一阶段各申报单位要向民政局递交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二阶段:项目评审。评审分为个性化辅导、书面评审、社会众筹、现场评审等过程,评审小组对优化之后的项目进行评分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合格项目将进行公示,不合格项目退回。第三阶段:项目实施。市民政局与获选项目签订项目协议之后,将首期50%资金拨付给社会组织,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及项目评估结果分两次在项目实施中期和收尾时进行拨付。在这一阶段,民政局会聘请督导团队对获选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管和评估。第四阶段:项目总结。各社会组织项目结束之后向民政局提交项目结项报告以及实施过程材料,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进行书面说明。
从2015 年开始,L市已启动4 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每次资助项目数量在30-40 项之间,资助总额也有逐年扩大的趋势,首届项目资助总额为100 万,第四届公益创投活动项目资助总额已扩大到400 万。从项目主题来开,获选项目主要围绕民生服务展开,涉及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领域。近几年所开展的公益创投活动使得L市的公共服务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广大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得到部分满足。同时,一大批社会组织通过实施项目得到能力等各方面的提升。与此同时,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各种问题开始显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申请项目和开展项目之前,围绕服务对象进行扎实的摸底调查,是一个项目制定服务方案、确保项目取得成效的基础。但是通过调查发现,L 市近几年的公益创投项目经常会出现因为前期调研不足而导致的项目实施出现严重偏差的现象。最主要的一个表现就是没有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精准挖掘。在调查中,经常会有社会组织成员抱怨,“项目太难做了,服务对象一点也不合作!”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社会组织在项目申报时期就没有真正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为不符合服务对象需求导致服务对象难以接受服务内容。为了取得服务对象的合作,只能通过赠送礼品等方式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内容,进而导致项目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部分社会组织在设计项目时,往往凭借个人经验,而不是科学的调查方法去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这就导致很多项目的服务内容具有趋同性。例如,针对老年人的项目,多数项目书对其需求的描述都是精神文化需求、人际交往需求、生活照料需求等,服务内容设计上就是提供一些文娱康乐的活动和养生保健的讲座等。而针对留守儿童的项目,社会组织对其需求的描述则基本上都是良好亲子关系需求、学业辅导需求、心理需求等,围绕这些需求,对其开展一些寒暑假小组活动等。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是一个个生动存在的个体,不是学术研究中所使用的统计学意义上的群体,在对其开展服务之前,必须围绕所筛选出来的服务对象,在对其需求精准挖掘的基础上设计满足其差异化需求的服务内容方案,如此才能为动员服务对象参与到项目之中打下基础,否则就会出现项目难以开展的情况。此外,很多社会组织在填写项目申报书的时候,由于没有对某一地区某一群体的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在填写服务对象数量和类型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到了开展服务的时候,又发现自身机构能力、项目资金、服务对象实际情况等各因素难以达到项目申报书所制定的服务目标,于是就出现了在服务过程中随意缩减服务对象、替换服务对象的情况,进而导致实际开展服务与项目申报书要求相差甚远。
调查发现,社会组织所开展的服务缺乏专业性,主要表现为项目内容具有强烈的日常活动化特征。一个项目的实施逻辑是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设定合理的服务目标,运用专业知识设计合理的服务内容,进而达到预期目标。调查发现,很多社会组织并不知道如何去做项目,项目实施过程随意,缺乏逻辑性,根本无益于服务对象需求的满足,仅仅是一堆活动的堆砌。很多项目的活动往往变成各类群体的“茶话会”“运动会”“联欢会”“夏令营”等与日常社区活动并无差别的形式,项目申报书中所制定的小组工作方法、个案工作方法流于形式。在具体的活动开展过程中,服务对象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保障,甚至沦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工具,他们被组织到一个活动之中,首先听组织者介绍一下活动,了解一下活动的规则,然后自己听听讲座、参加一下游戏,活动结束。整个过程中,活动实施者缺少与服务对象的互动,服务对象机械被动地接受内容,参与积极性非常低,他们的情绪和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照顾。对于项目中的活动,无论是活动的前期准备,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各种技巧还是活动结束后的分享环节等,都要通过专业的服务技巧将各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这就需要专业社会工作的加入,而在L 市,社工人才短缺,特别是对活跃于乡镇一级的社会组织来说,组织内部并没有社工师,又无法外聘社工师,这就必然导致活动专业性欠缺。
项目行政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台账整理、团队人员分工以及风险应对等方面。台账整理是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多数社会组织的台账整理不合规范。“为什么要做这么多的台账,为什么这样做可以,那样做不可以?太难了!”这是很多社会组织不能理解的地方,而由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L 市民政局并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这就导致在最后的结项阶段,多数社会组织的台账混乱且单薄,规范性程度非常低。特别是在财务台账方面,经常会出现随意调整预算、未按实际支出情况产生财务报告、不明财务支出较多等情况。在团队人员分工方面,多存在团队成员少且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多数社会组织的项目执行团队并未按照项目申报书进行成员配备,实际成员往往就是几个人而已,缺少志愿者管理人员、宣传人员、培训人员等。而在服务过程中,一人经常承担社工、志愿者、专家等多重身份,这就难以保证服务效果。同时,在L 市,很多社会组织存在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变动频繁导致项目实施困难重重。在风险应对方面,多数社会组织的风险意识比较弱。任何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情况,要保证公益创投项目目标的实现,就需要提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但多数社会组织遇到阻碍活动开展的种种突发状况之时,往往措手不及,导致项目实施严重落后于计划。
如前所述,公益创投项目的目标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实现项目的产出效益,使服务对象获益;一个是培育和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据此衡量,尽管经过了四年的发展,L市的公益创投项目目标达成度并不高。首先,就项目的产出效益来看,多数项目在最终结项之时,其评估指标并未圆满达成。这一方面是由于很多社会组织在设计项目申报书之时,没有进行深入的调研,要么选取了规模庞大的服务对象,要么设置了过于丰富复杂的服务内容以增加中标率,而没有考虑组织自身的实力和发展情况。这就导致社会组织难以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诸如服务对象不合作、相关单位不配合、社工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缺乏,最终使项目草草结项甚至难以结项,各种活动流于形式,原本设定的服务目标如亲子关系的改善、抗逆力的提升、生活质量的提高、夫妻相处模式的改变等难以达成。另一个导致项目目标没有圆满达成的原因是社会组织的公益理念不足。这是L 市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多数社会组织一开始进入公益创投的动机就不是纯粹为了公益,而可能是为了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或是为了个人私利。通过社会组织的财务台账就能发现很多支出完全是项目之外的消费,这些消费或是没有明细的大额支出,或是水电费等。在如此动机驱使之下,是无法达成项目目标的,只会出现应对政府检查的各种材料的堆积。
当前公益创投项目运作出现上述问题,既与当前我国不成熟的公益创投生态环境有关,也与各创投参与主体的角色表现有关。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因:
与大城市相比,L 市作为中小城市存在着开展公益创投项目的劣势。一是项目资金来源单一。中小城市财政实力较弱,无法为社会组织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2016 年上海公共预算收入人均约2.8 万元,用于购买和资助社会组织服务的投入高达87 亿元,这是中小城市难以达到的一个高度[7]。更重要的一点是,在中小城市鲜有企业参与到公益创投项目之中,本身中小城市有实力的企业数量就少,而知晓且认可公益创投意义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决定了社会组织难以从企业获得资助。自身较低的资金筹措能力致使公益创投项目的实施和运作只能依靠政府的创投资金,这就严重制约了活动的开展,打碎了社会组织对项目质量的追求。二是公民公共精神缺失。公民公共精神意味着公民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同时愿意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相互协作共同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公民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而这种精神在中小城市非常欠缺,或者说没有被激发出来。在L 市,社会组织实施项目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难以取得服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信任。一个留守儿童项目的负责人这样说:“做项目太难了,我之前做的是单亲妈妈,她们根本不愿意参与进来,‘和你们在这里做游戏,这不是耽误我赚钱吗?你们给钱吗?’后来我们就不做这个群体了,改做现在这个留守儿童,小孩子愿意参与,但是学校老师校长不愿意配合,要么觉得扰乱教学秩序,要么担心孩子安全,发生事故,还有的就是直接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出现这种情况当然有项目团队方法技术方面的原因,但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就是,中小城市的人们缺乏公共精神,而且对这种草根性质的社会组织具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感,这就大大增加了项目开展的难度。三是创新能力缺乏。大城市具有持续不断的创新能力和由此带来的发展活力,而这些创新能力和活力往往来自于企业。企业汇集了众多的商业人才,拥有不断创新的私人部门管理技术,企业对公益创投项目的参与将会直接带动社会组织的发展,而这种情况在中小城市难以出现。
因此,中小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组织步履维艰,也使公益创投项目难以落地,甚至可能使政府和社会组织陷入自娱自乐的境地。
经过多年发展,公益创投项目在欧美国家已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其中,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者与受助者并不仅仅是资金提供的关系,而是形成了亲密的伙伴关系。在管理层面,资助者会参与到受助组织的项目运作过程之中,以管理者的身份为其提供技术、管理、财务等多个层面的支持与帮助,使人力资本和管理资本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在监督层面,资助组织会对资金的使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进行充分的监督,任何问题的出现都会得到及时的回应[8]。这样,资助者和受助组织实际上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时刻都保持联系,共同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反观我国的公益创投运作过程,政府作为资助者与受助组织并未达到如此高度的亲密伙伴关系。参与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往往都处于初创期,有较高的创业热情和较多好的创意,但缺乏的是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能力以及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等。公益创投的目标之一就是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使这些处于初创期的组织能够通过项目的实施具备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这就需要政府和受助组织能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合作关系,在管理、技术、财务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但在我国很多地方,实际情况往往是政府仅仅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结项之时和受助社会组织取得联系,在其他时段,两者并没有较多的互动。
除了政府和受助组织未能在项目实施周期时刻保持联系之外,政府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角色扮演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政府角色定位有偏差。公益创投应该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公益创投实践中,行政权力依然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并非合作关系,而仍然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体到项目运作,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一个体现就是政府过于强调规范性,而忽略了专业性。公益创投作为一种政府委托运作公共资源的方式,强调其规范性是无可厚非的。但公益创投最为重要的目的是发展社会组织,使其不断提升服务的专业水平,专业性也应该是公益创投需要注重的一个层面。因此,规范性和专业性应该是贯穿整个项目运作过程的两个要求。如,L 市每年有30 多个社会组织实施公益创投项目,对其项目运作规范性的强调是政府不得已的选择。而评估报告之中出现的专业性不足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种情形的一个可能后果就是有些社会组织可能会利用这样的政策漏洞谋取私利。因为项目运作的规范性是一套标准化的流程,甚至是可以短期内学到的套路,这比开展专业化的服务容易太多,既然政府没有对社会组织服务专业性不足的问题采取一定的规制,那这必然会导致部分社会组织行为失范。
其次,政府过于依赖专家督导模式,自身对公益创投项目的参与度较低。L 市近两届的公益创投项目都采用了外聘专家督导模式,专业性和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但这种督导模式的一个弊端在于过于关注项目本身,而忽略了对社会组织以及一线社工者的培育和支持。由政府聘用的外聘专家往往会对政府负责,而政府的关注点大多集中在项目本身,这就直接导致了外聘专家在督导过程中更侧重于对项目本身实施和运作过程的督导,而忽略了对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以及一线社工者的督导,背离了公益创投培育社会组织的初衷。例如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直接接触服务对象并具体实施活动内容的是社工者,他们一般都是刚毕业的学生,没有丰富的经验,面临着很多技术、情感支持方面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督导专家一对一的辅导,往往会使其因失败的服务体验而逐渐产生职业倦怠,进而影响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政府未能充分利用评估结果。对社会组织的约束来源之一是评估,评估不合格,则会停止资金拨付,项目宣告结束。评估团队会制定科学明确的评估指标体系,分别在项目中期和末期对社会组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组织作出优劣等级划分以及相关建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往往未能充分利用评估效果。以L 市为例,政府出于多方面考虑,除部分项目做的非常差的社会组织,其后期资金停止拨付或者追回资金并进行清算之外,大部分项目都能顺利拿到全部资金。最为重要的是,针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意见并没有一定的机制监督其整改,这就使评估的作用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往届项目质量也不会影响社会组织继续申请新的公益创投项目,这严重挫伤了社会组织的竞争意识,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组织自我优化的达成。
处于初创期的社会组织往往存在诸多发展局限性,从而影响其顺利开展公益创投项目。首先,社会组织存在一定的治理困境。以L 市为例,大部分社会组织没有规范的治理结构。一方面,这些社会组织没有理事会,仅仅几个规模稍大的社会组织有理事会,但其成员多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并未有其他社会人士的参与,导致整个社会组织的运营缺乏监督。另一方面,尽管国家已通过立法取消了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但实际上,多数社会组织仍然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下属”角色,自身的决策和运行沦为一种摆设。例如,某法律相关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就是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社会组织的运营、活动的开展、项目的执行等完全没有自主性和独立性,主要依附于该区司法局。从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来看,对于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必须有组织章程、团队建设、常驻办公场所等,但调查发现,大部分社会组织并未具备上述要素。很多社会组织为应对督导部门的督导,常常临时租用一间办公室,临时制定组织规章制度等,甚至有部分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以后并未开展任何活动。对只需备案的组织而言,因为没有章程制度的要求,其内部管理就更无规范可言。与此同时,多数社会组织管理呈现出个体精英治理模式,理事会、监事会等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形同虚设,多数决策都由组织领导一人作出,其他组织成员只是承担业务开展等工作,组织内部并未实行民主治理和问责制,这种模式直接导致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经常出现难以组织和协调团队成员各项工作的情况。
其次,社会组织获取发展资金的能力不足。公益创投为每个项目拨付的资金一般在2-15 万元之间,这部分资金实际上只能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部分支持,难以保证整个项目目标的实现以及组织的长远发展。因此,一定程度上,公益创投只是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一份种子资金,社会组织要想更好地完成项目或者实现组织自身的长远发展必须具备从多方渠道获取资金的能力。但遗憾的是,L 市的多数社会组织并未意识到这一点,总在抱怨:“这点钱够干什么的啊?”而并没有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资金。有学者曾对美、英、法等8 个国家的社会组织资金来源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些国家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服务收费和政府补贴[9]。然而,在我国,由于政府对社会组织认识的局限性以及财力限制,各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补贴非常少。而在服务收费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加之相关配套制度欠缺,社会组织通过服务获取的收入同样较少。
再次,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短缺。就人才数量来看,很多社会组织的主要工作人员不足十人,机构严重缺乏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人才。在承接公益创投项目的过程中,组织所需要的专业社工师、心理咨询师等人才都是临时聘用,大部分服务内容都由志愿者提供,而志愿者群体又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从而使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出现人手不足且专业人才欠缺的状况。可以说,专业人才数量少,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且专业素养匮乏是当前L地区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社会组织都表示在未来一年内有人才引进计划,但由于多数社会组织面临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无法提供较好的薪资待遇,这就导致社会组织不仅难以吸引新的人才加入,同时还面临着人才流失的情况,这无疑会对整个服务项目的开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公益创投是一个多方参与共同塑造公共性的系统,要想让这个系统有效运转起来,需在明确共同目标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各方职责,同时对各方合理的需求进行适度满足,从而激发不同主体参与公益创投的活力。
政府需要明确公益创投的目标,不仅在于项目的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公益创投项目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因此,政府要转变观念,建立与社会组织的平等合作关系,如此才能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治理是一个完全不同于管理的概念,治理意味着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而管理则是以政府权威为基础的一种垂直向度的权力运行机制。在治理框架之下,政府、社会组织等多个行动主体之间的地位更加平等,而获得了这种独立性和平等性的社会组织将获得更广的发展空间,更能满足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因此,政府部门首先要改变一直以来的领导和控制社会组织的角色,视社会组织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在公益创投项目中扭转参与方向,政府作为投资方要参与到社会组织的项目运作之中,给予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而不是反过来,社会组织参与到政府的公益创投项目之中,使社会组织丧失自主性和创新性,加重对政府的依附。
与此同时,针对公益创投项目,政府要加强监管,防止项目走上另外一个极端,在给予社会组织充分自主性发展空间的同时,要避免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项目实施混乱的局面。具体来说,政府可以结合公益事业发展规律和行业规范,制定符合本地需要的公益创投标准化规则体系,使社会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有章可循,实现政府对各个项目实施情况的全程实时监测和及时的监管信息披露,从而纠正创投过程中偏离目标的行为。
此外,政府还需采取措施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不同于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在市场环境中自由生发,社会组织的孕育和发展需要政府的协助。政府部门往往掌握着社会组织发展所必需的各类资源,如人力资源、资金资源、信息资源和物质资源等。因此,政府在公益创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积极尝试将企业资金引入到社会组织之中,打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长期伙伴关系,以缓解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资金匮乏的局面,同时也可使创投项目拥有更多的运营资金,从而保证项目质量。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鼓励成立高质量的专业社会组织,负责培训和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由这类机构肩负项目筛选、过程管理、技术咨询、督导评估等职责。这将有效提升社会组织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以及组织管理能力,从而使公益创投项目的预期效果得到保障。
就社会组织自身来说,首先要以制度促发展。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大多数社会组织的规范性较低,在内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就导致了社会组织实施创投项目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因此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
其次,要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注重社会组织整体素质的提升。社会组织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组织成员,组织成员的素质能力决定了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因此,社会组织应重视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以及专业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开发。可多为专业管理人才提供会议交流、调研考察、进修培训等多种学习途径,用以提升其管理水平。在专业服务人才方面,除了注重对专业人才的引进,还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同时,要明确和强化社会组织的公益信念和使命。市场注重对私人利益的实现,政府保障的是集体利益,而社会组织在于实现公民共同体的利益,它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和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不足。但社会组织这种优势的发挥要求其坚持公益性的宗旨,避免利益驱使下的行为失范。因此,除了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专业技能之外,更要加强对其公益信念的培养,使其牢记社会组织的使命,才能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培育公共精神,强化社会公益氛围会带来两个效果,一是居民更愿意表达自己的需求和参与到公益创投项目之中,从而有利于公益创投项目对服务对象的精准识别以及项目的顺利开展;二是打破政府、社会组织等少数群体对公益创投项目的话语权,使创投项目接受来自公众、媒体等多个群体的监督,从而有利于项目的规范化运行以及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提升。因此,应努力营造社会各行为主体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良好氛围,鼓励公民开展公共生活,培育公共精神。具体来说:第一,要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志愿服务的特征在于:一是志愿性,它是个体自身主动参与的结果;二是无偿性,志愿者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付出;三是公益性,它是对公众、社会有益的行为。这些特征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公共服务精神,而对这种公共精神的弘扬将促使社会公众加入志愿服务的队伍,自觉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从而慢慢培育出一个城市的公共精神。因此,大众传播媒介要积极借助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来加强对志愿精神的宣传力度,使志愿服务的精神影响到每个公民。第二,政府以及社会组织要为公众的公共参与提供机会和平台。公共精神形成于人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之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注意丰富社会参与方式,为公众提供更多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实现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网络参与。一个城市公民的公共精神被充分激发,将有利于公众、社会组织、企业、政府等多方主体形成持续互动,从而有利于公益创投项目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