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啸宇
摘要:当前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作用日益显现,而我国传统GDP核算体系无法准确反映数字经济的实际变化。因此,基于文献视角,文章对数字经济内涵、核算范围界定、核算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了梳理总结,以期为完善我国数字经济核算的后续工作开展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产品;GDP核算
当今,“数字”这个概念已深入千家万户。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产业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据中国通信研究院2019年发布的白皮书显示,该机构所测算的47个国家2018年的数字经济总量超过了30.2万亿美元,GDP占比高达40.3%。美国总量为12.43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一。中国居全球第二,规模为4.73万亿美元。在数字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发展数字经济也成为了各国政府与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在我国,数字经济已纳入了政府的重要发展战略议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已明确表示,要推动实体经济与大数据、互联网等方面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尽管数字经济已普遍存在,但世界各国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核算体系。因此,本文试图从文献回顾视角,围绕目前数字经济核算中核算范围界定、核算内容和方法确定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为完善我国数字经济核算的后续工作开展提供些许参考。
一、数字经济的内涵
美国经济学家唐·塔普斯考特最早注意到了“数字经济”这种现象。自从21世纪以来,一些国际组织也意识到了数字经济的强大引擎作用,并对其定义和核算进行了专门研究。从国际角度看,数字经济权威定义分别来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美国经济分析局(The 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BEA)。
基于前期对互联网经济测度问题研究基础,经合组织从更广泛角度,通过数字化转型经济的本质特征对数字经济内涵进行了阐述。该组织对数字经济的完整定义在《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得到了体现。他们认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是使用数字化知识和信息,重要载体是现代信息网络,而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则是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相较于经合组织,美国经济分析局则从更狭义角度,就互联网和与之相关联的信息通信技术方面对数字经济进行了界定。该机构认为,数字经济是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包括能使计算机网络存在和运行的数字化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数字交付和软件通信服务等方面经济活动的总和。
数字经济其实是数字技术推动下呈现的一种新经济形态(徐晨,2017),是数字革命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经济现象。从传统经济学视角看,数字经济由于其经济活动主要投入为知识技术,产品和服务从生产到流通的整个过程均以数字化形式表现,所以其虚拟性、高价值附加性、高渗透性特征比较明显。而且,与传统产品生产边际成本递增不同, 数字技术虚拟性和可复制性特点决定了数字产品具有边际成本递减特点。如,软件行业,研发阶段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产品研发成功投入生产后,每生产一份软件产品只需对研发结果进行简单复制。随着复制数量不断增加,每增加一件产品所产生的成本就会逐渐递减。另外,数字经济行为具有正外部性。一方面,部分数字产品使用时自身存在外部经济性。如,为吸引用户访问,所有网络内容供给商提供收费服务的同时,也提供额外免费服务。另一方面,部分数字产品的使用者越多,每个用户从该产品使用中得到的效用越大。如网络购物,使用者越多,商家与顾客选择余地越大,实际交易中双方更容易实现整体效用最大化。
二、数字经济核算范围界定
(一)美国经济分析局的界定
从生产法角度,美国经济分析局对数字经济核算范围进行了狭义界定,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支撑计算机网络存在和运行所需要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如,所有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有通信设备及服务,物联网和其他支持服务等;二是使用该系统进行的各种电子商务活动,如B2B,B2C和P2P等;三是各种数字媒体,即数字经济用户创建和访问的内容。如,各种直接销售数字和提供免费数字服务的媒体,大数据等。
美国经济分析局是以其信息通信技术部门作为界定数字经济范围的起点,且认为该产业部门与数字经济主体存在很大程度重合,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都属于数字經济核定范围。在参考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统计部门有关研究成果后,根据美国数字经济发展实情,确定了更加具体的核算范围。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界定
OECD从三方面对数字经济核算范围进行了界定。首先,从数字经济的低成本化、标准化、动态化、数据驱动、结构分散等本质特征角度确定了三个核算维度:数字经济的规模、范围、速度;所有权、资产、经济价值;关系、市场和生态系统。其次,从战略性作用角度,在充分考虑经济主体、经济客体及支撑条件后,数字经济核算范围需考虑如下方面的信息:一是改进信息通信技术的投资(包括宽带投资)及其与宏观经济绩效的联系;二是数字经济的技能需求;三是安全隐私和消费者保护指标;四是信息通信技术对社会目标的实现和数字经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五是对全面、高质量互联网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等。最后,基于卫星账户设计的界定。经合组织负责GDP衡量的专家咨询小组,采用卫星账户方法,基于数字交易的数字化订购、促成平台、数字化传输三大特征,以一种并集方式对数字经济活动进行识别,其核算的数字交易包括了生产者、产品、交易性质和使用者四个要素。
三、数字经济核算内容及方法
(一)OECD的核算内容及方法
相较于传统国民收入核算体系(SNA),OECD分别从价格和产量、免费数字服务、数字平台中介服务流量等方面对数字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具体核算内容和方法进行了改进。
面对官方价格指数存在高估价格变化而低估产量变化问题,经合组织GDP衡量专家咨询小组进行了如下改进:在假定各国生产或消费结构、市场结构及竞争程度等方面差异不显著条件下,将2010~2015年期间相对非ICT投资价格变化幅度最大的国家作为参照国,使用参照国的GDP折算方法来构建价格指数界限。然后,根据参照国ICT和非ICT产品的相对价格对某一个国家的ICT产品价格进行调整,从而使其更具有可比性。最后,再对ICT投资和电信服务增长进行计算,并对不同价格对GDP增长产生的影响进行衡量。
针对数字平台提供的各种“免费”或非货币支付背后所隐含的广告流量和数据痕迹问题,OECD主要从广告融资和数据支持两个维度进行了核算。广告融资方面,借鉴了美国BEA研究员Leonard Nakamura的方法,通過对投入产出表的虚拟处理,将这种非货币化交易虚拟化为增设住户部门后的一种易货交易,从而使这种服务背后住户部门服务的生产活动得到体现。对于核算中遇到的数据价值驱动的免费信息分享活动难以区别的问题,首先将数据根据其可识别特征进行分类,如分为个人数据和使用数据,然后根据网络使用情况再对产生数据的价值进行测算。
数字经济核算中遇到的一大挑战是数字平台中介服务隐含支付流量归属的问题。对此,OECD提出了四种处理选择:第一种方法,由于记录这些流量的一种潜在方式是“跟着钱走”,事实上可假设数字平台在将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前就已从生产方进行了购买。被中介服务的生产者收取的价格相当于最终购买者的价格减去消费者应支付的(隐含)佣金,并由生产者向向生产者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支付相应的款项。但这种记录违反了会计框架的所有权原则,因为它将服务的临时所有权归因于中介平台。第二种方法克服了对所有权改变的需要,将消费者的购买价格视为由中介服务生产者收取的价格,并以生产者的中间消费项记录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支付给中介的费用。第三种处理方法与传统SNA对流量处理方法相背离,将分销利润率的概念扩大到中介服务,将最终消费者支付的佣金作为贸易利润,而生产者支付的佣金作为中介服务报酬。最后一种处理方式就是分别考虑不同主体间的实际支付并进行记录。如,消费者向平台实际支付的显性或隐性佣金,消费者向生产者支付的款项,生产者向平台中介支付的佣金。
另外,数字技术也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消费品兼具资本品功能成为可能,如共享汽车、自行车服务的提供等。对于这类消费品的核算,目前仍将其作为最终消费进行记录。
(二)BEA的核算内容和方法
BEA在供给使用框架下对数字经济进行了核算。首先,编制整个经济体供给使用表。BEA使用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对供给使用表分类,而NAICS根据产品的生产过程对行业进行分类。然后,利用普查局年度行业调查数据和其他部门行政记录数据进行编制,包含了产业和最终使用交易完整信息,可以刻画不同行业间产出和消耗的关系。接着,确定数字经济相关产品目录。由于目录中产品类别只有部分产品属于数字经济,需要对其评估以确定其中属于数字经济的产品比例。由于基础资料所限,实际核算中仅包括以数字经济产品为主的类别。目前NAICS共包括约5000种产品,BEA的数字经济核算包含其中的200余种产品。最后,进一步确定生产这些产品的行业。BEA按行业分列数字经济名义增加值、产出、补偿和就业估计数。以核算数字经济的价格和数量指标总产出和增加值为例:一是 总产出是通过将某一行业生产的每一种数字商品和服务从供应表中纳入其总产出中得出的。二是通过将行业消费的所有初级商品作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得出中间投入指数。通过使用进口相称性或可比性假设,将国内和国际中间投入来源分别缩小。三是采用双通货紧缩方法计算工业增加值指标,在Fisher指数式框架内,将实际增加值计算为实际总产出与实际中间投入之间的差额。
四、结语
针对数字经济,传统GDP核算方法的不足已逐渐显现。一方面,传统核算无法反映数字经济真实的发展和变动情况。如,电子商务大部分交易和金融服务业部分业务交易信息未纳入核算体系,自助非市场活动无法核算,知识产权跨境流动可能会导致国际上的GDP核算误差等。另一方面,具体产值核算也比较困难。这主要源于缺乏统一定价标准导致成本难以核算以及不同质量数字产品的估值方法难以统一两方面的原因。因此,为促进数字经济良好有序发展,能对其进行准确衡量显得尤为重要。对数字经济给出一个更加明确统一的定义、制定一套切实可行通用的核算体系也成为了我国及其他国家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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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